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管理实施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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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工程变更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项目的管理,严格控制工程成本,维护工程现场签证的严肃性,明确变更签证经办人员的职责,使工程变更审批操作有序、快捷规范,结合松山湖管委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松山湖管委会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为了有效控制审核工程变更,管委会成立工程财务专责小组和工程变更审核小组。
第二章工程财务专责小组和工程变更审核小组的职责
第四条工程财务专责小组的人员组成及职责
一、工程财务专责小组的人员组成:
工程财务专责小组组长由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担任,常务副组长由管委会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管委会分管招投标的副主任、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担任,组员由工程代建中心、规划局、财政分局、采购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现场项目负责人参加会议。
二、工程财务专责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工程变更的审核论证,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必要情况下邀请专家共同审核讨论,以确保工程变更的科学性、合理性。
(二)工程财务专责小组不定期召开会议,日常工作由工程代建中心负责,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1、确认由工程变更审核小组审批通过的单项变更投资估算费用50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
2、审批单项工程变更投资估算费用在50万元(含50万元)—100万元的工程变更;
3、审核单项工程变更投资估算费用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并报管委会主任(市分管领导)审批;
4、研究改变建设标准、投资控制、变更内外立面效果等工程建设管理中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工程变更审核小组的人员组成及职责
一、工程变更审核小组的人员组成:
工程变更审核小组组长由管委会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工程代建中心负责人担任,组员由工程代建中心、规划局、财政分局、政府采购中心、控股公司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现场项目负责人参加会议.
二、工程变更审核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所有工程变更的审查论证,提出审查意见,复杂的工程变更技术方案应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确保工程变更的规范性、合理性、科学性和准确性。
(二)工程变更审核小组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会议,日常工作由工程代建中心负责。
工程变更按单项工程变更投资估算费用分类处理:
1、单项工程变更投资估算费用在50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由工程变更审核小组负责审核,上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并报财务专责小组确认;
2、单项工程变更投资估算费用在50万元(含50万元)-100万元的,由工程变更审核小组进行方案审查,报工程财务专责小组审核通过后,上报管委会副主任审批.
3、单项工程变更投资估算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工程变更审核小组进行方案审查,报工程财务专责小组审核通过后,上报管委会主任(市分管领导)审批。
(三)负责核查施工合同、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等资料。
(四)对提交给工程财务专责小组讨论的工程变更,负责提供有关会议纪要和原始资料。
第三章工程变更的定义、变更原则及条件
第六条工程变更的定义
工程变更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工程项目自身的性质和特点,或因图纸设计深度不够,或由于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与环境变化,或为满足第三方的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结构形式、质量、等级、数量和内容作出有利于工程进展的变动.工程变更的范畴包括:
一、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程的数量;
二、取消合同中任何单项工程;
三、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性质、质量和种类;
四、改变合同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线形、位置和尺寸;
五、完成合同工程所必需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
六、改变合同工程中任何分项工程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第七条工程变更的原则
一、设计文件是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的主要依据,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
只有当工程变更按照本办法的审批权限得到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二、工程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谨的科学态度,在确保工程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对于降低工程造价、节约用地、加快施工进度等方面有显著效益时,应考虑工程变更。
三、任何单位提出工程变更,必须事先进行周密调查,备有图文资料,其质量、等级、标准及设计深度要求与现有设计相同;必须详细陈述变更设计理由、变更方案(附简图及现场图片)、与原设计的技术经济比较(估算费用)等。
四、变更工程的图纸设计要求及深度需与原设计文件相同。
第八条工程变更的条件
工程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考虑实施工程变更:
一、因自然条件包括水文、地形、地质等情况与设计文件出入较大的;因施工条件所限,材料规格、品种、质量难以达到设计要求的.
二、在不降低原设计技术标准的前提下,能节省原材料,或者可少占用耕地,并能便利施工,缩短工期和节省投资的。
三、能提高技术标准,减少工程质量病害,便于采用新技术,延长工程使用年限或者提高服务等级,而无需增加投资或者增加较少投资的.
