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防护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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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防护管理办法》
《辐射防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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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第一章第一条
总
则
为了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工作,保障师
生员工健康和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6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31号令)以及《浙江大学危险化学品(放射源)管理办法》(浙大发保〔xx〕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大学校内所有涉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的人员和教学、实验、科研场所以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的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许可登记
第三条“浙江大学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是学校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技术指导的领导机构,办公室设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实验室处),负责日常事务的管理。
第四条第五条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实行辐射工作许可登记制度。
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具体情况,浙江大学、浙江大学农学院核农
所、浙江大学校医院分别以主体身份向政府环境辐射主管部门申请许可证,其中核农所和校医院两个主体为浙江大学授权管理,浙江大学主体负责其它各相关学院(单位)的辐射安全管理。
医学院附属各医院为独立法人,各自管理及履行相关职责。
第六条各涉源单位需取得“许可登记”方能开展相关工作,其制度建
设、人员培训、安全防护等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各单位根据所属实验室的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人员岗位职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辐射安全责任书(需盖学院公章)等,报实验室处备案,作为许可申请和环保部门检查的
依据。
第七条涉源单位购买、处置放射性同位素(新购源、同位素试剂)和射
线装置时,首先向学校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入后续工作程序。
第三章第八条
放射工作人员管理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人员,是指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
射照射的人员。
第九条根据卫生部第55号令《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放射
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申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学校正式聘任职工、年满18周岁,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2.遵守放射防规和规章制度
依据。
第七条涉源单位购买、处置放射性同位素(新购源、同位素试剂)和射线装置时,首先向学校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入后续工作程序。
第三章放射工作人员管理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人员,是指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第九条根据卫生部第55号令《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申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学校正式聘任职工、年满18周岁,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2.遵守放射防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3.掌握放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规,经有资质单位举办的辐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
4.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持培训合格证、个人计量检测数据、健康体检结果参加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定期审查。
第十条对放射工作人员具体管理要求:
1.新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须填写《放射工作人员登记表》,在学校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登记备案,统一安排到卫生部门指定的浙江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职业病科体检。
2.体检合格后,参加地方环境主管部门举办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班,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后方能上岗工作。
同时须每两年参加一次复训。
3.放射工作人员必须佩带个人剂量计,定期接受个人剂量监测(3个月一次)。
4.放射工作人员须到指定医疗单位(目前浙江省只有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进行定期检查(每两年一次)。
5.放射工作人员退休或调离学校时,必须到学校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理手续,交回《放射工作人员证》及个人剂量监测计。
6.学校不提倡学生从事此类性质实验室工作,如果确实科研需要,其导师或课题组必须要按照学校规定,将其纳入统一管理。
第四章辐射工作场所管理
第十一条凡涉及新建、改建、扩建、退役辐射工作场所的项目或实验室内放射性装置退役、转让、调拨等项目的相关单位及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学校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提交项目的辐射防护设施资料,以便对项目进行论证、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辐射防护设施设计方案及相关文件,必须报上级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类别有提升的情况下,须经政府环保主管部门环评审批。
竣工后须经环保、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验收同意,获得许可登记后方可启用。
第十三条放射性工作必须在辐射工作场所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在非辐射工作场所开展放射性工作。
第十四条辐射工作场所必须安装防盗、防火、防泄漏设施,保证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使用安全。
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射线装置、辐射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必须放置辐射警示标志和工作信号,防止无关人员接近。
工作人员进出辐射工作场所须登记。
第十五条对现有的放射性实验室,按工作场所级别严格控制核素使用种类和操作量,确保辐射安全。
第十六条当辐射工作场所改变工作性质不再用于放射性工作时,必须申请退役;退役辐射工作场所必须经专业检测单位进行污染检测,经上级环保主管部门批准,在学校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备案后方可装修、拆迁或改作它用。
