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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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
主编部门:
上海市差不多建设委员会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打算委员会
施行日期:
1987年1月1日
关于公布«室外给水设计规范»的通知
计标〔1986〕805号
依照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通知,由上海市建委负责主编,具体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院会同有关部门所属设计院、高等院校等单位共同修订的«室外给水设计规范»,差不多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原«室外给水设计规范»TJ13—74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废止。
本规范由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治理,其具体说明等工作,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院负责。
国家打算委员会
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依照原国家差不多建设委员会(81)建设字第546号文件的要求,由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主管,责成上海市政工程设计院组织修订组,对原«室外给水设计规范»TJ13—74〔试行〕进行修订而成。
修订组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院、北京市市政设计院、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院、中国给水排水东北设计院、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院、中国给水排水中南设计院、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院、同济大学、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航空部第四规划设计院、华东电力设计院、东北电力设计院、湖北省轻工业科学研究所等十三个单位组成。
修订本规范时,依照我国给水工程的现实情形,考虑到国民经济进展的需要,保留了原规范中适用的内容,删除、修改了部分条文,并增加了假设干新的内容。
修订过程中,曾在全国范畴内征求意见,最后由上海市建设委员会邀请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七章和一个附录。
原规范中有关冷却、稳固和软化、除盐部分,因已另有规范规定,故全部删去。
本规范新列〝水厂总体设计〞一章,其中包括原规范第八章有关生产辅助构筑物的内容。
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如发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上海市政工程设计院室外给水排水设计规范治理组,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一九八六年一月
第一章 总那么
第1.0.1条为指导我国给水事业的建设,使给水工程设计符合党的方针政策,有利于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社会主义建设,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工业企业及居住区的永久性室外给水工程设计。
第1.0.3条给水工程设计必须正确处理城镇、工业与农业用水之间的关系,妥善选用水源,节约用地和节约劳动力。
第1.0.4条给水工程的规划应在服从都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进行设计,并应认真考虑与邻近城镇或工业企业给水的协作。
关于扩建、改建的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能力。
第1.0.5条给水工程系统中统一、分区、分质或分压的选择,应依照当地地势、水源情形、城镇和工业企业的规划、水量、水质、水温顺水压的要求及原有的给水工程设施等条件,从全局动身,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考虑确定。
第1.0.6条工业企业生产用水系统〔复用、循环或直流〕的选择,应从全局动身,考虑水资源的节约利用和水体的爱护。
