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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理论与实务
人民调解工作理论与实务
社会稳定,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前提条件。
当前影响社会的因素很多,概括地看,不外刑事治安案件和社会矛盾纠纷两个大类。
我们知道,构成社会的最基本单元是人,要维护社会稳定,要以人为本。
俗话说:
“物以类聚,人以群分”。
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是分阶层的,一定的人都分属不同的社会阶层,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划分社会阶层的标准比较复杂,但最根本的还是物质标准。
不同阶层有不同的物质利益,这里就有冲突的问题。
既便是同一社会阶层的人,也不可避免存在利益上的矛盾。
要维护社会稳定,就要从调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做起。
因此,我们说,人民调解工作是政法工作的第一道防线,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是依法治国,维护稳定的题中之义。
一、什么是人民调解
含义:
调解,顾名思义就是调和矛盾,化解纠纷。
起灭火器的作用,做消防队的工作。
关于人民调解定义,长期存在几种不同的认识。
主要流派:
1、群众自治说。
认为人民调解只是在村居调委会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消除当事人纠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2、部门职能说。
认为人民调解是法律赋予行政主体,化解管辖范围内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手段,是部门行使职权的辅助工具。
3、专群结合说。
认为:
人民调解是党委政府领导的、司法行政指导的,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专群结合,部门配合,根据自愿合法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政策和共产主义道德规范,弄清事实,评明是非曲直,调和矛盾化解纠纷的活动过程及其组织形式和运作机制的总称。
4、“专群结合说“的依据
(1)四个多样化:
市场主体多样化、社会生活多样化、劳动就业多样化、分配形式多样化。
(2)现阶段社会矛盾纠纷的新变化
环境变化、主体变化、客体变化、手段变化。
(3)党的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思想路线
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与时俱进精神以及有关转变作风、倡导创造性劳动的重要指示。
特征:
1、合法性。
调解工作虽然没有从整体上立法,但从宪法、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工会法及消费者保护法、土地法等行政法找到依据。
2、民主性。
人民调解依靠的是全社会力量,主体广泛,形式多样,有司法调解、仲裁调解、行政调解、基层组织调解、民间调解。
手段温和,运用法律、政策和共产主义道德规范调整社会矛盾纠纷,是情理法三者的高度统一,体现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
3、防范性。
社会矛盾纠纷如得不到及时化解,往往可能激化为刑事治安案件,转化为群体性事件,对社会造成剧烈振荡。
人民调解立足于抓早、抓小、抓苗头,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始发阶段,解决在基层。
4、综合性。
人民调解决不是单纯的群众自治活动,依靠的是党委政府领导,依靠专群结合,部门齐抓共管,是调处社会矛盾纠纷的一种法治活动过程,是运作机制,是组织形式,带有很强的综合性。
二、人民调解工作的意义和作用
人民调解是中国特色的调和矛盾化解纠纷的重要形式,是情理法高度统一的事物,最能集中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
1、人民调解处理矛盾成本较低。
矛盾纠纷主体向行政机关、基层组织申请调解不收费。
同时,经司法程序,仲裁程序调解矛盾纠纷占用当事人的时间、精力也相对比较少。
符合现阶段中因仍然是发展中国家、人民生活富裕程度不高的基本国情。
2、人民调解处理矛盾纠纷,尊重当事人立足自治,不伤当事人双方彼此间感情。
中国是有着五千年悠久历史文化的国家,民间夙有“和为贵、不喜讼法”的传统习惯,不到万不得已不打官司。
调解工作能够根据自愿合法原则,梳理曲直、分清是非,以说服教育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符合传统文化、良俗公序、引导群众和睦相处。
3、人民调解处理矛盾纠纷节省国家审判资源。
法院方面提供的数据显示,现在每年受理的民经案件至少是20年前10倍以上。
由于诸多因素制约,法官超负荷劳动的现象,比比皆是,越到基层,任务越重。
2001年上半年瓯海三溪法庭就发生过一名青年法官累死在岗位的憾事。
其事迹、精神绝对值得学习。
但也不希望看到类似悲剧一再重演。
国家审判资源也是稀缺资源,如果人民调解作用发挥得更好一些,法院可以减负。
4、人民调解处理矛盾纠纷有利社会稳定。
从政治层面分析,任何一届政府都不能回避社会各阶层及相互间的利益性矛盾冲突,都会制订不同的社会规矩,采取不同方式对各种社会利益关系进行调节和整合。
人民调解当然是执政党、政府选择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手段,较之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司法手段、行政手段,人民调解方式温和,负面影响较小。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产生
