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实验小学学校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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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实验小学学校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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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实验小学学校章程
北京师范大学实验小学学校章程
序言
北京师范大学实验小学是由教育部直属重点高校北京师范大学创办的附属实验小学,为六年制义务教育学校。
学校占地面积13800平方米,建筑面积12408平方米。
运动场地面积8050平方米。
主体建筑包括教学主楼、室外操场、地下运动场馆等。
办学规模为36个班。
设施设备能够满足学生学习的实际需要。
学校1958年建校,历史悠长,底蕴深厚。
有一支科研强、业务精的优秀教师团队,特级教师、市区级骨干教师数量占比高,年龄与职称梯队结构好,学校重视教职工队伍建设,教师不断更新教育理念,教育教学能力过硬。
学校教师个人特长突出,群体优秀。
学校传承师大百年精华,依托北师大的厚重积淀和优势资源,秉承“以人为本,教育即服务”的办学宗旨,践行“乐学会学,健康发展”的育人理念,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积极创建标准化、规范化、现代化、和谐发展的实验小学,积极进行教育教学的创新与改革,努力打造优质教育品牌,创设精致校园文化与和谐校园人文环境,发挥优质学校辐射作用,使学校成为充满阅读书香、充满运动活力、充满艺术气息、充满创造力的教育文化园地,成为一所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的实验性、示范性学校,成为政府满意、社会认可、家长和学生向往的学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学校管理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建立健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升育人质量和办学品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坚持依法治校,依法行使法律权利,充分履行法律义务。
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学校治理中的作用。
第三条学校名称为北京师范大学实验小学,英文名称为ExperimentalPrimarySchoolofBeijingNormalUniversity。
学校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9号(北师大院内)。
第四条学校由北京师范大学举办,经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学校为实施六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为独立法人单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办学经费来源于教育部拨款(财政补助收入)。
第五条学校坚持立德树人的根本导向,以“乐学会学,健康发展”为办学理念,以“团结、活泼、勤奋、向上”为学校校训,确立了“乐业、敬业、严谨、创新”的教风和“刻苦、求实、乐学、会学”的学风,力争让每一位学生成为顽强、自信、开拓、创新的国家栋梁。
第六条学校的校标如下:
此标志主体以圆形为主,外部以双手环抱的抽象图形象征社会、家庭对学校的大力支持与爱护。
中部以一棵茁壮挺拔的小树象征学生朝气蓬勃、健康成长。
主体以实体圆形为中心,与实验小学汉语拼音首字母S大写字母、校歌的动感相结合,象征学校乐学、会学的学风。
圆形与S图形的结合象征小学生团结、活泼、勤奋、向上的精神面貌。
标志的主色以绿色为主,体现一种顽强浓郁的生命活力,象征学校活泼向上的精神。
S图形为浅灰色,从侧面体现了学校严谨、敬业、求实、创新的工作作风。
第七条学校的校歌为《快乐的风》
第二章治理结构
第八条依照学校规模和上级组织规定,学校设校长一名,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设副校长2-3名,协助校长做好德育、教学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制定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制定学校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和改革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和检查;
(三)贯彻落实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对学校各项工作统筹安排,主持校务会审议重大事项并做出决策;
(五)以教学为中心,加强学校教学管理,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推进素质教育和新课程改革;
(六)注重教师队伍建设,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将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
(八)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九)负责学校安全,维护校园稳定;
(十)协调好学校与社会各方面的关系,创设良好育人环境。
接待国内外友好来访,积极开展国内国际间的交流。
第十条学校设中层领导干部7-10人,包括校长助理、德育主任、教学主任、办公室主任、科研主任、少先队大队辅导员等,均由校长提名,按照管理权限报备,分管学校各项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各年级设年级组长,各学科设教研组长,负责班级管理及学科教研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党支部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全面负责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廉洁和制度建设,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参与决定重大问题并监督实施,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推动学校健康发展。
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引导监督学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推进依法治校,促进规范管理,确保正确办学方向。
(二)参与讨论决定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财务预决算和教学科研、招生录取、基本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保障监督其实施,推动学校各项任务落实。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作用,负责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的教育培养和选拔任用,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参与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政策措施,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各类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服务和奖惩工作,对教职工聘用考评、职称评审等提出意见。
(五)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师德建设,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六)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完善学校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强化党内监督,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七)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八)领导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工会组织,隶属北京市教育工会北京师范大学委员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学校党支部联系教职工的桥梁和纽带,是学校发展建设的重要支柱,是广大教职工合法利益的代表。
实验小学工会吸纳会员入会,民主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工会主席、女工委员、宣传委员等岗位,三至五年一届。
