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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用工条约例文doc
2017年劳务用工协议书
协议书是社会生活中,协作的双方或数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双方或数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定的书面材料。
协议书是契约文书的一种。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2017年劳务用工协议书,欢迎大家阅读!
2017年劳务用工协议书【1】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因工作需要,甲方聘用乙方从事大棚蔬菜生产劳务,根据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共同执行。
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用工约定:
1、劳务用工协议期满,如甲方继续留用乙方,可续签协议。
甲方不再留用,劳务用工协议即终止;
2、劳务协议期内乙方要求辞职,应提前十五日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甲方。
三、工作职责:
1、乙方要听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服从分配,按甲方确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
2、乙方要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规定。
做到遵章守纪保证出勤;
3、乙方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4、乙方在聘用期间不得损害甲方利益,出于个人行为而给甲方带来经济损失的,乙方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四、工作时间: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执行每日8小时工作制。
需加班的,甲方将按《劳动法》的规定予以支付相应报酬;
2、乙方必须在规定的劳动日数出满勤,缺勤者必须提前一天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甲方请假,否则按旷工处理(旷工者每个工作日扣发20元工资);
3、凡缺勤者均扣发当日工资,但缺勤休假不得超过天,凡超过者,按不胜任岗位工作予以解除劳务协议;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应根据工作需要,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工具和劳保用品,乙方调出时需将劳动工具归还甲方;
2、甲方不得无理或以不正当理由解聘乙方;
3、甲方在此期间应主动对乙方进行技术培训和指导;
4、甲方应对此期间乙方的工伤事件负相应的责任;
六、劳动报酬:
1、甲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
2、执行定时工作制的乙方为甲方工作,甲方每日应以不少于40元人民币支付给乙方;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解除本协议
1、乙方违反甲方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
2、因乙方失职,给甲方利造成损失的;
3、不服从分配,有违法、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4、不执行《岗位责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
5、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6、乙方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7、甲方宣告解散的;
八、其它:
1、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根据情况给予经济补偿;
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3、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修订和补充;
4、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017年劳务用工协议书【2】
甲方(劳务派遣企业)全称:
_____
单位类型:
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_______
乙方(职工)姓名:
_____________
性别: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甲方愿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保障乙方休息、休假;乙方愿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劳动义务,提高职业技能,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一、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采用下列方式确定:
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始,以完成工作任务或与实际用工单位的协议终止为合同终止期限。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1.甲方派遣乙方在_____(实际用工单位)的_____岗位从事_____工作,乙方同意按实际用工单位书面公布的工作内容和岗位要求,按时完成合理定额,并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2.乙方应当积极参加实际用工单位的职业技能培训,努力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工作要求。
3.实际用工单位因生产经营或调整劳动组织需要,需要调整或调动乙方工作岗位的,应由甲方征求乙方的意见,并与乙方协商一致。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方监督实际用工单位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并合本单位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约定乙方每天工作不超过_____小时,每周(月)工作不超过__________小时。
2.实际用工单位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安排补休,加班工资由实际用工单位直接发放,不包括在劳务费中。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监督实际用工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规程和标准,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有权拒绝实际用工单位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2.乙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甲方及实际用工单位负责及时救治,并按规定时间为乙方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保障乙方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及相关待遇。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保证其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和相应的医疗待遇。
五、劳动报酬
乙方工资由甲方按实际用工单位提供的算清单每月_____日代发。
由于实际用工单位未及时支付到帐的,由甲方先行垫付,并由甲方向实际用工单位按双方协议追偿。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
1.甲乙双方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代扣代缴。
2.甲方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乙方监督。
乙方有权按照规定查询个人的缴费记录。
3.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和双方约定的福利待遇。
七、劳动纪律
1.甲方应依法建立劳务派遣规章制度,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予以公布;未依法建立或未予以公布的规章制度,对乙方无约力。
2.乙方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实际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实际用工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行为的,甲方有权予以辞退。
八、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1.甲方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派遣乙方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的,应与实际用人单位约定由其承担或部分承担甲方对乙方的义务,并将约定内容书面告知乙方。
实际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承担对乙方义务的,由甲方承担对乙方的义务,实际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出现劳动合同依法可以中止履行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履行。
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
中止履行情况消失,双方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合同条件的,应当继续履行;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合同终止。
合同中止时间不计人劳动合同期限。
3.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书面形式变更。
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在收到之日起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
4.本合同应当依法解除和终止。
双方依法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当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在乙方履行完必要手续的_____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乙方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同时,甲方应当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等相关费用。
九、双方需要约定的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违约资任
1.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2)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的违约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劳动争议的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仲裁的一方须在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书面申请。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合同未尽事宜,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没有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解决。
合同履行期间,所定条款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应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十三、甲方应当自在乙方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与乙方签订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对生效的时间或者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同时以中、外文书写的劳动合同文本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劳动合同文本为准。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应当自本合同签订或者鉴证之日起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本合同文本交付乙方,不得扣押。
