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税清理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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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税清理实施方案
欠税清理实施方案
欠税清理实施方案
篇一:
营业税清理工作实施方案营业税清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全市营业税征收管理,做好“营改增”前期准备工作,按照省局工作安排,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营业税专项清理,为了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市局成立营业税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营业税专项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专项清理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
领导小组由市局党组书记、局长王东风任组长,市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李项信任副组长,法规科、征管和科技发展科、计财科、纳税服务科、流转和财行科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流转和财产行为税科,夏峰任办公室主任。
专项清理期间各县(区)局、市直各单位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按照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开展辖区内营业税专项清理工作。
二、清理时限此次清理的时限为201X年1月1日起——201X年12月31日止。
涉及重大欠税的可追溯至以前年度。
三、清理内容
(一)建筑业营业税
1.加强对纳税人应纳税营业额的清理。
结合建筑业双向申报的规定,清理纳税人隐瞒应税收入的行为,特别是隐瞒与工程相关的赔偿金、延期付款利息、资金占用利息等各类价外费用的行为;清理纳税人从事混合销售过程中,少计劳务营业额多计货物销售额,从而少申报缴纳营业税的行为。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赔偿金、违约金,无论其提供的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是否完成,均应视同价外费用并入计税营业额征税。
2.加强对纳税人取得甲供材的清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甲供材”是指在建筑业劳务中(不含装饰劳务),建设方向工程承包方提供的原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的全部价款。
对所有建筑工程,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建设方和承包方提供“甲供材”清单和发票,核实承包方取得的“甲供材”价款并及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保证税款足额及时入库。
承包方将全部或部分“甲供材”移交至分包方用于工程施工的,其移交的“甲供材”的价款不得从承包方的营业额中扣除,也不得重复并入分包方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3.加强对清偿债务或冲抵债权的清理。
结合对工程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税收清算,重点关注纳税人的应收应付款项,清理纳税人对外提供劳务以清偿外部债务或者接受建设方劳务、资产以冲抵自身债权而不计应税收入的行为。
4.加强对重点项目的营业税清理。
重点关注市政工程、交通工程、行政事业单位工程、政府融资平台工程、绿化工程、水利工程、新农村建设工程、土地复垦工程等各类工程项目,结合项目管理的相关要求,强化对重点项目建设规模、施工进度、竣工结算和交付使用等方面的跟踪和监控,特别是对BT项目,要重点清理在工程建设期间,总、分包单位未按工程投资足额缴纳营业税的行为;在工程移交后,总包单位收到回购款未正确计算并及时足额缴纳营业税的行为。
对约定收款时间不明确的BT、BT等项目是否按照“应税行为完成时间”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申报缴纳营业税。
5.重点关注建筑企业之间相互提供大型施工机械租赁业务取得收入纳税问题。
6.其他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等应税行为。
(二)房地产业营业税
1.清理房地产企业有无以不动产抵减各类款项和费用的行为。
主要包括以不动产抵减银行、其他单位、个人借款的行为;以不动产抵减施工单位工程款的行为;以不动产抵减材料供应商材料款的行为;以不动产抵减广告制作单位及各类媒体广告宣传费的行为;以不动产抵减房产中介单位或个人的中介服务费的行为等。
2.清理房地产企业收取的定金、诚意金、违约金等款项。
要密切留意纳税人应收应付款的变动情况,从中发现与预收款相关的线索。
3.清理房地产企业有无向政府或政府相关单位无偿移交医院、学校等不动产而没有视同销售申报缴纳营业税的行为。
4.清理按揭收入。
利用金融部门提供的房地产按揭贷款数据与房地产企业的申报数据比对,确保按揭款银行转账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5.清理房地产企业的关联交易行为。
重点关注关联企业之间资产划转,重点清理房地产企业有无零租或低价提供停车场、商场、门面、酒店、健身娱乐场所给关联方使用以及低价销售不动产,而未严格按照征管法和营业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核定计税营业额的行为。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人不动产权属变更等行为是否依法履行营业税纳税义务。
6.清理小产权房。
严格执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政策检查分析促进地税收入稳定增长的通知》(豫地税函〔201X〕321号)关于小产权房征税要求。
