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规定doc 13整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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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规定doc13整理
外商投资工程核准暂行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和?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为标准对外商投资工程的核准管理,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工程的核准。
第二章 核准机关及权限
第三条 按照?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工程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工程,由国家开展改革委核准工程申请报告,其中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工程和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工程由国家开展改革委对工程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四条 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工程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工程由地方开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限制类工程由省级开展改革部门核准,此类工程的核准权不得下放。
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对上款所列工程的核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工程申请报告
第五条 报送国家开展改革委的工程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根本情况;
〔二〕工程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方案用工人数;
〔三〕工程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
〔四〕环境影响评价;
〔五〕涉及公共产品或效劳的价格;
〔六〕工程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第六条 报送国家开展改革委的工程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二〕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工程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四〕省级或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五〕省级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六〕省级或国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工程用地预审意见书;
〔七〕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确实认文件。
第四章 核准程序
第七条 按核准权限属于国家开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核准的工程,由工程申请人向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开展改革部门提出工程申请报告,经省级开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开展改革委。
方案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开展改革委提交工程申请报告。
第八条 国家开展改革委核准工程申请报告时,需要征求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应向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征求意见函并附相关材料。
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开展改革委提出书面意见。
第九条 国家开展改革委在受理工程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国家开展改革委提出评估报告。
第十条 国家开展改革委自受理工程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工程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国务院报送审核意见。
如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核准决定或报送审核意见的,由国家开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工程申请人。
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
第十一条 国家开展改革委对核准的工程向工程申请人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不予核准的工程,应以书面决定通知工程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工程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章 核准条件及效力
第十二条 国家开展改革委对工程申请报告的核准条件是: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的规定;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
〔三〕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四〕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六〕符合国家资本工程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工程申请人凭国家开展改革委的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城市规划、质量监管、平安生产、资源利用、企业设立〔变更〕、资本工程管理、设备进口及适用税收政策等方面手续。
第十四条 国家开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应规定核准文件的有效期。
在有效期内,核准文件是工程申请人办理本方法第十三条所列相关手续的依据;有效期满后,工程申请人办理上述相关手续时,应同时出示国家开展改革委出具的准予延续文件。
第十五条 未经核准的外商投资工程,土地、城市规划、质量监管、平安生产监管、工商、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工程申请人以拆分工程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核准文件的,国家开展改革委可以撤销对该工程的核准文件。
第十七条 国家开展改革委可以对工程申请人执行工程情况和地方开展改革部门核准外商投资工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查实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变更及其核准
第十八条 经国家开展改革委核准的工程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需向国家开展改革委申请变更: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二〕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三〕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四〕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额20%及以上;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变更核准的程序比照本方法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那么
第二十条 为及时掌握核准工程信息,地方核准的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工程,由省级开展改革部门在工程核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程核准文件抄报国家开展改革委。
第二十一条 各省级开展改革部门应依据?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国务院令第346号〕和本方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法。
第二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祖国大陆举办的投资工程,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方法由国家开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方法自2004年10月9日起施行。
此前有关外商投资工程审批的规定,凡与本方法有抵触的,均按本方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外商投资工程核准暂行管理方法
〔送审稿〕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
外商投资工程核准暂行管理方法?
和?
湖南省贯彻〈国家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为标准对我省外商投资工程的核准管理,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工程的核准。
第二章 核准机关及权限
第三条 外商投资工程实行核准制,湖南省人民政府、各市〔州〕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工程核准机关。
第四条 按照?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分类,总投资〔增资工程以新增投资额为准,下同〕1亿美元以下、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工程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工程,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工程由各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各市〔州〕政府对核准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工程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工程由省开展和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家开展和改革委核准。
第三章 工程申请报告
第五条 工程申请人应向工程核准机关提交工程申请报告一式三份。
工程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根本情况;
〔二〕工程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方案用工人数;
〔三〕工程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
〔四〕环境影响评价;
〔五〕涉及公共产品或效劳的价格;
〔六〕工程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第六条 工程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如果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那么只需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二〕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工程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四〕按照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分级审批的有关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六〕按照建设工程用地分级预审的有关规定,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用地预审意见书;
〔七〕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确实认文件。
第七条 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工程,工程核准机关经商相关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减免对工程申请报告及其附件的内容要求。
第四章 核准程序
第八条 按核准权限属于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需报国家开展和改革委核准的工程,由工程申请人向工程所在地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工程申请报告,经工程所在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方案单列企业集团、省属企业和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可直接向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申请报告。
第九条 工程核准机关如认为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工程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工程申请人,要求工程申请人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工程申请人按要求上报材料齐全后,工程核准机关予以正式受理,并向工程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条 工程核准机关核准工程申请报告时,需要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应向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征求意见函并附相关材料。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核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没有反应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一条 工程核准机关在受理工程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并通知工程申请人。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程核准机关提出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工程核准机关自受理工程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工程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上一级工程核准机关报送审核意见。
如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核准决定的,由工程核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工程申请人。
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征求意见、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
第十三条 工程核准机关对核准的工程向工程申请人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不予核准的工程,应以书面决定通知工程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工程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章 核准条件及效力
第十四条 工程核准机关对工程申请报告的核准条件是: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的规定;
〔二〕符合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
〔三〕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四〕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六〕符合国家资本工程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七〕符合湖南省有关政策规定,不影响工程所在地经济和社会平安;
第十五条 工程申请人凭工程核准机关的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城市规划、质量监管、平安生产、资源利用、企业设立〔变更〕、资本工程管理、设备进口及适用税收政策等方面手续。
第十六条 工程核准文件的有效期为2年。
在有效期内,核准文件是工程申请人办理本方法第十六条所列相关手续的依据。
工程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工程申请人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工程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工程核准机关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有效期满后,工程申请人办理本方法第十六条所列相关手续时,须同时出示原工程核准机关出具的准予延续文件。
工程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工程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工程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 未经核准的外商投资工程,土地管理、城市规划、质量监管、平安生产监管、工商、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工程申请人以拆分工程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核准文件的,工程核准机关应撤销对该工程的核准文件。
第十九条 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可以对工程申请人执行工程情况和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商投资工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查实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变更及其核准
第二十条 已经核准的工程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需向原工程核准机关申请变更: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二〕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三〕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四〕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额20%及以上;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变更核准的程序比照本方法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那么
第二十二条 为及时掌握核准工程信息,各市〔州〕核准的总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商投资工程,由市〔州〕开展改革部门在工程核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程核准文件抄报省开展和改革委,并同时抄报国家开展和改革委。
各市〔州〕核准的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工程,由市〔州〕开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汇总统计当地外商投资工程核准情况并填写统计汇总表,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下一个月的前5日内报送省开展和改革委。
外商投资工程核准情况统计汇总表另行印发。
第二十三条 各市〔州〕开展改革部门可依据本方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法。
第二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湖南省举办的投资工程,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方法由湖南省开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方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此前有关外商投资工程审批的规定,凡与本方法有抵触的,均按本方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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