四、由于铁路、水利、农田、矿工、环保、文物以及地方工作等方面不可预见的因素,需要变更设计的。
五、上级主管部门或业主对工程提出新要求的。
第四章工程变更的分类及审批权限
第九条工程变更的分类
根据单项工程变更增加投资估算费用金额的大小,工程变更分为以下三类:
一类变更:
投资估算费用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单项工程变更。
二类变更:
投资估算费用在50万元(含50万元)-100万元的单项工程变更.
三类变更:
投资估算费用在50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变更。
第十条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
一类变更,经工程财务专责小组审核通过后,报管委会主任(市分管领导)审批;
二类变更,经工程财务专责小组审核通过后,由管委会副主任审批;
三类变更,经工程变更审核小组审核通过后,由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
第五章变更工程签证管理
第十一条变更工程签证的基本原则
一、变更工程签证必须具有管委会批复的同意工程变更的相关文件。
二、办理变更工程签证必须提交设计单位出具的盖有公章的设计文件(如图纸、变更通知单等)。
三、工程变更方案审批仅证明需要签证事实,只代表变更的意向和可能要增减的费用,任何变更签证内容必须经过工程完工确认后才能办理正式的签证.工程签证只有在完成了签证事实审批后签证方为有效,签证增加的费用(或顺延的工期)才能正式纳入工程结算,否则签证无效。
四、工程实施过程中,在原合同承包工程范围内实际发生已减少的项目无论是否办理签证,只要事实存在,结算时均需扣减相关费用。
工程代建中心工程部在施工过程中应对照施工图纸及合同,并根据现场实施情况,及时书面记录备案并反馈相关信息到工程代建中心投资控制部,投资控制部将严格按照承包合同规定办理签证结算。
五、承包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时间(14个工作日内)在签证事实发生并完成后向工程代建中心提交签证申请,逾期提交视为放弃,工程代建中心有权不予受理;承包单位在签证申请报告中必须附有工程变更预算表和估算表,并经监理单位审核后工程代建中心才予以接收。
六、各单位的审核意见除有关人员签名外,须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变更签证单的完整性要求
一、明确变更签证事实的发生时间和终止时间(变更办理手续的相关文件及表格必须填写日期);
二、发生变更签证事实的依据(如变更审批文件、设计变更图纸或变更通知单等);
三、业主单位、规划局、工程代建中心、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相关人员的现场书面签字资料(如会议纪要、照片、变更审批表等)。
四、签证事实及完成情况简述:
变更工程签证由工程代建中心工程部负责组织实施,工程签证报告应附变更工程签证单、图纸及说明等相关依据。
签证内容应包括变更产生的背景、原因、材料设备规格型号、品牌、工序、尺寸、计量单位、计算公式、增减工程量、暂定金额等。
隐蔽工程、拆除工程必须附有含尺寸标识的现场照片或录像资料(照片要能反应施工的详细情况),拆除工程还需提供对拆除材料的处理情况。
杜绝内容不明、没有详图和具体使用部位,而只有增加工程量和材料用量的工程签证。
五、涉及工期索赔的签证,需附上有工期索赔理由及相关证明(必须包括管委会审批同意顺延的具体天数的证明)的材料.
六、涉及到增减工程内容的签证,必须将增减工程量的内容同时办理签证,不得只上报增加工程量的内容而省略减少工程量的内容,否则签证无效,并按照合同对承包单位给予处罚。
七、承包单位均应按实际完成的时间顺序对工程签证单连续编号(以工程名称拼音首个字母加序号,如:
松山湖,SSL001)。
八、变更签证单一式肆份,按变更工程签证的原则完成工程的签证审批程序才能生效。
第十三条下列情况为无效签证
一、签证应注明的内容未按上述要求表达完善的。
二、对签证事实表述不清或容易引起分歧的。
三、签证单内任何字句有涂改,或无签章、无加注日期证明的。
四、未按要求附上工程施工现场照片的。
五、签证单相关负责人的签暑栏目中未签暑明确意见的.
六、签证的内容与合同约定的计价范围有重复的。
第十四条以下情况不予签证
一、缺乏合同依据、无变更手续的工程量;
二、超过批准变更范围的工程量;
三、已覆盖、未经核实的隐蔽工程量;
四、质量不合格的工程量;
五、逾期不提出签证要求的工程量.
