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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内容摘要】
“弱势群体”是指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生理健康等方面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群的总称,其缺乏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占有能力。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全面展开,随着社会转型的加剧和社会阶层分化的加速,不但使转型前的弱势群体以显性状态出现,而且还催生了规模庞大的新的弱势群体。
当前我国弱势群体问题的凸显,不但影响到社会稳定,降低社会的整合力,而且阻碍了社会的持续发展。
本文在前人研究弱势群体权益保护以及“和谐社会”的前提下,结合我国现有对弱势群体法律保护方面的措施与经验,深入挖掘了弱势群体维权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联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研究弱势群体形成的原因以及解决弱势群体权益弱化问题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本文由前言和正文三章共两个部分组成:
前言主要阐述了改革开放后弱势群体问题的出现以及选择此问题作研究对象的背景和意义,概括地介绍了当前国内外对弱势群体问题的相关研究成果,简要地说明了本文的研究视角、主体内容和研究方法。
第一章对我国弱势群体的界定、特征及构成进行了简要的分析,从社会学领域出发对社会弱势群体作一般的界定以及从法学角度对社会弱势群体作法学阐析,并简要说明我国弱势群体产生的原因。
第二章对我国弱势群体权益弱化的现状及其原因、影响进行了探讨。
从社会弱势群体存在的负面影响、社会可持续发展、宪政价值目标、法律的正义以及社会伦理等方面论证了保护弱势群体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第三章对健全完善我国现有弱势群体权益法律保护的对策进行了探讨。
针对现行立法保护不足的现状,设计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有效制度。
【关键字】弱势群体法律保护和谐社会
【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发展所引发的社会分层的结构性调整使社会弱势群体问题日益凸显。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经济一直保持快速稳定的增长势头,然而弱势群体的规模却大幅度增长,社会弱势群体问题日益严重。
当前我国弱势群体的庞大规模和日益悬殊的贫富差距,表明弱势群体问题己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与社会发展的重要风险因素之一。
深入研究当前我国的弱势群体问题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只有从政策和制度上解决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和社会保护问题,才能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
如何认识与处理强者与弱者、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的关系则是任何时期、任何社会形态都不能回避的重要课题,只有将社会弱势群体问题纳入法学视野,并归结为生存权、发展权的问题,才能使社会弱势群体获得持之以恒、行之有效的保护。
十七大报告提出:
“社会建设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
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
”时下,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实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的创建过程中,社会弱势群体法律保护问题又被提到一个新的高度。
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问题事关社会可持续发展、和谐社会的建立以及国家的长治久安。
在我国,“弱势群体”的产生根源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结构的急剧转型。
弱势群体的大量存在表明我国社会两极分化的现象日趋严重,并已成为妨碍社会公平实现的重大障碍,影响社会稳定与社会发展,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尽管国家在缓解或保护弱势群体方面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并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情况和形势依然严峻,还需要我们采取进一步的措施缓解这一问题。
因此,深入研究当代中国的弱势群体问题,构筑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网络,尤其是法律保护机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弱势群体及其权益的界定
(一)“弱势群体”的涵义
社会弱势群体(socialvulnerablegroups)是从社会学界定和使用的一个范畴。