对发生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一律视同销售建筑物征收营业税。
7.其他销售建筑物、构筑物、土地附着物的应税行为。
(三)金融保险业营业税
1.抓好贷款利息收入清理。
严格执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水利工程水费等应税行为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函〔201X〕122号)“关于财税〔201X〕182号文件废止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问题”的要求,高度关注金融企业贷款利息计税营业额和逾期贷款利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征税。
2.抓好金融商品转让清理。
重点清理股票转让、债券转让、外汇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是否纳入了征税范围,是否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X年第63号)的规定执行差额征税。
严格执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政策检查分析促进地税收入
篇二:
欠税治理措施欠税涉及面之广、影响之深,已引起多方重视,深入治理欠税已势在必行,针对欠税基本成因,我们认为,治理欠税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和分工
1、欠税管理是一项系统性、全局性的工作,涉及面广、法律和政策性强,因此,首先要切实加强对欠税管理的组织领导,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建立欠税管理长效机制。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到加强欠税管理工作对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执政能力,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公平竞争,保障财政收入、防止税款流失的重要作用。
要高度重视欠税管理工作,增强欠税管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对清欠任务要有明确的目标,要建立欠税管理长效机制,针对岗位制定管理办法和措施,防止因纳税人改制、管理人员变动、人为减免欠税造成税款流失。
针对目标制定处罚措施,对欠税底数不清、清欠措施不力、不能有效控制欠税增长的人员,依照执法责任制处理办法,追究责任。
其次,要明确各部门在欠税管理中的职责:
征管部门负责牵头对欠税的清理核实工作,直接负责对欠税的监控和管理,税政部门负责对欠税的分类和确认,以及对涉及欠税豁免问题上报工作;计财部门负责对欠税的核算反映工作;监察部门和法规部门负责对欠缴税金的违规处理和执法责任追究工作。
2、欠税的追缴应遵循谁经办谁负责追缴的原则,即基层征收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征纳税户的欠税清缴上报工作;稽查部门负责查处案件的欠税清缴上报工作。
对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县级局局长批准,各税务所(分局)负责实施;涉及到偷、逃、抗税案件需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县级局局长批准,稽查部门负责实施,监察、征管法规部门负责对欠税清理和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完善制度,改革方式
1、建立清理欠税报告制度要改变目前欠税底子不清的现状,基层征收单位应对管辖的所有纳税户存在的旧欠税情况进行彻底的检查清理,逐户按税种、税目、欠税所属时间等建立完善征收单位欠税台帐,并将时间、税种、金额等欠税的基本信息录入征管系统,实现“人机结合”,夯实清理欠税的基础性工作。
在此基础上,基层单位还应对欠税情况进行分类,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县级局征管部门,县级局征管部门负责上报材料的审查、核实和建立县级局重点欠税企业欠税台帐,并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欠税管理机构研究。
对需要转呆帐税金确认和豁免的按照《欠缴税金核算管理办法》规定上报市级局职能部门审批。
2、建立欠税约谈和公告制度
一是建立欠税企业财务主管和企业负责人约谈制度。
主管税务机关要组织对欠税企业的财务主管或法人代表进行约谈,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产生欠税的原因、提出清欠的具体要求以及告之拖欠税款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并形成约谈记录。
二是对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经主管税务机关约谈和下发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仍未缴纳的,实行催欠公告进行曝光。
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舆论工具,公开曝光各典型欠税纳税人名单、企业法人代表、欠税原因和欠税金额等事项,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迫使其尽快缴清欠税。
3、建立清欠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是确定欠税清缴情况作为衡量税务机关征管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对欠税清缴工作进行考核和定期通报。
考核指标及内容要在征管质量考核指标和绩效考评办法的基础上进行单列考核。
具体指标包括欠税额、欠税率和清欠率等。
二是认真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严格执行过错责任追究。
各级税务机关、职能部门、相关人员,应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履行欠税管理的工作职责,对出现由于税收工作原因造成欠税的、向上级税务机关虚报、瞒报欠税情况的、没有认真执行欠税管理制度和落实清欠措施等情况,要严格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实行过错责任追究。
