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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的五服制度
中国历史上的五服制度
一、“五服”概述
“五服”是古代中国特有的一种制度,它在中国古代大致有三种含义:
一是吉服的五个等级,指天子、诸侯、卿、大夫、士的五等服式;二是凶服(丧服)的五个等级,分别为:
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绍麻五等服式;三是王裴之外五百里为一服,由近及远依次叫做侯服、甸服、绥服、要服、荒服五种。
而本文所讨论的“五服”指的是第二种含义,是“丧服制度”的简称,它指的是死者的亲属按照与其血缘关系的亲疏有别,穿戴丧服的规格和所服丧期有所不同的一种制度。
总的来说,即与死者血缘关系越近,丧服的材质愈粗,服丧的时间愈长;反之,则丧服的材质愈细,服丧的时间愈短。
根据亲疏的不同,具体可分为五种,由亲至疏依次为:
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关于服丧的具体内容,各个朝代有所不同,但大如致如下:
斩衰,服丧三年,丧服用最粗糙的生麻布制成,左右衣旁和下边不缝,是子及未嫁女为父母、媳为公婆、承重孙为祖父母、妻为夫服丧时所穿用。
齐衰,又分齐衰三年、齐衰杖期、齐衰不杖期、齐衰五月五等,丧服用次等生麻布制成,是孙子、孙女为其祖父、祖母;重子、重女为其曾祖父、曾祖母、高祖父、高祖母服丧期间穿用。
大功,丧期九月,丧服用粗熟布制成,质料比齐衰用料稍细,是为伯叔父母、堂兄弟、未嫁的堂姐妹、已嫁的姑、姐妹,以及已嫁女为母亲、伯叔父、兄弟服丧时穿用。
小功,丧期五月,丧服轻于大功,是用稍粗熟布制成的,这种丧服是为从祖父母、堂伯叔父母,未嫁祖姑、堂姑,已嫁堂姐妹、兄弟之妻、从堂兄弟、未嫁从堂姐妹,以及为外祖父母、母舅、母姨等服丧期间穿用。
绍麻,丧期三月,丧服是用稍细熟布做成,凡为曾祖父母、族伯父母、族兄弟姐妹、未嫁族姐妹,和外姓中为表兄弟、岳父母服丧时穿用。
作为哀悼死者的一种形式,五服本来仅有表示血缘亲疏的单纯作用,但是在中国早期家国一体的宗法社会和帝制时代“礼法合一”的等级社会中,统治者赋予了它另外的引申意义:
它是古代社会“亲亲”、“尊尊”思想的重要体现,用以维护等级尊卑的社会国家秩序。
例如,它规定臣为君服斩衰之丧,是家国一体的重要体现;子为父服斩衰,为母服齐衰,则反映了男尊女卑的等级差别。
五服作为一种社会习俗,形成于中国的国家早期社会,相传为周公所制,是周礼的一部分。
王国维在《殷周制度论》中指出:
“周人制度之大异于商者,一曰立子立嫡之制。
由是而生宗法及丧服之制,,,此数者皆周之所以纲纪天下。
”众所周知,西周的治国理念是“礼刑并用”、“失礼则入刑”。
因此,服制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礼,创立之初便具有了法的性质,在社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到了汉代特别是汉武帝时,“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潮兴起,儒家思想成为正统思想为统治者所接纳,法律也开始了儒家化的进程。
而儒家是推崇三代的,其中尤其推崇西周。
儒家的经典中大部分作品如易经、书经、诗经、礼记、周礼等都是西周的典籍,因此,所谓儒家化在很大程度上是对西周思想文化的传承。
自然而然,西周关于礼和刑之间关系的思想也被儒家继承并发展为“礼刑并用“的思想,被统治者吸收后成为治世的首要原则。
五服作为重要的礼,被纳入法律的范畴则为大势所趋,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
及至魏晋南北朝时期,儒家思想进一步受到推崇,礼律结合的进程加快,表现在服制制度上,便是“《晋律》明确提出‘竣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
“准五服以制罪”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被正式确立,服制正式入律并世代相传产生了深远的社会影响。
二、中国传统丧服文化概要
(一)宗法制度是传统丧服文化的社会依托丧服制度的形成与商周时期盛行的宗法制度有着直接的关系。
早在原始社会父系氏族公社时期,就形成了以父系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关系;进入奴隶社会,它演变为森严的奴隶制等级关系和阶级关系,从最高统治者天子开始,按照家族血缘关系的尊卑亲疏分封奴隶主,形成成金字塔式的社会结构。
宗法制到周代早中期完全成熟,并成为当时和维系国家、家族、家庭的最基本原则。
周代的宗法制度规定,继承王位的必须是嫡妻所生的长子。
如果嫡妻没有生子,则立贵妾(即庶妻中地位最高者)之子。