第十五条变更工程必须通过工程签证确认实际增减工程量,未按规定办理工程签证手续的变更工程,不予支付工程款及结算。
第六章工程变更的审批制度
第十六条工程变更实行方案审批和工程变更实施完成后的费用审批。
第十七条工程变更审核小组和工程财务专责小组负责工程变更方案的审查。
第十八条工程变更实施完成后的费用由工程代建中心负责审核,并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工程变更审核采用工作例会制度,包括工程变更审核小组工作例会和工程财务专责小组审核工作例会二种形式。
一、工程变更审核小组工作例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会议,由工程代建中心投资控制部准备工程变更相关资料(包括《工程变更(方案)申请表》、变更工程估算书、设计修改的图纸、现场图片等资料),并在会议召开前三天将主要资料报工程变更审核小组成员;会上由项目负责人主讲工程变更内容,监理单位可参与会议发表补充意见(不参与表决),与会小组成员进行审核,工程变更审核小组形成会议纪要后签字确认。
二、工程财务专责小组不定期召开会议,日常工作由工程代建中心负责。
其中,工程代建中心投资控制部负责准备工程变更相关资料(包括《工程变更(方案)申请表》、《工程变更(方案)审批表》、变更工程估算书、设计修改的图纸、现场图片等资料),并在会议召开前三天将主要资料报工程财务专责小组成员。
会上由工程代建中心主任主讲工程变更内容,与会小组成员进行审核,工程财务专责小组形成财专小组会议专报。
三、对于单项投资估算费用超过10万元的工程变更,工程代建中心投资控制部需编制投资估算书.
第二十条工程变更审批按本办法第十条所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分级审批.
第七章工程变更的申请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工程变更的提出
一、由业主提出的工程变更,工程代建中心工程部负责拟定变更方案,并填写《工程变更(方案)申请表》交监理单位审核。
二、由设计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设计单位负责拟定工程变更方案,工程代建中心工程部根据设计单位拟定的工程变更方案填写《工程变更(方案)申请表》交监理单位审核。
三、由监理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监理单位负责填写《工程变更(方案)申请表》交工程代建中心工程部审核。
四、由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承包单位负责填写《工程变更(方案)申请表》交监理单位审核。
五、《工程变更(方案)申请表》的内容必须包括变更原因和依据、变更图纸、现场照片、变更内容和范围、变更工程数量、工程量计算式和变更估算金额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工程变更的审查
一、监理单位在收到《工程变更(方案)申请表》的2个工作日内给出答复,不同意变更的,签署不予以变更意见;同意变更的,监理单位签署具体意见后报工程代建中心工程部审核。
二、工程代建中心工程部收到监理单位加具意见的《工程变更(方案)申请表》后,应认真审核变更原因及依据,不需要变更的,2工作日内签署不同意变更意见,并回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需要变更的,工程部按照工程变更审批制度报批。
三、工程代建中心工程部根据《工程变更(方案)申请表》、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图纸及工程变更会议内容,1个工作日内填写《工程变更(方案)审批表》(按时间顺序进行编号,其内容为对变更后的工程数量增减及金额变化),并将《工程变更(方案)审批表》一式肆份报送工程代建中心投资控制部。
第二十三条工程变更的审批程序
一、一类变更审批:
由工程代建中心将《工程变更(方案)申请表》、《工程变更(方案)审批表》、变更工程估算书等相关资料,报工程财务专责小组审核通过后,上报管委会主任(市分管领导)审批.
二、二类变更审批:
由工程代建中心将《工程变更(方案)申请表》、《工程变更(方案)审批表》、变更工程估算书等相关资料,报财务专责小组审核通过后,上报管委会副主任审批。
三、三类变更审批:
由工程代建中心将《工程变更(方案)申请表》、变更工程估算书等相关资料,经工程变更审核小组审核通过后,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
第八章工程变更的实施及审核
第二十四条变更实施及现场审核
一、由工程代建中心项目负责人通知设计单位进行工程变更设计,由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令,并监督承包单位实施工程变更.
二、工程变更通过现场签证确认实际增减工程量,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未通过现场签证确认的变更增加工程量,不予结算。
三、工程变更全部或分项、分段施工完成后5天内,隐蔽工程覆盖前,承包单位应向监理单位提出现场签证要求,逾期不提出现场签证要求的,不予签证.