国际社会工作和社会政策界对社会弱势群体有一个基本相同的定义,即认为社会弱势群体是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而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
社会弱势群体并非真正的群体,它只是同类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成员的集合。
从群体的基本特征上来看,相对其他社会群体而言,社会弱势群体是一个在社会性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上的低收入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政治上的低影响力和心理上的高度敏感性的特殊社会群体。
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于“弱势群体”没有统一认识。
学者们根据自己的研究,从不同的角度对弱势群体进行各自的界定。
有的学者从经济能力角度,认为“弱势群体是由于各种外在和内在原因、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受到很大限制、在生产和生活上有困难的人群”。
[1]有的学者从政治和法律角度,认为“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概念,是在经济、文化、体能、智能、处境等方面,与另一部分人相比处于相对不利地位的一部分人”。
[2]
从经济学角度,陈成文的专著《社会弱者论》中这样阐述的:
“社会弱势群体”是一个在社会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低层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会群体。
”[3]张友琴从资源配置的角度分析,认为“弱势群体是指在资源配置上处于劣势地位且有困难的各类群体,有两方面的意义,第一,弱势群体在社会资源的配置上不仅体现为经济利益的贫困性,也包括权力、信息、能力等诸方面的劣势与医缺;第二,这一群体存在生活困难且自身无法解决,需要外部的帮助。
”[4]从社会学角度,郑杭生、李迎生认为,“社会弱势群体是指凭借自身力量难以维持一般社会生活标准的困难者群体。
”还有,邓志伟的《让“弱势群体”由弱到强》一文中肯定:
“弱势群体是指创造财富聚敛财富能力较弱,就业竞争力、基本生活能力较差的人群。
”英国社会工作专家罗斯曼(Rothman)则认为,弱势群体是那些由于缺乏生活能力所造成依赖的人群,他们包括身体或精神残疾的人、年老体弱的人、童年时期丧失父母的儿童。
[5]吉特曼(Giteman)和舒尔曼(Shulman)认为,弱势群体是那些由他们无力控制的环境和事件所压倒的人,包括爱滋病人、无家可归者、性虐待者、社区和家庭暴力的牺牲者,他们主要是儿童、孤儿、老年人、精神病人和长期患病者。
[6]
就个人理解而言,所谓“弱势群体”是指社会上的一部分人,由于先天或后天的条件制约,缺乏较强的竞争力,不能或只能很少地占有社会资源,因此只能获得甚至不能获得较好的社会职业,使其收入分配较少或很少,只能过着水平较低的,主要是维持生存的生活,同时缺乏抵抗种种风险的能力,也缺乏依靠自己努力来改善其境遇的可能性,并在政治上、文化上和心理上都处于社会边缘。
[7]
综上所述,不难得知弱势群体其实是一个社会概念,人类在任何时候,任何社会都会有特定的弱势群体,善待弱势群体实际上是强者对弱者的一种社会控制;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概念,弱者是相对于强者而言,甚至不同人都有可能在弱者与强者的两个角色之间转换;弱势群体是一个动态概念,今天的弱者也许会是明天的强者,一部分弱者在革命时期,成为革命者而变为强者,当年的统治强者在革命的洪流中也会变成弱者。
同样,弱者在一定条件下也会变成强者;弱势群体是一个历史概念,对无产者穷人来说我国的趋势是由多数变少数,这也是社会的历史进步的标志之一,在社会主义社会善待弱势群体应当是发展中的题中之义。
(二)弱势群体产生的原因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总会因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而形成为相对强势或弱势的主体,这些原因主要有:
1.存在隶属关系
这里并不单单身份关系会产生隶属关系,某些契约关系同样可以产生隶属关系。
劳动关系即属此例,劳动者通常是不得不成为一名被雇佣者,由此雇主获得了对劳动力的支配权,同时,也获得了对劳动者的支配权,隶属关系也就形成了。
2.信息不对称
虽然在某些社会关系中,当事人并不存在隶属关系,但由于对信息掌握的程度不同,造成二者地位实际上的不平等。
例如,在消费关系中,消费者与经营者是合同关系中的平等主体,但由于信息在两者之间的分布不均衡,作为自然人的消费者所掌握的商品和服务的信息是非常有限的,经营者对其商品、服务的信息的提供却占据主动。
消费者获得的关于商品、服务的信息的多少取决于商家的行为,提供多少、怎样提供都不受消费者制约。
因此,双方实际地位并不平等。
3.经济力量的差距
在原始社会以后,贫富差距甚至贫富悬殊始终与人类相随。
在现代社会,随着具有强大经济力量的垄断组织的出现,现实社会中与之相对应的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经济力量根本无力与之抗衡。
4.自然原因和传统影响
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往往是社会中的弱者,虽然其中也不乏佼佼者,但整体而言,由于生理方面的自然原因甚至传统社会中的观念、歧视,他们往往在体力、智力、机会等方面处于不利地位。
5.不良的制度影响
制度的好坏直接影响人们的社会地位和个人发展的机会。
因此,作为一个现代国家,其法律制度和公共政策的制定都必须从人文关怀的角度出发,尽可能地避免人为地制造弱势群体。
(三)弱势群体的构成
“脆弱者群体的存在,是一种普遍现象”。
[8]究竟如何认定哪些人属于弱势群体呢?