人民调解委员会一般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除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的以外,由群众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委员如因故不能任职时,由原选举单位补选;遇有严重失职或违法乱纪的,由原选举单位撤换。
人民调解委员会设主任一人,负责组织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根据需要,亦可设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主任和副主任均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从委员中推选产生,任期同人民调解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达到“六统一”
1、“六统一”的基本内容
标牌,印章,标识、微章,程序、制度,文书格式案卷、报表台帐。
2、重点讲解案卷收集与归档
封面、目录、调解申请书、调解笔录、证椐、调解终结报告、调查笔录、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
五、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主要有三项:
(1)调解民间纠纷。
这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首要任务。
所谓“民间”,是指公民之间,如夫妻、父子、兄弟等家庭成员之间,职工、居民、村民等社会成员之间。
所谓“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法律关系、社会道德关系为内容的争议或争执。
公民之间发生了纠纷,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调解哪一类纠纷就宣传哪方面的法律、法规,做到以案释法,以事议法,通过宣传,既能调解纠纷、化解矛盾,又能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群众的道德水平,从根本上减少和预防纠纷的发生。
(3)向村(居)民委员会、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及建议。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村(居)民委员会领导下,在基层人民政府指导下进行工作的群众性组织,为此,应及时将辖区内民间纠纷发生、发展情况和调解工作情况及建议向村(居)民委员会和基层人民政府汇报,以便于取得村(居)民委员会和基层人民政府对调解工作的重视和支持。
如有的乡政府根据调解委员会提供的信息,发现建房纠纷上升,便依据法律和政策及时作出建房的规范性规定,使这类纠纷大幅度下降。
在调解工作中,还应及时反映群众对现行法律、政策及纠纷调解等方面的意见和要求,以便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
六、现阶段人民调解的若干原则、规定
1、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方针:
“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相同作战。
”过去的方针只有“调防结合,以防为主”8个字,现在的调整,主要是考虑到形势变化,增加了人民调解工作的防范职能,改变了过去的单纯、被动调处,进而发展为“调中有防,寓防于调”。
2、原则
(1)、自愿原则。
人民调解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经过规劝、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当事人自愿协商,互谅互让,达成消除矛盾纠纷协议。
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则不能强迫,当事人双方达不成协议不作勉强。
当事人要求调解的,要有书面或口头申请。
一方申请调解,另一方面没有申请的,可以教育启发,但不能强迫命令。
(2)、合法原则
调解矛盾纠纷,必须是实体合法,程序也合法。
对实体合法问题,要求受理调处的纠纷应当是法律允许调解的纠纷,达成的协议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与社会道德,良俗公序不相抵触。
对程序合法问题的理解:
一般、简单的矛盾纠纷,可以采取简单程序,调解内容、过程、结果,可以登记薄形式简单记录一下,形式甚至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复杂、疑难的矛盾纠纷,则需要有一个较为严谨的程序:
包括申请、受理、调处三个环节,最终多达成调解协议,立卷建档。
向准司法程序接轨。
根据条件与可能,设定受案范围、调处时限、调解人员资质,庭式调解室等等。
另外,还需要强调,无偿调解原则。
主要指:
行政调解、基层组织调解不收费。
3、规定
(1)、矛盾纠纷预警排查责任制度。
两个方面内容:
一是例行排查。
每季一次,弄清做了哪些工作,调处了多少纠纷,发现排出几条不安定因素。
排查以后要加以综合分析,找出重点突出问题,报告党委、政府。
二是专项排查。
重点抓住重大节庆、重大政治活动、政治敏感期,组织专项排查、调处,消除隐患、防范未然。
同时,必须注重一个时期突出问题的排查。
(2)、调解组织标准化建设制度
着重按照“组织、人员、工作、报酬”四落实的要求,加强对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
包括组织网络建设,调解干部调整充实,政治、业务素质培训教育,调解业务指导检查,解决后顾之忧等等。
(3)、分层次管理制度
(1)小矛盾、小纠纷。
主要是家属内部邻里之间感情不和,口角争吵由村民小组、妇联组织等调处。
(2)一般矛盾、纠纷。
村(居)、单位、行业协会。
(3)复杂疑难纠纷。
乡镇(街道)政法配套组织、联合调解中心。
(4)重大纠纷。
主要是由县(市、区)一级直接受理或派员下去帮助乡镇调处化解。
七、什么是调解形式,调解形式有哪几种?