嫡长子之外的其他儿子,称为“别子”,别子自立宗统,仍由嫡长子继承,称作“继别”。
别子为宗统的正支,虽经百世仍然可以祭其始祖,别子的嫡长子孙,为宗子:
别子嫡长子之外的儿子仍实行嫡长子继承制,这继承关系称作“继称”。
其他不能继称的诸子奉尊继称的为宗子。
为了区别这两个宗子,称继别的为“大宗”,称继你的为小宗。
周代宗法又规定,一个庶子只能有一个大宗,四个小宗。
五世之后,已经超出了同一个高祖的范围,便不再祭祀别子的祖先,只祭祀本族的祖先。
这便是《礼记》中“五服则迁之宗”的由来。
丧服制度中五服制度正是依据了周代宗法中“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的精神。
王国维先生在《殷周制度论》中曾经指出“周人制度之大异于商者,一曰立子立嫡之制。
由是而生宗法及丧服之制,并由是而有封建子弟之制、君天子臣诸侯之制。
”进入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农业自然经济延续了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宗法体系。
家族成员按血缘的辈分年龄规定尊卑长幼秩序,家庭成员必须绝对服从家长的管理,国家是家族的扩大,全国的人都是皇帝的“臣子”。
正如家长管理全家族的财产和成员一样,皇帝则统辖全国的财产和臣民。
从皇帝到农奴形成层层垒积的尊卑等级关系。
“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夫夫、妇妇”,人人处在等级森严的伦理纲常的罗网中,并以之为天经地义,温情脉脉的封建伦理掩盖了赤裸裸的阶级压迫关系。
“丧服制度与宗法制度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两者都为当时的政治服务,它利用宗族合宗收族的凝聚力,企图将其完全纳入封建官僚体制的轨道,使之成为统治社会的重要支柱,这也是春秋战国时期儒家土大夫设计周礼和丧服制度的真谛所在。
”'中国古代丧服中的五服制度就是传统宗法制度的一个活生生的载体,在它的身上集中体现了这种“家国同构”、“忠孝同义”的宗法思想。
丧服制度与宗法制度互为表里的这种紧密关系,也造成了两者之间的联动机制。
宗法制度的变化会通过丧服制度的变化显现出来。
比如,秦汉以后,大宗法被以小家庭为社会基本单位的小宗法取而代之,转而强调家长在小家庭内的地位,随着丧主的变化,用杖人员也出现了变动。
再如,在大宗法体制下,疡者不予立后,在宗庙祭祀中只能处于衬祭地位。
秦汉以后,在小宗法制下,荡者也可立后,成年与否己不再具有先秦时的特殊意义,所以荡服便失去了价值。
到明代修订服叙时,便废除了荡服。
(二)儒家思想是中国传统丧服文化的精神内核中国丧服文化是由儒家完善和发扬光大的,因此,儒家思想集中体现在中国丧服文化之中。
儒家的创始人孔子极度推崇周代的文物制度,一再强调用周礼作为一切行动的规范:
“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
”他强调要明辨礼制等级的名称和名分,人人都要清楚自己所处的位置,按照“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等级秩序,各安其位,控制自己的“欲”,从而消除冲突,实现社会的稳定。
为此,在日常生活和社交活动中,尤其是吉、凶、军、宾、嘉等重大仪式上都应该注意“礼”的实践。
儒家极力倡导“仁”,要仁者“爱人”。
但儒家强调的“仁”并非现代意义上的博爱,而是一种强调等差、亲疏之别的爱,血缘纽带依然是“仁”最基本的含义。
《孟子·尽心上》中说:
“亲亲,仁也。
”自“亲亲”始,将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的家庭人伦精神发散到社会政治,达到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目的。
儒家对丧服的规范和解释处处贯穿着“礼”、“仁”的思想,丧服等级的划分和服叙的顺序安排也正是践行了儒家“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的道德学说。
儒家历来提倡孝道,视孝为放之四海皆准的道德准则,是仁之根本。
《礼一记·祭义》中一记:
“曾子曰:
‘夫孝,置之而塞乎天地,溥之而横乎四海,施诸后世而无朝夕,推而放诸东海而准,推而放诸西海而准,推而放诸南海而准,推而放诸北海而准。
'《诗》云:
‘自西自东,自南自北,无思不服。
'此之谓也。
”这段话意思是:
“曾子说:
‘孝道,竖立起来,就充塞于天地之间;散布开来,就横贯四海,传播到后代就能够永远存在。
推广到东海可以作为道德准则,推广到西海也可以作为道德准则,推广到南海可以作为道德准则,推广到北海也可以作为道德准则。
'《诗经》上说:
‘从西到东,从南到北,没有不遵从的。
'说的就是这种情况。
”怎样才算做到了“孝”呢?