第五章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采购与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各相关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管理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并明确岗位职责。
第十八条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类装置的采购实行归口管理。
订购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类装置的具体程序如下:
1.使用单位必须认真填写《同位素(射线类装置)使用申请表》(包括使用人、使用场所、用途、用量、简单操作步骤和废物处理等),由学院(单位)安全负责人签字、盖公章后报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许可审核、报保卫处备案同意后,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办理“准购证”。
2.使用单位持手续齐全的申请表、“准购证”等到采购部门进入采购程序。
3.采购部门根据物品采购到校后情况,及时报保卫处和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备案。
第十九条放射性同位素的转移和运输,必须妥善包装,由专用运输工具转移、运输;不得将其随身携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二十条各涉源单位须根据实验室的工作需要,编写《实验室放射性同位素安全操作规程》或《实验室射线装置安全操作规程》,并在辐射工作场所醒目地方张贴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实验过程必须小心谨慎,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做好安全保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各涉源单位应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各实验室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辐射工作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
相关实验室应经常性检查辐射表面污染状况,并做好记录。
检测记录要妥善保存,接受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各涉源单位要建立健全放射性同位素保管、领用和消耗的登记制度,做到帐物相符。
放射性同位素的管理必须单独建帐,内容包括:
编号、核素名称、生产厂家(产地)、购进日期、所属部门、用途、使用情况、检查情况记录等。
第二十三条应当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专人保管。
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其贮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射线泄漏等安全防护
措施。
第二十四条各涉源单位每年年底向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提交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年度使用报告,内容包括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增加、使用、排污、销毁和监测记录等。
第六章放射源及放射性废物处理
第二十五条放射性废物处理需报学校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由实验室处牵头,保卫处、后勤管理处、采购中心、后勤集团技术物资服务中心配合,提出处置方案,由后勤管理处联系专业机构(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涉源单位产生放射性废源废物要及时送贮(一般要在3个月内送有资质单位收贮),送贮前要存放在本单位原贮存地或学校放射性废源(物)暂存库中,经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意后,采取严密措施,统一处置。
同时须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十七条对同位素实验等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包括同位素包装容器),不得作为普通垃圾由使用单位擅自处理。
各单位应按照规范要求将放射性废物集中进行一定的处置,或转移到学校放射废源(物)暂存库储存,然后请专业公司进行统一处置。
第二十八条含放射性同位素装置的报废,须经学校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批准;在没有取出放射源的情况下,不得对废放射源以及含放射性同位素装置进行任何处理。
第二十九条各涉源单位须按照国家标准做好废物分类和记录,内容包括:
放射性废物的种类、核素名称、数量、活度、购置日期、状态(气态、液态、固态)、物理和化学性质(可燃性、不可燃性)等。
第三十条放射性废源、废物的处置费用,原则上应由产生单位负责,对于历史遗留等特殊情况,学校予以个案处理。
对于今后新购放射性物质需要足够的废弃处置准备费,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七章辐射事故处理
第三十一条学校制定“浙江大学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各使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必须根据各自的情况制定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预案。
第三十二条发生辐射事故(放射源被盗、丢失,放射源污染和超剂量照射,射线伤害事故等),事故单位必须根据情况启动“浙江大学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立即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同时向当地公安、环保、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处理情况应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案。
第三十四条对发生辐射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辐射安全管理涉及到的工作经费由校、院(或有关单位)两级分别负责,学校层面的工作经费由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提出计划,纳入实验室处预算经费上报学校审批。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学校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二○○七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第二篇:
医院辐射防护管理办法x医院
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工作,保障全院职工和病人的健康和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6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3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院内所有涉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人员和实验、科研场所以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许可登记
第三条“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是医院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技术指导的领导机构,办公室设在医务科,负责日常事务的管理。
第四条按照国家和医院有关规定,实行辐射工作许可登记制度。
第五条根据有关规定和医院具体情况,医务科以主体身份向政府环境辐射主管部门申请许可证,医务科负责医院的辐射安全管理。
第六条各涉源科室需取得“许可登记”方能开展相关工作,其制度建设、人员培训、安全防护等纳入医院统一管理。
各科室根据所属实验室的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人员岗位职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辐射安全责任书(需盖医院公章)等,报医务科备案,作为许可申请和环保部门检查的依据。
第七条涉源科室购买、处置放射性同位素(新购源、同位素试剂)和射线装置时,首先向医院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入后续工作程序。