四、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作由工程代建中心工程部组织,监理单位及工程代建中心有关人员现场核定工程量,工程代建中心副主任、项目负责人、投资控制部投资控制师和监理单位有关人员共同进行现场签证。
五、对局部拆除的重建类工程变更项目、土石方开挖、回填材料回填前,应由监理单位及工程代建中心共同测量,并留下带标尺刻度的视像资料,核实工程量,否则不予确认。
六、土石方、建筑垃圾及半成品构件等运费单列的工程量应在确认数量的同时确认运距。
七、取消项目的工程变更,监理单位及工程代建中心工程部应督促承包单位在工程变更完成后14个工作日内提出现场签证。
八、承包单位提出现场签证要求时应提交施工记录、测量资料、工程量计算图式、计算过程等有关资料。
现场签证完成后,承包单位按实提供隐蔽工程的带标尺刻度的多张图片。
九、承包单位在工程变更实施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变更施工现场签证单》一式叁份,作为工程变更计价依据,其中一份及时送工程代建中心投资控制部存档。
十、根据《工程变更施工现场签证单》确认的工程量,承包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变更预算书》、《工程量计算说明书》,并上报监理单位复核,监理单位5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后上报工程代建中心投资控制部审核,超过规定时间的不予接收。
第二十五条变更完成
一、工程代建中心投资控制部对监理单位审核完毕的《变更预算书》进行审核,形成审核后的变更预算书,并在《工程变更(费用)审批表》中签署具体意见,经工程代建中心领导、管委会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完成工程变更程序。
二、工程变更完成后,所有涉及工程变更的资料由工程代建中心投资控制部负责存原件备查,并做好备案记录;工程完成结算后,统一移交到管委会档案室存档管理。
第九章变更工程价款的确定及支付
第二十六条变更工程价款的确定及支付,按照《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6〕118号)、《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变更工程价款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3〕126号)或其后续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章特殊情况下的变更程序
第二十七条特殊情况是指:
管委会有特殊要求的紧急工程或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发生的情况下,需立即处理的工程变更。
对以上特殊情况进行分类处理:
一、单项变更工程投资估算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由工程代建中心副主任以现场会议纪要形式确定,先行实施后在14个工作日内补办完善变更手续;
二、单项变更工程投资估算金额在2万元(含2万元)-5万元的,由工程代建中心主任以现场会议纪要形式确定,先行实施后在14个工作日内补办完善变更手续;
三、单项变更工程投资估算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50万元的,由管委会分管领导以现场会议纪要形式确定,先行实施后在14个工作日内补办完善变更手续;
四、单项变更工程投资估算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报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同意后,以现场会议纪要形式确定先行实施后在14个工作日内补办完善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凡属特殊情况下处理的工程变更,在实施以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正常的工程变更程序完善相关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九条现场会议由规划局及工程代建中心的相关专业人员及领导参加.
第十一章相关说明
第三十条松山湖控股公司(包括其下属子公司)和园林绿化工程投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实施前已经发生的工程变更按原来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工程变更方案审批流程图及相关表格式样
一、工程变更签证审批流程图
二、相关格式表格
(一)工程变更申请、审批报告(封面)
(二)填写说明
(三)工程变更(方案)申请表
(四)工程量计算说明书
(五)工程变更(方案)审批表
(六)特殊情况的工程变更现场会议纪要
(七)工程变更施工现场签证单
(八)工程变更(费用)审批表
(九)工程变更情况统计表
附件一:
工程变更签证审批流程图
附件二:
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本建设工程
工程变更申请、审批报告
工程名称:
变更编号:
申请单位:
填写说明
一工程变更(方案)申请表填写:
(一)表头部分
1、工程名称:
指合同中的工程名称
2、变更编号:
承包单位均应按实际完成的时间顺序对工程签证单连续编号(以工程名称拼音首个字母加序号,如:
松山湖,SSL001)
3、变更工程名称:
指具体变更工程名称,一般指分项工程,也可以为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视具体情况而定。
4、桩号或部位:
要求详细填写具体里程桩号和工程部位。
5、原设计有关图纸、图号: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6、变更类型:
A、位置变更B、数量变更C、结构变更
D、新增E、取消F、纠错。
7、现场协调会议纪要编号:
按实际现场会议纪要编号填写
8、设计变更(修改)通知单:
按实际变更的设计修改通知单或修改图纸的编号进行填写。
9、施工现场签证单编号:
必须与变更申请单的编号完全一致。
10、变更内容及理由:
A、将变更工程具体项目、桩号(范围)、结构尺寸等简明描述。
B、变更理由应详细陈述变更原因,原设计方案、变更设计方案、技术经济比较情况以及预计增减工程量。
C、应提交的依据材料:
工程变更审批材料、设计修改图纸、变更工程测量资料及工程量计算书、变更工程费用估算书和预算书、现场会议纪要及其他支持资料。
11、估算变更工程数量及金额:
(1)变更工程数量应根据变更图纸计算,必要时与原设计工程数量对应比较(须附计算及说明)。
(2)变更工程单价应据实计算:
A、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中的价格.