水资源缺乏地区一样不宜采纳直流系统。
第1.0.7条给水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实践体会和科学试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纳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给水工程设备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应从提高科学治理水平,改善劳动条件和增加经济效益动身,依照需要和可能及设备供应情形,妥善确定。
对繁重和频繁的手工操作、有关阻碍给水安全和危害人体健康的要紧设备,应第一考虑采纳机械化或自动化装置。
第1.0.8条设计在地震、湿陷性黄土、多年冻土以及其它地质专门地区给水工程时,尚应按现行的有关规范或规定执行。
第1.0.9条设计给水工程时,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用水量、水质和水压
第2.0.1条设计供水量应依照以下各种用水确定:
一、居住区生活用水;
二、工业企业生产用水和工作人员生活用水;
三、公共建筑用水;
四、消防用水;
五、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
六、未预见用水量及管网漏失水量。
第2.0.2条居住区生活用水定额,一样可采纳表2.0.2的规定。
当居住区实际生活用水量与表2.0.2规定有较大出入时,其用水定额经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可按当地生活用水量统计资料适当增减。
第2.0.3条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必须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当按建筑层数确定生活饮用水管网上的最小服务水头时:
一层为10米,二层为12米,二层以上每增高一层增加4米。
注:
运算管网时,对单独高层建筑物或在高地上的建筑物所需的水压可不作为操纵条件。
为满足上述建筑物的供水,可设置局部加压装置。
第2.0.4条工业企业生产用水量、水质和水压,应依照生产工艺要求确定。
工业企业内工作人员的生活用水量,应依照车间性质确定,一样可采纳25~35升/人/班,其时变化系数为2.5~3.0。
工业企业内工作人员的淋浴用水量,应依照车间卫生特点确定,一样可采纳40~60升/人/班,其连续时刻为1小时。
第2.0.5条公共建筑内的生活用水量,应按现行的«室内给水排水和热水供应设计规范»执行。
第2.0.6条消防用水量、水压及连续时刻等,应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第2.0.7条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量,应依照路面、绿化、气候和土壤等条件确定。
第2.0.8条城镇的未预见用水量及管网漏8失水量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5~25%合并运算;工业企业自备水厂的未预见用水量及管网漏失水量可依照工艺及设备情形确定。
第三章 水源
第一节水源选择
第3.1.1条水源选择前,必须进行水资源的勘察。
第3.1.2条水源的选用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考虑确定,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水量充沛可靠;
二、原水水质符合要求;
三、符合卫生要求的地下水,宜优先作为生活饮用水的水源;
四、与农业、水利综合利用;
五、取水、输水、净化设施安全经济和爱护方便;
六、具有施工条件。
第3.1.3条用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应有确切的水文地质资料,取水量必须小于承诺开采量,严禁盲目开采。
第3.1.4条用地表水作为都市供水水源时,其设计枯水流量的保证率,应依照都市规模和工业大用户的重要性选定,一样可采纳90~97%。
用地表水作为工业企业供水水源时,其设计枯水流量的保证率,应按各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注:
镇的设计枯水流量保证率,可依照具体情形适当降低。
第3.1.5条确定水源、取水地点和取水量等,应取得有关部门同意。
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和卫生防护,还应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二节地下水取水构筑物
(Ⅰ)一样规定
第3.2.1条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位置,应依照水文地质条件选择,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位于水质良好、不易受污染的富水地段;