第三章放射工作人员管理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人员,是指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第九条根据卫生部第55号令《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申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医院正式聘任职工、年满18周岁,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2.遵守放射防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3.掌握放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规,经有资质科室举办的辐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
4.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持培训合格证、个人计量检测数据、健康体检结果参加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定期审查。
第十条对放射工作人员具体管理要求:
1.新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须填写《放射工作人员登记表》,在医院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登记备案,统一安排到卫生部门指定的本院职业病科体检。
2.体检合格后,参加地方环境主管部门举办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班,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后方能上岗工作。
同时须每两年参加一次复训。
3.放射工作人员必须佩带个人剂量计,定期接受个人剂量监测(3个月一次)。
4.放射工作人员须到指定医疗科室(本院职业科)进行定期检查(每年一次)。
5.放射工作人员退休或调离医院时,必须到医院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理手续,交回《放射工作人员证》及个人剂量监测计。
6.医院不提倡临时工从事此类性质实验室工作,如果确实科研需要,课题组必须要按照医院规定,将其纳入统一管理。
第四章辐射工作场所管理
第十一条凡涉及新建、改建、扩建、退役辐射工作场所的项目或实验室内放射性装置退役、转让、调拨等项目的相关科室及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医院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提交项目的辐射防护设施资料,以便对项目进行论证、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辐射防护设施设计方案及相关文件,必须报上级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类别有提升的情况下,须经政府环保主管部门环评审批。
竣工后须经环保、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验收同意,获得许可登记后方可启用。
第十三条放射性工作必须在辐射工作场所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在非辐射工作场所开展放射性工作。
第十四条辐射工作场所必须安装防盗、防火、防泄漏设施,保证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使用安全。
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射线装置、辐射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必须放置辐射警示标志和工作信号,防止无关人员接近。
工作人员进出辐射工作场所须登记。
第十五条对现有的放射性实验室,按工作场所级别严格控制核素使用种类和操作量,确保辐射安全。
第十六条当辐射工作场所改变工作性质不再用于放射性工作时,必须申请退役;退役辐射工作场所必须经专业检测科室进行污染检测,经上级环保主管部门批准,在医院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备案后方可装修、拆迁或改作它用。
第五章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采购与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各相关科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管理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并明确岗位职责。
第十八条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类装置的采购实行归口管理。
订购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类装置的具体程序如下:
1.使用科室必须认真填写《同位素(射线类装置)使用申请表》(包括使用人、使用场所、用途、用量、简单操作步骤和废物处理等),由医院安全负责人签字、盖公章后报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许可审核、报保卫科备案同意后,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办理“准购证”。
2.使用科室持手续齐全的申请表、“准购证”等到采购部门进入采购程序。
3.采购部门根据物品采购到校后情况,及时报保卫科和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备案。
第十九条放射性同位素的转移和运输,必须妥善包装,由专用运输工具转移、运输;不得将其随身携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二十条各涉源科室须根据实验室的工作需要,编写《实验室放射性同位素安全操作规程》或《实验室射线装置安全操作规程》,并在辐射工作场所醒目地方张贴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实验过程必须小心谨慎,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做好安全保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各涉源科室应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各实验室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辐射工作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
相关实验室应经常性检查辐射表面污染状况,并做好记录。
检测记录要妥善保存,接受医院实验室安全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各涉源科室要建立健全放射性同位素保管、领用和消耗的登记制度,做到帐物相符。
放射性同位素的管理必须单独建帐,内容包括:
编号、核素名称、生产厂家(产地)、购进日期、所属部门、用途、使用情况、检查情况记录等。
第二十三条应当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专人保管。
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其贮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射线泄漏等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各涉源科室每年年底向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提交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年度使用报告,内容包括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增加、使用、排污、销毁和监测记录等。
第六章放射源及放射性废物处理
第二十五条放射性废物处理需报医院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由医务科牵头,保卫科、总务科、药械科配合,提出处置方案,由医务科、总务科联系专业机构(科室)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涉源科室产生放射性废源废物要及时送贮(一般要在3个月内送有资质科室收贮),送贮前要存放在本科室原贮存地或医院放射性废源(物)暂存库中,经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意后,采取严密措施,统一处置。
同时须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十七条对同位素实验等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包括同位素包装容器),不得作为普通垃圾由使用科室擅自处理。
各科室应按照规范要求将放射性废物集中进行一定的处置,或转移到医院放射废源(物)暂存库储存,然后请专业公司进行统一处置。
第二十八条含放射性同位素装置的报废,须经医院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批准;在没有取出放射源的情况下,不得对废放射源以及含放射性同位素装置进行任何处理。
