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版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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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版样本
1总则
1.0.1为了合理设计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保障施工质量,规范验收和维护管理,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合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工业、民用、市政等建设工程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
1.0.3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应遵循国家关于方针政策,结合工程特点,采用有效技术办法,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用、保护环境。
1.0.4工程中采用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组件和设备等应为符合国家现行关于原则和准入制度规定产品。
1.0.5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关于原则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消防水源firewater
向水灭火设施、车载或手抬等移动消防水泵、固定消防水泵等提供消防用水水源,涉及市政给水、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等。
2.1.2高压消防给水系统constanthighpressurefireprotectionwatersupplysystem
能始终保持满足水灭火设施所需工作压力和流量,火灾时不必消防水泵直接加压供水系统。
2.1.3暂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temporaryhighpressurefireprotectionwatersupplysystem
平时不能满足水灭火设施所需工作压力和流量,火灾时能自动启动消防水泵以满足水灭火设施所需工作压力和流量供水系统。
2.1.4低压消防给水系统lowpressurefireprotectionwatersupplysystem
能满足车载或手抬移动消防水泵等取水所需工作压力和流量供水系统。
2.1.5消防水池firereservoir
人工建造供固定或移动消防水泵吸水储水设施。
2.1.6高位消防水池gravityfirereservoir
设立在高处直接向水灭火设施重力供水储水设施。
2.1.7高位消防水箱elevated/gravityfiretank
设立在高处直接向水灭火设施重力供应初期火灾消防用水量储水设施。
2.1.8消火栓系统hydrantsystems/standpipeandhosesystems
由供水设施、消火栓、配水管网和阀门等构成系统。
2.1.9湿式消火栓系统wethydrantsystem/wetstandpipesystem
平时配水管网内布满水消火栓系统。
2.1.10干式消火栓系统dryhydrantsystem/drystandpipesystem
平时配水管网内不充水,火灾时向配水管网充水消火栓系统。
2.1.11静水压力staticpressure
消防给水系统管网内水在静止时管道某一点压力,简称静压。
2.1.12动水压力residual/runningpressure
消防给水系统管网内水在流动时管道某一点总压力与速度压力之差,简称动压。
2.2符号
A——消防水池进水管断面面积;
Bmax——最大船宽度;
C——海澄-威廉系数;
Cv——流速系数;
c——水击波传播速度;
c0——水中声波传播速度;
dg——节流管计算内径;
dk——减压孔板孔口计算内径;
di——管道计算内径;
E——管道材料弹性模量;
F——着火油船冷却面积;
fmax——最大船最大舱面积;
g——重力加速度;
H——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至最不利点处水灭火设施几何高差;
Hg——节流管水头损失;
Hk——减压孔板水头损失;
i——单位长度管道沿程水头损失;
K——水体积弹性模量;
k1——管件和阀门当量长度换算系数;
k2——安全系数;
k3——消防水带弯曲折减系数;
L——管道直线段长度;
Ld——消防水带长度;
Lj——节流管长度;
Lmax——最大船最大舱纵向长度;
Lp——管件和阀门等当量长度;
Ls——水枪充实水柱长度在平面上投影长度;
m——建筑同步作用室内水灭火系统数量;
n——建筑同步作用室外水灭火系统数量;
nε——管道粗糙系数;
P——消防给水泵或消防给水系统所需要设计扬程或设计压力;
P0——最不利点处水灭火设施所需设计压力;
Pf——管道沿程水头损失;
Pn——管道某一点处压力;
Pp——管件和阀门等局部水头损失;
Pt——管道某一点处总压力;
Pv——管道速度压力;
△p——水锤最大压力;
q——管段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qf——火灾时消防水池补水流量;
q1i——室外第i种水灭火设施设计流量;
q2i——室内第i种水灭火设施设计流量;
R——管道水力半径;
R0——消火栓保护半径;
Re——管道雷诺数;
Sk——水枪充实水柱长度;
T——水温度;
t1i——室外第i种水灭火系统火灾延续时间;
t2i——室内第i种水灭火系统火灾延续时间;
v——管道内水平均流速;
V——建筑物消防给水一起火灾灭火用水总量;
V1——室外消防给水一起火灾灭火用水量;
V2——室内消防给水一起火灾灭火用水量;
Vg——节流管内水平均流速;
Vk——减压孔板后管道内水平均流速;
y——系数;
λ——水头损失沿程阻力系数;
ρ——水密度;
