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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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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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JGJ50—2001有关内容摘录
一、建筑物无障碍设计
7建筑物无障碍设计
7.1建筑入口
7.1.2公共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必须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7.1.3建筑入口轮椅通行平台最小宽度就符合表7.1.3的规定。
表7.1.3入口平台宽度
建筑类别
入口平台最小宽度
1.大、中型公共建筑
≥2.00
2.小型公共建筑
≥1.50
3.中、高层建筑、公寓建筑
≥2.00
4.多、低层无障碍住宅、公寓建筑
≥1.50
5.无障碍宿舍建筑
≥1.50
7.1.4无障碍入口和轮椅通行平台应设雨棚。
7.1.5入口门厅、过厅设两道门时,门扇同时开启最小间距应符合表7.1.5的规定(图7.1.5-1,图7.1.5-2)。
表7.1.5门扇同时开启最小间距
建筑类别
门扇开启后最小间距
1.大、中型公共建筑
≥1.50
2.小型公共建筑
≥1.20
3.中、高层建筑、公寓建筑
≥1.50
4.多、低层无障碍住宅、公寓建筑
≥1.20
7.2坡道
7.2.1供轮椅通行的坡道应设计成直线型、直角型或折返型,不宜设计弧型(图7.2.1-1,图7.2.1-2)。
7.2.2坡道两侧应设扶手,坡道与休息平台的扶手应保持连贯。
7.2.3坡道侧面凌空时,在扶手栏杆下端宜设高不小于50mm的坡道安全挡台(图7.2.3)。
7.2.4不同位置的坡道,其坡度和宽度应符合表7.2.4的规定。
7.2.5坡道在不同坡度的情况下,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符合表7.2.5的规定(图7.2.5)。
7.2.61:
10~1:
8坡道应只限用于受场地限制改建的建筑物和室外通路。
7.2.7坡道面应平整,不应光滑。
表7.2.4不同位置的坡道坡度和宽度
坡道位置
最大坡度
最小宽度
1.有台阶的建筑入口
2.只设坡道的建筑入口
3.室内走道
4.室外通路
5.困难地段
1:
12
1:
20
1:
12
1:
20
1:
10~1:
8
≥1.20
≥1.50
≥1.00
≥1.50
≥1.20
表7.2.5不同坡度高度和水平长度
坡度
1:
20
1:
16
1:
12
1:
10
1:
8
最大高度
1.50
1.00
0.75
0.60
0.35
水平长度
30.00
16.00
9.00
6.00
2.80
7.2.8坡道起点、终点和中间休息平台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1.50m(图7.2.8)。
7.3通路、走道和地面
7.3.1乘轮椅者通行的走道和通路最小宽度应符合表7.3.1的规定(图7.3.1)。
表7.3.1轮椅通行最小宽度
建筑类别
最小宽度(m)
1.大型公共建筑走道
2.中小型公共建筑走道
3.检票口、结算口轮椅通道
4.居住建筑走廊
5.建筑基地人行通路
≥1.80
≥1.50
≥0.90
≥1.20
≥1.50
7.3.2人行通路和室内地面应平整、不光滑、不松动不积水。
7.3.3使用不同材料铺装的地面应相互取平;如有高差时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面过度。
7.3.4人行通路和建筑入口的雨水箅子不得高出地面,其孔洞不得大于15mm×15mm。
7.3.5门扇向走道开启时应设凹室,凹室面积不应小于1.30×0.90m(图7.3.5)。
7.3.6墙面伸入走道的突出物不应大于0.10m,距地面高度应小于0.60m。
7.3.7供残疾人使用的走道与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走道宽度不应小于1.80m;
2走道两侧应设扶手;
3走道两侧墙面应设高0.35m护墙板;
4走道及室内地面应平整,并应选用遇水不滑的地面材料;
5走道转弯处的阳角应为弧墙面或切角墙面;
6走道内不得设置障碍物,光照度不应小于120Lx。
7.3.8在走道一侧或尽端与其他地坪有高差时,应设置栏杆或栏板等安全设施。
7.4门
7.4.1供残疾人使用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自动门,也可采用推拉门、折叠门或平开门,不应采用力度大的弹簧门;
2在旋转门一侧应加设残疾人使用的门;
3轮椅通行门的净宽应符合表7.4.1规定。
表7.4.1门的净宽
类别
净宽(m)
1.自动门
2.推拉门、折叠门
3.平开门
4.弹簧门(小力度)
≥1.00
≥0.80
