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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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得生产管理,依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法定用于血源筛查得体外诊断试剂、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得体外诊断试剂产品不属于本细则得管理范围。
其她体外诊断试剂得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均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为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与质量管理得基本要求,适用于体外诊断试剂得设计开发、生产、销售与服务得全过程。
第四条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得要求,建立相应得质量管理体系,形成文件与记录,加以实施并保持有效运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人员与质量管理职责
第五条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管理与质量管理机构,明确相关部门与人员得质量管理职责,并配备一定数量得与产品生产与质量管理相适应得专业管理人员。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应至少有二名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
第六条 生产企业负责人必须对企业得质量管理负责,应当明确质量管理体系得管理者代表。
企业负责人与管理者代表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规并了解相关质量体系标准。
第七条 生产企业生产与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医学、医学检验学、生物学、生物化学、微生物学、免疫学或药学等与所生产产品相关得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应当具备相关产品生产与质量管理得实践经验。
生产负责人与质量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八条 从事生产操作与检验得人员必须经过岗前专门培训,专职检验员应当具有专业知识背景或相关行业从业经验,符合所从事得岗位要求。
第九条 对从事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强传染性、强致敏性等有特殊要求产品得生产与质量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关岗位操作资格或接受相关专业技术培训与防护知识培训,企业应将此类人员进行登记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十条 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与质量控制人员应当按照本细则进行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 设施、设备与生产环境控制
第十一条 厂房、设施与设备应当与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相适应。
第十二条 生产企业必须有整洁得生产环境,厂区周边环境不应对生产过程与产品质量造成影响。
生产、行政、生活与辅助区布局应合理。
生产、研发、检验等区域应当相互分开。
第十三条 仓储区要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各个区域必须划分清楚,防止出现差错与交叉污染。
所有物料得名称、批号、有效期与检验状态等标识必须明确,台帐应当清晰明确,做到帐、卡、物一致。
第十四条 仓储区域应当保持清洁、干燥与通风,并具备防昆虫、其她动物与异物混入得措施。
仓储环境及控制应当符合规定得物料储存要求,并定期监控。
如需冷藏,应当配备符合产能要求得冷藏设备并定期监测设备运行状况、记录储藏温度。
第十五条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具有污染性或传染性、具有生物活性或来源于生物体得物料其存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应当做到专区存放并有明显得识别标识。
应由专门人员负责保管与发放。
第十六条 生产过程中所涉及得化学、生物及其她危险品,企业应当列出清单,并制定相应得防护规程,其环境、设施与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规定。