《论语·阳货》中一记载孔子说:
“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
”意即在父母的生前死后,都要严格按照礼节的规定行孝,不能违背礼节。
要做到孝,就要遵从“礼”的规定,在这里,儒家将“孝”与“礼”结合了起来。
《中庸》里说:
“事死如生,事亡如存,仁智备矣。
”
《荀子·礼论》说:
“丧礼者,以生者饰死者也。
大象其生以送其死也。
故如死如生,如亡如存,终始一也。
”《孝经·丧亲章第十八》中说:
“生事爱敬,死事哀戚,生民之本尽矣!
死生之义备矣!
孝子之事亲终矣。
”父母在世之日,要尽其爱敬之心,父母去世以后,要事以哀戚之礼。
这样人生的根本大事,就算尽到了,养生送死的礼仪,也算完备了。
孝子事亲之道,也就完成了。
儒家将养生送死等量齐观,甚至重视送死的程度超过了养生。
对“慎终追远”、“事死如生”的高度重视,更使得丧礼服饰倍受关注。
在重礼乐、重教化的儒家那里,丧服被赋予了浓厚的伦理内容,成为一种用来塑造理想人格的德化工具。
《论语·学而第一》中说:
“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矣。
”
自从汉武帝“罢黝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的这套丧服礼仪便作为正统
的国家制度加以推行,而历朝历代对于丧服服叙制度的变革也都遵循了儒家思想的要义。
三、封建时代的丧服变革
从先秦形成丧服制度以后,至晚清之前的两千多年里,封建王朝的统治者及其僚属对丧服服饰制度和服叙制度做了大量的修改,以适应社会和形势的需要,概括起来可分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丧服形式的完善
《礼记》在成书时间上要比《仪礼》晚,大约成书于战国时期。
在《仪礼》中斩衰和齐衰都是既葬变服,到《礼一记》成书时已增加了小祥、大祥、谭祭等多次变服的内容,使受服制度更加完善。
东汉末年,郑玄在五服各等级上又分别划分为义服、正服、降服三个级别,使得分类更细;唐代《开元礼》在此基础上又分离出了加服,这样就形成了正、加、降、义四服,数量进一步扩大。
新增的种类只是服饰衰裳的升数略加区分,样式无太大变化。
(二)服丧范围的扩减两汉时取消为宗子服。
两汉时以小家庭为基础的小宗法制取代大宗法制后,宗子已不具有收族的能力和立嗣的特权,小宗开始不再为宗子服丧。
唐太宗时期增加叔为嫂小功五月。
先秦时出于男女大防的考虑,叔嫂无服。
《礼记》说:
“嫂不抚叔”、“嫂叔不通问”、“嫂叔之无服也,盖推而远之也”。
但是同在一个屋檐下生活多年,年长之嫂对小叔往往有鞠养之义,遇丧事时却形同陌路,于情于礼似有欠妥。
《孟子》中,淳于凳便拿“嫂不抚叔”和孟子开了个玩笑,他问道:
嫂子如果被水淹了,小叔子该不该伸手去拉她呢?
