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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话清代赋税银锭权威资料
漫话清代赋税银锭[权威资料]
漫话清代赋税银锭
唐宋以来,白银就逐渐进入货币领域,在赋税、进献、赏赐、大宗商业贸易、贮藏等方面发挥出铜钱不可替代的优越性。
入清后。
政府制定了七分用银,三分用钱的方针。
顺治十四年(1657年)户部议言:
“直省征纳钱粮多系收银,今见钱多壅滞。
应上下流通,请令银钱兼收。
以银七钱三为准。
银则尽数起解,钱充存留用。
永为定制”。
意思是国家赋税七分征收白银,三分征钱。
并且白银上缴朝廷,铜钱存留当地。
可见,白银占据了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部分。
现存的清代赋税银锭,主要是集中在田赋、商税和专卖品等方面。
且内容丰富,种类多样。
地丁银上少有税名字样
清代田赋收入主要为地丁,用银两征收即叫地丁银。
清代初期,地赋和丁赋是分别征收的。
地赋是农民交纳的地税。
民田税率分为上中下三等九种。
各地税率高低不一,相差悬殊。
丁赋是百姓向政府提供的徭役折银,规定民年十六岁至六十岁为丁,按规定纳丁银,以贫富为差,分为上中下三等,征银多少,各省有差异。
田赋和丁赋都是用银两折算,称为地银和丁银。
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进行摊丁入亩赋税改革,首先在广东、四川推行,雍正二年(1724年)开始在全国推广。
摊丁入亩的原则是由地起丁,田多丁多,田少丁少。
每地赋银一两,摊入丁银,最低的省为一厘至二钱不等,最高的省是有二钱到四两五分三厘不等。
一般为一钱至四五钱不等,称之为地丁银。
地丁两税合并后,田赋收入有所增加。
顺治十八年(1661年)地丁银收入二千一百五十七万余两,粮六百四十七万余石;雍正二年(1724年)地丁银均为二干六百三十七万两,粮四百七十三万余石;乾隆十八年(1753年)地丁银收入二千九百六十一万两,粮八百四十万余石。
另外,地丁还有附加税,如耗羡、平余。
耗羡也称火耗,官府征收到的散碎银两,要经过加工铸造,熔成
一定数量的银锭,再上解国库。
在熔解铸造的过程中,必有一定损失,而各州县在征收税银时,将这部分损耗强加给百姓,时间久了,就变成了制度,成为地丁银的附加税。
平余,是又一项田赋附加,始于四川省,雍正初,地方官府在课征赋税时,暗征银两,所获额外税款,以每百两提取六钱。
户部与地方官府分成。
以后逐成公例,变成了一个重要的附加税。
百姓在交纳地丁税时,折色部分在银一钱以上者,原则上是要用银。
而不能用钱,但一钱以下的,允许百姓用钱纳税。
乾隆元年上谕中说:
“朕思民间完纳钱粮,银数在一钱一向者,向例银钱听其并用,原以便民„„”。
然而。
由于一两以下的碎银,要零星收集起来也不好处理。
所以在实际收缴中,对于一两以下的税银,各地州县大多采用折钱完纳。
当时能够钠银一两以上者,就算是大户了。
由于户部只收银两,不收制钱,所以各地州县必须将所有收上来的银钱,交予钱庄或银号兑换成银两并铸造成统一的银锭。
在银锭上加盖地名、银匠名。
时间,地丁等用项的戳记,方可上缴户部。
地丁银主要发现在四川、山西、陕西、安徽、江西、贵州等省铸造的银锭中。
应当指出的是,事实上全国极太多数的地方都在收缴地丁银,而注明“地丁”的银锭的却屈指可数,以四川为例,咸丰以前,由于当时尚未实行按粮津贴和捐输。