二、靠近要紧用水地区;
三、施工、运行和爱护方便。
第3.2.2条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型式的选择,应依照水文地质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各种取水构筑物型式一样适用于以下地层条件:
一、管井适用于含水层厚度大于5米,其底板埋藏深度大于15米;
二、大口井适用于含水层厚度在5米左右,其底板埋藏深度小于15米;
三、渗渠仅适用于含水层厚度小于5米,渠底埋藏深度小于6米;
四、泉室适用于有泉水露头,且覆盖层厚度小于5米。
第3.2.3条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防止地面污水和非取水层水渗入的措施;
二、过滤器有良好的进水条件,结构牢固,抗腐蚀性强,不易堵塞;
三、大口井、渗渠和泉室应有通气措施;
四、有测量水位的装置。
第3.2.4条井群的运行应采纳集中操纵。
第3.2.5条井群用虹吸管集水时,虹吸管应采纳钢管或铸铁管。
每条虹吸管的长度不宜超过600米,管内流速可采纳0.5~0.7米燉秒,水平管段沿水流方向的向上坡度不宜小于0.001。
(Ⅱ)管井
第3.2.6条当管井补给来源充足,透水性良好,且厚度在60米以上的中、粗砂及砾石含水层中取水时,经抽水试验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可采纳分段取水。
第3.2.7条管井及其过滤管、过滤器和沉淀管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供水管井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3.2.8条管井井口应加设套管,并填入油麻、优质粘土或水泥等不透水材料封闭。
其封闭厚度视当地水文地质条件确定,一样应自地面算起向下不小于3米。
当井上直截了当有建筑物时,应自基础底起算。
第3.2.9条自含有粉砂、细砂的含水层中取水的管井,当直截了当向管网送水时,在水泵的出水管道上应设除砂和排砂装置。
第3.2.10条采纳管井取水时应设备用井,备用井的数量一样可按10~20%的设计水量确定,但不得少于一口井。
(Ⅲ)大口井
第3.2.11条大口井的深度一样不宜大于15米。
其直径应依照设计水量、抽水设备布置和便于施工等因素确定,但不宜超过10米。
第3.2.12条大口井的进水方式〔井底进水、井底井壁同时进水或井壁加辐射管等〕,应依照当地水文地质条件确定。
有条件时宜采纳井底进水。
第3.2.13条大口井井底反滤层宜做成凹弧形。
反滤层可做3~4层,每层厚度宜为200~300毫米。
与含水层相邻一层的滤料粒径可按下式运算:
式中:
d——反滤层滤料的粒径;
di——含水层颗粒的运算粒径。
当含水层为细砂或粉砂时,di=d40;为中砂时,di=d30;为粗砂时,di=d20(d40、d30、d20分别为含水层颗粒过筛重量累计百分比为40%、30%、20%时的颗粒粒径)。
两相邻反滤层的粒径比,宜为2~4。
第3.2.14条大口井井壁进水孔的反滤层可分两层填充,滤料粒径的运算应符合本规范第3.2.18条规定。
第3.2.15条无砂混凝土大口井适用于中、粗砂及砾石含水层,其井壁的透水性能、阻砂能力和制作要求等,应通过试验或参照相似条件下的体会确定。
第3.2.16条大口井应设置以下防止污染水质的措施:
一、人孔应采纳密封的盖板,高出地面不得小于0.5米;
二、井口周围应设不透水的散水坡,其宽度一样为1.5米;在渗透土壤中,散水坡下面还应填厚度不小于1.5米的粘土层。
(Ⅳ)渗渠
第3.2.17条渗渠的规模和布置,应考虑在检修时仍能满足用水要求。
第3.2.18条渗渠中管渠的断面尺寸,宜采纳以下数据通过运算确定:
一、水流速度为0.5~0.8米燉秒;
二、充满度为0.4;
三、内径或短边不小于600毫米。
第3.2.19条水流通过渗渠孔眼的流速,不应大于0.01米/秒。
第3.2.20条渗渠外侧应做反滤层,其层数、厚度和滤料粒径的运算应符合本规范第3.2.18条规定,但最内层滤料的粒径应略大于进水孔孔径。
第3.2.21条集取河道表流渗透水的渗渠设计,应依照进水水质并结合使用年限等因素选用适当的堵塞系数。
第3.2.22条位于河床及河漫滩的渗渠,其反滤层上部,应依照河道冲刷情形设置防护措施。
第3.2.23条渗渠的端部、转角和断面变换处应设置检查井。
直线部分检查井的间距,应视渗渠的长度和断面尺寸而定,一样可采纳50米。
第三节地表水取水构筑物
第3.3.1条地表水取水构筑物位置的选择,应依照以下差不多要求,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一、位于水质较好的地带;
二、靠近主流,有足够的水深,有稳固的河床及岸边,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
三、尽可能不受泥沙、漂浮物、冰凌、冰絮、支流和咸潮等阻碍;
四、不阻碍航运和排洪,并符合河道、湖泊、水库整治规划的要求;
五、靠近要紧用水地区;