依据什么标准来确定弱势群体的范围?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出不同的弱势群体范围,但如果划分标准不科学,将导致不当地扩大或缩小弱势群体的范围,这显然违背保护弱势群体的初衷。
因此,应参考其他国家在社会文明进步过程中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自身国情来加以认定。
目前理论界对弱势群体并没有统一的界定,但根据我国使用该词语的时间及场合,可以清晰地看到弱势群体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和经济体制的改革以及对外开放而逐步产生的,它是社会各种利益相互作用的必然结果。
纵观学者们的论述,可以大致地将下列人员纳入弱势群体的范畴:
1.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自然人,其从生理到心理都还处于生长发育期,自我保护的意识、力量均有限,极易受到来自社会环、家庭、生活等方面的不良影响,相对于成年人而言,属于明显的弱者。
2.老年人。
老年人在我国主要是指年满60周岁的男人或年满55周岁的女人,他们的生理机能与此前相比,有很大的下降,在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维持生计的能力方面不可避免地要依赖他人或社会,需要全社会的关心与保护。
与青壮年相比,他们属于明显的弱势群体。
3.残疾人。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不正常,全部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们。
他们需要社会提供全方位的便利,给予关怀和保护。
与心理、生理健全的人相比,他们必然处于弱势地位,在各种竞争活动中,他们的利益很难得到有效保护。
4.妇女。
妇女由于其生理特点和肩负的哺育人类后代的责任,与男性相比处于弱势地位,尤其是在就业方面,普遍存在一些性别歧视和不公平对待。
故应将其归入弱势群体,照顾其特殊性。
5.失业人员。
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目前无工作,并以某种方式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
包括就业、转失业的人员和新生劳动力中未实现就业的人员。
失去工作的劳动者丧失维持生活需要的经济来源,其生存处于受威胁状态,是市场经济社会中不可避免的弱势群体。
6.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
1他们虽然可以找到工作,但工种一般较辛苦,城市人不愿从事的工作通常由他们承担。
在法律上,他们的权益保护规定不足,几乎不享受社会保障待遇。
在社会地位上,明显受到歧视。
7.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村劳动者。
由于我国长期实行的城市倾斜政策导致农村发展滞后,制度上的藩篱造成社会的进步不能良性互动地带动农村的发展。
“农民”成了劣等人的代名词,也成了最底层的弱势群体。
这类人群生活极为困难,与社会主体人群相比,处于弱势地位,应该给予倾斜性法律保护。
8.因各种原因处于不利地位的其它人员。
如少数民族、精神病患者、艾滋病患者、同性恋者、城镇拆迁户、消费者、突发性灾难受害者、在押服刑人员等。
此类人群往往由于各种特殊的历史文化、生活环境、突发事件等原因成为权益被侵害者,其自身维权的途径狭窄,维权过程不透明,相对于社会主体人群,极易受到不公正待遇,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应当加强法律保护。
(四)弱势群体的综合特征
1.经济上的贫困性。
经济上的贫困性是弱势群体的首要特征。
弱势群体通常都是收入水平低和生活处境难的社会群体,他们的经济收入往往低于社会人均收入水平,有的则无固定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甚至徘徊于贫困线边缘或处在贫困线以下,难以维持基本的生计。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消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2008年一季度就业和社保情况。
