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合同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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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合同条件
结课论文
系别
经济管理系
专业班级
工程造价10k2班
题目
FIDIC合同条件工期索赔应用案例分析
学生姓名
殷敏
学号
101906090222
指导教师
宋立芝
华北电力大学科技学院FIDIC合同条件结课论文
FIDIC合同条件工期索赔应用案例分析
摘要
随着我国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事业的不断开展,国内越来越多的工程承包企业不断开拓国际市场,并取得了骄人的成绩。
在国际工程中,工程承包企业把索赔放在越来越重要的位置,但很多项目的索赔管理并不成功。
而FIDIC作为国际上权威的咨询工程师机构,多年来所编写的标准合同条件是国际工程界几十年来实践经验的总结,公正地规定了合同各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程序严谨,可操作性强。
如今已在工程建设、机械和电气设备的提供等方面被广泛使用。
因此本文结合FIDIC合同条件和实际索赔案例,分析在国际工程中如何进行有效的索赔管理。
关键字:
FIDIC合同条件;案例;承包商;工程施工合同;索赔;延误
引言
工程项目的复杂性,施工的长期性,施工环境的多变性,参与工程人员构成的复杂性及其立场、认识和观点上的差异,既是导致业主与承包人之间产生分歧的因素,又是形成索赔的重要根源。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很多因素都会影响工程项目不能按期完成。
而由于非承包商的的责任,要求业主和工程师批准延长施工期限,拖后竣工日期,这种要求一般简称为“工期”索赔。
在一般的合同条款中,都应列有延长工期的条款,并明示在何种条件下承包商有权要求延长工期。
同时,在大多数情况下,工期索赔可能伴随这经济损失补偿,也就是说,承包商既提工期索赔,又提经济索赔。
下面本文根据案例对这两种情况进行分析。
案例
某承包商于某年8月3日与某业主签订了一项在FIDIC合同条件下的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条款规定,业主与8月11日提供现场。
工程开工日期为8月13日,竣工日期为9月19日,合同日历工期为38天。
工期每提前一天奖励0.3万元,每拖后1天罚款0.5万元。
承包商按时提交了施工进度计划(下表),并经工程师审核批准后如期开工。
某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安排表
工作名称W
A
B
C
D
E
F
G
H
紧前工作bW
—
—
—
A
ABC
BC
D
F
工作持续时间
11
8
7
5
13
10
12
13
该工程开工后,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以下几项事件:
事件一:
因部分原有设施搬迁拖延,业主于8月14日才提供出全部场地,影响了工作A、B的正常作业时间,使该两项工作的作业时间均延长了2天,并使这两项工作分别窝工6.8个工作日;工作C未因此受到影响。
事件二:
承包商与租赁商原约定动作D使用的某种机械于8月24日进场,但因运输问题推延到8月26日才进场,造成工作D实际作业时间增加1天,多用人工7个工日。
事件三:
在工作E施工时,因设计变更,造成施工时间增加2天,多用人工14个工日,其他费用增加1.5万元。
事件四:
工作F是一项隐蔽工程,在其施工完毕后,承包商及时向业主代表提出检查验收要求。
但因业主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到达现场检查验收,承包商自行检查后进行了覆盖。
事后甲方代表人为该项工作很重要,要求承包商在两个主要部位(部位a、b)进行剥离检查。
检查结果为:
部位a完全合格,部位b的偏差超出了规范允许范围,承包商根据业主代表的要求扩大剥离检查范围并进行返工处理,合格后业主代表予以签字验收。
部位a的剥离和覆盖用工为6个工日,其他费用为0.1万元;部位b的剥离、返工及覆盖用工20个工日,其他费用为1.2万元。
因部位a的重新检验和覆盖工作H的作业时间延长1天,窝工14个工日;因部位b的重新检验和处理与覆盖使工作H的工作时间延长2天,窝工8个工日。
其余各项工作的实际作业时间和费用情况均与原计划相符。
案例分析
一、事件引起的索赔分析:
1、事件一:
在FIDIC合同新红皮书第2.1款【进入现场的权利】中规定:
“业主应按照投标函附录规定的时间向承包商提供场地,如果业主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给予场地,致使承包商收到损失,包括经济和工期两方面,承包商不但可以索赔费用,而且可以增加合理的利润。
”
因此,由于施工场地提供的时间上而产生的延误,是属于业主的责任。
