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合同条件在我国现阶段工程承包中的应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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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合同条件在我国现阶段工程承包中的应用
FIDIC合同条件在我国现阶段工程承包中的应用
院(系):
建筑工程学院
专业:
工程管理
学生:
栾东晟
学号:
200832113
完成日期:
2011.01.01
摘要
由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编制的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下称FIDIC合同条件),在国际工程中得到广泛的应用。
我国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和外商投资的工程项目也大都采用FIDIC合同条件进行国际竞争性招标承包。
我国对外开放和参与国际技术经济合作几十年的工程管理实践表明,采用FIDIC合同条件,加快了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化和标准化的进程,提高了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使我们的项目管理思路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
但是受政治、经济、社会法律和文化环境以及合同意识等方面的制约,FIDIC合同条件在我国应用受到一些局限,也存在一些问题。
如何使先进的国际项目管理经验与我国的实际相结合,是值得我们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
FIDIC合同条件;应用;对策
FIDIC合同条件在我国现阶段工程承包中的应用
第一章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合同的社会环境
目前,我国还存在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地方保护、政企不分的现象,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还未建立,存在着业主建设资金不到位、无合法手续就上项目的现象,存在着由于买方市场而造成的承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监理单位围着业主转的现象,存在着监理取费不足、装备配置简陋的现象。
第二节法律体系不同
中国的法律体系是属于大陆法,而FIDIC合同是普通法,
这两种法律体系的思维方式不一样。
大陆法系以制定法为主要渊源,法被理解为抽象的规范。
普通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它以解决诉讼为目的。
普通法最大特点就是讲前车之鉴,他没有法律的条文,他所谓判就是过去怎么判,现在怎么判。
而大陆法的体系是成文法,是我们中国人比较习惯的思维方式。
第三节承包商的选择
FIDIC合同条件要求承包商的确定必须是通过公平的竞
争产生,而在我国目前还缺乏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市场。
存在着政府部门保护本地企业的现象,业主保护关系单位,有意排斥有实力的投标单位而照顾并无竞争实力的关系单位的现象,承包商往往并无完成项目的能力也无投标的资格,而是靠资质挂靠、腐蚀拉拢评委、收买建设单位来获得承包机会,一些招标成了空有形式的走过场式的假招标。
第四节投标报价的方法
FIDIC合同条件的前提是按固定单价编制招标文件,承包
商是根据企业自身的生产成本、利润和税金及风险金确定单价后报价,报价的高低反映了企业的综合素质、管理水平和资信实力。
而我国当前的承包商习惯根据国家定额、费率进行报价,但定额、费率仅反映全社会该行业平均的劳动生产率,并不能准确反映单个企业的真正竞争力,所以中标的承包商未必具备相应的实力,造成了执行合同的困难。
第五节工程师的权力和地位
FIDIC合同条件下工程师处于工程管理的核心地位,对工
程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都有着法定的权力,参建各方应自觉维护工程师的地位。
而我国现阶段的监理工程师只能是在业主授权下工作,处于被动的地位,加上一些业主认为监理工程师权力太大,担心大权旁落而不放权,监理工程师的工作难免处
处受到牵制,无法切实履行其法定监理职责。
依照我国的现有法规与FIDIC合同条件相比,我国监理工程师权力不足,表现在以下方面:
(1)参加招标、签订合同方面。
FIDIC合同条件规定,工程师全过程参与招标及合同签定,有建议权,我国监理工程师缺乏这些权利。
(2)质量争议裁决权。
FIDIC合同条件规定,当业主与承包商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主要由工程师裁决,而我国主要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站裁决。
(3)签字付款权。
FIDIC合同条件规定工程师有签字付款权,有暂定金额的使用权。
我国虽然规定付款必须经监理工程师签字,但现实中未必要监理工程师签字,签字也未必付款,更无暂定金额的使用权。
(4)工程变更及变更估价权。
FIDIC合同条件规定,监理工程师有工程变更及估价的权力,只要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对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作出变更。
而我国工程师一般没有这些权力。
(5)分包商确认权。
FIDIC合同条件规定,工程分包商必需经工程师确认,我国法规虽然也规定了分包商必须经监理工程师确认,但现实中业主往往是绕过监理工程师,自行决定分包队伍,监理工程师也无能为力。
(6)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的确认权。
FIDIC合同条件规定,工程师有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的认可权,我国监理工程师只有建议权,还需书面向业主报告。
(7)承包商与业主争端解决权。
FIDIC合同条件下的工程师对此享有准仲裁的权力,我国监理工程师无裁决权。
第六节工程师的素质
FIDIC机构全体会员协会对工程师的行为准则都有很高
的要求,同时对工程师的培养也有一套严格的程序。
而我国的监理行业存在监理人员素质偏低的问题。
我国的用人机制和教育制度决定了监理人员专业单一,高素质的懂管理、经济、法律、工程技术的复合型人才奇缺。
当前,我国的监理工程师大多是由设计、施工等人员转行而来,人员参差不齐,解决不了现场出现的问题,不善于利用合同给予的权利,责任心不够强、荣誉感不够强的现象较严重,业务水平亟待提高,少数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材料供应商有不正常的利益关系,以权谋私、损人利己的现象还存在。