实验小学工会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依照《中国工会章程》,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群团工作会议精神,努力增强群团工作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在校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履行参与、维护、建设、教育职能。
第十四条 学校工会职能
(一)贯彻落实学校和上级工会的决策和工作要求,围绕学校的总体发展目标及中心工作开展工作;
(二)根据有关法规,筹备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贯彻执行大会的决议,行使教代会工作机构职能;
(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坚持以教职工为本,促进完善社会主义劳动法律,维护教职工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权利,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按相关流程受理教师校内申诉,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四)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组织教职工开展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比赛、管理干部技能竞赛等活动,提高教师教学能力,提升管理干部业务水平;
(五)做好各级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师德标兵、优秀教师的评选、表彰、宣传等工作;
(六)加强各级工会组织的建设,健全工会工作机构,规范工会工作规程;
(七)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组织开展有益于教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化、艺术、体育等社团活动;
(八)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工会关于财务工作的规章制度,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及工会财产;
(九)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重视和维护女教职工利益,办理会员互助保险和女工保险,依照《北京师范大学困难职工补助政策》、《北京师范大学实验小学福利方案》等相关规定,做好困难教职工帮扶工作。
第十五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32号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学校建立健全提案征求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三章教育教学科研管理
第十八条学校课程设置有语文、数学、英语、道德与法治、体育与健康、科学、美术、音乐、综合实践、劳动技术、信息技术教育和书法。
第十九条学校实行班级授课制。
班主任是学校日常思想道德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的主要实施者,是学生健康成长的引领者,是班集体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全体任课教师要以人为本,尊重学生人格,关心爱护学生,因材施教。
第二十条党组织书记分管德育工作,定期与校长及德育干部研究德育工作,推动解决重要问题。
第二十一条学校设置德育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副校长任组长,一名中层干部具体负责学校德育工作。
德育处负责学校德育工作的计划、部署、培训、检查、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二十四条认真实施《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等政策法规,坚持全员德育,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德育工作格局。
落实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二十五条在学生中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抓住德育契机,开辟德育基地,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教育,严格执行每周升国旗制度,建立健全德育工作制度,促进良好校风形成。
第二十六条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特别是班主任队伍的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对教师进行培训,提高其教书育人的工作能力。
第二十七条加强思想品德课管理,保证班队会质量,定期召开校会,对班级德育及管理工作进行科学公正的评价,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第二十八条发挥德育功能,搞好阵地建设,开展丰富多彩的育人活动。
第二十九条加强校园环境建设,精心设计校园,创设优良文化氛围,充分利用橱窗、板报、广播等搞好宣传工作。
抓好卫生管理,创设优美、整洁、有序的校园环境。
第三十条定期组织召开年级组会、学生家长会。
第三十一条组建家长委员会,并邀请家长参与学校重大活动,收集家长对学校管理及教师教育教学等方面的意见或建议,并及时予以反馈。
第三十二条学校教学工作实行分层管理。
学校构建年级组与学科教研组共同对教育教学质量负责的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全面负责本年级的教育工作,教研组长负责本学科教学工作。
根据教师的学科性质、学科特点成立学科教研组,组长负责开展学科教学研究。
第三十三条学校执行三级课程体系,包括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自主开发的校本课程,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教学处负责学校校本课程的规划、组织和开发。
第三十四条学校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颁布的有关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学校制订并实施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管理办法,各学科教师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十六条学校通过听课、教案审核、检查作业、学生问卷等形式管理学科教学,并作为评价教师教学水平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制订每学期的教学计划,各教研组依据学校计划制定本年级的教学计划及学科实践活动方案,执行三级教学质量监控,做好期末各学科质量检测和学生考核评价,树立科学的教学质量观。
第三十八条依据教育部《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美育教育面向全体学生,并在学生的日常学习生活中处处体现美的教育,通过艺术课程提高学生的审美与人文素养。
重点培养艺术社团,广泛开展艺术活动,全面提升学生的艺术素养。
第三十九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布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通过体育课、体育活动、体育社团等多种途径促进学生体质健康,保证学生每天至少有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以“乐学,会学,健康发展”的办学理念带动我校体育工作开展,努力推进校园足球特色校工作,全面发挥辐射作用。
积极推进冰雪运动在我校的普及和开展,引导学生养成终身体育锻炼的习惯,全面增强学生体质。
第四十条学校学科教研室组织本教研室教师落实教学常规工作,开展教科研活动,提升教师专业能力。
积极探索适合学生成长的教育教学模式,科学运用和推广现代教育技术。
学校教育科研工作坚持以科研兴教,科研兴校为目标,以校本课程建设、校本课题研究、校本科研培训为平台,建设教科研为一体的学校特色科研工作体系。
第四十一条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督导或者其委托的部门、人员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估。
第四章教职工管理
第四十二条教师聘用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据《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编制数额由北京师范大学人事部门统一管理,岗位设置及任职条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聘用教职工实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教职工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三条教师权利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教师义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其他员工权利、义务