2008年一季度末,全国城镇登记失业人员825万人,登记失业率为4.0%。
根据2007年6月,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科学研究所对下岗职工家庭的随机抽样调查的数据显示,下岗职工家庭的平均月收入为847元,家庭人均收入仅269元,比全国城镇居民及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低220多元。
从收入看,下岗职工是弱势群体中典型的贫困阶层。
2.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
经济上的贫困性只是就弱势群体物质生活的数量状况对其特征的描述。
而与弱势群体的这一特征密切相关的是其生活质量上的低层次性。
生活质量上的低层次性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指物质生活的质量。
衡量物质生活质量的高低有很多方法,其中恩格尔系数法是国际上较为常用的方法之一。
恩格尔系数法即食品消费占生活费支出的比重,恩格尔系数在60%以上者绝对贫困;50-59%为勉强度日;40-49%为小康水平。
二是指精神生活的状况。
社会性是人的根本属性,人除了生理需求外,还有文化、娱乐、交往、自我实现等精神上的渴望。
因此,精神生活状况也是衡量弱势群体生活质量的重要指标。
大量研究表明弱势群体的精神生活状况都具有低层次性。
如以下岗职工为例,有学者通过调查研究得出的结论是:
“绝大多数下岗人员的精神、情绪状态欠佳,苦闷、焦虑、仿徨、悲观是他们精神生活的主要特点。
”
3.承受能力的脆弱性。
承受能力的脆弱性是弱势群体主观状态上所具有的特征。
经济上的贫困性本身也蕴含着承受能力的脆弱性。
“贫困不仅指收入分配的最底层,而且指所处社会地位的低下,贫困是这样一种特殊的无权利状况,即在面临来自社会中有权势的集团压力时,无力控制自己所处的生活环境。
”朱力认为,脆弱由于弱势群体经济上的贫困性和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使得他们心理压力高于一般的社会群体,成为心理承受力较弱的群体,一旦社会的各种矛盾激化,经济压力和心理负荷累积到一定程度,影响到他们的生存,社会风险将首先从这一最脆弱群体身上爆发”。
4.政治上的低影响性。
弱势群体在社会分层体系中处于底层,他们参与社会政治活动的机会少,表达和诉求自己利益的能力差。
和强势群体相比,由于弱势群体远离社会权利中心,在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影响力弱,其利益需求很难以顺畅的渠道反映出来。
这就意味着弱势群体仅仅依靠自身的力量很难或者很难迅速摆脱自身的困境,解决自己的问题,而必须借助于政府和社会的力量,通过具体的措施予以解决。
二、我国弱势群体权益弱化现状及原因
(一)我国弱势群体权益弱化现状
我国弱势群体权益弱化现象,从总体上来说:
1.权益被弱化导致社会地位不高
弱势群体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人格尊严时常得不到保障。
弱势群体的社会权利资源弱势,他们“远离社会权利中心”,掌握的资源很少,尽管人数众多,但他们的声音很难在社会中发表出来。
较少参与社会政治活动,难以影响公共政策制定;社会关系的资源弱势,与弱势群体有密切关系的人,也都缺乏掌握社会权利和社会资源;同时社会声望和职业地位弱势,并没有得到社会应有的关注和有效的援助。
劳动纠纷调节、就业、社会保障等诸多方面,都处于不利地位,如农民进城务工经商常受到歧视和刁难,被称为二等公民,有些农民由于急着用钱只得降价出售农副产品,有些进城务工农民被迫廉价出卖劳动力以求得温饱。
下岗职工再求职中,往往被迫签订不合理的内容,工资被压得很低,劳动条件恶劣,工作中的劳动保护不落实,人格尊严常常受到侵犯等。
处于社会最底层,所拥有的政治权利极其有限,经济、文化资源很少,人格时常受到侵害,劳动福利得不到保证,遇到法律方面的纠纷,无法有效地使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利益,且正当权益常受侵犯。
人身安全方面受到侵害最为严重。