第七节业主行为不规范
当前的建筑市场是买方市场,时常有建设单位强迫承包
商、材料供应商、监理公司签订不平等条约的现象,这种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势必造成承包商、材料供应商偷工减料、投机取巧的行为,造成监理工程师无法公平、公正地工作。
长期的计划经济使业主的合同意识差,法制观念差,业主常常对监理工作横加干涉,并插手监理人员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不授予应该授予的权力,科学管理项目的意识差,给监理人员执行合同带来很大的困难。
第八节对策
FIDIC合同条件适用于工程规模大、技术复杂、建设周期
长的项目,采用FIDIC合同条件,可以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是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进度、提高投资效益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中国建设项目管理的发展方向。
但由于存在以上的问题,使得目前在我国完全套用FIDIC合同条件难以实现。
例如采用FIDIC合同条件管理的北京西客站却出现了严重的质量问题。
但在我国的项目管理中,虽然不能完全套用FIDIC合同条件,却可以结合我国国情部分地选择其中得某些条款、某些规定、某些程序来编制合同文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也可以借鉴FIDIC合同条件得思路和程序来解决和处理有关问题。
第二章成功的案例———小浪底水利枢纽大坝的土建程
(工程计量和支付管理的分析)
第一节计量
计量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直接关系到业主和承包商的直接
利益,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工程师和承包商不免会碰到各种各样的问题,会发生意见不一致。
FIDIC条款要求工程师的公正性,在工程量计量上尤其显得格外重要,以下简述常见的问题及相应解决办法:
(1)联合计量推迟:
对于需要联合测量来计量的工程量,承包商为了追求进度,总想早一点联合测量,因为有些工作只有联合测量过后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由于质量不合要求而不能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商的生产进度不能按他所期望的速度进行,这是承包商不愿意遇见的情况。
为某一区域是否能进行联合测量,表面上看是承包商和工程师意见不一致的焦点,实际上是该区域是否满足质量标准,而反映的形式却是双方未能就此区域进行联合测量。
遇见这种情况,工程师明确告诉承包商什么质量问题、问题的部位、改进后要达到什么质量要求,并要进行事后检查。
这种处理方法,承包商是愿意接受的。
(2)承包商申请的计量与工程师计量不同:
这种情况经常发生,而且原因是多种多样的。
原因之一,有些工程量可通过现场联合测量确定;有些工程量只能通过图纸计算,而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由于地形、地质条件的变化,现场经常做小的修修改改,造成实际情况与图纸不符。
在这种情况下,核实承包商申请的工程量是否正确,往往要耗费工程师很多精力,要求工程师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和合同概念水平,要求工程师结合现场值班工程师与承包商负责人现场共同签认的记录,去除合同文件明确规定的不予计量的工程量,合理计量。
经常出现的情况是承包商申请计量的工程量有重复的情况,作为工程师要对现场的施工情况心中有数,对以往的计量做到资料完整、没有脱节,才能在项目繁多的工程量内识别真伪,为下一步证明支付工作提供项目完整、数据准确的基础资料。
第二节支付
合同文件中有关支付的条款合同比较容易引起双方争议
的是在合同中没有规定、或不十分明确的项目,这种情况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是常遇到的,对这类支付问题处理合适与否,表面上看是影响到合同双方的经济利益和工程师的威信以及今后的合作,实际上有可能影响到工程能否顺利进展。
例如,在浇筑坝顶防浪墙基础时,要将已填筑并通过检验的大坝利用设备开挖、人工整修出基础形状,合同对此项目没有明确规定如何支付。
承包商要求开挖费用参照BOQ表中“试坑和仪器槽的开挖”支付。
工程师考虑到此项工作的难度和技术要求都比试坑和仪器槽的开挖简单和容易,决定用BOQ表中“坝和15号公路基础的开挖”支付,前者费率比后者费率高18.61元/m3,在向承包商阐明道理后,承包商接受了工程师的支付意见。
又例如,在招标图纸上,大坝下游坡面上的人行步梯是以现浇混凝土修建的,在实际施工中发生了设计变更,将现浇混凝土改为预制混凝土。
由于预制工作持续了半年多,每月承包商都按BOQ相应费率申请费用,并曾经打算按变更以新费率计算额外费用,向业主索赔。
经过论证和现场调查,工程师认为预制混凝土在施工工艺和费用上比现浇混凝土简单、节省费用,以BOQ费率支付该工作是合适的。
但BOQ费率是包括所有费用在内的单价,在预制件尚未安装到位的情况下,还不能按100%的费率支付仅预制的工作量,只有待全部预制件安装完毕,步梯形成后并经工程师检查满足技术规范要求后,才能支付100%的费用,所以工程师在每月出具的支付证书上对于那些只是完成了预制而未安装的预制件仅支付50%的费用,剩下的50%费用待安装完毕并通过工程师的检查后再支付,双方沟通后,承包商对此支付方式和程序感到合理,整个支付过程无任何争议。
诸如此类,工程师在处理过程中,在做了大量细致工作的基础上,非常慎重地把握合同原则,又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已有的BOQ规定的费率,以理服人。
双方都围绕合同条件思考、处理问题,双方对支付条件的运用才不会出现重大分歧。
参考文献
[1]田威.FIDIC合同条件实用技巧[M].北京:
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
[2]严亚雄,王建华.国际工程承包中的FIDIC合同条件及应用问题研究[J].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
(2).
[3]叶萍.FIDIC合同在国际工程索赔管理中的应用[J].建筑经济,2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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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IDIC 合同 条件 我国 现阶段 工程 承包 中的 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