B、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照类似的价格.
C、合同中没有适用变更工程的价格,可由承包单位报价给建设单位核定一个初步价格后,以财审审定的结算价为准.
D、驻地监理必须对以上内容认真审查并签署明确意见,不得签“情况属实”之词.
12、施工现场签证单必要时需附影像资料.
13、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须对变更设计签署明确的审核意见。
14、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须对变更设计签署明确的审核意见。
15、页内不够可增加附页说明。
二、其他有关表格参照《工程变更(方案)申请表》填写,其他不同内容部份据实填写.
三、通过审批同意变更的工程变更,施工完成后14个工作日内承包单位必须上报《工程变更施工现场签证单》,超出期限视为放弃签证的权利。
四、本申请、审批报告一式叁份,签署完成后工程代建中心存一份,承包单位存两份,监理单位存复印件一份。
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本建设工程
工程变更(方案)申请表
工程名称:
变更编号:
变更工程名称
桩号或部位
原设计有关图纸、图号
变更类型
现场协调会议纪要
编号
设计变更(修改)通知单或施工现场签证单
编号
变更内容及理由(附简图、附件)
变更理由:
变更内容:
估算变更工程数量及金额(要有计算式或计算说明书)
申请单位(公章):
负责人:
日期:
监理单位意见(公章):
建设单位意见(公章):
专业监理工程师:
项目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
工程部负责人:
年月日
年月日
说明:
此表一式叁份,工程代建中心一份、承包单位二份、监理单位复印件一份
工程量计算说明书
工程量计算的依据(包括设计变更单、修改的图纸及现场收方的资料等)
变更工程
名称
桩号(或部位)
变更编号
工程量计算式:
承包
单位
(公章)
监理
单位
(公章)
计量监理工程师:
项目经理:
总监理工程师:
日期:
年月日
日期:
年月日
说明:
此表一式叁份,工程代建中心一份、承包单位二份、监理单位复印件一份
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本建设工程
特殊情况工程变更现场会议纪要
工程名称:
变更编号:
变更项目名称:
承包单位:
变更估算
金额(元):
变更工程内容:
时间:
地点:
现场会议意见:
现场参会人员签名
说明:
1、此表一式叁份,工程代建中心一份、承包单位二份、监理单位复印件一份
2、特殊情况下单项变更工程投资估算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由工程代建中心副主任以现场会议纪要形式确定。
3、特殊情况下单项变更工程投资估算金额在2万元(含2万元)-5万元的,由工程代建中心主任以现场会议纪要形式确定。
4、特殊情况下单项变更工程投资估算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50万元的,由管委会分管领导以现场会议纪要形式确定。
5、特殊情况下单项变更工程投资估算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报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同意后,以现场会议纪要形式确定.
工程变更(方案)审批表
工程名称:
变更编号:
变更项目名称:
承包单位:
变更工程内容:
变更估算金额(元):
工程变更审核小组会议意见:
详见20**年第*期《工程变更审核小组会议纪要》
工程财务专责小组审核意见:
(单工程变更50万元(含)以上的-100万元)
工程代建中心审核
工程部
副主任
主任
松
山
湖
管
委
会
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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