学校其他员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教职员工管理
(一)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二)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按照聘用合同管理制度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学生管理
第四十七条学校实行免试登记入学。
凡北京师范大学事业编制教职工的子女且符合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政策的适龄儿童,均可办理适龄儿童入学登记手续成为本校学生。
学校按照相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
第四十八条学生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第四十九条学生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五十条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学生应严格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和《北京市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对违反《中小学生守则》、《北京市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
第五十二条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
第五十三条学生应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第五十四条学校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每学年对品学兼优或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五十五条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向上级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若有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可经校务会讨论给予适当形式的资助。
第五十七条学校可对符合入学条件的残疾儿童,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相应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五十八条少先队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充分发挥少先队在立德树人中的作用。
学校成立中国少年先锋队北京师范大学实验小学大队委员会,设立大队辅导员,负责学校的少先队建设。
班级成立中队委员会,设立中队辅导员。
第五十九条建立学校少工委;学校少工委、学校少先队大队应依据《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中国少年先锋队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文件要求定期组织少代会,少先队辅导员组织少先队大队、中队活动,包括常规教育、主题教育、队会、实践活动等。
第六十条学校少先队利用活动室、广播站、校园电视台等,服务于少先队的日常活动。
第六十一条少先队大队委员会每学年进行一次组织发展和队干部选举。
针对组织发展提前做好入队培训和动员;民主选举队干部工作,务必保证流程规范公正,由各中队选举产生小队委和中队委,各中队推荐候选人参加大队委竞选。
第六章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六十二条依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控制资金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十三条学校经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批复的支出范围和开支标准及学校有关经费支出规定执行。
学校支出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审批人按照审批权限履行审批职责,根据财务预算及合同,审批相关权限范围内进行支出,严禁无审批的支出。
第六十四条学校依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规结合本单位核算特点,设置会计岗位、配备财务人员,对财务人员进行管理。
第六十五条学校按照《预算法》、《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学校的财务状况等实行全面财务预算,并依据其实施管理。
对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及时、正确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第六十六条学校采用借贷记账法,以中文作为记录的文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按照《预算法》、《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设置总分类和明细账科目。
第六十七条学校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财务工作接受学校内部审计小组、上级审计部门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八条学校总务部门依据《北京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师校发〔2015〕4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管理国有资产。
第六十九条学校总务部门依据《北京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运行)》等相关文件要求管理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价值的确定;固定资产新增和验收;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和使用;固定资产的处置;固定资产评估和盘点等。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资产管理员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
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七十条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权在北京师范大学资产管理处,按照《关于北京师范大学附属学校固定资产资产处置工作规程(试运行)》(2016年)执行。
第七十一条学校总务部门根据《北京师范大学低值易耗品管理暂行办法(师国资发[2017]0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管理低值易耗品。
在低值易耗品到货后,验收、登记确认后,方可报销。
资产管理员应认真细致做好领用、发放的台账记录,实现低值易耗品使用全程可追溯、可核查。
妥善做好低值易耗品的核销和记录工作。
第七十二条学校捐赠事项按照区教委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学校安全工作
第七十三条学校安全工作是学校一切工作的基础,是学校工作的重中之重。
第七十四条学校保卫室与德育部门互相配合,做好师生的安全教育工作。
第七十五条学校在学期初制定安全工作计划,每学期至少举行一次疏散演习,学期末做好安全工作总结。
第七十六条学校保卫室制定教职工的各种安全责任书,学期初学期末以及在重要敏感的时间节点进行签订。
制定各部门及人员责任书做到层层签订,责任到人。
第七十七条学校总务部门制定火灾、交通、用电、防汛、反恐等各种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更新修改,确保责任到人。
第七十八条学校保卫室划分各办公室及教学区域的安全责任人,做好安全教育及责任划分。
第七十九条学校总务部门督促教师及各部门人员做好节假日及重要时间节点的安全检查及安全值班工作。
第八十条学校保卫室做好保安人员管理工作,与保安公司签订安服务协议及全协议,制定门卫值班制度,外来人员管理制度,进出车辆检查制度,安全巡岗等制度。
第八十一条学校保卫室定期对学校教职员工驾驶员做好交通安全教育,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
第八十二条学校保卫室要做好学校安防管理工作,定期对学校监控设备运转情况进行巡查,出现问题及时修理,建立安防管理制度、监控查阅制度、监控维修方案、监控日常巡查制度并做好相关记录工作。
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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