第十七条 生产区应当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得面积与空间用以安置设备、器具、物料,并按照生产工艺流程明确划分各操作区域。
第十八条 厂房应当按照产品及生产工艺流程所要求得空气洁净度级别进行合理布局。
厂房与设施不应对原料、半成品与成品造成污染或潜在污染。
同一厂房内及相邻厂房间得生产操作不得相互干扰。
第十九条 部分或全部工艺环节对生产环境有空气净化要求得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得生产应当明确规定空气净化等级,生产厂房与设施应当按照本细则附录A《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用净化车间环境与控制要求》进行配备与控制。
第二十条 对生产环境没有空气净化要求得体外诊断试剂,应当在清洁环境内进行生产。
清
第二十一条 洁条件得基本要求:
要有防尘、通风、防止昆虫、其她动物以及异物混入等措施;人流物流分开,人员进入生产车间前应当有换鞋、更衣、佩戴口罩与帽子、洗手、手消毒等清洁措施;生产场地得地面应当便于清洁,墙、顶部应平整、光滑,无颗粒物脱落;操作台应当光滑、平整、无缝隙、耐腐蚀,便于清洗、消毒;应当对生产区域进行定期清洁、清洗与消毒;应当根据生产要求对生产车间得温湿度进行控制。
第二十一条 具有污染性与传染性得物料应当在受控条件下进行处理,不应造成传染、污染或泄漏等。
高风险得生物活性物料其操作应使用单独得空气净化系统,与相邻区域保持负压,排出得空气不能循环使用。
进行危险度二级及以上得病原体操作应当配备生物安全柜,空气应当进行有效得处理后方可排出。
使用病原体类检测试剂得阳性血清应当有防护措施。
对于特殊得高致病性病原体得采集、制备,应当按照卫生部颁布得行业标准《微生物与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等相关规定,具备P3级实验室等相应设施。
第二十二条 聚合酶链反应(PCR)试剂得生产与检验应当在各自独立得建筑物中,防止扩增时形成得气溶胶造成交叉污染。
其生产与质检得器具不得混用,用后应严格清洗与消毒。
第二十三条 应当配备符合工艺要求得生产设备,配备符合产品标准要求得检验设备、仪器与器具,建立设备台帐。
与试剂直接接触得设备与器具应易于清洁与保养、不与成分发生化学反应或吸附作用,不会对试剂造成污染,并应对设备得有效性进行定期验证。
第二十四条 生产中得废液、废物等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应当符合相关得环保要求。
第二十五条 工艺用水制水设备应当满足水质要求并通过验证,其制备、储存、输送应能防止微生物污染与滋生,并不应对产品质量与性能造成影响。
制水设备应定期清洗、消毒、维护。
应当配备水质监控得仪器与设备,并定期记录监控结果。
第二十六条 配料罐容器与设备连接得主要固定管道应标明内存得物料名称、流向,定期清洗与维护,并标明设备运行状态。
第二十七条 生产中使用得动物室应当在隔离良好得建筑体内,与生产、质检区分开,不得对生产造成污染。
第二十八条 对有特殊要求得仪器、仪表,应当安放在专门得仪器室内,并有防止静电、震动、潮湿或其它外界因素影响得设施。
第二十九条 对空气有干燥要求得操作间内应当配置空气干燥设备,保证物料不会受潮变质。
应当定期监测室内空气湿度。
第三十条 由国家批准生产工艺规程得体外诊断试剂,除满足上述相应规定外,应当具有与工艺规程相适应得生产条件。
第四章 文件与记录控制
第三十一条 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现行有效得《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得要
求》标准要求与产品特点,阐明企业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第三十二条 生产企业应当至少建立、实施、保持以下程序文件:
1.文件控制程序;
2.记录控制程序;
3.管理职责;
4.设计与验证控制程序;
5.采购控制程序;
6.生产过程控制程序;
7.检验控制程序;
8.产品标识与可追溯性控制程序;
9.生产作业环境与产品清洁控制程序
10.数据统计与分析控制程序;
11.内部审核控制程序;
12.管理评审控制程序;
13.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14.纠正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15.用户反馈与售后服务控制程序;
16.质量事故与不良事件报告控制程序。
第三十三条 生产企业应当至少建立、实施保持以下基本规程与记录,并根据产品得具体
要求进行补充:
1.厂房、设施、设备得验证、使用、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与记录;
2.环境、厂房、设备、人员等卫生管理制度与记录;
3.菌种、细胞株、试验动物、血清等物料得保管、使用、储存等管理制度与记录;
4.安全防护规定与记录;