第二十九条各涉源科室须按照国家标准做好废物分类和记录,内容包括:
放射性废物的种类、核素名称、数量、活度、购置日期、状态(气态、液态、固态)、物理和化学性质(可燃性、不可燃性)等。
第三十条放射性废源、废物的处置费用,原则上应由产生科室负责,对于历史遗留等特殊情况,医院予以个案处理。
对于今后新购放射性物质需要足够的废弃处置准备费,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七章辐射事故处理
第三十一条医院制定“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各使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科室必须根据各自的情况制定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预案。
第三十二条发生辐射事故(放射源被盗、丢失,放射源污染和超剂量照射,射线伤害事故等),事故科室必须根据情况启动“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立即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同时向当地公安、环保、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处理情况应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案。
第三十四条对发生辐射事故的科室和个人,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和医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辐射安全管理涉及到的工作经费由医院、有关科室两级分别负责,医院层面的工作经费由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提出计划,纳入医务科预算经费上报医院审批。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医院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二○一○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第三篇:
辐射防护管理制度辐射防护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对加速器辐照射线装置的安全使用和防护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事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购进、使用、转让和报废加速器射线装置的部门及个人。
第三条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xx年国务院令第449号)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xx年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1号)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循《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xx)及其他相关标准。
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环保、公安、卫生等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放射安全和防护工作由放射防护安全领导小组负责。
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担任,分管生产安全的生产经营部主任担任安全员,分管放射性场所和环境监测的技术开发部主管担任剂量监测员,小组成员包括相关部门负责人。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制订公司有关加速器辐照装置安全防护管理办法;根据国家及环保局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放射工作安全许可证的申请、换发、核查、变更和注销等手续,严格按许可范围开展工作;对公司加速器辐照装置的安全防护进行定期检查;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和体检,为放射工作人员配戴并换发个人剂量计等工作;整理并保存放射安全防护工作的管理档案,长期保存加速器射线装置使用登记台帐及相关技术资料、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在放射安全防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扬和奖励;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
发生放射性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环保、公安、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公司放射性工作必须遵循辐射防护三原则,即实践的正当性、辐射防护的最优化和个人剂量的限制。
对于放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国家的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放射性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加速器辐照装置的管理、使用要由专人负责,建立健全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管理责任制。
第八条从事辐照加工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放射防护知识和法规知识培训、考核及健康体检,经考核、体检合格者可上岗。
上岗后还必须进行定期体检,并进行个人剂量监测,按《个人剂量监测及健康管理制度》有关要求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个人健康档案。
第九条公司制定《辐射环境监测方案》,定期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并建立监测档案。
第十条射线装置需要报废的,必须到主管部门登记,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公司制定《放射性事故应急预案》,发生放射装置异常或其他放射性事故时,工作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公司放射防护安全领导小组报告,启动应急预案,以控制事态,减小损失。
第十二条违反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部门和个人,视其情节和认识程度酌情处理,造成后果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放射防护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有限公司
年月日
第四篇:
辐射防护名词解释
1射线强度——放射源在单位时间内放出某种射线的数目,其单位是1/s,与活度单位相同,因此也用bq做单位。
2内转换——原子核从高激发态到低激发态或基态的跃迁有时也可以不通过伽马跃迁的形式释放出能量,而是将能量直接交给原子核外的轨道电子,使其脱离原子核的束缚而发射出来。
第五篇:
辐射防护辐射防护
注:
标黄内容不在出题范围内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放射源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源从高到低分为Ⅴ、Ⅳ、Ⅲ、Ⅱ、Ⅰ五类。
正确答案:
ba:
对b:
错
电离辐射的标志如图f1所示。
正确答案:
aa:
对b:
错
当皮肤受到微量污染时,可用肥皂(或edta-na2肥皂)、软毛刷、温水洗刷,到降至污染控制水平以下为止;如果皮肤严重污染,应立即用肥皂、软毛刷清洗(切勿擦破皮肤),然后根据核素的性质选择合适的去污剂。
正确答案:
aa:
对b:
错
为了保障安全,在放射化学实验室内任何操作都必须带手套完成。
正确答案:
ba:
对b:
错
生活在地球上的人类每时每刻都受到天然存在的各种电离辐射的照射,这种照射通常称为天然本底照射。
天然本底照射是迄今人类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主要来源。
正确答案:
aa:
对b:
错
放射性活度的单位是贝克(bq),1次衰变每秒为1bq。
正确答案:
aa:
对b:
错
电离辐射在辐射防护领域,是指能在生物物质中产生离子对的辐射。
正确答案:
aa:
对b:
错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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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辐射防护管理办法 辐射 防护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