4、改革税收计划管理方式
一是淡化税收计划刚性,逐步实现指令性计划向指导性计划转变,促使税收计划的制定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推动税收职能由收入型转为服务型,努力培植新的税收增长点,增强税收收入发展后劲;
二是改进现行税收计划基数分配法,逐步过渡为GDP税收负担比重法。
对与GDP增长比例弱相关的部分税收收入,应单独测算;
三是健全税收考核机制,改变单纯以税收收入完成情况论英雄的现况,逐步建立注重征管质量的考核机制,以完善的征管手段促进税收收入的持续增长。
(三)强化征管,严格执法
1、加强税源监控,督促企业制定和兑现清欠计划。
主管税务机关每月末要逐户对纳税人欠缴税款及滞纳金的数额增减变动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经营情况和资金流向,力保不形成新欠的前提下,通过以票管税等行之有效的管征办法,督促欠税的纳税人制定和兑现清还旧欠计划:
对小额欠税要实行一次性清缴;对大额欠税则要求企业在年初制定当年各月份还欠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审批确定,并监督企业按计划缴清当月清欠税款;若企业因自然灾害等缘故确实无力还欠时,主管税务机关可对企业的还欠计划进行微调。
2、充分运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抑制欠税的产生。
如正确实施《税收征管法》赋予的税收强制保全和税收优先权力,并做好协调工作,制止某些职能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抢夺优先权,使欠税得不到优先偿还。
又如《破产法》规定,对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之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应及时要求欠税人(特别是濒临破产的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等保全措施,减少企业欠税的可能。
此外,税务机关职能部门应注意了解和掌握其他法律与欠税有关联的规定,多方面、多角度思考抑制欠税的各种可行办法,尽量将欠税控制在最低限度。
3、加大对欠税和逃避追缴欠税的处罚力度。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超过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的,除经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缴纳和由于税务机关责任造成未缴少缴税款的外,都要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对有能力清欠又屡催不缴的,要采取强制入库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加强税法宣传,增强纳税人纳税意识。
要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除了不断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外,在税法宣传上还要注意做到普遍性与针对性相结合,根据税收工作中存在的突出或重点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宣传,如偷逃欠税造成的恶果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问题,努力提高全社会纳税意识,增强纳税人的纳税观念和自觉性。
5、争取党政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做到合力清欠。
一是及时向当地党政领导报告企业欠税的情况,争取当地党政部门的理解和支持,(目前,针对欠税问题吕梁市政府出台了吕政发[201X]37号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欠税管理的意见》,此项措施的出台必将为我市欠税治理工作起到巨大的作用),也可建议当地党政部门取消拖欠税款的纳税户及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当年度评先评优的资格;
二是要积极争取公检法、银行、工商、财政、海关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形成一整套完整的如离境清税等清欠协调制度,对欠税管理实施综合治理;
三是要大力整顿税收秩序,清理地方政府违规自行制定的税款缓缴返还等优惠政策,清除有碍清欠的地方性规定,将清理欠税纳入法律轨道
篇三:
企业欠税情况分析及清理措施研究企业欠税情况分析及清理措施研究长期以来,企业欠税一直是税收工作的一大难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小型国有、集体、私人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倒闭,一旦造成欠税,往往转变为陈欠,死欠,使税款流失,难以追缴。
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造成税务行政执法操作难,不利于税务部门依法治税和提高征管质量。
企业欠税的特点和原因主要
1、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开放,企业竞争更为激烈。
部分企业生产工艺和产品陈旧,企业为了自身发展的需要,扩大经营规模,加快产品技改,投入了大量资金,使自有资金相对减少,难以及时缴纳税款。
企业资金的匮乏是产生欠税的重要因素之一。
2、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形成的欠税转移。
企业倒闭、破产、兼并、联营等经营行为极不规范,造成欠税责任不明。
3、一些纳税人税法观念淡薄,纳税意识较差,有意拖欠税款。
一些企业误认为欠税不同偷税、抗税、骗税,不属违法行为,在概念上将欠税等同一般债务。
4、税收法规执行不到位,征管不力、执法不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欠税的治理。
清理和控制欠税的方法和建议
1、认真学习新《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欠税的清缴措施,是税务机关在欠税管理上的重大突破,它不仅进一步严格控制缓缴税款的审批权限,确定税款优先原则,还建立欠税清缴制度。
