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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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
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目录
总说明
一、《省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简称“计价规”)的规定,以建设部1995年《全国统筑工程基础定额(土建工程)》和《全国统筑工程量计算规则》为基础,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编制的。
二、本标准的作用:
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的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和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编制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指标)、估算指标的基础;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的参考。
三、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四、本标准是根据正常施工条件和目前多数建筑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并结合合理的工期、工艺、劳动组织编制的;是依据现行的设计规和施工验收规、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等国家标准编制的。
本标准实行动态管理,随着时间的推移,实际消耗量与本标准如有差异,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批准,可以调整。
五、本标准中规定机械操作的项目,实际采用人工操作时也不换算。
工作容说明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在本标准中已考虑。
六、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
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
其中基本用工,以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为基础计算,缺项部分参考现行定额与实际调查资料计算。
七、人工工资单价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价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八、建筑材料的消耗量均按合格产品编制。
九、建筑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材料预算价格系指材料由来源地到达工地仓库(或工地材料堆放地)的全部费用之和。
十、建筑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消耗量包括了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现场堆放损耗、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
十一、因场地狭小等特殊情况造成材料或小型构件地面水平运距超过80M者,或发生二次转运者,其费用依据表1规定计算,并对运距计算作以下规定:
其超运距按场材料实际运距减去80m计算;实际运距计算,以取料中心点为起点,以建筑物外围地面使用点、建筑物入口处或材料堆放中心为终点(有垂直运输者,以斜道口或机械吊处为终点)。
表1材料场二次搬运用工与运输损耗
序号
材料名称
单位
二次搬运工(工日)
二次运损
(%)
运距50m以
运距每超50m
1
标准砖
千块
0.39
0.06
0.40
2
粘土平瓦、水泥瓦
千块
0.44
0.06
0.40
3
砼(煤渣)空心砌块
m3
0.12
0.02
0.40
4
石棉大波瓦
100
0.38
0.03
0.40
5
大波瓦
100
0.81
0.06
0.40
6
水泥
吨
0.14
0.03
0.40
7
石灰
吨
0.27
0.04
0.50
8
石灰膏
m3
0.45
0.03
0.50
9
砂
m3
0.16
0.04
0.50
10
碎(砾)石
m3
0.21
0.04
0.50
11
毛石、块石
m3
0.20
0.05
0.40
12
木材
m3
0.111
0.01
13
钢筋
吨
0.25
0.02
14
钢筋砼构件200kg以/件
m3
0.51
0.05
0.20
15
钢筋砼构件500kg以/件
m3
0.61
0.05
0.20
16
金属材料、铁件(钢筋以外)
吨
0.28
0.02
17
成型钢筋
吨
0.24
0.02
18
金属构件
吨
0.21
0.02
19
金属构件500kg以/件
吨
0.21
0.02
20
金属构件1000kg以/件
吨
0.30
0.03
十二、预制砼构件制作、运输、安装损耗率,按表2计算后并入构件工程量。
计算制作损耗时应包括制作废品率、运输堆放损耗与安装(打桩)损耗,计算运输损耗时则应包括运输堆放损耗与安装(打桩)损耗。
现场就位预制构件不需要运输者,不得计算运输堆放损耗。
表2预制砼构件制作、运输、安装损耗率
构件名称
制作废品率
运输堆放损耗
安装(打桩)损耗
各类预制钢筋砼构件
0.2%
0.8%
0.5%
预制钢筋砼桩
0.1%
0.4%
1.5%
十三、模板、脚手架材料,包括25km以的场外运输。
十四、定额中的锯材是指经过加工的木材,包括板材和方材,未经过加工的指原条或者原木。
十五、挖土机挖土、机械打桩与构件吊装,由施工场地土质松软,作业机械在铺钢路基箱的条件下操作时,钢路基箱的租赁费、安拆移动费和进(出)场费另行计算。
十六、预制钢筋砼构件与金属构件安装,按机械回转半径15m以距离计算的,如因施工场地狭小,当构件无法一次运至吊装机械回转半径围而造成构件二次搬运时,所发生的费用按以下规定计算:
机械运转的,按汽车运输1KM计算;人工运转的,按表1搬运用工计算。
十七、本消耗量标准砂浆按现场搅拌编制,如采用干混砂浆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1.基坑支护(土钉、锚杆)、砖石砌筑、屋面与防水、室外附属、构筑物等工程对应子目人工乘以0.9系数,机械台班不变。
2.材料消耗量换算:
预拌砌筑砂浆按消耗量现拌砂浆用量每m3折合1.7t干混砂浆;预拌抹灰砂浆按消耗量现拌砂浆用量每m3折合1.65t干混砂浆。
十八、消耗量标准中××以包括本身,××以外不包括本身。
十九、用量少、占材料比重小的次要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
其他材料费按本标准第二章至第十章中的材料费乘以3%计取其他材料费。
建筑面积计算规
1总则
1.0.1为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