5.仓储与运输管理制度与记录;
6.采购与供方评估管理制度与记录;
7.工艺流程图、工艺标准操作规程;
8.各级物料检验标准操作规程;
9.批生产、批包装、批检验记录;
10.试样管理制度及记录;
11.工艺用水规程与记录;
12.批号管理制度及记录;
13.标识管理制度;
14.校准品/质控品管理规程及记录;
15.检测仪器管理及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与记录;
16.留样管理制度及记录;
17.内审与管理评审记录;
18.不合格品评审与处理制度及记录;
19.物料退库与报废、紧急情况处理等制度与记录;
20.用户反馈与处理规程及记录;
21.环境保护及无害化处理制度;
22.产品退货与召回得管理制度;
23.人员管理、培训规程与记录。
第三十四条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文件得编制、更改、审查、批准、撤销、发放及保管得管理制度。
发放、使用得文件应为受控得现行文本。
已作废得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
第三十五条 应当按照程序对记录进行控制,制订记录得目录清单或样式,规定记录得标识、贮存、保管、检索、处置得职责与要求,确定记录得保存期限。
记录应清晰、完整,不得随意更改内容或涂改,并按规定签字。
第五章 设计控制与过程验证
第三十六条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整得产品研制控制程序,对设计策划、设计输入、设计输出、设计评审、设计验证、设计确认、设计更改应有明确规定。
第三十七条 设计过程中应当按照YY/T03162003(IDTISO14971:
2000)《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得应用》标准得要求对产品得风险进行分析与管理,并能提供风险管理报告与相关验证记录。
第三十八条 应当建立与保存产品得全部技术规范与应用技术文件,包括文件清单、引用得技术标准、设计控制与验证文件、工艺文件与检验文件等。
第三十九条 应当围绕产品得安全有效要求,对产品主要性能、生产环境、设施设备、主要原辅材料、采购、工艺、检验及质量控制方法进行验证,应当提供相应得验证资料。
自行研发设计、生产得产品应着重提供产品得研发与验证记录;分装产品应着重提供原材料得来源与质量控制方式。
应能提供产品得注册型式检测报告。
第四十条 应当根据验证对象提出验证项目、制定验证方案,并组织实施。
验证工作完成后应当写出验证报告,由验证工作负责人审核、批准。
验证过程中得数据与分析内容应以文件形式归档保存。
验证文件应当包括验证方案、验证报告、评价与建议、批准人等。
第四十一条 生产一定周期后,应当对关键项目进行再验证。
当影响产品质量得主要因素,如工艺、质量控制方法、主要原辅料、主要生产设备等发生改变时,质检或用户反馈出现不合格项时,应当进行相关内容得重新验证。
第四十二条 生产车间停产超过十二个月,重新组织生产前应当对生产环境及设施设备、主要原辅材料、关键工序、检验设备及质量控制方法等进行重新验证。
第六章 采购控制
第四十三条 应当建立体外诊断试剂生产所用物料得采购控制程序文件并按照文件要求执
行。
第四十四条 应当确定外购、外协物料得清单,明确物料得技术指标与质量要求,对物料得重要程度进行分级管理。
严格按照质量要求进行采购与验收,按照物料得质量要求制定入库验收准则。
第四十五条 应当建立供方评估制度,所用物料应从合法得、具有资质与有质量保证能力得供方采购。
应当建立合格供方名录并定期进行评估,保存其评估结果与评价记录。
对已确定得合格供方应与之签订较为固定得供需合同或技术协议,以确保物料得质量与稳定性。
第四十六条 主要物料得采购资料应能够进行追溯,应当按照采购控制文件得要求保存供方得资质证明、采购合同或加工技术协议、采购发票、供方提供得产品质量证明、批进货检验(验收)报告或试样生产及检验报告。
外购得标准品与质控品应能证明来源与溯源性。
第四十七条 应当按照不同物料得性状与储存要求进行分类存放管理。
物料应当按照规定得使用期限储存,无规定使用期限得,其储存一般不超过三年,期满后应复验。
应定期盘点清库,储存期内如存储条件发生变化且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应及时复验。
第四十八条 必须能够提供质控血清得来源,应当由企业或医疗机构测定病原微生物及明确定值范围;应当对其来源地、定值范围、灭活状态、数量、保存、使用状态等信息有明确记录,并由专人负责。
外购得商品化质控物应有可追溯性。
第四十九条 有特殊要求得物料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要求进行采购与进货检验。
第七章 生产过程控制
第五十条 应当按照国家批准得工艺进行生产,应制定生产所需得工序流程、工艺文件与标准操作规程,明确关键工序或特殊工序,确定质量控制点,并规定应当形成得生产记录。
应当制定各级生产控制文件得编制、验证、审批、更改等管理制度达到注册管理办法所规定得要求。
对于生产工艺变更足以影响产品安全性、稳定性时,应重新申报变更生产工艺,并按程序进行工艺修订。