清理欠税措施和欠税管理制度,不仅要严格执行《征管法》,同时还涉及《破产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
2、加大清缴欠~度,建立管理目标责任制。
欠税顽症需要标本兼治,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新时期治税思想,“法治”是首位,依法治税是新时期税收工作的客观需要。
种种欠税的存在,有主观因素,又有客观因素,税务机关通过税收计划把欠税列入任务、对欠税实行“以票管税”、税务内部欠税率考核、有转移逃避嫌疑可冻结帐户、扣押变卖货物,能从根本上杜绝欠税现象的发生。
3、明确征收、管理、稽查的职责,正确实施新《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权力。
税务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执法权,实施行政措施时享有优先权,在职务上有优先处置权,可以依法对欠税人进行处理,还可以获得社会协助权。
强化滞纳金制度,对于纳税人新欠、旧欠、死欠,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实施行政预防、行政制止、行政执行“三位一体”体制,建立全天候预警系统。
4、加大宣传力度,建立欠税公告机制。
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工具,通过互联网,创建税收网站网页,对欠税人的情况公开曝光;一方面有利于公开曝光和各种欠税违法现象,宣传税法,弘扬纳税光荣正气;另一方面有利于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忠于职守,廉洁高效,提高工作效率。
《征管法》对欠税实行定期公告制度,既是税务机关的职权,又是税务机关职责,采取定期公告制度,是税务机关对欠税的纳税人采取法律措施的前提。
通过定期公告,税务机关拓宽与工商、公安、银行、司法机关等部门的信息情况交流渠道,为共同制定护税协税措施和办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5、建立健全内部目标责任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
设置专门管理欠税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办理延缓税款、清理欠税工作。
对欠税管理,长期是税务机关征管中最薄弱环节,由于受税收任务型的影响,在缓缴审批和欠税清缴上,管理不严,措施不力,责任不明。
应以新《征管法》为契机,建立健全各项目标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岗位职责;对欠税管理做到“事前有防范、事中有检查、事后有监督”的规范程序和方法,实行个人过错追究。
如在缓缴申请审批中,是否对缓缴后的纳税人应税能力的预测、调查;是否对不符合条件予以上报审批;年度欠税率过高是否管理造成;清欠措施不当或侵权,造成侵权赔偿是否是行政管理不善造成;在追究领导责任的同时也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过错责任。
6、实行综合治理、饱和式监督。
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它与各级政府息息相关,不仅要取得政府支持,还应当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参与下,制定由各职能部门参加的相关办法措施,使欠税清缴工作有根本性的改观,如用人、用地、资金信贷、商务考查、投资环境优惠上,从严把关,督促纳税人清缴税款,同时税务征、管、查各部门应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及时掌握欠税动态,全方位的对欠税采取“票上管、网上查、下户摸、上门催”的态势,使欠税人意识到欠税对企业带来不是政策的优惠,而会带来负面影响。
长期以来,企业欠税一直是税收工作的一大难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小型国有、集体、私人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倒闭,一旦造成欠税,往往转变为陈欠,死欠,使税款流失,难以追缴。
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造成税务行政执法操作难,不利于税务部门依法治税和提高征管质量。
企业欠税的特点和原因主要
1、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开放,企业竞争更为激烈。
部分企业生产工艺和产品陈旧,企业为了自身发展的需要,扩大经营规模,加快产品技改,投入了大量资金,使自有资金相对减少,难以及时缴纳税款。
企业资金的匮乏是产生欠税的重要因素之一。
2、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形成的欠税转移。
企业倒闭、破产、兼并、联营等经营行为极不规范,造成欠税责任不明。
3、一些纳税人税法观念淡薄,纳税意识较差,有意拖欠税款。
一些企业误认为欠税不同偷税、抗税、骗税,不属违法行为,在概念上将欠税等同一般债务。
4、税收法规执行不到位,征管不力、执法不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欠税的治理。
清理和控制欠税的方法和建议
1、认真学习新《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欠税的清缴措施,是税务机关在欠税管理上的重大突破,它不仅进一步严格控制缓缴税款的审批权限,确定税款优先原则,还建立欠税清缴制度。
清理欠税措施和欠税管理制度,不仅要严格执行《征管法》,同时还涉及《破产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
2、加大清缴欠~度,建立管理目标责任制。
欠税顽症需要标本兼治,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新时期治税思想,“法治”是首位,依法治税是新时期税收工作的客观需要。
种种欠税的存在,有主观因素,又有客观因素,税务机关通过税收计划把欠税列入任务、对欠税实行“以票管税”、税务内部欠税率考核、有转移逃避嫌疑可冻结帐户、扣押变卖货物,能从根本上杜绝欠税现象的发生。
3、明确征收、管理、稽查的职责,正确实施新《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权力。