1.0.2本规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
1.0.3建筑面积计算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1.0.4建筑面积计算除应遵循本规,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的规定。
2术语
2.0.1层高: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2自然层: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架空层:
建筑物深基础或坡地建筑吊脚架空部位不回填土石方形成的建筑空间。
2.0.4走廊:
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
2.0.5挑廊:
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2.0.6檐廊:
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出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2.0.7回廊:
在建筑物门厅、大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形走廊。
2.0.8门斗:
在建筑物出入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等作用的建筑过渡空间。
2.0.9建筑物通道:
为道路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建筑空间。
2.0.10架空走廊:
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在二层或二层以上专门为水平交通设置的走廊。
2.0.11勒脚:
建筑物的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
2.0.12围护结构:
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2.0.13围护性幕墙:
直接作为外墙起围护作用的幕墙。
2.0.14装饰性幕墙:
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起装饰作用的幕墙。
2.0.15落地橱窗:
突出外墙面根基落地的橱窗。
2.0.16阳台:
供使用者进行活动和晾晒衣物的建筑空间。
2.0.17眺望间:
设置在建筑物顶层或挑出房间的供人们远眺或观察周围情况的建筑空间。
2.0.18雨篷:
设置在建筑物进出口上部的遮雨、遮阳篷。
2.0.19地下室: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
2.0.20半地下室: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
2.0.21变形缝:
伸缩缝(温度缝)、沉降缝和抗震缝的总称。
2.0.22永久性顶盖:
经规划批准设计的永久使用的顶盖。
2.0.23飘窗:
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
2.0.24骑楼:
楼层部分跨在人行道上的临街楼房。
2.0.25过街楼:
有道路穿过建筑空间的楼房。
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3.0.1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l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与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2利用坡屋顶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3.0.2单层建筑物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与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与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3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与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与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4多层建筑坡屋顶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净高不足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
3.0.5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与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与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6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m与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
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3.0.7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与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8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与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3.0.9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
层高在2.20m与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0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与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l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与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3.0.12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3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2.20m与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4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与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5建筑物的室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垃圾道、附墙烟囱应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