孟子便说:
“嫂溺不援之以手,禽兽也。
”但在唐之前,叔嫂一直无服。
唐玄宗时期修订《开元礼》时增加女子在室服叙,礼经中无此类型。
《开元礼》规定,为姊妹在室者服同兄弟,为女子子(女儿)在室者服同众子,为姑在室者服同伯叔父等;《开元礼》还补定为嫁母(亲生母亲因父亲去世而改嫁者)服杖周,嫁母报服子女同;增定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间互服小功。
宋《开宝礼》补定为养母齐衰三年服。
元代《元典章》中增定为出家兄弟之服。
元代佛道盛行,出家为僧、为道的情况很多。
但传统视出家为不孝,所以为出家兄弟只降服大功服。
明《孝慈录》增为堂兄弟之妻服绍麻三月,废除了先秦以来一直存在的荡服。
这同样与宗法制的变化有关。
在大宗法体制下,疡者不予立后,在宗庙祭祀中只能处于衬祭地位,故服叙中专门为未成年人设立了荡服。
秦汉以后,在小宗法制下,荡者也可立后,成年与否己不再具有先秦时的特殊意义,所以荡服便失去了价值。
到《孝慈录》修订服叙时,将荡服尽废,此后为未成年人之服完全同于成年人。
(三)居丧时间的调整五服制度中本着“慎终追远”原则,规定“斩衰”和“齐衰三年”两个最重的等级,都是长达三年的居丧期。
居丧期间,只能枕苫卧块,倚庐而居,昼夜哀哭,对孝子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摧残。
所以,这种过于形式化的做法一直饱受争议,历史上出现了多次变动。
以汉代为例。
汉初文帝时提倡短丧,发布节葬诏令,废除重服。
到汉成帝、汉哀帝时已渐有行三年之丧者。
成帝时,河间惠王刘良,在母太后去世后,服丧三年,得到了随后即位的哀帝的褒扬。
哀帝时下诏,博士弟子父母去世,“予宁三年”。
师古解释说:
“宁谓归家持丧服。
”王莽夺权后,开始大力提倡三年丧制。
《汉书》九十九上《王莽传》一记载:
“平帝崩。
莽征明礼者宗伯凤等与定天下吏六百石以上皆服丧三年。
”建国五年二月,“文母皇太后崩,莽为太后服丧三年。
东汉光武帝时曾经一度废弃告宁之典,但很快又恢复了三年之丧。
《后汉书))二十六《韦彪传》记:
“彪孝行纯至,父母卒,哀毁三年,不出庐寝。
服竟,赢痔骨立异形,医疗数年乃起。
”从同书的“鲍永传”、“杨厚传”、“廉范传”、“刘平传”、“班固传”、“邓彪传”等章节中都可以找到相关的例证。
安帝时,令大臣二千石、刺史行三年丧制。
'”但到建光元年,又被废止。
到桓帝永兴二年,又先后诏令刺史二千石及中官行三年丧服。
此后,过了六年,到延熹二年又废掉了刺史二千石的三年丧礼。
从汉代的记载看,守丧三年主要针对二千石以上的官吏,在下层民众中并没有实行。
(四)服叙规格的升降
唐太宗时根据魏微等人的建议,改为舅服媳麻三月为小功五月。
舅与姨同为母之兄弟姊妹,但舅是母之本族,而姨出嫁后则是外戚他族,两者相比应该是舅重于姨,但在旧制中为姨母小功、为舅绍麻,有“逐末弃本”之嫌,所以在太宗
时做了纠正
唐高宗时期诏准武则天的奏议,改“父在为母服齐衰杖期”为“齐衰三年”,
武则天当政后,记入《垂拱格》。
这一变动的意义更在于说明了当时妇女地位的
五代后唐明宗时改妇为舅姑(公婆)不杖期为齐衰三年。
宋太祖时沿用了这一做法,乾德三年(965)十二月,“始令妇为舅姑三年,齐、斩一从其夫”。
此制沿用至明初。
明太祖朱元璋洪武七年(1374)十一月一日改为母斩衰三年,嫡子、众子为庶母齐衰杖期。
朱元璋认为父母同样有养育之恩,而为父斩衰、为母齐衰的做法是厚此薄彼,不近情理:
“父母之恩一也,而低昂若是,不情甚矣。
”,故再次提高了为母的服叙。
而父母为嫡长子则由三年改为齐衰不杖期,这主要与当时嫡长子的地位下降有关。
清《道光通礼》为养母由明初以来的斩衰三年改为齐衰不杖期,降服的原因是为了和“为人后者为所后父母”相区别。