即是由于人为原因对弱势群体造成的身心伤害。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强势群体对弱势群体的直接伤害,如最近几年连续报道的某地黑窑场包工头及管理人员对劳工盘剥的同时,还剥夺工人的自由权,打伤、致残劳工;另一方面,是因冷漠歧视而对弱势群体造成的间接伤害,即一些本不该发生的恶性事故,如南方一些化工企业发生的打工仔、打工妹成批中毒致残事件。
生产场所、集体宿舍“禁闭式”管理发生火灾后无路逃生而大量被烧死事件。
这都是由于无视弱势群体的生命健康,在恶劣的生产条件下强行生产,最后酿成严重后果,而这些情况在国有企业里是很少出现的。
2.权益被弱化导致经济收入不高
贫困是社会弱势群体共同的特征和根本属性。
其中,贫困是指“缺少达到最低生活水准的能力”2,或者“是指物质上、社会上和情感上的匮乏,它意味着在物质、保暖和衣着方面开支要少于平均水平”3。
弱势群体的生活质量相当差。
“经济利益上的贫困性是社会弱者的根本属性,决定着社会弱者在生活质量和承受力上的共同特征。
”他们的生活十分窘迫,常举债度日,如伤残人员,若无社会保障,便会连基本生活都无法保证。
无业、失业、下岗人员中部分只能解决温饱问题,孩子的求学非常困难,且多是因病致贫,无法支付高额的医疗费用。
首先,住房是个难题,弱势群体中往往是几口人或是几代人挤在狭窄、阴暗、潮湿的房间或棚户中。
这样会产生一系列问题:
一是难以保证充分的休息和身心的放松;二是难以获得足够的采光和新鲜空气;三是难以保障人们的基本隐私权和尊严;四是经常引起家庭纠纷和其他矛盾,这一问题在城市更为严重。
其次,医疗保健方面也存在相当大的不足和缺陷。
据有关资料显示,在我国贫困人口中,因病致贫的约占1/3或者更多。
3.权益被弱化导致科学文化素质低下
弱势群体的教育和培训资源处于弱势。
弱势群体中的青少年获得的教育资源匾乏(经费、校舍、电脑、图书、师资等),弱势群体中的成年人获得职业技术和技能的培训资源匾乏,导致他们的人力资本在劳动力市场上缺乏竟争力,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要求。
城镇弱势群体中多数人的文化素质低下,没有一技之长,导致他们容易下岗失业,再就业也面临很大的困难,农村中的弱势群体往往靠救济度日,无法从根本上脱贫。
4.权益被弱化导致心理状态差
弱势群体常有如焦虑、仇富、怀旧等的心理状态。
“弱势群体由于个性、年龄、残疾、就业难、下岗等原因,相对社会主流人群处于不利地位,因而心理压力大,失落感强。
尤其是残疾人、城市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他们在劳动力市场无竞争力,缺乏职业安全感,心里压力高于一般人群,对自身的境况、外界的反映极为敏感,在社会生活中缺乏社会支持感和认同感。
”[9]“这类人中不少人情绪上抑郁、急躁、易怒、焦虑、紧张、恐惧,出现自卑、多疑等不良心理变化,同时在心理因素作用下,相当数量的人伴有心悸、心慌、失眠多梦等症状。
他们迫于经济压力,对生活绝望,以自杀来寻求解脱的比例远远高于一般人群。
”[10]美国社会学家丹尼尔•贝尔在《意识形态的终结》一书中指出:
“在通常情况下,人们工作的惯例化钝化了挫折感,并提供了安全感。
但是当个体即将面临失业时,无助感便会高涨起来,自尊便受到了威胁。
”[11]钱再见认为弱势群体社会支持不足,个人受挫情绪强烈,容易产生不满、苦闷、焦虑、急躁情绪,甚至发展成为社会的仇视、对抗心理,引发越轨犯罪行为。
[12]李强也认为弱势群体“具有较低社会支持感的人,对他人的评估比较消极,而对自己本身则产生人际交往无能、焦虑以及社会排拒感”。
[13]具体而言:
1.未成年人。
这类人群极易处于安全少保障、教育不到位、权益受侵害的状态之中。
未成年人有其幼稚、冲动、法制观念薄弱,容易引发犯罪的一面,但是作为社会的边缘群体,更多的还是他们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面对种种侵害无力抗争。
目前,“乞讨儿”、“童工”、“留守儿童”、“家庭暴力”等就是其中的突出问题。
2.老年人。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
赡养老人是指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籍,照料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但是,有些赡养人没有认识到老年人的自身局限性,不去生活上照料,不在精神上慰籍,甚至不予经济上供养,使这些老年人感到孤独、心灰意冷、缺乏生活的信心。