税目简单,因此,收缴上来的地丁银通常不加盖“地丁”戳记,仅有地名、纪年、银匠名或银号名。
咸丰四年以后,四川新征按粮津贴和捐输等田赋附加,为了区别三者不同的用途,开始在银锭上砸上地丁、津贴、捐输等字样。
这时的地丁银铭文大致是地名、银匠名、纪年和地丁。
而且,即使在清代后期,也有一些地丁等税银是没有用项戳记的。
事实上,统治者关心的仅仅是收缴上来的银两,而不在乎银锭上是否有“地丁”等税名的宇样,其他各省的情景也是如此。
换言之,各地银锭,即使上面没有地丁的宇样,也不能否定该锭里没有包含地丁银的成分。
除四川外,陕西地丁银锭也不少见,铭文多半是纪年、地名和地丁等。
山西省的地丁银锭发现很少。
《中国历史银
锭》中记录一件。
五十两,重1870克,成色98%,铭文是:
“阳城县王恩承地丁民国年月”。
还有一件是“民国年月长治县万顺炉钱粮”银锭,重1869克。
《树荫堂藏元宝千种图录》中记录一件安徽省地丁银锭,是目前仅见的一件,铭文为:
“安徽省凤台县许天瑞造地丁钱粮道光年月日”,重1880克。
贵州、江西省也发现有十两地丁圆锭。
开征津贴原为镇压太平军
清代后期田赋附加,花样繁多,应有尽有。
其名目是因时因地而变化,其中最主要的是津贴和捐输。
津贴是按粮津贴。
咸丰初年太平天国起义声势浩大,席卷半个中国。
各省官府纷纷筹集军饷,以镇压太平军。
咸丰三年(1853年)清政府下令山西、陕西、四川三省预先借征咸丰四年的钱粮,定于春季全部征完,秋季接征次年的钱粮,以后照此预征,直到军务完成。
咸丰五年(1865年),四川率先正式按粮随征津贴,即每田赋银一两,此后各省相继模仿。
津贴起初是属于权益之计的临时加派,后变为历年征收的田赋的正式附加。
津贴银锭都出现在四川。
这与四川率先创办按粮随征津贴不无关系,根据同治二年骆秉章奏折可以知道四川省的钱粮津贴情况:
“查川省自咸丰二年起,陆续举办按粮津贴。
各项捐输。
至今十载。
津贴每有带征、缓征、免征之分,捐输亦有按粮、普律、官民之别,案牍丛杂,头绪纷繁,非若额征钱粮年清年款,可以按册而稽。
”津贴的数额是“按条银一两,征津贴库平库色银一两,于开征时的随粮缴纳”。
所谓库色,理论上是百分之百的纯银,上缴时,九七色要每百两家收银三两。
依次类推。
因而四川的津贴收入也是主要的财政收入之一。
据记载光绪十一年至光绪二十年(1885-1894年)问,每年的津贴收入有588394~596630两,《成都通览》记载了清末成都府华阳县的津贴收入与地丁银持平。
津贴银锭式样即是四川的十两圆锭,铭文也与川锭相同,一般是地名、银匠名、纪年和津贴。
捐输银锭仅见于四川银锭
捐输是一种比较特殊的税种,从字面上看是强调“捐”,但事实上是属于强征的性质。
在清代前期,凡遇到军国大事,财政不足的弥补办法主要是捐输,有常例捐输和暂例捐输两种。
常例捐输是根据“现行事例”办理,随时可以报捐。
暂例捐输是根据“暂时事例”办理。
因国家的财政需要临时开捐。
政府给予捐输的官员以优厚的回报,如加官进爵、增加地方考试的名额等。
太平天国时期,四川推行按粮捐输,同治元年(1862年)四川总督奏办按粮捐输,即按其田赋纳粮多少强制摊派。
一般是按钱粮一两加征捐输银二两。
但也有加征三两或四两:
“其征解之法,量民力,较岁丰欠,预算一定总额。
分配于各属,区别等级,定期纳付。
„„按粮征之,为数一百八十余万,视地丁过二倍以上。
先一年,又藩司参照前二年之定额,详请制府援案奏明,照所定额摊分于属邑,缴饬地方官征解”。
可见四川的按粮捐输是摊在农业税上的。
其后,各省也相继开征,名称有别,用途各异。