μ——水动力黏滞系数;
v——水运动黏滞系数;
ε——当量粗糙度;
ζ1——减压孔板局部阻力系数;
ζ2——节流管中渐缩管与渐扩管局部阻力系数之和;
δ——管道壁厚。
3基本参数
3.1普通规定
3.1.1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或民用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所需室外消防用水量拟定。
同一时间内火灾起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厂、堆场和储罐区等,当占地面积不大于等于100hm2,且附有居住区人数不大于或等于1.5万人时,同一时间内火灾起数应按1起拟定;当占地面积不大于或等于100hm2,且附有居住区人数不不大于1.5万人时,同一时间内火灾起数应按2起拟定,居住区应计1起,工厂、堆场或储罐区应计1起;
2工厂、堆场和储罐区等,当占地面积不不大于100hm2,同一时间内火灾起数应按2起拟定,工厂、堆场和储罐区应按需水量最大两座建筑(或堆场、储罐)各计1起;
3仓库和民用建筑同一时间内火灾起数应按1起拟定。
3.1.2一起火灾灭火所需消防用水设计流量应由建筑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等需要同步作用各种水灭火系统设计流量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需要同步作用各种水灭火系统最大设计流量之和拟定;
2两座及以上建筑合用消防给水系统时,应按其中一座设计流量最大者拟定;
3当消防给水与生活、生产给水合用时,合用系统给水设计流量应为消防给水设计流量与生活、生产用水最大小时流量之和。
计算生活用水最大小时流量时,淋浴用水量宜按15%计,浇洒及洗刷等火灾时能停用用水量可不计。
3.1.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水灭火系统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分别按现行国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等关于规定执行。
3.1.4本规范未规定建筑室内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依照其火灾危险性、建筑功能性质、耐火级别和建筑体积等相似建筑拟定。
3.2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3.2.1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依照本地火灾记录资料、火灾扑救用水量记录资料、灭火用水量保证率、建筑构成和市政给水管网运营合理性等因素综合分析计算拟定。
3.2.2城乡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设计流量经计算拟定。
同一时间内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设计流量不应不大于表3.2.2规定。
表3.2.2城乡同一时间内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设计流量
3.2.3工业园区、商务区、居住区等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宜依照其规划区域规模和同一时间火灾起数,以及规划中各类建筑室内外同步作用水灭火系统设计流量之和经计算分析拟定。
3.3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3.3.1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依照建筑物用途功能、体积、耐火级别、火灾危险性等因素综合分析拟定。
3.3.2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不大于表3.3.2规定。
表3.3.2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L/s)
注:
1成组布置建筑物应按消火栓设计流量较大相邻两座建筑物体积之和拟定;
2火车站、码头和机场中转库房,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相应耐火级别丙类物品库房拟定;
3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重点砖木、木构造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按三级耐火级别民用建筑物消火栓设计流量拟定;
4当单座建筑总建筑面积不不大于500000m2时,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本表规定最大值增长一倍。
3.3.3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本规范表3.3.2中公共建筑拟定。
3.4构筑物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3.4.1以煤、天然气、石油及其产品等为原料工艺生产装置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依照其规模、火灾危险性等因素综合拟定,且应为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泡沫灭火系统和固定冷却水系统等水灭火系统设计流量之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石油化工厂工艺生产装置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符合现行国标《石油化工公司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关于规定;