老年人受虐待、遗弃严重。
由于历史的原因,很多老年人年轻时未能读书或读书很少,无固定工作,老来没有养老金;有些老人子女多,住房紧张,以至在子女婚后仍和子女住在一起,在父母子女之间、翁婿之间、婆媳之间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有些很难缓解,往往导致矛盾激化,此时的老年人本身处于劣势,在见中受虐待是常有的事,个别老人受不了这份“气”选择了离家“出走”,被赡养人遗弃在外。
老年再婚受到强烈干涉。
国家虽然高度重视普法工作,但发展不平衡,相当一部分人仍未能认识到什么叫老年人权益,应该从哪些方面保障,法律有什么规定,甚至有些组织、有些以及老龄工作的人员也知之甚少,向社会宣传维权、组织老年人维权还仅在起步阶段。
有些家庭成员侵犯了老年人权益还认为这是“家务事”,外人无权干涉。
长期下来,老年人权益受到侵犯后本能有效地得到制止。
“经济水平是制约老年人生存和发展的根本要素……核心就是收入来源少,收入水平相对比较低”。
[14]此外,健康状况差,受衰老和疾病威胁,收入水平低、医疗社保水平低也是突出问题。
3.残疾人。
2002年中国残联公布的一项统计数字显示,全国目前有6000多万残疾人,大约每五个家庭中就有一个家庭有残疾人,其中听力言语残疾人数最多,达2057万人,占残疾人总数的34.2%。
严格地说,在我们的传统文化中,对残疾人缺乏应有的关怀尤其是价值的尊重。
虽然,我们用“残疾”取代了贬义的“残废”。
但其身体的残疾,到今天依旧被部分人视为“五官或四肢不全”。
大量残疾人在街头乞讨和为人卜占以求生计的景观,昭示出我们对残疾人的关怀和尊重还远远不是现代文明的水准。
仅以发达国家在立法、社会保障等细微处对残疾人精心提供的便利作为参照,我们要做的事情还太多太多。
4.妇女。
女性在就业、再就业中,受歧视的现象较为突出,享受社会保障、职工福利的程度总体上低于男性,生育保险的普及率极低。
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落实不到位,据有关调查数据显示,有78.5%的妇女在经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40.1%的妇女在孕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25.6%的妇女在哺乳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
同时,男女两性职业结构存在较大差异,女性工作职位和晋升机会与男性相比较少。
家庭暴力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婚姻家庭方面的违法现象较为普遍。
5.失业人员。
此类人群属于生活状态改变了的弱势群体。
由于失业人员的物质生活水平偏低、生活拮据,大部分人只能在低收入或没收入的情况下靠领失业救济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维持最基本生活,绝大多数的下岗职工精神状态欠佳。
家庭关系和睦水平远远低于同龄人总体的平均水平,家庭冲突和纠纷多。
“长期生活在低收入阶层,没有工作,可能将个人推向厌烦、绝望、脾气恶劣、冷漠无情而不能自拔,甚至还会导致家庭内部的冲突或酗酒等”。
[15]
6.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
此类人群是流动性最大的弱势群体。
农民工的生活颠沛流离。
对这部分人,开始被称为“盲流”,即“盲目流入城市”,在取缔之列。
不久,“盲流”的名词逐步淡化,取而代之的是“民工潮”。
这是指在每年春节前后,进城打工者回农村去过年并在过了年后再出来的高潮,也指民工越来越多,成千上万,势如潮涌。
他们主要分布在采矿业、建筑业和服务业,从事城市职工不愿干的那些又脏又累的工作,却享受不到或不能完全享受所在单位正式职工和城市居民应有的福利待遇和其他权益,所获报酬也比较低。
更为重要的是他们的职业和生活缺乏制度化的保障,没有固定的居所,没有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他们在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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