从存世的银锭的情况来看,捐输银锭仅见于四川银锭,这些捐输银锭的性质都是作为田赋加派的按粮捐输。
铭文大致与津贴、地丁银锭相同,也是地名、匠名、纪年和捐输。
值得注意的是:
在税银上注明叶目输”,
“津贴”等税目只能说是四川的常见作法,并不表示这些税目下的川锭一定如此加盖,根据史料记载,清末的这些附加税原本是“按粮捐输”,“按粮津贴”,每每粮银一两加征等捐输与津贴一至数两,据此,捐输与津贴银锭存世数量按理应该不会少于地丁银,甚至应超出许多。
但实际上,除捐输银存世的数量约与地丁银相当外,津贴银少得可怜。
光绪中晚期,国家财政入不敷出,各种各样的捐输比比皆是。
四川捐输银锭上的从捐输中派生出来的各种名目,如“展捐”、“备捐”、“再捐”、“赈捐”、“续捐”、“筹捐”等就是最好的例子。
与此同时,清政府又增加了海防捐输和报效军饷两种全国性的捐输,其性质是强制性加派,方
法也是按粮捐输。
反映在银锭上有“海防”、“新海防”、“海防捐输”、“海防捐局”等字样。
厘金银锭实物多为小锭
清代的商业税主要为厘金,厘金也称“厘捐”或“厘金税”,是一种值百抽一的商业税,1%为一厘,故称厘金。
厘金创行于咸丰三年(1853年)。
咸丰三年,太平天国定都南京,清政府急调几十万大军,分铸江南、江北大营,围堵和节制太平军的发展。
军饷的需求巨大。
而清政府入少出多,财政拮据。
清政府刑部侍郎雷以诚在扬州帮办军务,因部拨军饷捉襟见肘,分摊各省的协饷又迟迟未到,雷以诚急中生智在江边设局,对来往船只劝捐助饷,成效显著。
但劝捐毕竟是劝,并非长久之计,于是采纳了幕僚张江的建议,试行商贾捐厘之法,既不称征厘,又不称抽厘,而称之为捐厘,既类似与捐输,又能长期课征,事实证明捐厘确实帮助了筹措军饷,功不可没。
次年雷以诚上奏朝廷,建议在江苏各地仿行试办,不久推广于各省。
咸丰末年(1861年)普及全国,此时的捐厘已无“捐”的含义,成为名副其实的税课。
厘金主要包括百货厘、盐厘、洋药厘、和土药厘等四类,其中百货厘举办最早,收入最大,范围最广,日用百货无所不包。
因此,礼金主要是对百货厘而言。
据同治八年(1869年)到十一年(1872年)的厘金收入统计,其中百货厘金占93%,其他各占7%而已。
厘金按征收对象分为坐厘与行厘。
坐厘又称板厘,属交易税,征于坐商;行厘又称活厘,属于通过税,征于行商。
厘金按课税地点可分为出产地厘金、通过地厘金、和销售地厘金三类。
出产地厘金,即课于产地货物的厘金,主要有出产税厘、出山税厘、出境税厘、山产税厘、土产税厘及其他各种产地税厘。
通过地厘金即以商货运输为对象,是课于行商的通过税。
是厘金的主要收入部分。
销售地厘金,即以商货买卖为对象,课于坐商的交易税。
销售地厘金还包括埠厘、门市厘、铺厘、月厘、落地厘等。
厘,即1%,是按货物价格的1%征收,但这只是最初的税率,随着厘金推行于全国,税率逐渐上涨,至光绪年间,已普遍增至5%,10%。
厘金的征收和管理一般采取二种方法,1、官征制度,即由各省官府设立局卡,按照各自规定的税率负责征收与管理。
2、包缴制度,即由同业商人承包本业商货娟厘的总额,并负责征收缴纳,称为“认捐”;由非同业商人承包该业捐厘总额,并负责征收缴纳,称为“包捐”。
厘金既无全国统一的法定税率,也无全国的统一的课征机构,是地方各自为政。
厘金的收入除一定的数额上缴朝廷,大部分由各省自行安排。
厘金的课征手续是行商货物到卡,由货主到局卡验货,经核价查验后,按章课税,开票放行。
坐商则按店铺的某段时间的营业额来征收厘金。
各省厘金的征收是以银、钱为主,即大数用银,小数用钱,厘金局将收缴上来的厘金银钱,兑换威银两。