调解形式是指调解人员在调解纠纷的过程中所采用的具体方式。
常用的调解方式有:
单独调解、共同调解、直接调解、间接调解、公开调解、非公开调解、联合调解等。
单独调解:
是指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的调委会单独进行的调解。
这是调解委员会最常用的调解方式之一。
单独调解适用于调委会独任管辖的纠纷。
这类纠纷不涉及其他地区、其他单位的关系人。
调解组织对纠纷双方当事人都比较熟悉,便于深入调查研究,摸清纠纷发生、发展情况,针对当事人的心理特点,开展调解工作;便于督促调解协议的履行;便于解决当事人合理的实际困难。
因此调解成功率较高。
单独调解应注意因人熟、地熟、情况熟而照顾情面或碍于一方势力所造成的不公正调解等弊端。
共同调解:
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调解组织,对于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协调配合,一起进行的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七条规定:
“……跨地区、跨单位的纠纷,可以由有关的各方调解组织共同调解。
”那么什么是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呢?
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指的是纠纷当事人属于不同地区或单位或者纠纷当事人属于同一地区或单位而纠纷发生在其他地区或单位的。
共同调解民间纠纷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单独调解民间纠纷的方法、步骤基本相同。
但共同调解实施起来较单独调解要复杂,因此,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与其他地区或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调解纠纷时应注意:
①共同调解是数个调解组织共同调解一起纠纷,在受理后,必须分清主次,以一个调解组织为主,其他调解组织协助。
一般情况下,以先行受理民间纠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其他各方为协助调解方。
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时受理时,应本着有利于纠纷调解的原则确定由其中哪个调委会管辖,并以有管辖权的调委会为主调解,其他有关各方协助调解。
②在实施调解前,要详细研究制定调解计划,明确分工。
在进行调解时,参与调解的调解组织要相互配合,加强信息交流,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③共同调解,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当事人要一视同仁,防止小团体主义、宗派主义对调解工作的干扰。
④调解协议达成后,各调解组织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督促本辖区内当事人认真履行调解协议。
⑤以为主方的调解委员会进行纠纷统计,并做好纠纷档案管理工作。
直接调解:
是指调解人员将纠纷双方当事人召集在一起,主持调解他们之间的纠纷。
直接调解可以单独调解,也可共同调解。
在实行这种调解之前,调解人员一般都事先分别对当事人进行谈话,掌握了处理这起纠纷的底数,直接调解普遍适用于:
①情节比较简单的纠纷,这类纠纷事实清楚,经说服教育,当事人能够认清是非曲直,使矛盾得到解决;②矛盾冲突只限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③涉及当事人隐私或其他不宜扩散的纠纷。
调解人员在采用直接调解的方式时,特别需要对当事人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促使当事人之间和解,在新的基础上增进团结。
间接调解:
是指调解人员动员借助纠纷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的力量进行调解。
间接调解方式的运用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针对某些积怨深、难度大的纠纷,动员借助当事人的亲属、朋友的力量,共同做好当事人的思想转化工作。