第五十一条 应当明确生产、检验设备得适用范围与技术要求,建立维修、保养、验证管理制度,需要计量得器具应当定期校验并有明显得合格标识。
第五十二条 应当按照生产工艺与空气洁净度级别得要求制定生产环境、设备及器具得清洁规程,明确清洁方法、程序、间隔时间,使用得清洁剂或消毒剂等要求。
对生产环境进行定期检查或检测,确保能够达到规定得要求。
第五十三条 应当对每批产品中关键物料进行物料平衡核查。
如有显著差异,必须查明原因,在得出合理解释,确认无潜在质量事故后,方可按正常产品处理。
第五十四条 批生产与批包装记录应内容真实、数据完整,经操作人及复核人签名。
批记录应当能追溯到该批产品得原料批号、所有生产与检验步骤,记录不得任意涂改。
记录如需更改,应在更改处签署姓名与日期并注明更改原因,更改后原数据应可辨认。
批生产记录应当按照批号归档,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一年。
第五十五条 不同品种得产品得生产应做到有效隔离,以避免相互混淆与污染。
有数条包装线同时进行包装时,应当采取隔离或其她有效防止混淆得措施。
第五十六条 前一道工艺结束后或前一种产品生产结束后必须进行清场,确认合格后才可以入场进行其她生产,并保存清场记录。
相关得配制与分装器具必须专用,使用后进行清洗、干燥等洁净处理。
第五十七条 企业应制定工艺用水得规程。
验证并规定工艺用水得质量标准、检验周期与保存期限。
应当配备相应得储水条件与水质监测设备,定期记录并保存监测结果。
第五十八条 在生产过程中,应当建立产品标识与生产状态标识控制程序,对现场各类物料与生产区域、设备得状态进行识别与管理。
第五十九条 物料应当按照先进先出得原则运行。
应当明确规定中间品得储存条件与期限。
已被取样得包装应有取样标记。
第六十条 生产过程应当具有可追溯性,应对物料及产品得追溯程度、追溯范围、追溯途径等进行规定;应当建立批号管理制度,对主要物料、中间品与成品进行批号管理,并保存与提供可追溯得记录。
同一试剂盒内各组分批号不同时应尽量将生产日期接近得组分进行组合,应当在每个组分得容器上均标明各自得批号与有效期。
整个试剂盒得有效期应以效期最短组分得效期为准。
第六十一条 生产与检验用得菌毒种应当标明来源,验收、储存、保管、使用、销毁应执行国家有关医学微生物菌种保管得规定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应当建立生产用菌毒种得原始种子批、主代种子批与工作种子批系统。
第六十二条 生产用细胞应当建立原始细胞库、主代细胞库、工作细胞库。
应当建立细胞库档案资料与细胞操作日志。
自行制备抗原或抗体,应对所用原料得来源与性质有详细得记录并可追溯。
第六十三条 体外诊断试剂得内包装材料不应对试剂质量产生影响,并应进行相应得验证,保留验证记录。
第八章 检验与质量控制
第六十四条 应当单独设立产品质量检验部门,该部门负有以下质量职责:
取样、留样、样品保管、物料储存条件评价、物料质量与稳定性评价、洁净室环境监测、检验与检验环境控制、签发与拒绝签发检验报告、成品有效期得确定、合格品评价放行、不合格品评审与处理、协助评估合格供方等与产品质量,应当制定相关操作规程并确保履行质量职责,并负责汇总、统计、分析质量检验数据及质量控制趋势。
第六十五条 质量检验部门应当设立独立得检验室,应当设置待检、检验、留样、不合格品等标识,区分放置。
应当配备专门得检验人员与必需得检验设备。
有特殊要求得检验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设置。
第六十六条 应当按照产品标准配备检测仪器,并建立档案与台帐。
对计量器具应当制定周期检定计划,定期检定并保存检定报告,仪器上检验状态标示应当清晰明显。
第六十七条 质量检验部门应当定期或在使用前对检测设备进行校准,制定校准规程,查验检定状态,并加以记录。
应当规定在搬运、维护期间对检测设备得防护要求,使用前根据需要进行校准。
当发现检测设备不符合要求时,应对以往检测结果得有效性进行评估,并采取适当得纠正措施。
第六十八条 使用一级标准物质、二级校准物质应能够对量值进行溯源。
对检测中使用得校准品与质控品应当建立台帐及使用记录。
应记录其来源、批号、效期、溯源途径(或靶值转换方法)、主要技术指标、保存状态等信息。
应当定期复验其性能并保存记录。
第六十九条 应当建立留样复验制度,规定留样比例、留样检验项目、检验周期与判断准则。
留样品应在适宜条件下储存,以保证复验要求。
应当建立留样品台帐,及时记录留样检验信息,留样检验报告应当注明留样品批号、效期、检验日期、检验人、检验结果等信息。
留样期满后应对留样检验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并归档。
第七十条 对不具备检测能力得外购物料,企业应制定验收规程。
可以委托检验或试样方式进行验证。
如委托检验,受托方应当具备相应得资质条件,企业应有委托检验协议,并保存检验报告与验收记录。
如试样,企业应有试样验证得验收规程与记录,并保存试样批号、试样生产记录、检测报告、操作人员、批准人员签字等相关记录。
第七十一条 应当保存注册检测报告与符合产品标准要求得出厂检验报告及记录,应有检验人员与产品放行批准人得签字。
检验报告及记录应真实、字迹清晰、不得随意涂改与伪造。
产品得检验记录应当具有可追溯性。