甲方:
(盖章)_____________乙方:
(盖章)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上诉人(原审原告):
梁桂芬,女,汉族,1991年12月14日出生,住(略)。
系劳尧之女。
法定代理人:
劳尧,基本情况同上。
上述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
劳浩发,男,汉族,1957年11月7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
地址:
佛山市大福南路6号。
法定代表人:
林邦彦,区长。
委托代理人:
陈娟娟,禅城区法制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
黄吉亮,禅城区法制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劳尧、梁桂芬因诉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佛禅法行初字第7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的事实:
原告劳尧、梁桂芬的户籍在佛山市禅城区澜石街道办事处番村管理红星村。
2004年4月6日原告作为申请人共同不服被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澜石街道办事处于2003年10月8日作出的禅澜办发[2003]1号《关于印发〈澜石街道关于深化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并以该《通知》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之精神,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由,向被告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提交了书面行政复议申请,请求:
1.将上述禅府[2003]1号《通知》第二节第一条第一款更正为“各村在第一次界定原始股东资格前已经出嫁,当时其户口仍留在本村的妇女,从1994年开始享有股东资格和股份分配……。
”2.请求确认申请人从1994年开始享有股东资格和股份分配。
3.请求确认申请人从1994年—2002年的股份分配的利息。
4.请求确认原告享有与村民同等的一切权利。
被告经审查认为:
1.佛山市禅城区澜石街道办事处发出的禅澜办发〔2003〕1号《关于印发〈澜石街道关于深化农村股份合作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是政府派出机构对其辖区内各村委会进行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提出的意见,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广东省农村社区经济组织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集体收益分配属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自治范围,对于申请人是否应当享有股东资格和股份分配的权利,行政机关依法不得干预,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六、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佛禅府复决〔2004〕22号《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
原告不服,于2004年7月2日提起诉讼。
原审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规定和第十九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的规定,原告主张的确认其享有股东资格和股份分配等,依法均是村民委员会自治范围内事项。
该法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的规定又表明:
基层政权组织只是依法指导、支持、帮助、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和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而不是直接介入干涉村民的依法自治,对此,政府的文件和政府的领导、管理、监督职责仅是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大会是村民自治活动中民主决策的主要自治形式,在本村重大问题的决策和管理上具有最高权威性。
因此,佛山市禅城区澜石街道办事处没有职权处理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即原告请求的事项不属于佛山市禅城区澜石街道办事处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又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上述规定表明,当事人认为其权利受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以及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可以一并提起行政复议,但该规范性文件必须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的影响。
佛山市禅城区澜石街道办事处作出的禅澜办发[2003]1号《关于印发〈澜石街道关于深化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是澜石街道办事处为贯彻落实《佛山市禅城区农业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意见》,进一步深化澜石街道办农村股份制改革的不具强制力的行政指导意见,是政府依法履行指导、支持、帮助职能的体现,并未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而原告的股东资格和股份分配最终是由股份社的章程予以确定。
而原告所申请的请求事项并不是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因而不属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书面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其行为并无不当。
但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后,未能在法定期限五日内进行审查,逾期作出决定不予受理,程序上有瑕疵,但尚不足以影响该决定的效力。
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佛禅府复决[2004]22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
(一)项的规定,判决:
维持被告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佛禅府复决[2004]22号《不予受理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上诉人劳尧、梁桂芬不服原判,提起上诉称:
1.禅澜办发[2003]1号《关于印发〈澜石街道关于深化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违反法律法规,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七十七、七十八条的规定,向被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是合法的,被上诉人没有经过调查了解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错误。
2.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的诉讼程序,蔑视两级法院生效的多份裁判文书,对法律、法规文件及其他证据事实一概不予采纳。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等法律法规赋予了镇(街道)人民政府对村民自治的监督职权,对村民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镇人民政府有职责责令其纠正,故上诉人申请的事项属于被上诉人的法定职责,应予受理。
4.原审法院存在超审限审理和违反证据规则等违法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
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佛禅府复决[2004]22号《不予受理决定书》。
被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答辩称:
1.我府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没有实际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是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故我府不应成为被上诉人。
2.因禅澜办发[2003]1号《关于印发〈澜石街道关于深化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是不具有行政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的关系和纠纷的性质属于民事调整范围,行政机关依法应不得干预,故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复议申请范围,我府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是合法的。
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查,原审法院经庭审质证而认定的证据合法有效,可以证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上诉人劳尧、梁桂芬主张确认其享有股东资格和股份分配等,依法均是村民委员会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又明确规定基层政权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基层政权只能依法对村民开展自治活动进行指导、支持和帮助。
由此可见,佛山市禅城区澜石街道办事处对上诉人申请的事项没有法定职责,且禅澜办发[2003]1号《关于印发〈澜石街道关于深化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是不具有行政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并未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上诉人的股东资格和股份分配最终由股份社的章程予以确定,故禅澜办发[2003]1号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形。
被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但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未能在法定的五日期限内进行审查,逾期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程序上存在瑕疵,应予指正。
上诉人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被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对上诉人的复议申请应予受理。
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只是概括性地规定农民可以向人民政府提出合理要求,人民政府应及时答复以及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农民权益的,农民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但具体应否受理,还须人民政府根据行政复议法进行甄别。
而本案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被上诉人已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书》予以答复,故上诉人的该项主张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10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谢少清
审判员杨小芸
代理审判员周刚
二○○五年四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郭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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