3.0.16雨篷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2.10m者,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7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8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9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20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应以高跨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其高低跨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
3.0.21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3.0.22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应按保温隔热层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3.0.23建筑物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面积计算。
3.0.24下列项目不应计算面积:
⑴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
⑵建筑物的设备管道夹层。
⑶建筑物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与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⑷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
⑸建筑物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⑹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室外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2.10m与以的雨蓬以与与建筑物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
⑺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
⑻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⑼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
4.建筑面积的补充规定
4.0.1入户花园的建筑面积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以栏杆栏板的底板外边线1.5m以部分,按1/2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第二部分以栏杆栏板的底板结构外边线超过1.5m部分按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4.0.2建筑物首层无围护结构的架空层按建筑物柱或墙所围尺寸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第一章土石方工程
说明
一、人工、机械土石方:
1.土壤分为普通土和坚土。
坚土包括中密、密实的碎石,中密、密实的砂土,密实粉土,坚硬、硬型的粘土;其他土壤为普通土。
2.岩体基本质量等级为V的,其体积的1/2执行IV级,其余1/2执行坚土。
3.挖土方地槽(坑)以与运土方,不分干土、湿土均执行本标准。
4.土(石)方体积均按天然密实体积计算。
回填土按压实后的体积计算。
5.土(石)方工程中,施工期间工作面发生的雨水积水排水费用,包括在冬雨季施工增加费中;其他排水费用,按实际计算。
二、人工土石方
1.如在挡土板支撑下挖土方,应按相应挖土方子目乘以系数1.35,支撑搭设前挖的部分土方不乘系数。
2.挖桩间土方(不包括人挖桩)人工乘以系数1.25;人工挖孔桩间挖土,其人工乘以系数1.10;土方工程量应扣除大于600mm直径的桩体积。
3.石方爆破是按炮眼法松动爆破编制的,不分明炮、闷炮,但闷炮的覆盖材料应另行计算。
4.石方爆破是按电雷管、导线导电起爆编制的,如采用火雷管爆破时,雷管应换算,数量不变。
扣除标准中的胶质导线,换为导火索,导火索的长度按每个雷管2.12m计算。
5.支挡土板项目分密撑和疏撑,不论挡土板采用何种材料均按本标准执行。
三、机械土石方
1、推土机推土、石渣或铲运机铲运土上坡,如果坡度大于5%时,其运距按坡度区段斜长乘下列系数计算。
坡度(%)
5~10
15以
20以
25以
系数
1.75
2.00
2.25
2.50
2、汽车、人力车上坡降效因素,已综合在相应的运输标准项目中,不再另行计算。
3、机械土(石)方工程量的90%执行机械挖土(石)子目,余下10%执行人工挖土(石)子目。
执行人工挖土方子目时,人工乘1.35系数;执行人工石方子目时不另乘系数。
4、推土机推土或铲运机铲土,土层平均厚度小于300mm时,推土机台班用量乘以系数1.20,铲运机台班用量乘以系数1.15。
5、推土机(或铲运机)推(或铲)未经压实的堆积土时,按普通土相应项目乘以系数0.87。
6、本标准中的爆破材料是按炮孔中无地下水、积水编制的,炮孔中若出现地下渗水、积水时,处理渗水或积水发生的费用另行计算。
另外,未计爆破时所需覆盖的安全网、草袋与架设安全屏障等设施,发生时另行计算。
7、机械上下行驶坡道土(石)方,合并在土(石)方工程量计算。
8、土(石)运输道路是按一、二、三类道路综合确定的,已考虑了运输过程中道路清理的人工,如需要铺筑材料时,另行计算。
9、建筑物地下室基础机械土(石)方,本标准是按自然地面6M深编制;自然地面以下超过6.0m深的工程量增加费用,按挖土且运距在1KM以项目乘以系数0.2。
10、桩基土方外运,执行普通土方外运子目,工程量按设计桩孔截面面积乘以成孔的土方部分深度以立方米计算;桩基石方外运,执行明挖出碴子目,工程量按设计桩孔石方部分体积以立方米计算。
11.不论采用何种规格挖掘机械,均按定额子目执行。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土方体积均以挖掘前的天然密实体计积计算(另有注明者除外)。