税务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执法权,实施行政措施时享有优先权,在职务上有优先处置权,可以依法对欠税人进行处理,还可以获得社会协助权。
强化滞纳金制度,对于纳税人新欠、旧欠、死欠,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实施行政预防、行政制止、行政执行“三位一体”体制,建立全天候预警系统。
4、加大宣传力度,建立欠税公告机制。
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工具,通过互联网,创建税收网站网页,对欠税人的情况公开曝光;一方面有利于公开曝光和各种欠税违法现象,宣传税法,弘扬纳税光荣正气;另一方面有利于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忠于职守,廉洁高效,提高工作效率。
《征管法》对欠税实行定期公告制度,既是税务机关的职权,又是税务机关职责,采取定期公告制度,是税务机关对欠税的纳税人采取法律措施的前提。
通过定期公告,税务机关拓宽与工商、公安、银行、司法机关等部门的信息情况交流渠道,为共同制定护税协税措施和办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5、建立健全内部目标责任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
设置专门管理欠税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办理延缓税款、清理欠税工作。
对欠税管理,长期是税务机关征管中最薄弱环节,由于受税收任务型的影响,在缓缴审批和欠税清缴上,管理不严,措施不力,责任不明。
应以新《征管法》为契机,建立健全各项目标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岗位职责;对欠税管理做到“事前有防范、事中有检查、事后有监督”的规范程序和方法,实行个人过错追究。
如在缓缴申请审批中,是否对缓缴后的纳税人应税能力的预测、调查;是否对不符合条件予以上报审批;年度欠税率过高是否管理造成;清欠措施不当或侵权,造成侵权赔偿是否是行政管理不善造成;在追究领导责任的同时也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过错责任。
6、实行综合治理、饱和式监督。
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它与各级政府息息相关,不仅要取得政府支持,还应当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参与下,制定由各职能部门参加的相关办法措施,使欠税清缴工作有根本性的改观,如用人、用地、资金信贷、商务考查、投资环境优惠上,从严把关,督促纳税人清缴税款,同时税务征、管、查各部门应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及时掌握欠税动态,全方位的对欠税采取“票上管、网上查、下户摸、上门催”的态势,使欠税人意识到欠税对企业带来不是政策的优惠,而会带来负面影响。
长期以来,企业欠税一直是税收工作的一大难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小型国有、集体、私人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倒闭,一旦造成欠税,往往转变为陈欠,死欠,使税款流失,难以追缴。
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造成税务行政执法操作难,不利于税务部门依法治税和提高征管质量。
企业欠税的特点和原因主要
1、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开放,企业竞争更为激烈。
部分企业生产工艺和产品陈旧,企业为了自身发展的需要,扩大经营规模,加快产品技改,投入了大量资金,使自有资金相对减少,难以及时缴纳税款。
企业资金的匮乏是产生欠税的重要因素之一。
2、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形成的欠税转移。
企业倒闭、破产、兼并、联营等经营行为极不规范,造成欠税责任不明。
3、一些纳税人税法观念淡薄,纳税意识较差,有意拖欠税款。
一些企业误认为欠税不同偷税、抗税、骗税,不属违法行为,在概念上将欠税等同一般债务。
4、税收法规执行不到位,征管不力、执法不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欠税的治理。
清理和控制欠税的方法和建议
1、认真学习新《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欠税的清缴措施,是税务机关在欠税管理上的重大突破,它不仅进一步严格控制缓缴税款的审批权限,确定税款优先原则,还建立欠税清缴制度。
清理欠税措施和欠税管理制度,不仅要严格执行《征管法》,同时还涉及《破产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
2、加大清缴欠~度,建立管理目标责任制。
欠税顽症需要标本兼治,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新时期治税思想,“法治”是首位,依法治税是新时期税收工作的客观需要。
种种欠税的存在,有主观因素,又有客观因素,税务机关通过税收计划把欠税列入任务、对欠税实行“以票管税”、税务内部欠税率考核、有转移逃避嫌疑可冻结帐户、扣押变卖货物,能从根本上杜绝欠税现象的发生。
3、明确征收、管理、稽查的职责,正确实施新《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权力。
税务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执法权,实施行政措施时享有优先权,在职务上有优先处置权,可以依法对欠税人进行处理,还可以获得社会协助权。
强化滞纳金制度,对于纳税人新欠、旧欠、死欠,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实施行政预防、行政制止、行政执行“三位一体”体制,建立全天候预警系统。
4、加大宣传力度,建立欠税公告机制。
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工具,通过互联网,创建税收网站网页,对欠税人的情况公开曝光;一方面有利于公开曝光和各种欠税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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