六、供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取水构筑物的位置,应位于城镇和工业企业上游的清洁河段。
第3.3.2条从江河取水的大型取水构筑物,当河道及水文条件复杂,或取水量占河道的最枯流量比例较大时,在设计前应进行水工模型试验。
第3.3.3条取水构筑物的型式,应依照取水量和水质要求,结合河床地势及地质、河床冲淤、水深及水位变幅、泥沙及漂浮物、冰情和航运等因素以及施工条件,在保证安全可靠的前提下,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3.3.4条取水构筑物在河床上的布置及其形状的选择,应考虑取水工程建成后,不致因水流情形的改变而阻碍河床的稳固性。
第3.3.5条取水构筑物的设计最高水位应按百年一遇频率确定。
设计枯水位的保证率,应依照水源情形和供水重要性选定,一样可采纳90~99%。
第3.3.6条设计固定式取水构筑物时,应考虑进展的需要。
第3.3.7条取水构筑物应依照水源情形,采取防止以下情形发生的相应爱护措施:
一、漂浮物、泥沙、冰凌、冰絮和水生物的堵塞;
二、洪水冲刷、淤积、冰冻层挤压和雷击的破坏;
三、冰凌、木筏和船只的撞击。
在通航河道上,取水构筑物应依照航运部门的要求设置标志。
第3.3.8条岸边式取水泵房进口地坪的设计标高,应分别按以下情形确定:
一、当泵房在渠道边时,为设计最高水位加0.5米;
二、当泵房在江河边时,为设计最高水位加浪高再加0.5米,必要时尚应增设防止浪爬高的措施;
三、当泵房在湖泊、水库或海边时,为设计最高水位加浪高再加0.5米,并应设防止浪爬高的措施。
第3.3.9条位于江河上的取水构筑物最低层进水孔下缘距河床的高度,应依照河流的水文和泥沙特性以及河床稳固程度等因素确定,一样不得小于以下规定:
一、侧面进水孔不得小于0.5米,当水深较浅、水质较清、河床稳固、取水量不大时,其高度可减至0.3米。
二、顶面进水孔不得小于1.0米。
第3.3.10条位于湖泊或水库边的取水构筑物最低层进水孔下缘距水体底部的高度,应依照水体底部泥沙沉积和变迁情形等因素确定,但一样不宜小于1.0米,当水深较浅、水质较清,且取水量不大时,其高度可减至0.5米。
第3.3.11条取水构筑物埋住进水孔上缘在设计最低水位下的深度,应依照河流的水文、冰情和漂浮物等因素通过水力运算确定,并应分别遵守以下规定:
一、顶面进水时,不得小于0.5米;
二、侧面进水时,不得小于0.3米;
三、虹吸进水时,一样不宜小于1.0米,当水体封冻时,可减至0.5米。
注:
①上述数据在水体封冻情形下应从冰层下缘起算;
②湖泊、水库、海边或大江河边的取水构筑物,还应考虑风浪的阻碍。
第3.3.12条取水构筑物的取水头部宜分设两个或分成两格。
进水间应分成数间,以利清洗。
注:
漂浮物多的河道,相邻头部在沿水流方向宜有较大间距。
第3.3.13条取水构筑物进水孔应设置格栅,栅条间净距应依照取水量大小、冰絮和漂浮物等情形确定,小型取水构筑物一样为30~50毫米,大、中型取水构筑物一样为80~120毫米。
当江河中冰絮或漂浮物较多时,栅条间净距宜取较大值。
必要时应采取清除栅前积泥、漂浮物和防止冰絮堵塞的措施。
第3.3.14条进水孔的过栅流速,应依照水中漂浮物数量,有无冰絮、取水地点的水流速度、取水量大小、检查和清理格栅的方便等因素确定,一样宜采纳以下数据:
一、岸边式取水构筑物,有冰絮时为0.2~0.6米/秒;无冰絮时为0.4~1.0米/秒;
二、河床式取水构筑物,有冰絮时为0.1~0.3米/秒;无冰絮时为0.2~0.6米/秒。
格栅的堵塞面积应按25%考虑。
第3.3.15条当需要清除通过格栅后水中的漂浮物时,在进水间内可设置平板式格网或旋转式格网。
平板式格网的堵塞面积应按50%考虑,通过流速不应大于0.5米/秒;旋转式格网的堵塞面积应按25%考虑,通过流速不应大于1.0米/秒。
第3.3.16条进水自流管或虹吸管的数量及其管径,应依照最低水位,通过水力运算确定。
其数量不得少于两条。
当一条管道停止工作时,其余管道的通过流量应满足事故用水要求。
第3.3.17条进水自流管和虹吸管的设计流速,一样不宜小于0.6米/秒。
必要时,应有清除淤积物的措施。
虹吸管宜采纳钢管,但埋入地下的管段也可采纳铸铁管。
第3.3.18条取水构筑物进水间平台上应设便于操作的闸阀启闭设备和格网起吊设备;必要时还应设清除泥沙的设施。
第3.3.19条当水源水位变幅大,水位涨落速度小于2.0米/时,且水流不急、要求施工周期短和建筑固定式取水构筑物有困难时,可考虑采纳缆车或浮船等活动式取水构筑物。
第3.3.20条活动式取水构筑物的个数,应依照供水规模、连络管的接头型式及有无安全贮水池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第3.3.21条活动式取水构筑物的缆车或浮船,应有足够的稳固性和刚度,机组、管道等的布置应考虑缆车或船体的平稳。
机组基座的设计,应考虑减少机组对缆车或船体的振动,每台机组均宜设在同一基座上。
第3.3.22条缆车式取水构筑物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其位置宜选择在岸坡倾角为10°~28°的地段;
二、缆车轨道的坡面宜与原岸坡相接近;
三、缆车轨道的水下部分应幸免挖槽。