这种调解方式在实践中经常被用来与直接调解结合或者交替使用;二是针对某些纠纷的当事人依恋于幕后人为其出主意的心理特征或其意志受幕后人控制、操纵的特点,先着重解决好与纠纷当事人有关的第三者的思想认识问题,然后利用人们对亲近的人较为信任的心理共性,把对纠纷的正确认识通过第三者作用于当事人,促其转变。
如有些婚姻纠纷,表面上看是夫妻之间闹矛盾,其实是公婆或岳父母在背后指使、操纵。
对这类纠纷调解人员受理后,应首先从做公婆或岳父母工作入手,解决好他们的思想认识问题,然后再通过他们做夫妻双方的工作,间接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实践中经常运用的一种工作方法和调解技巧,其中蕴涵着深刻的哲学道理。
公开调解:
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纠纷时,向当地群众公布调解时间、调解场所,邀请当事人亲属或朋友参加,允许群众旁听的调解方式。
这种调解形式主要适用于那些涉及广、影响大、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严重过错,并对群众有教育示范作用的纠纷,以起到调解一件、教育一片的作用。
采取公开调解的方式要注意:
①纠纷选择要有典型意义,要使群众通过参与调解达到受到法律、政策及社会公德教育的效果;②所选择的纠纷不得涉及当事人的隐私;③公开调解要注意方法,不能搞成“斗争会”或“批判会”,应以说服教育为主,促成当事人之间和解。
公开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的重要方式。
非公开调解:
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只有当事人在场无其他人参加的情况下进行的调解。
非公开调解是与公开调解相对而言的。
非公开调解适用于涉及纠纷当事人隐私权的纠纷,如一些婚姻纠纷、恋爱纠纷、家庭内部纠纷和调委会认为不宜公开调解的其他纠纷。
非公开调解是调委会针对纠纷当事人的特点和纠纷的具体情况,灵活采用的调解方式和调解技巧。
有些纠纷当事人心胸狭小,有些当事人认为家丑不可外扬,还有的纠纷内容属于不宜公开的。
采用非公开调解,能够使纠纷当事人说出心里话,使调解人员找到纠纷症结,对症下药调解纠纷。
联合调解
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会同其他地区或部门的调解组织、群众团体、政府有关部门,甚至司法机关,相互配合,协同作战,共同综合治理民间纠纷的一种方式。
联合调解与共同调解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联合调解不仅适用于跨地区、跨单位、跨行业的纠纷,久调不决或有激化可能的纠纷,以及涉及到调解组织无力解决当事人合理的具体要求的纠纷,而且更适用于调解处理土地、山林、坟地、宗教信仰等引起的大型纠纷和群众性械斗,适宜于专项治理多发性、易激化纠纷以及其他涉及面广、危害性大、后果严重的民间纠纷。
联合调解较共同调解规模更大,必要时可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动政府职能部门以及司法机关共同对民间纠纷进行疏导、调解、处理。
联合调解是政府有关部门及司法机关与调解组织共同参与调解、处理民间纠纷,将调解组织的疏导、调解同基层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法院的审判活动联为一体的综合治理,因此较共同调解的权威性更强,效力更大。
联合调解处理程序:
应遵循参与部门的工作程序,如调解程序、处理程序、司法程序。
联合调解除共同调解应注意的问题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加强组织领导,联合调解工作对象是大型的、复杂的民间纠纷,需要参与的各部门之间密切合作。
因此,必须要做好组织、发动工作,特别是面对带有家族性、宗教性的大型纠纷和群众性械斗,专项治理多发性、易激化纠纷,更应加强组织领导,必要时可由基层人民政府出面,制定工作计划,统一部署。
②加强调解处理民间纠纷中的信息传递与反馈。
大型纠纷往往涉及几个地区或者跨出县界、省界,参与调解处理的部门较多,并且分散。
因此,必须加强调解处理民间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使主管领导了解纠纷发生、发展动态,了解调解处理效果,了解群众对联合调解的反映;同时也可使各部门更好地贯彻领导意图,按照民间纠纷调解处理部署开展工作。
③要严格政策界线。
联合调解往往会与行政处理、法院审判相联系,因此,要严格按照各部门的分工,防止以罚代调,以调代法,严禁越权处理。
八、常见的调解方法有哪几种?