≥0.80
≥0.80
4乘轮椅者开启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m的墙面宽度(图7.4.1-1);
5乘轮椅者开启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图7.4.1-2);
6门扇在一只手操纵下应易于开启,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面过渡。
7.6扶手
7.6.1供残疾人使用的扶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坡道、台阶及楼梯两侧应设高0.85m的扶手;设两层扶手时,下层扶手高应为0.65m(图7.6.1-1);
2扶手起点与终点处延伸应大于或等于0.30m;
3扶手末端应向内拐到墙面,或向下延伸0.10m。
栏杆式扶手应向下成弧形或延伸到地面上固定(图7.6.1-2);
4扶手内侧与墙面的距离应为40~50mm;
5扶手应安装坚固,形状易于抓握。
扶手截面尺寸应符合表7.6.1的规定(图7.6.1-3):
表7.6.1扶手截面尺寸
类别
截面尺寸(m血)
圆形扶手
35~45cm(直径)
矩形扶手
35~45cm(宽度)
7.6.2安装在墙面的扶手托件应为L形,扶手和托件的总高度宜为70~80mm。
7.6.3交通建筑、医疗建筑和政府接待部门等公共建筑,在扶手的起点与终点应设盲文说明牌(图7.6.3)
7.7电梯与升降平台
7.7.1在公共建筑中配备电梯时,必须设无障碍电梯。
7.7.2候梯厅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7.2的规定(图7.7.2)。
表7.7.2候梯厅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设施类别
设计要求
深度
候梯厅深度大于或等于1.80m。
按钮
高度0.90~1.10m。
电梯门洞
净宽度大于或等于0.90m。
显示与音响
清晰显示轿厢上、下运行方向和层数位置及电梯抵达音响。
标志
1.每层电梯口安装楼层标志。
2.电梯口应设提示盲道。
7.7.3残疾人使用的电梯轿厢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3.3的规定(图7.7.3):
表7.7.3电梯轿厢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设施类别
设计要求
电梯门
开启净宽度大于或等于0.80m。
面积
1.轿厢深度大于或等于1.40m。
2.轿厢宽度大于或等于1.10m。
扶手
轿厢正面和侧面应设高0.80~0.85m的扶手。
选层按钮
轿厢侧面应设高0.90~1.10m带盲文的选层按钮。
镜子
轿厢正面高0.90m处至顶部应安装镜子。
显示与音响
轿厢上、下运行方向及到达应有清晰显示和报层音响。
7.7.4只设有人、货两用电梯时,应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服务。
7.7.5供乘轮椅者使用的升降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图7.7.5);
1建筑入口、大厅、通道等地面高差处,进行无障碍建设或改造有困难时,应选用升降平台取代轮椅坡道;
2升降平台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0.90m,平台应设扶手或挡板及启动按钮。
7.8公共厕所、专用厕所
7.8.1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8.1的规定。
表7.8.1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设施类别
设计要求
入口
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1节的有关规定。
门扇
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4节的有关规定。
通道
地面应防滑和不积水,宽度不应小于1.50m。
洗手盆
1.距洗手盆两侧和前缘50mm应设安全抓杆。
2.洗手盆前应有1.10m~0.80m乘轮椅者使用面积。
男厕所
1.小便器两侧和上方,应设宽0.60m~0.70m、高1.20m的安全抓杆(图7.8.1-1)。
2.小便器下口距地面不应大于0.50m(图7.8.1-2)。
无障碍厕位
1.男、女公共厕所应各设一个无障碍隔间厕位。
2.新建无障碍厕位面积不应小于1.80m×1.40m(图7.8.1-3)。
3.改建无障碍厕位面积不应小于2.00m×1.00m(图7.8.1-4)。
4.厕位门扇向外开启后,入口净宽不应小于0.80m,门扇内侧应设关门拉手。
5.坐便器高0.45m,两侧应设高0.70m水平抓杆,在墙面一侧应设高1.40m的垂直抓杆(图7.8.1-5)。
安全抓杆
1.安全抓杆直径应为30~40mm。
2.安全抓杆内侧应距墙面40mm。
3.抓杆应安装坚固。