当坡面有泥沙淤积时,应考虑冲沙设施;
四、缆车内的出水管与输水斜管间的连接管段,应依照具体情形,采纳橡胶软管或曲臂式连接管等;
五、缆车应设安全可靠的制动装置。
第3.3.23条浮船式取水构筑物的位置,应选择在河岸较陡和停泊条件良好的地段。
浮船应有可靠的锚固设施。
浮船上的出水管与输水管间的连接管段,应依照具体情形,采纳摇臂式或阶梯式等。
第3.3.24条山区浅水河流的取水构筑物可采纳低坝式〔活动坝或固定坝〕或底栏栅式。
低坝式取水构筑物一样适用于推移质不多的山区浅水河流;底栏栅式取水构筑物一样适用于大颗粒推移质较多的山区浅水河流。
第3.3.25条低坝位置应选择在稳固河段上。
坝的设置不应阻碍原河床的稳固性。
取水口宜布置在坝前河床凹岸处。
第3.3.26条低坝的坝高应满足取水深度的要求。
坝的泄水宽度,应依照河道比降、洪水流量、河床地质以及河道平面形状等因素,综合研究确定。
冲沙闸的位置及过水能力,应按将主槽稳固在取水口前,并能冲走淤积泥沙的要求确定。
第3.3.27条底栏栅的位置应选择在河床稳固、纵坡大、水流集中和山洪阻碍较小的河段。
第3.3.28条底栏栅式取水构筑物的栏栅宜组成活动分块形式。
其间隙宽度应依照河流泥沙粒径和数量、廊道排沙能力、取水水质要求等因素确定。
栏栅长度,应按进水要求确定。
底栏栅式取水构筑物应有沉沙和冲沙设施。
第四章 泵房
第4.0.1条选择工作水泵的型号及台数时,应依照逐时、逐日和逐季水量变化情形,水压要求,水质情形,调剂水池大小,机组的效率和功率因素等条件,综合考虑确定。
当供水量变化大时,应考虑水泵大小搭配,但型号不宜过多,电机的电压宜一致。
第4.0.2条水泵的选择应符合节能要求。
当供水水量和水压变化较大时,宜选用叶片角度可调剂的水泵、机组调速或更换叶轮等措施。
第4.0.3条泵房一样宜设一至二台备用水泵。
备用水泵型号宜与工作水泵中的大泵一致。
第4.0.4条不得间断供水的泵房,应设两个外部独立电源;如不可能时,应设备用动力设备,其能力应能满足发生事故时的用水要求。
第4.0.5条要求起动快的大型水泵,宜采纳自灌充水。
非自灌充水水泵的引水时刻,不宜超过5分钟。
第4.0.6条水泵吸水管及出水管的流速,宜采纳以下数值:
一、吸水管:
直径小于250毫米时,为1.0~1.2米/秒;
直径在250至1000毫米时,为1.2~1.6米/秒;
直径大于1000毫米时,为1.5~2.0米/秒。
二、出水管:
直径小于250毫米时,为1.5~2.0米/秒;
直径在250至1600毫米时,为2.0~2.5米/秒;
直径大于1600毫米时,为2.0~3.0米/秒。
第4.0.7条非自灌充水水泵宜分别设置吸水管。
设有三台或三台以上的自灌充水水泵,如采纳合并吸水管,其数目不得少于两条,当一条吸水管发生事故时,其余吸水管仍能通过设计水量。
第4.0.8条泵房内起重设备,写按以下规定选用:
一、起重量小于0.5吨时,设置固定吊钩或移动吊架;
二、起重量在0.5至2吨时,设置手动起重设备;
三、起重量大于2吨时,设置电动起重设备。
注:
起吊高度大、吊运距离长、起吊次数多或水泵双行排列的泵房,可适当提高起吊的机械化水平。
第4.0.9条水泵机组的布置,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相邻两个机组及机组至墙壁间的净距:
电动机容量不大于55千瓦时,不小于0.8米;电动机容量大于55千瓦时,不小于1.2米。
二、当考虑就地检修时,至少在每个机组一侧设水泵机组宽度加0.5米的通道,并应保证泵轴和电动机转子在检修时能拆卸;
三、泵房的要紧通道宽度不小于1.2米。
注:
①地下式泵房或活动式取水泵房的机组间净距,可依照情形适当减小;
②电动机容量小于20千瓦时,机组间净距可适当减小。
第4.0.10条当泵房内设有集中检修场地时,其面积应依照水泵或电动机外形尺寸确定,并在周围留有宽度不小于0.7米的通道。
地下式泵房宜利用空间设集中检修场地。
装有深井水泵的湿式竖井泵房,还应设堆放泵管的场地。
第4.0.11条泵房内的架空管道,不得阻碍通道和跨过电气设备。
第4.0.12条泵房地面层的地坪至屋盖突出构件底部间的净高,除应考虑通风采光等条件外,尚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当采纳固定吊钩或移动吊架时,其值不小于3.0米;
二、当采纳单轨起重机时,应保持吊起物底部与吊运所越过的物体顶部之间有0.5米以上的净距。
三、当采纳桁架式起重机时,除应遵守第二款规定外,还应考虑起重机安装和检修的需要。
第4.0.13条设计装有立式水泵的泵房时,除应符合上述条文中有关规定外,还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尽量缩短水泵传动轴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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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室外 给水 设计规范 GBJ13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