如为松散土方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普通土折松方乘以系数1.2;坚土折松方乘以系数1.25。
二、平整场地与辗压工程量,按下列规定计算:
㈠、人工平整场地是指建筑场地挖、填土方厚度在±30cm以与找平。
厚度超过±30cm时,其全部土方工程量按挖土方相应子目计算。
㈡、平整场地工程量按建筑物外墙外边线每边各加2m,以平方米计算。
㈢、建筑场地原土辗压以平方米计算,填土辗压按图示填土厚度以立方米计算。
三、挖掘沟槽、基坑土方工程量,按下列规定执行:
㈠、沟槽、基坑划分:
凡图示沟槽底宽在3m以,且沟槽长大于槽宽3倍以上的为沟槽;沟槽长小于槽宽3倍,且图示基坑底面积在20m2以的为基坑。
凡图示沟槽度宽3m以外,坑底面积20m2以外,均按挖土方计算。
㈡、计算挖沟槽、基坑、土方工程量需要放坡时,编制施工图预算时,参照表1规定计算。
表1放坡系数表
土壤类别
放坡起点(m)
人工挖土
机械挖土
在坑作业
在坑上作业
普通土
1.20
1:
0.5
1:
0.33
1:
0.75
坚土
1.50
1:
0.33
1:
0.25
1:
0.67
注:
1、沟槽、基坑中土壤类别不同时,按不同类别土方厚度加权平均计算。
2、计算放坡时,在交接处的重复工程量不予扣除,原槽坑做基础垫层时,放坡自垫层上表面开始计算。
㈢、挖沟槽、基坑需支挡土板时,其宽度按图示沟槽、基坑底宽单面加10cm、双面加20cm计算;档土板面积按槽、坑垂直支撑面积计算。
支挡土板后,不得再计算放坡。
㈣、基础施工所需工作面,按表2规定计算。
基础施工所需工作面宽度计算表表2
基础材料
每边各增加工作面宽度(mm)
砖基础
200
浆砌毛石条石基础
150
混凝土基础垫层支模板
300
混凝土基础支模板
300
基础垂直面做防水层
800(防水层面)
㈤、挖沟槽长度,外墙按图示中心线长度计算,墙按图示基础底面之间净长线长度计算,外突出部分(垛、附墙烟囱等)体积并入沟槽土方工程量计算。
㈥、人工挖土方、槽坑凿石方深度超过消耗量标准子目规定深度的部分工程量,按每米折合水平运距7m计算人工运输,按运距每增加20m的项目增加人工。
㈦、沟槽、基坑深度按图示槽、坑底面至外地坪深度计算;地沟按图示沟底至室外地坪深度计算。
㈧、管道接口作业坑和沿线各种井室所需增加开挖的土地、石方工程量按管沟槽全部土石方量的2.5%计算。
㈨、独立基础、条基、管沟土方工程量在300m3以的,执行人工挖槽坑土子目;工程量在300m3以上的按槽坑小挖机挖土占70%人工挖占30%计算。
四、岩石开凿与爆破工程量,区别石质按下列规定计算:
㈠人工凿岩石,按图示尺寸以立方米计算。
㈡爆破岩石按图示尺寸以立方米计算,其沟槽、基坑宽允许超挖量(基底不计),按被开挖坡面面积乘以如下数值以立方米计算:
①III级岩体:
200mm;②II、I级岩体:
150mm;超挖部分岩石并入岩石挖方量之计算。
五、回填土区分夯填、松填按图示回填体积并依下列规定,以立方米计算:
㈠沟槽、基坑回填:
沟槽、基坑回填体积以挖方体积减去设计室外地坪以下埋设构件(包括基础垫层、基础等)体积计算。
㈡房心回填土,按主墙之间的面积乘以回填土厚度计算。
㈢余土或取土工程量,可按下式计算:
余土外运体积=挖土总体积-回填土总体积
上式中,计算结果为正值时为余土外运体积,负值时为须取土体积。
六、土方运距,按下列规定计算:
㈠推土机推土运距:
按挖方区重心至回填区重心之间的最短距离计算。
㈡铲运机运土运距:
按挖方区重心至卸土区重心加转向距离45m计算。
㈢自卸汽车运土运距:
按挖方区重心至填土区(或堆放地点)重心的最短距离计算。
第二章地基处理和基坑支护工程
说明
一、本章适应于建筑工程的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工程。
二、单(双)重管、三重管高压旋喷的浆体材料(水泥、粉煤灰、外加剂等)用量与标准含量不同时,按设计含量调整计算。
三、人工换填套用垫层项目时,人工、机械乘以0.8;垫层用于独立基础、条形基础、房心回填时人工、机械乘以1.2。
四、石灰桩、砂、碎石桩项目不分土质、桩长均按标准子目执行。
五、土钉、锚杆孔底灌浆项目中水泥含量(砂浆配比)与标准不同时可按实调整。
锚杆项目成孔直径是按150mm规格考虑,如直径小于150mm,则人工、机械乘0.95系数;直径大于150mm,则人工、机械乘1.1系数。
六、锚杆干法成孔遇卵石、松石层的孔,拔管费按成孔费加10%。
七、锚杆湿法成孔遇卵石、松石层,按粘土、砂土、圆砾项目乘2.0系数。
八、锚杆灌浆(锚杆长15m以)按一次灌浆考虑,采用二次灌浆按相应项目乘1.1系数。
九、地基强夯需用石碴或土填坑时,按换填相应项目执行。
十、格构梁砂浆找平项目中,砂浆找平宽度按0.5m以考虑,若实际找平宽度超过0.5m,可按宽度比例换算。
工程量计算规划
一、垫层,地面垫层按地面面积乘以厚度计算,基础垫层按实铺体积计算。
垫层中均包括原土夯实。
二、砂、石灌注桩工程量小于60m3时,其人工、机械乘以1.25。
三、地基强夯按夯坑数计量,夯坑数均按设计规定计算。
低锤满拍处理面积按强夯区域最外边夯点中心线外移1M确定的面积计算。
如设计只给定地基强夯面积,编制预算时可参考如下关系换算夯坑数:
1000KN.m、2000KN.m、3000KN.m规格强夯机对应的坑点面积分别为6m2/坑、9m2/坑、12m2/坑。
四、注浆项目以实际注入水泥重量为计量单位。
五、锚喷支护
1.土钉、锚杆成孔,按土钉或锚杆伸入孔中长度另加0.5M计算。
2.钢筋(钢绞线)锚杆,按设计图示尺寸确定的重量以吨计算。
3.喷护,按设计规定的展开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第三章桩基础工程
说明
一、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桩基础,不适用于水工建筑、公路桥梁工程。
二、本标准中预制机械沉桩、机械成孔的灌注桩成孔已综合各类土。
三、人工挖孔桩的土壤类别划分,按第一章“土石方工程”中相应规定执行。
四、预制桩沉桩,未包括接桩。
如需接桩,除按相应打桩项目计算外,按设计要求另计算接桩项目。
五、打试验桩按相应项目的人工、机械乘以系数2.0计算。
试验费用另行计算。
六、本标准中以打直桩为准,如打斜桩斜度在1:
6以者,按相应项目乘以系数1.25;如斜度大于1:
6者,按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43。
七、本标准中以平地(坡度小于15°)打桩为准,如在堤坡上(坡度大于15°)打桩时,按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
八、在桩间补桩或强夯后的地基打桩时,按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
九、夯扩桩按相应打孔灌注砼桩项目执行,其中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
十、金属周转材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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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 建筑工程 消耗量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