铸造成银锭。
部分上解中央,大部分留存本地。
从现在发现的厘金银锭实物看,以小锭为多见,地点陕西、四川、湖南为主。
铭文内容是地名加厘金、厘课或厘金局,厘金局的五十两大锭发现很少,只有湖北、山东等地。
各地厘金的征收,是由督抚在候补道员中,挑选一名为厘金局之总办,掌管该省厘金征收事宜。
又在各地广设分局,分局以下又广设分卡,可谓层层收缴,绝无遗漏。
山东盐税锭都为十两马蹄锭
作为专卖收入的盐课一直以来就是各朝政府重要的财政收入,清代的盐法,基本沿袭了明代的盐税制度,主要采取官督商销制、官运商销制、商运民销制、官督民销制、官运官销制。
其中影响最大、行之最久的是官督商销制,即灶户所制之盐,必须卖给国家特许的场商,运商或散商纳税后取得引票,并凭引在指定的地点向场商购盐,在规定的地区贩卖,所以称引岸专卖制。
“引”即盐商纳税后,发给的准许贩盐的凭证。
“岸”即是盐商销售盐的指定地区。
清代前期盐课有两类,场课与引课。
场课又分灶课、滩课、锅课、井课等,纳税人是制
盐的灶户和收盐的场商。
场课一般只征收实物,只有上解京城内府的盐才折成银两。
引课是盐税的主要部分,清前期每引盐约300-400斤,征税的对象是盐,纳税人是运销盐商,引课的缴纳形式有正课、包课和杂课。
正课是按盐引向运销商征收的专卖税。
包课是将盐税课额包在引地各属内摊丁入地一并征收,或由包课商交纳一定数量的盐课。
杂课即盐课附加税,多为盐官的浮征或额外征收,名目繁多。
清代后期盐税随着盐业的扩大而大幅度提高,盐税分为盐税正课、盐厘和盐税附加三种。
盐税正课是对盐的生产者和运销商征收的税,税种税名与清代前期相同。
道光十一年(1831年)废除盐引法,改为票盐法。
票盐盐运成本低而且运销区域大,很受盐商的欢迎,竟相购买。
不久票盐法推行各地。
同治年间,票盐商通过报效捐款等手段,控制了食盐的运销,使之成为票商的专利。
盐厘是盐税抽厘,是清后期与盐税正课并行的一项重要的盐课收入。
咸丰三年(1853年)清政府为了筹措镇压太平天国的军费,征收厘金,即对各种货物,征收百分之一的税款。
由此,也出现了盐厘,盐厘不同与厘金,是以引岸为标准,受到区域的限制,造成盐厘的名目繁多,有过境抽厘、入境抽厘、出境抽厘、境内抽厘之分,进而有入境税、出境税、过境税、落地税。
食盐运输距离越长,过境越多,抽厘的次数也随之增加,盐厘的负担就加重。
并且国家对盐厘课征没有统一标准,各地各自为政,抽厘金额、次数、手续都不一致。
当时盐税征课。
每引纳银一两钱。
盐厘则高于正税的二倍以上。
清代的盐税收入,清初岁入约为200万两,道光廿一年(1841年)为495万两。
道光廿五年(1845年)为507万两,同治十二年(1873年)为663万两,光绪十一年(1885年)739万两,光绪十八年(1892年)后为1300万两以上,是清初的200万两的六倍多。
宣统三年(1911年)盐课预算高达4500万两,占国家财政收入的第三位。
中国的盐业资源十分丰富,清代的盐场有十一处,它们是长芦、奉天、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地出产海盐,四川、云南等地出产井盐,河东、陕甘、山西等地出产池盐,山西、陕西、直隶、绥远、甘肃、河南、湖北等地出产土盐、膏盐。
其中四川、两淮、长芦产盐最丰富。
盐税银锭主要出现在山东、湖北、安徽、云南、四川、河南、山西、广东等产盐、销盐地区,铭文是根据盐税的变化和使用状况而定。
山东的海盐,质量优良,行销山东、河南、江苏、安徽等省,盐税收入是当地的主要收入之一,自乾隆以来,每年引票正课征银18、988万两,杂课共10、18万余两。