7.8.2专用厕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8.2的规定(图7.8.2)。
表7.8.2专用厕所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设施类别
设计要求
设置位置
政府机关和大型公共建筑及城市的主要地段,应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入口
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1节的有关规定。
门扇
1.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4节的有关规定。
2.应采用门外可紧急开启的门插销。
面积
≥2.00m×2.00m(图7.8.2)。
坐便器
坐便器高应为0.45m,两侧应设高0.70m水平抓杆,在墙面一侧应加设高1.40m的垂直抓杆。
洗手盆
两侧和前缘50mm处应设置安全抓杆。
放物台
长、宽、高为0.80m×0.50m×0.60m,台面宜采用木制品或革制品。
挂衣钩
可设高1.20m的挂衣钩。
呼叫按钮
距地面高0.40~0.50m处应设求助呼叫按钮。
安全抓杆
符合本规范第7.8.1条的有关规定。
7.11停车车位
7.11.1距建筑入口及车库最近的停车位置,应划为残疾人专用停车车位。
7.11.2残疾人停车车位的地面应平整、坚固和不积水,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
50。
7.11.3停车车位的一侧,应设宽度不小于1.20m的轮椅通道,应使乘轮椅者从轮椅通道直接进入人行通道到达建筑入口(图7.11.3)。
7.11.4停车车位一侧的轮椅通道与人行通道地面有高差时,应设宽1.00m的轮椅坡道。
7.11.5停车车位的地面,应涂有停车线、轮椅线和无障碍标志,在停车车位的尽端宜设无障碍志牌。
8建筑物无障碍标志与盲道
8.1标志
8.1.1政府机关与主要公共建筑的无障碍通路、停车车位、建筑入口、服务台、电梯、公共厕所或专用厕所、轮椅席、客房等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及走向,应设国际通用的无障碍标志牌(图8.8.1)。
____摘自《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有关内容
二、《商店购物环境与营销设施的要求》(GB/T17110-1997)——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有关内容摘录:
第3.2.3条普通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3.2.3的规定。
表3.2.3 普通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
通道位置
最小净宽度(m)
1、通道在柜台与墙面或陈列窗之间
2.20
2、通道在两个平行柜台之间,如:
A、每个柜台长度小于7.50m
B、一个柜台长度小于7.50m,另一个柜台长度7.50~15m
C、每个柜台长度为7.50~15m
D、每个柜台长度大于15m
E、通道一端设有楼梯时
2.20
3.00
3.70
4.00
上下两个梯段宽度之和再加1m
3、柜台边与开敞楼梯最近踏步间距离
4m,并不小于楼梯间净宽度
注:
①通道内如有陈设物时,通道最小净宽度应增加该物宽度。
②无柜台售区、小型营业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本表数字酌减不大于20%。
③菜市场、摊贩市场营业厅宜按本表数字增加20%。
第3.2.8条自选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3.2.8的规定,并应按该厅设计容纳人数复核兼
作疏散用的通道宽度。
表3.2.8自选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
通道位置
最小净宽度(m)
1、通道在两个平行货架之间,如:
A、靠墙货架长度不限,离墙货架长度小于15m
B、每个货架长度小于15m
C、每个货架长度为15~24m
1.60(1.80)
2.20(2.40)
2.80(3.00)
2、与各货架相垂直的通道,如:
A、通道长度小于15m
B、通道长度不小于15m
2.40(3.00)
3.00(3.60)
3、货架与出入闸位间的通道
3.80(4.20)
注:
①如采用货台、货区时,其周围留出的通道宽度,可按商品的选择性强弱等情况,调整上表所列数字。
②兼作疏散的通道应尽量直通至出厅口或安全门。
③括号内数字为使用小车选购时要求。
____摘自《商店购物环境与营销设施的要求》(GB/T17110-1997)——商店
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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