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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计税原值的确认及新旧政策衔接教程文件
房产税计税原值的确认及新旧政策衔接
一、计税原值的确认
(一)税收政策演变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检发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已废止)第十五条规定: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定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
”由此可见,对于从价计征房产税的房产计税原值的确认,以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为依据,企业在会计处理时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调整房产原值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当相应予以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
“自2009年1月1日起,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十五条规定同时废止。
”因为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有可能将应税房产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而不计入“固定资产”,所以财税〔2008〕152号文件进一步明确规定,应税房产无论在会计处理时是否计入“固定资产”,均应当按规定计征房产税。
房产计税原值的确认仍然依照国家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自财税〔2010〕121号文件下发之日起,从价计征房产税的房产计税原值有了独立于会计核算之外的确认标准。
由于税法与会计已经产生了明显的差异,因此,纳税人会计核算的房产原值与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不一致的,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应当根据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二)房产计税原值的计算
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
“宗地容积率(注:
容积率是指房屋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苏财税〔2011〕3号)进一步明确:
“对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其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按以下公式计算:
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应税房产建筑面积×2×土地单价。
通地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零。
”
根据上述规定,计入房产计税原值的地价应当区分以下两种情形确定:
第一,宗地容积率大于等于0.5的,地价应当全部分摊计入房产计税原值;第二,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照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占地面积和地价并分摊计入房产计税原值。
例1:
A公司土地总面积为10000平方米,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以及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指平整土地等活动发生的成本费用,不包括房屋建造成本,下同)总额为600万元,2010年底房屋总建筑面积为1000平米。
(假设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下同。
)
容积率=1000÷10000=0.1
土地单价=600÷10000=0.06(万元/平方米)
计入房产计税原值的地价=1000×2×0.06=120(万元)
A公司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计入房产计税原值的地价款应为120万元。
例2:
B公司土地总面积为10000平方米,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以及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总额为600万元,2010年底房屋总建筑面积为6000平米。
容积率=6000÷10000=0.6
因为容积率大于0.5,所以B公司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地价款600万元应当全部计入房产计税原值。
二、新旧政策的衔接
(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
“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
“企业购入的土地使用权,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
”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以下合并简称“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在会计核算时应当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土地面积大于房屋实际占地面积的部分,会计制度并未明确要求将这部分“空地”的价值计入房产原值,因此,纳税人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财税〔2010〕121号文件下发后,执行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应当根据会计与税法的差异,相应对房产计税原值进行调增或调减。
例3:
C公司是执行会计制度的企业。
C公司土地总面积为10000平方米,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以及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总额为600万元,2010年底房屋总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均为1000平米。
C公司会计核算时将房屋实际占地面积所对应的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即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60万元(1000÷10000×600),其余540万元(600-60)地价计入“无形资产”。
从例1的计算结果可知,C公司计入房产计税原值的地价应为120万元,因此,C公司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应当相应调增房产计税原值60万元(120-60)。
例4:
假设在例3中,C公司会计核算时将地价全部计入房产原值,即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600万元。
对于纳税人会计核算时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超过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标准的部分,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应当准予调减。
本例C公司在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应当相应调减房产计税原值480万元(600-120)。
例5:
D公司是执行会计制度的企业。
D公司土地总面积为10000平方米,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以及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总额为600万元,2010年底房屋总建筑面积为6000平米,房屋总占地面积为3000平方米。
D公司会计核算时将房屋实际占地面积所对应的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即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180万元(3000÷10000×600),其余420万元(600-180)地价计入“无形资产”。
从例2的计算结果可知,D公司地价款600万元应当全部计入房产计税原值,因此,C公司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应当相应调增房产计税原值420万元(600-180)。
例6:
假设在例5中,D公司会计核算时将地价全部计入房产原值,即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600万元。
因为D公司会计核算时已经将地价全部计入房产原值,所以D公司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不需要对房产计税原值进行调整。
(二)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指出:
“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企业(房地产开发)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指出:
“首次执行日之前已计入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的土地使用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应当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首次执行日应当进行重分类,将归属于土地使用权的部分从原资产账面价值中分离,作为土地使用权的认定成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处理。
”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除“房地产企业开发商品房”以及“外购不动产支付的价款难以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以外,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应当将土地使用权单独计价(注:
单独计入“无形资产”或者“投资性房地产”),而不计入房产原值。
原来执行会计制度的企业将地价合并计入房产原值的,在首次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时,还应将归属于土地使用权的部分从原资产账面价值中分离,并单独计价。
财税〔2010〕121号文件下发后,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未将地价款计入房产原值的,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应当根据财税〔2010〕121号文件的规定相应调增房产计税原值。
10、如果学校开设一家DIY手工艺制品店,你希望_____例7:
E公司是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E公司土地总面积为10000平方米,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以及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总额为600万元,2010年底房屋总建筑面积为1000平米。
E公司会计核算时将地价款全部计入“无形资产”,即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0。
从例1的计算结果可知,E公司计入房产计税原值的地价应为120万元,因此,E公司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应当相应调增房产计税原值120万元。
市场环境所提供的创业机会是客观的,但还必须具备自身的创业优势,才能使我们的创业项目成为可行。
作为大学生的我们所具有的优势在于:
例8:
F公司是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F公司土地总面积为10000平方米,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以及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总额为600万元,2010年底房屋总建筑面积为6000平米。
F公司会计核算时将地价款全部计入“无形资产”,即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0。
自制饰品一反传统的饰品消费模式,引导的是一种全新的饰品文化,所以非常容易被我们年轻的女生接受。
从例2的计算结果可知,F公司地价款600万元应当全部计入房产计税原值,因此,F公司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应当相应调增房产计税原值600万元。
(1)政策优势三、常见问题解答
(一)问:
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注:
2010年12月21日)起执行。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纳税人按照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对房产计税原值进行调整后,2010年12月2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是否应当计算房产税补(退)税额?