2石油天然气工程工艺生产装置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符合现行国标《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关于规定。
3.4.2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储罐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最大罐组拟定,并应按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流量、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与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之和拟定,同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流量应按系统扑救储罐区一起火灾固定式、半固定式或移动式泡沫混合液量及泡沫液混合比经计算拟定,并应符合现行国标《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关于规定;
2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应按着火罐与邻近罐最大设计流量经计算拟定,固定式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应按表3.4.2-1或表3.4.2-2规定设计参数经计算拟定。
表3.4.2.1地上立式储罐冷却水系统保护范畴和喷水强度
注:
1当浮顶、内浮顶罐浮盘采用易熔材料制作时,内浮顶罐喷水强度应按固定顶罐计算;
2当浮顶、内浮顶罐浮盘为浅盘式时,内浮顶罐喷水强度应按固定顶罐计算;
3固定冷却水系统邻近罐应按实际冷却面积计算,但不应不大于罐壁表面积1/2:
4距着火固定罐罐壁1.5倍着火罐直径范畴内邻近罐应设立冷却水系统,当邻近罐超过3个时,冷却水系统可按3个罐设计流量计算;
5除浮盘采用易熔材料制作储罐外,当着火罐为浮顶、内浮顶罐时,距着火罐壁净距离不不大于或等于0.4D邻近罐可不设冷却水系统,D为着火油罐与相邻油罐两者中较大油罐直径;距着火罐壁净距离不大于0.4D范畴内相邻油罐受火焰辐射热影响比较大局部应设立冷却水系统,且所有相邻油罐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之和不应不大于45L/s;
6移动式冷却宜为室外消火栓或消防炮。
表3.4.2.2卧式储罐、无覆土地下及半地下立式储罐冷却水系统保护范畴和喷水强度
项目
储罐
保护范畴
喷水强度
移动式冷却
着火罐
罐壁表面积
0.10L/(s·m2)
邻近罐
罐壁表面积一半
0.10L/(s·m2)
固定式冷却
着火罐
罐壁表面积
6.0L/(min·m2)
邻近罐
罐壁表面积一半
6.0L/(min·m2)
注:
1当计算出着火罐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不大于15L/s时,应采用15L/s;
2着火罐直径与长度之和一半范畴内邻近卧式罐应进行冷却;着火罐直径1.5倍范畴内邻近地下、半地下立式罐应冷却;
3当邻近储罐超过4个时,冷却水系统可按4个罐设计流量计算;
4当邻近罐采用不燃材料作绝热层时,其冷却水系统喷水强度可按本表减少50%,但设计流量不应不大于7.5L/s;
5无覆土半地下、地下卧式罐冷却水系统保护范畴和喷水强度应按本表地上卧式罐拟定。
3当储罐采用固定式冷却水系统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不大于表3.4.2-3规定,当采用移动式冷却水系统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表3.4.2-1或表3.4.2-2规定设计参数经计算拟定,且不应不大于15L/s。
表3.4.2-3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地上立式储罐区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单罐储存容积(m3)
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L/s)
W≤5000
15
5000<W≤30000
30
30000<W≤100000
45
W>100000
60
3.4.3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地上立式储罐冷却水系统保护范畴和喷水强度不应不大于本规范表3.4.2-1规定;卧式储罐、无覆土地下及半地下立式储罐冷却水系统保护范畴和喷水强度不应不大于本规范表3.4.2-2规定;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本规范第3.4.2条第3款规定拟定。
3.4.4覆土油罐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最大单罐周长和喷水强度计算拟定,喷水强度不应不大于0.30L/(s·m);当计算设计流量不大于15L/s时,应采用15L/s。
3.4.5液化烃罐区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最大罐组拟定,并应按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与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之和拟定,同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应按表3.4.5-1规定设计参数经计算拟定;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不大于表3.4.5-2规定值;
2当公司设有独立消防站,且单罐容积不大于或等于100m3时,可采用室外消火栓等移动式冷却水系统,其罐区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表3.4.5-1规定经计算拟定,但不应低于100L/s。