调解方法是指在运用一定的调解纠纷的形式下,具体采取的解决纠纷的措施。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八条规定: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这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最基本的方法。
由于民间纠纷是复杂多样的,当事人的情况各有差异,因此,在调解纠纷时,应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不同的调解方法,有时根据需要还可以同时结合使用几种调解方法。
常用的调解方法有:
1、要以关心爱护的态度,疏导说理的方式,循循善诱的言语,苦口婆心,反复调解启发当事人的思想觉悟。
2、要善于适用法律条文、政策规定和优良的传统教育当事人,提高他们的思想认识、道德观念。
3、要善于利用当事人社会关系中积极力量来帮助说服当事人。
4、要善于倾听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不可先人为主,偏听偏信。
5、要善于调查研究,查清事实真相,找出纠纷的原因、争执的焦点和纠纷中的关键人物。
6、要善于把说服劝导工作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
7、要善于抓典型人、典型事,解决一件,教育一片。
8、要善于适时回访,巩固调解成果。
9、凡是涉及两个单位群众之间发生的纠纷,调解组织必须共同协商解决。
10、要善于总结经验,推广经验。
九、人民调解协议
调解的成功与否,就看其是否达成协议,除了一般的比较简单的纠纷口头调解以外,其它的都应当尽量制作调解书。
1、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应当在调解干部的主持下,在合情、合理、合法的基础上达成,并以文字形式表达出来。
法律和有关规定,并没有对调解协议书的格式作出明确具体详细的规定,实际上我们温州地区各地的协议书格式也不完全一致。
但有几点是必须要求做到的。
(1)、意思表示完全真实。
不能在达成协议前,有强迫其中一方或双方作出协议的行为。
(2)、协议必须合法。
不合法的协议书是无效的。
如劳动纠纷中,即使工人方愿意在工伤合同签订中作出让步,但也因为其不合法,此合同是无效合同。
如去年四月份,平阳县郑楼镇成功调处了一件工伤赔偿纠纷。
江西民工余光清、李海全在县六建公司做帮工,在郑楼中学工地上进行高空作业时,脚手架因生锈、毛竹由于腐烂而塌落,二人摔下,致使余光清脾破裂出血(后做了切除手术)、李海合腰部受伤。
六建公司与余光清就医疗费等赔偿问题引起纠纷。
郑楼镇综治办司法所得知此事后,积极介入,对案情的责任认定作了具体的分析,最后认定六建公司应负全部责任。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并根据《职工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有关脾破裂切除鉴定标准,六建公司同意赔偿32000元给余光清,并签定了协议。
该纠纷的成功调处,维护了外地民工的合法权益,在当地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3)、必须加盖调委会公章。
(4)、必须有三方签字,主持人,当事人双方。
(5)、要制作三份以上,三方各保留一份。
2、调解协议书的效力
我国《民事诉讼法》、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作了如下规定,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使人民调解协议陷入了十分尴尬的境地。
(1)时常被民事违法行为人用以推诿责任,使被侵害人不能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削弱了调解人员的劳动成效,挫伤了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3)动摇了当事人对调解组织的信任,引发了一些误解。
(4)造成纠纷久拖不决,隐伏下不安定因素。
法院解决程序复杂,时间较长,非常不利于及时化解矛盾。
3、对调解协议书效力的几种思考
主要是认为人民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其理由如下:
(1)、主持调解的调委会是依法成立从事调和矛盾、化解纠纷的组织,因此,其履行的职责是法定职责。
(2)、调解协议书内容是纠纷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依据《民法通则》有关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双方当事人作出的具有真实意
思表示的、合法的行为,就是有效的,因此调解协议书的内容是有效的,应予承认,双方不得任意反悔。
(3)调解协议书是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书。
根据合同契约理论,调解协议应属于合同中的一种,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应受法律确认和保护。
对于合同是否依法成立有异议的,不能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如有纠纷,应由人民法院来确定,即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确认之诉,确认其是否有效。
4、赋予调解协议书法律效力的思考
1、由调解委员会提交基层人民政府,并经复核,产生法律效力。
2、由调解委员会向人民法院申报协议书,并经核准产生法律效力。
3、由当事人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
经确认后,便具法律约束力,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确认无效,则当事人可重新达成协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4、由调解委员会或当事人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赋予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书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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