“养父母”与“养子”是指收养异姓子(一般必须在三岁以前即已收养)并改从养父之姓,如不改从养父之姓只能称为“义子”而不属“养子”;“所后父母”与“为人后者”则是指无子者收养同姓同宗昭穆(即辈分)相当者为嗣子。
同姓之子可以立为嗣,故为所后父母斩衰三年;而异姓之子不得为嗣,所以为养母降服齐衰不杖期。
(五)丧主身份的变动
先秦大宗法体制下,为维护男子绝对统治地位的需要,强调主丧者必须是男子。
家无男子可以换人、邻居或朋友主丧,但女子及妻党不得主丧。
秦汉以后大宗法解体,以小家庭为社会基本单位的小宗法取而代之,转而强调家长在小家庭内的地位,因此主丧者需是现任或继任的家长。
在丧服中,杖是主丧者的象征,非主丧者不杖。
因此,随着丧主的变化,用杖人员也出现了变动。
在先秦服制中,最初除未成年人外,凡三年丧与杖期丧,成年男女均可用杖;战国时取消了女子的用杖权,男子用杖也受到尊卑原则的限制;汉晋以后以杖作为主丧者的象征物,不论男女,凡主丧皆可用杖,若非主丧者,即使服斩衰、齐衰三年、杖期,也不得用杖。
(六)根据现实需要所做的变通
《左传》一记载:
嘻公三十三年(前628),晋文公重耳去世。
正当晋国准备发丧时,秦人发兵灭了与晋同姓的附属小国滑国。
刚刚即位的晋襄公认为这是“秦不哀吾丧而伐吾同姓”,是一种无礼的行为,于是以此为借口,联合姜戎,兴师伐秦。
可此时襄公正为其父守丧,穿的是白色丧服。
白色衣服不适合行军打仗,于是就把白衣换成了黑色。
黑色原本为戎服的颜色,穿上它,既显示了守丧之志,又能免遭国人“丧期征战,不合礼义”的指责,结果“败秦师于般'。
得胜的晋国仍穿着黑色的服装发葬晋文公,从此,晋国便将黑色作为丧服的颜色。
另外,这也说明在当时丧服还没有完全定型。
近代胡朴安著《中华全国风俗志》中也记载了山东济南一带,人们出于生计的考虑,将居丧时用的白色孝带换做黑色的事例:
“省垣尚有用墨续者。
盖谋生于外者,多不能不少从杀,唯鞋则三年之内,无不用白。
”
居丧三年,对普通百姓而言,往往难以承受,民间往往有变通。
贵州的麻江县的伙佬族:
“林老(松佬族)亲死,有丧服,而无衰经(续)。
长子守丧,四十九日不洗灌,不逾户(长子贫不能守,次子代之,或长孙代亦可)。
”东北地区的鄂伦春族也有类似习俗,如弟兄较多,不用一起为老人守灵,只要留下一人即可,其他兄弟可照样外出打猎,以维持生计。
(七)丧服样式的简化
自隋唐开始,随着丧服制度走向平民阶层,丧服形式出现了简化的趋势,到宋代,针对丧服过于强调等级化而过于繁褥的状况,司马光和朱熹进行了一些世俗化的改革:
衰裳的麻布不再完全依据旧礼的升数,代之以“生布”、“生绢”、“极粗”、“稍粗”加以区别;齐衰、大功以下取消丧冠,代之以四脚蹼头,等等。
明清时期,大功以下己将麻布改为棉布。
《大清律例》记,斩衰用“至粗麻布”,齐衰用“稍粗麻布”,大功用“粗熟布”,小功用“稍粗熟布”,绍麻用“稍熟细布”。
到嘉庆、道光年间,面料又有变化,较之清初,取材更为简易。
其中斩衰极粗生布;齐衰三年用次等粗生布,齐衰杖期、不杖期、五月、三月,用次等生布;大功九月用稍粗熟布;小功五月用稍熟细布;绍麻三月用极细熟布。
宋代司马光在《书仪》中,针对经典丧冠过于软塌的情况,在冠顶麻布下衬以纸材,就显得挺括了,民间往往因陋就简,出现新的创造。
贵州《绥阳县志》一记,民国时当地孝冠,笋壳为之,外裹白纸。
丧服用杖,以《仪礼》应父用竹,母用桐。
但北方地区不易取得这些材料,往往用柳杖和林秸,外裹以白纸代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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