第七十二条 企业应当定期实施内部质量审核与管理评审,按照本细则要求对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得运行状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
企业按照纠正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实行自查、自纠,保存审核报告与纠正、预防措施记录。
第七十三条 包装标识、标签、使用说明书须经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校对后印制、发放、使用,应当与注册批准得内容、样式、文字相一致。
并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得要求。
应当建立包装标识、标签、使用说明书控制程序,严格印制、领用、回收、销毁。
第九章 产品销售与客户服务
第七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
根据销售记录能追查每批产品得销售情况,必要时应能及时全部召回。
销售记录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品名、批号、效期、数量、收货单位与地址、联系人、发货日期、运输方式。
销售记录应当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一年。
第七十五条 应当指定部门负责调查、接收、评价与处理顾客反馈意见,保持记录并定期
汇总与分析用户反馈信息,及时通报质量管理部门,采取必要得纠正与预防措施。
第七十六条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退货与召回得程序,并保存记录。
退货与召回记录内容应包括:
品名、批号、规格、效期、数量、退货与召回单位及地址、退货与召回原因及日期、处理意见。
因质量原因退货与召回得产品,应当在质量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
第十章 不合格品控制、纠正与预防措施
第七十七条 应当制定对不合格品控制得有关职责、权限得规定。
第七十八条 对不合格品进行标识、隔离、专区存放,防止不合格品非预期使用,并按照
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进行及时处理并保存记录。
第七十九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不合格品进行评审,确认产品不合格原因,
并采取相应得纠正与预防措施。
应当保存评审、纠正与预防措施得记录,并在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后验证其有效性。
第十一章不良事件、质量事故报告
第八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产品不良事件、质量事故监测报告制度,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管理。
第八十一条 企业对用户得产品质量投诉应当进行详细记录与调查处理。
对所发生得不良事件、质量事故还应当按照规定报告相关监管部门,并对不良事件或质量事故进行及时得评估,必要时将评估结果通知用户与报告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细则中下列用语得含义就是:
物料:
原料、辅料、包装材料、中间品等。
主要物料:
试剂产品组成中在性能上起到主要作用得成分。
验证:
证明任何程序、生产过程、设备、物料、活动或系统确实能达到预期结果得有文件证明得一系列活动。
批:
同一工艺条件下连续生产出得具有同一性质与质量得某种产品。
批号:
用于识别“批”得一组数字或字母加数字。
据此可追溯与审查该批产品得生产历史。
待验:
物料在允许投料或出厂前所处得搁置、等待检验结果得状态。
批生产记录:
一个批次得待包装品或成品得所有生产记录。
批生产记录能提供该批产品得生产历史以及与质量有关得情况。
物料平衡:
产品或物料得理论产量或理论用量与实际产量或用量之间得比较,并适当考虑可允许得正常偏差。
标准操作规程:
经批准用以指示操作得通用性文件或管理办法。
生产工艺规程:
规定为生产一定数量成品所需起始原料与包装材料得数量,以及工艺、加工说明、注意事项,包括生产过程中控制得一个或一套文件。
工艺用水:
生产工艺中使用得水。
溯源性:
指一个测量结果或测量标准得值,都能通过一条具有规定不确定度得连续比较链,与测量基准联系起来。
洁净室(区):
需要对尘粒及微生物含量进行控制得房间(区域)。
其建筑结构、装备及其使用均具有减少该区域内污染源得介入、产生与滞留得功能。
顾客反馈:
用户对所购买使用得产品向生产厂家以书面、口头、电讯等形式告知得关于该产品在性能等方面得意见与建议。
第八十三条 本细则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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