之后盐税逐年递增,咸丰年就又开征盐厘,光绪年问各种盐课附加有增无减。
山东的盐税锭都为十两马蹄锭,铭文是“山东盐课”和人名或铸造银号名。
湖北省盐税锭发现很少,有一件五十两的马蹄锭,铭文是“湖北盐饷”。
意思是用盐税充作军饷。
盐饷最初是以调拨盐引的形式出现的,咸丰四年(1854年)清政府令拨盐引运赴江北大营和江南大营抵充军饷。
同治年问曾国藩整顿盐务,在他的整理报告中提到盐厘接济军饷。
还有一件湖北盐厘局五十两银锭,盐厘是对盐征收的厘金税,盐厘局是官方为收缴盐厘而设立的专门机构。
位于江苏的两淮是著名的产盐区,有盐场23个,生产的海盐行销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五省。
盐税银锭是以五十两的大锭为主,《元宝图录》中记录四件,铭文是阴刻且围绕锭面一周,内容包含纪年、地名、用处、铸造单位及银匠等。
这是将盐税银作为京饷之用的例子。
光绪中叶以后,因军费浩繁,盐税加价的现象时有发生,或以外债赔款,或以筹集军费。
光绪二十年(1894年)清政府以中日战争为名,决定在淮南、四川、两浙、河南等地所产的盐,每斤加价2文。
其他各省加一文或半文不等,称作海防筹饷。
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实行禁烟。
土药税收入骤然停止,度支
部奏准各省食盐每斤再加价4文,其中一半解部,充作军饷,一半归产盐、销盐的省自用,以补药税。
两淮的盐税锭中钤有“淮厘”的对淮盐征收的五十两盐厘银锭。
盐厘创立于两淮,税额很重,以淮盐为例,每经过一卡。
一包100斤的盐,要征收500文钱,经过二卡,则征1000文,每引盐400斤,只要经过二卡,就需缴纳4000文盐厘,以制钱400文兑换银四钱比例计算,为银三两二钱。
同治年间两淮盐运使曾国藩整顿盐法,降低了盐厘。
安徽以销售淮盐为主,盐税锭中有皖岸盐课督销总局五十两银锭,“督销总局”是官方监督盐商经销食盐的管理机构,“清盐政有官督商销之制,故于行盐各地,设官督销”。
官督商销制,即由官方监督盐商经营盐业的办法,是当时影响最大、行之最久的一种盐专卖制度,规定各灶户所制之盐,必须卖给国家特许的场商,由运商或散商向政府纳税后取得引票。
并凭引在指定的地点向场商购盐,只能在指定的地区贩卖。
“岸”是销售地点,安徽全省设有鄂岸、湘岸、西岸、皖岸四局,皖岸设在铜陵县大通镇,属“皖岸”的有28个县,“皖岸盐课”的意思是安徽食盐销售税。
云南出产井盐,盐税银锭铭文中常出现“白井课”、“黑井”、“乔后井”、“抱香井”等井盐名。
有一种清代中期出现在滇西地区的盐税银锭,其形状是长方形,称为大长槽锭,锭面通常加盖二个长方形深印,铭文为“白井课”和银匠名,纪年有嘉庆、道光、成丰等。
云南三槽锭中的盐税锭。
铭文内容也是井盐名,如“抱香井”、“黑井”等。
据清康熙四十六年丁亥绘制的《滇南盐井全图》记录:
“滇南盐井有八,黑居第一,盖八井课价,黑井过半”。
光绪十年以后,云南银锭的形制统一为牌坊锭的形状,三槽锭除了铸造足色盐课锭上解藩司外,已经基本退出流通市场。
广东省是清代的主要产盐区,有27个盐场出产海盐,行销广东、广西、福建、江西、湖南、云南、贵州7省。
广东盐税锭存世极为稀少。
以铭文为“潮运同”的为代表,康熙三
十年。
清廷派巡盐御史驻广东,设置盐院。
两年后,改设两广都转盐运使司,驻省城广州,统管全省盐务。
因潮州自古盛产海盐,广销周边地区及赣、闽各省,遂于潮州设盐运分司运同,品级从四品,简称“盐运同”或“潮运同”。
