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财经法规考点票据结算方式第二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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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财经法规考点票据结算方式第二章
2020年会计财经法规考点票据结算方式第二章
票据结算方式
(一)票据结算概述
1.票据的概念与种类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票据法》上的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2.票据的特征与功能
票据的特征:
(1)票据是债权证券和金钱证券
(2)票据是设权证券
(3)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的功能:
(1)支付功能
(2)汇兑功能(最初功能)
(3)信用功能
(4)结算功能(债务抵销功能)
(5)融资功能(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
3.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
4.票据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可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有的当事人。
(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
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提示】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无付款人。
(2)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5.票据权利与责任
(1)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提示】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①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②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③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④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⑤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2)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
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6.票据记载事项
票据记载事项一般分为必须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和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等。
必须记载事项——不记载则票据无效
相对记载事项一——不记载则按法律规定执行
任意记载事项一一不记载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则产生票据效力
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一记不记载都不产生票据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7.票据丧失的补救
(1)挂失止付
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能够实行挂失止付。
具体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四种。
(2)公示催告
失票人理应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能够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普通诉讼
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无须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提示1挂失止付不是票据丧失后的必经措施,而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
【例题18多选题】我国《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包括( )。
A.银行汇票
B.股票
C.商业汇票
D.支票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种类。
股票属于证券,不是《票据法》规定的票据。
(二)支票
1.支票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均能够使用支票。
从2007年7月8日起,支票能够实现全国范围内互通使用。
支票没有金额限制,支票的有效期为10天。
【提示】转账支票能够背书转让。
但现金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2.支票的种类
【提示】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划线支票属于普通支票的一种。
3.支票的出票
表2—6支票的记载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
①付款地。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②出票地。
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提示】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能够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2)支票出票的其他法定条件。
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3)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
包括:
①存有充足可处分的资金.以保证支票票款的支付;
②当付款人对支票拒绝付款或超过提示付款期时。
出票人应向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4.支票的付款
支票属于见票即付的票据。
支票的出票日实质上就是到期日,支票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
另行记载付款El期的。
该记载无效。
(1)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是自出票日起10E1内提示付款。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
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2)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理应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3)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例题l9多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的记载事项能够授权补记的有( )。
A.付款人名称
B.收款人名称
C.出票日期
D.金额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核支票上能够授权补记的事项。
根据规定,支票上有两项事项是能够授权补记的:
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
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5.支票的办理要求
(1)签发支票的要求
①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③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即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提示】注意是“付款时”付款人处实有的金额,而不是“出票时”付款人处实有的金额。
④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
银行也能够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⑤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⑥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发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例题20唠选题】2020年4月20日A公司向B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15000元的支票,B公司2020年4月26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A公司在其开户银行处实有的银行存款余额为5000元。
对A公司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银行应处的罚款数额为( )元。
A.1000
B.500
C.750
D.300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对空头支票的处罚。
存款人签发空头支票,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罚款。
票面金额l5000×5%=750(元)(三)商业汇票1.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种类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商业汇票按其承兑人的不同,能够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
(1)商业承兑汇票:
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的商业汇票。
(2)银行承兑汇票:
由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
【提示】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2.商业汇票的出票
(1)出票人的确定。
表2—7商业汇票出票人的资格【提示】个人不能使用商业汇票。
(2)商业汇票的记载事项。
表2-8商业汇票的记载事项
(3)商业汇票出票的效力。
①对收款人的效力,包括付款请求权、追索权和依法转让票据的权利;
②对付款人的效力;付款人在对汇票承兑后,即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③对出票人的效力,承担保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3.商业汇票的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提示】承兑是汇票特有的制度,本票和支票都没有承兑。
(1)承兑的程序。
承兑的程序主要包括提示承兑和承兑成立。
①提示承兑
表2-9商业汇票提示承兑期限
【提示】汇票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②承兑成立
表2-10商业汇票承兑成立内容
(2)承兑的效力。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理应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这个到期付款的责任是一种绝对责任。
具体表现在:
①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迟延付款责任;
②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该等权利人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权人;
③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④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3)承兑不得附有条件。
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4)收费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提示】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理应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
4.商业汇票的付款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轰2一Il提示付款期限
持票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理应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例题21·判断题】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个月。
(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见票即付汇票的提示付款期为自出票日起1个月;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的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5.商业汇票的背书
(1)背书的记载事项。
①背书人签章。
②被背书人的名称。
③背书日期。
(2)背书不得记载的事项。
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有两项:
一是附有条件的背书.汇票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二是部分背书,部分背书无效。
(3)禁止背书的记载。
①出票人的禁止背书,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②背书人的禁止背书.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其只对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责任。
【提示】出票人的禁止背书记栽在汇票的正面。
背书人的禁止背书应记载在汇票的背面。
(4)背书时粘单的使用。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理应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5)背书连续。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如果背书不连续,付款人能够拒绝向持票人付款,否则付款人自行承担责任。
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等,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
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据权利人,则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则应自行承担责任。
(6)法定禁止背书。
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等三种情形下的汇票,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理应承担票据责任。
6.商业汇票的保证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1)保证的当事人。
保证的当事人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
保证人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为票据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而参与票据关系中的第三人。
(2)保证的格式。
办理保证手续时,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①表明“保证”的字样;②保证人名称和住所;③被保证人的名称;④保证日期;⑤保证人签章。
表2—12票据保证的记载事项
【提示】
(1)关于被保证人的名称,如果不记载这个内容:
已承兑的汇票,承兑
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2)关于保证日期,如果不记
载这个内容,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3)关于保证人的住所,如果不记载这个内容,
能够推定为保证人的营业场所或住所。
(3)保证的效力。
①保证人的责任。
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理应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理应足额付款。
②共同保证人的责任。
共同保证是指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
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③保证人的追索权。
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能够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例题22·单选题】汇票的保证不得附有条件,如果附有条件,其后果是( )。
A.该保证无效
B.视为未保证
C.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D.保证人对所附条件承担责任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保证不得记载的内容。
《票据法》规定: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
(四)银行汇票
1.银行汇票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银行汇票是由出票银行签发的,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自出票日起1个月。
【提示】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适用范围:
(1)银行汇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能够支取现金;
(2)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提示】银行汇票的联次
(1)卡片联——出票行结算汇票借方凭证
(2)汇票联——代理付款行付款后做联行往来借方凭证
(3)解讫通知联——代理付款行付款后随报单寄出票行,由出票行做多余款贷方凭证
(4)多余款通知联——出票行结清多余款后交申请人
2.银行汇票的记载事项
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
【提示】共计七项内容,与本票和支票实行区分,本票的绝对记载事项无“付款人名称”,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无“收款人名称”。
图2.4银行汇票便用流程
3.银行汇票的基本规定
(1)银行汇票能够用于转账和背书,标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能够提取现金。
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提示】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
(2)银行汇票的付款人为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银行汇票的付款地为代理付款人或出票人所在地。
(3)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能够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4)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能够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4.银行汇票申办和兑付的基本规定
(1)收款人受理银行汇票依法审查无误后,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相关栏内。
(2)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3)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4)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5)持票人超过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不获付款的,必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例题23·单选题】关于银行汇票办理和使用要求,下列表述不准确的是( )。
A.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都必须是个人
B.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C.银行汇票应在出票金额内按实际计算金额办理结算
D.出票银行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
只需将银行汇票联交给申请人
【答案】D
【解析】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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