而且可以分析得到工作A是位于关键线路之上的,是关键工作,所以其性质为可原谅延误中的可补偿延误。
承包商可以就此事件向业主提出工期和费用两个方面的补偿要求,并可要求业主支付合理的利润。
2、事件二:
在FIDIC合同新红皮书第4.2款【承包商的一般义务】中规定:
“承包商应提供合同规定的永久设备和承包商的文件,提供其实施工程期间所需的一切人员和物品,并为其可靠性和安全性负责。
”
因为租赁设备推迟进场发生的延误,属于承包商自己应承担的风险,属于不可原谅的延误。
所以,对此事件承包商不能提出任何的索赔要求。
同时,因为租赁设备推迟进场而导致了工期的延误,承包商应该赔偿业主因此遭受的损失。
3、事件三:
根据FIDIC合同新红皮书第13.1款【有权变更】可知:
在签发接受证书之前,工程师有权签发工程变更指令,而承包商应按照变更指令来执行变更,但是,承包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业主提出合理的索赔要求。
因此,在这个案例中,因为设计变更引起的延误,责任应由业主承担,属于可原谅延误,业主应该对此延误引起的费用损失给予承包商相应的补偿。
但是因为工作E的工作时差TF=34-24=10>2(即延误天数),不会影响到工程的总工期,所以,承包商不能就此事件提出工期上的索赔要求。
所以,从性质上看,该事件承包商只能提出费用补偿要求,工期补偿要求不能成立。
4、事件四:
根据FIDIC合同新红皮书第7.4款【检验】和第9.2款【延误的检验】可知,如果在开始检验之前,工程师没有通知承包商更改已经商定好的时间和地点,在商定的时间不到场,承包商可以自行检验,检验结果有效,等同于工程师在场。
因此,在本案例中,业主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到达现场检查验收,承包商有权自行检查,并且为了不延误工期,对其紧后工作造成影响,可以对其进行覆盖。
同时,在第7.6款【补救工作】中规定,即使已经进行了检验或给予了认可,工程师仍有权再次进行检验,并指示承包商换掉不符合合同的材料和永久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工作一律返工,而承包商应在合理的时间内执行工程师的指令。
因为在整个工程项目中,承包商的合同义务就是提供非业主一个符合合同规定的工程,所以,工程师的认可和批准都无法解除承包商的任何合同义务。
但是,因为检验过程中业主方的失误,使承包商对已覆盖的工程重新剥离检查,部分a完全符合合同规定,业主需要对承包商因为部分a剥离检查的遭致的损失。
部分b本事是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所以承包商需要对此承担责任,不仅需要自费将其修复,而且需要对业主耽误的工期和损失的费用进行赔偿。
而能否进此事件提出工期和费用的补偿要求,要视a、b两个部位所处的范围来定:
如果a、b两个部位属于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所规定的同一检查单元范围内,那么承包商由此造成的工期和费用损失均不应予以补偿。
但是如果两个部位不属于同一检查范围,那么由部分a造成的工期和费用应予以补偿。
而部分b所造成的工期和费用损失均不应给予补偿,需承包商自行承担。
二、事件引起的工期索赔值的计算
根据关键线路法可知,实际的工期T=43天,而计划工期及合同工期T=38天。
1、当工作F的重新检查、处理和覆盖事件不予补偿时,所有应由业主负责的各项工作持续事件的延长天数都需加到原计划值上,由所得到的网络图及相应的时参可知,关键线路无变化,但是计算工期为T=40天。
所以,该工程可补偿的工期时间为T=40-38=2天,而工期罚款天数为T=43-40=3天。
2、当工作F的重新检查、处理和覆盖事件予以部分补偿时,所有应由业主负责的各项工作持续事件的延长天数都需加到原计划值上,由所得到的网络图及相应的时参可知,关键线路无变化,但是计算工期为T=41天。
所以,该工程可补偿的工期时间为T=41-38=3天,而工期罚款天数为T=43-41=2天。
结论
FIDIC合同作为国际性的合同范本,脉络清晰,逻辑性强,承包商和业主之间的风险分担公平合理,对业主和承包商的责任和监理工程师的权利作了明确的规定,避免合同执行过程中过多的纠纷和索赔事件发生,起到相互制约的作用,很多程度上保证了国际工程建设的实施管理科学化、制度化。
承包商应该认真学习、领悟和运用FIDIC合同条件,明确自己的义务和权利,通过在工程造价、技术等方面的竞争,可以保证工程质量,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和工期。
同时,FIDIC合同从工程施工计划的规定,到项目建成并通过保修期的试运行,均有一整套的合同要求,便于承包商对于计划的制定和管理。
总之,学习和掌握FIDIC的各类合同条件,能大大提高承包商对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并使其在工程项目管理的思想、理念和操作程序方法上与国际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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