统管盐务。
河南原经销淮盐,也兼营少量的山东盐和河东盐。
河东盐在山西运城设立行销地“岸”,在潞州府设立分岸,将盐统称为潞盐。
咸丰初年,河东总岸成立,以河南会兴镇为行销的集散地。
有两件“会兴镇潞盐加价局”五十两银锭存世。
历史上潞盐曾多次加价,康熙四十七年(1708年)加价二厘,试行三年,后盐课并入地丁。
嘉庆十四年(1809年)潞盐摊入盐引加价,每引九分。
咸丰四年(1854年),河南对盐实行官运官销,每斤征银三厘五毫。
光绪年间又几次加价。
潞盐加价局就是管理征收盐斤加价的机构。
河南还有一种正阳盐厘五十两银锭存世,是正阳县将征收的盐厘银,熔销铸造成五十两的上缴国库的大锭。
四川是清代著名的产盐区之一,全省有24个井盐产区,行销西藏、四川、湖南、湖北、贵州、云南、甘肃等省。
和其他四川税锭相似。
刻有盐税内容的四川银锭发现较多,常见的有盐课、盐厘、盐本、盐库、票厘(局)、官引局、引厘局等。
这些盐税银锭在一定程度是记录了四川盐税的发展过程,是一些极为重要的实物资料。
盐课是对盐的生产者和运销商征收的税,是盐税中的主要部分,从现存的盐课银锭看。
其锭面还写明盐厂名和行销商名,如乐厂盐课,“乐厂”是四川著名盐厂,位于四川嘉定府乐山县。
四川盐商购盐必须先到掌管各地盐务的盐运使那里领取支单(凭证),再凭支单到盐场购盐,然后将盐贮藏在“岸”,即运销地。
当时四川的运销地有“边岸”(主行贵州、云南二省)、“计岸”(主行本省和湖北)、“潼岸”(主行本省和潼川州)。
其中边岸在的黔岸又有四路,分别是永岸、仁岸、涪岸和綦岸。
银锭上的“涪边商”、“仁边商”就是边岸里的涪边和仁边的盐商的称谓。
同样“江计商”就是江北厅计岸的盐商。
盐厘是与盐课同等重要
的盐税,在四川盐厘的收入也是相当惊人的,因此在银锭上也无不例外地出现盐厘的字样,而且常带有地名,如潼局盐厘、射蓬盐厘及渝盐厘局。
盐厘局是收缴盐厘的官方机构,是为办理商运而设立的,下设官引局(引厘局)和票厘局,官引局是发行水运引张,征收商税的,票厘局是征收小贩肩贩行票州县的零售商。
都是收缴盐引厘金和盐票厘金的官方机构。
四川盐税银锭中还有一种特殊的称谓――盐本,盐本是综合了购盐、运盐及各项盐税的支出成本。
光绪年间,四川将盐的运销由愿来的商人经营改为富方经营,所花费的各项成本合称盐本。
茶课,清代前期的茶税主要行引法,类似盐税的引岸法。
茶法分官茶、商茶、贡茶。
只有商茶实行引岸法,雍正八年(1730年)国家安定,官茶的需求量减少,故定川茶征税条例,由户部颁发茶引与各地方官府,茶商纳课领引,到产茶地凭引购茶,到指定的地域销售。
茶每引100斤,附茶(运脚费)14斤,用于弥补途中损耗,共计114斤。
官府按引征银。
清代后期,因财政需求扩大,在不同地区增设茶厘、茶捐、落地税、关税等。
四川设有茶盐道,是专门负责盐茶课的征收。
四川银锭中有茶课、盐茶课的称谓。
总之。
清代的银两在赋税方面的作用是不容置疑的。
第一,清政府规定征收纳税,数额在一两以上的必须收取白银,一两以下者银两与制钱听由百姓自便。
第二,银两与制钱的比价是由政府法令规定。
如顺治十八年规定:
“钱价既重,小民交易不便,应改为每十文准银一分,永着为令”。
第三,政府规定纹银为标准成色。
第四,政府会计都是用银两计算。
可见,银两在清代国家财政中的地位是无可动摇的,同时银两也成为清政府的本位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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