表3.4.5-1液化烃储罐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
项目
储罐型式
保护范畴
喷水强度[L/(min·m2)]
全冷冻式
着
火
罐
单防罐外壁为钢制
罐壁表面积
2.5
罐顶表面积
4.0
双防罐、全防罐外壁为钢筋混凝土构造
-
-
邻近罐
罐壁表面积1/2
2.5
全压力式及
半冷冻式
着火罐
罐体表面积
9.0
邻近罐
罐体表面积1/2
9.0
注:
1固定冷却水系统当采用水喷雾系统冷却时喷水强度应符合本规范规定,且系统设立应符合现行国标《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关于规定;
2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当双防罐、全防罐外壁为钢筋混凝土构造时,罐顶和罐壁冷却水量可不计,但管道进出口等局部危险处应设立水喷雾系统冷却,供水强度不应不大于20.0L/(min·m2);
3距着火罐罐壁1.5倍着火罐直径范畴内邻近罐应计算冷却水系统,当邻近罐超过3个时,冷却水系统可按3个罐设计流量计算;
4当储罐采用固定消防水炮作为固定冷却设施时,其设计流量不适当不大于水喷雾系记录算流量1.3倍。
表3.4.5-2液化烃罐区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单罐储存容积(m3)
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L/s)
W≤100
15
100<W≤400
30
400<W≤650
45
650<W≤1000
60
W>1000
80
注:
1罐区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罐组内最大单罐计;
2当储罐区四周设固定消防水炮作为辅助冷却设施时,辅助冷却水设计流量不应不大于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3.4.6沸点低于45℃甲类液体压力球罐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本规范第3.4.5条中全压力式储罐规定经计算拟定。
3.4.7全压力式、半冷冻式和全冷冻式液氨储罐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本规范第3.4.5条中全压力式及半冷冻式储罐规定经计算拟定,但喷水强度应按不不大于6.0L/(min·m2)计算,全冷冻式液氨储罐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应按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外壁为钢制单防罐规定计算。
3.4.8空分站,可燃液体、液化烃火车和汽车装卸栈台,变电站等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不大于表3.4.8规定。
当室外变压器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全保护时,其室外消火栓给水设计流量可按表3.4.8规定值50%计算,但不应不大于15L/s。
表3.4.8空分站,可燃液体、液化烃火车和汽车装卸栈台,
变电站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名称
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L/s)
空分站产氧气能力
(Nm3/h)
3000<Q≤10000
15
10000<Q≤30000
30
30000<Q≤50000
45
Q>50000
60
专用可燃液体、液化烃火车和汽车装卸栈台
60
变电站单台油浸变
压器含油量(t)
5<W≤10
15
10<W≤50
20
W>50
30
注:
当室外油浸变压器单台功率不大于300MV·A,且周边无其她建筑物和生产生活给水时,可不设立室外消火栓。
3.4.9装卸油品码头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着火油船泡沫灭火设计流量、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隔离水幕系统设计流量和码头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之和拟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流量应按系统扑救着火油船一起火灾泡沫混合液量及泡沫液混合比经计算拟定,泡沫混合液供应强度、保护范畴和持续供应时间不应不大于表3.4.9-1规定,并应符合现行国标《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关于规定;
表3.4.9-1油船泡沫灭火系统混合液量供应强度、保护范畴和持续供应时间
项目
船型
保护范畴
供应强度
[L/(min·m2)]
持续供应时间
(min)
甲、乙类可燃液体油品码头
着火油船
设计船型最大油仓面积
8.0
40
丙类可燃液体油品码头
30
2油船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应按火灾时着火油舱冷却水保护范畴内油舱甲板面冷却用水量计算拟定,冷却水系统保护范畴、喷水强度和火灾延续时间不应不大于表3.4.9-2规定;
表3.4.9-2油船冷却水系统保护范畴、喷水强度和火灾延续时间
项目
船型
保护范畴
喷水强度
[L/(min·m2)]
火灾延续时间
(h)
甲、乙类可燃液体油品一级码头
着火油船
着火油舱冷却范畴内油舱甲板面
2.5
6.0注2
甲、乙类可燃液体油品二、三级码头丙类可燃液体油品码头
4.0
注:
1当油船发生火灾时,陆上消防设备所提供冷却油舱甲板面冷却设计流量不应不大于所有冷却水用量50%;
2当配备水上消防设施进行监护时,陆上消防设备冷却水供应时间可缩短至4h。
3着火油船冷却范畴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F——着火油船冷却面积(m2);