(2)文化优势答:
《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苏税三〔87〕11号)规定:
“纳税单位的房产,当月发生增减变动的,均从次月份起调整房产计税价值。
”因此,纳税人因执行财税〔2010〕121号文件造成2010年12月份房产计税原值发生增减变动的,应当从2011年1月份起相应调整其应缴纳的房产税,即2010年12月2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不需要计算房产税补(退)税额。
(二)问:
纳税人发生的房产评估增值部分是否应当缴纳房产税?
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因初始确认“投资性房地产”或者“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发生变化而调整房产账面原价的,是否应当同时调整房产税计税原值?
答: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1999〕087号)规定:
“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对资产进行重新评估并调整房产原值的,不论是否按新调整的房产原值提取折旧,均应按调整后的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财税〔2008〕152号文件规定:
“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因此,纳税人发生房产评估增值(或减值)以及初始确认“投资性房地产”或者持有“投资性房地产”期间公允价值发生变化,并按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调增(或调减)房产原值的,应按调整后的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纳税人除发生资产重组以及确认投资性房地产等少数情形外,房产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纳税人不得因房产增值(或减值)而随意调增(或调减)房产原值。
(3)年龄优势(三)问:
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对于“地价”应当如何把握?
是否应当考虑土地评估增值和摊销等因素?
纳税人支付的土地租金是否构成地价?
为此,装潢美观,亮丽,富有个性化的店面环境,能引起消费者的注意,从而刺激顾客的消费欲望。
这些问题在今后经营中我们将慎重考虑的。
答:
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的“地价”应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地价,包括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开发土地实际支出的成本费用。
纳税人会计核算时将土地评估增值计入“无形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等科目(土地价值单独核算)而未计入房价的,在确定房产计税原值时,不需要将土地评估增值部分加计入地价。
纳税人会计核算时对土地进行摊销的,在确定房产计税原值时,摊销额也不得从地价中扣减。
纳税人因租赁土地支付的土地租金不构成地价。
纳税人通过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未支付地价的,计入房产计税原值的地价可为零。
(四)纳税人既有从价计征房产税的房产,又有免税房产和从租计征房产税的房产的,应当如何分摊地价?
答:
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纳税人,在计算从价计征房产税的房产计税原值时,可按“从价计征房产税的房产建筑面积×2×土地单价”确定计入房产计税原值的地价。
宗地容积率大于等于0.5的纳税人,可按“从价计征房产税的房产建筑面积÷房产总建筑面积(包括免税房产和从租计征房产税的房产)×土地总价”确定计入房产计税原值的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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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财税〔2010〕121号文件下发以前,纳税人在会计核算时未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并且申报缴纳房产税时未将地价计入房产计税原值的,是否应当补征2010年度以前的房产税?
答:
财税〔2008〕152号文件规定:
“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纳税人在会计核算时应当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
因此,在财税〔2010〕121号文件下发以前,执行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未将地价计入房产计税原值造成少缴房产税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应按规定补征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在财税〔2010〕121号文件下发以前,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可只将房产实际占用土地所对应的地价计入房产计税原值,房产未占用的土地所对应的地价,可不计入房产计税原值,但是,纳税人在会计核算时已经将全部地价计入房产原值,或者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超过房产实际占用土地所对应的地价的,在2010年底以前,应当以会计核算的房产原值作为房产税计税依据。
第二,2011年以后,容积率在0.5以下且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超过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可按照财税〔2010〕121号文件的规定相应调减房产计税原值。
第三,《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问题解答》(财会〔2001〕43号)的规定: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前土地使用权价值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而未转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的公司,可不作调整,其土地使用权价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期限平均摊销。
”因此,对于会计制度施行前已经存在的房产,且开始执行会计制度时未将地价计入房价的,在财税〔2010〕121号文件下发以前,不必补征房产税。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纳税人可将土地使用权单独计价,而不计入房产原值。
因此,在财税〔2010〕121号文件下发以前,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未将地价计入房产计税原值的,不必补征房产税。
(1)位置的优越性(六)财税〔2010〕121号文件下发以后,纳税人的会计处理和所得税处理是否应当进行相应的调整?
大学生个性化消费增多是一种趋势。
当前社会、经济飞速发展,各种新的消费品不断增多,流行文化时尚飞速变化,处于校园与社会两者之间的大学生肯定会受影响。
目前在大学校园,电脑、手机、CD、MP3、录音笔被称为大学生的“五件武器”。
除了实用,这也是一种表明自己生活优越的炫耀性的东西。
现下很大一部分大学生中的“负债消费”表现的典型的超前享乐和及时行乐——其消费项目多半是用于奢侈浪费的非必要生活消耗。
如举办生日宴会、打网球、保龄球、上舞厅跳舞、进夜总会唱“卡拉OK”等。
“负债消费”使很多学生耽于物欲,发展严重者轻则引起经济纠纷,动武斗殴,影响同窗友谊,重则引发犯罪事件,于社会治安不利。
答:
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仅适用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税人的会计处理和所得税处理不产生影响。
财税〔2010〕121号文件下发后,纳税人会计核算的房产原值与申报缴纳房产税的房产计税原值可以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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