Bmax——最大船宽(m);
Lmax——最大船最大舱纵向长度(m);
fmax——最大船最大舱面积(m2)。
4隔离水幕系统设计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喷水强度宜为1.0L/(s·m)~2.0L/(s·m);
2)保护范畴宜为装卸设备两端各延伸5m,水幕喷射高度宜高于被保护对象1.50m;
3)火灾延续时间不应不大于1.0h,并应满足现行国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关于规定。
5油品码头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不大于表3.4.9-3规定。
表3.4.9-3油品码头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名称
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L/s)
火灾延续时间(h)
海港油品码头
45
6.0
河港油品码头
30
4.0
码头装卸区
20
2.0
3.4.10液化石油气船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着火罐与距着火罐1.5倍着火罐直径范畴内罐组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与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之和拟定;着火罐和邻近罐冷却面积均应取设计船型最大储罐甲板以上某些表面积,并不应不大于储罐总表面积1/2,着火罐冷却水喷水强度应为10.0L/(min·m2),邻近罐冷却水喷水强度应为5.0L/(min·m2);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不大于本规范表3.4.9-3规定。
3.4.11液化石油气加气站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与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之和拟定,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应按表3.4.11-1规定设计参数经计算拟定,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不大于表3.4.11-2规定;当仅采用移动式冷却系统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表3.4.11-1规定设计参数计算,且不应不大于15L/s。
表3.4.11-1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地上储罐冷却系统保护范畴和喷水强度
项目
储罐
保护范畴
喷水强度
移动式冷却
着火罐
罐壁表面积
0.15L(s·m2)
邻近罐
罐壁表面积1/2
0.15L(s·m2)
固定式冷却
着火罐
罐壁表面积
9.0L/(min·m2)
邻近罐
罐壁表面积1/2
9.0L/(min·m2)
注:
着火罐直径与长度之和0.75倍范畴内邻近地上罐应进行冷却。
表3.4.11-2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名称
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L/s)
地上储罐加气站
20
埋地储罐加气站
15
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加气合建站
3.4.12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可燃气体罐区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不大于表3.4.12规定。
表3.4.12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可燃气体罐区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注:
1固定容积可燃气体储罐总容积按其几何容积(m3)和设计工作压力(绝对压力,105Pa)乘积计算;
2当稻草、麦秸、芦苇等易燃材料堆垛单垛重量不不大于5000t或总重量不不大于50000t、木材等可燃材料堆垛单垛容量不不大于5000m3或总容量不不大于50000m3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本表规定最大值增长一倍。
3.4.13都市交通隧道洞口外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不大于表3.4.13规定。
表3.4.13都市交通隧道洞口外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名称
类别
长度(m)
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L/s)
可通行危险化学品等机动车
一、二
L>500
30
三
L≤500
20
仅限通行非危险化学品等机动车
一、二、三
L≥1000
30
三
L<1000
20
3.5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3.5.1建筑物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依照建筑物用途功能、体积、高度、耐火级别、火灾危险性等因素综合拟定。
3.5.2建筑物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不大于表3.5.2规定。
表3.5.2建筑物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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