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督查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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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督查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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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督查办法
工程项目督查办法
工程项目督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工程项目的管理行为,全面督促《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实施,加强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与控制,促进工程项目有序、健康、稳定地发展,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实现工程项目既定的各项管理目标,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及铁路运输。
第三条督查的目的是掌握公司各在建工程项目及铁路运输管理运行状况,重点是督查项目管理目标的实现情况,查找项目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督促实施整改,对工程项目及铁路运输管理行为进行考核评价,督促项目规范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条工程项目督查的依据: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及制度、办法。
(二)股份公司、集团公司、公司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
(四)项目承发包合同。
(五)项目设计文件。
第五条工程项目督查原则
(一)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跟踪督查,对一些关系全局和事关项目利益的重要事项,在前期督查基础上,进行跟踪督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调研督查,对督查工作中带有共性和普遍性的问题,进行调研督查。
通过深入进行调查走访,掌握第一手资料,形成有情况分析、有对策建议的调研报告,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第五章督查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公司工程项目督查科应根据公司在建工程项目情况,结合在建工程计划,在年初编制年度工程项目督查工作规划。
每年1月10日前将督查规划报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督查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各受督查工程项目,在接收综合督查时准备下列资料:
(一)项目经济评估书。
(二)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
(三)项目年度(过程)审计报告(若进行过审计)。
(四)公司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
(五)项目年度计划分解节点执行情况、自我考核评价报告。
(六)项目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
(七)项目安全、质量、成本、合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八)项目综合汇报材料(包括形象进度、完成投资、安全质量体系运行、责任成本管理、物资设备管理、架子队及劳务管理、财务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工程项目督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项目负责人汇报工程项目综合情况。
(二)查阅与项目相关的原始资料。
(三)进行现场施工检查,必要时委托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四)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核实。
(五)进行工程项目财务检查。
第二十三条在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现场检查的基础上对工程项目进行综合分析,了解工程项目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情况、公司下达指标的完成情况。
第二十四条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按照《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工程项目进行考核评价计分。
第二十五条现场督查工作完成后,及时召开检查结果碰头目部门以上领导参加的督查情况通报会,提出对有关问题的初步处会,汇总检查情况,讨论有关问题处理意见和建议,召开由工程项理意见,下达《工程项目督查整改通知书》,并规定整改时限。
第二十六条工程项目督查部门在现场督查工作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项目督查专题报告》的编制,呈送公司领导阅批后,下发给工程项目。
第二十七条工程项目督查科应对督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对督查发现的重大问题执行复查制度,再次到工程项目进行现场复查。
工程项目整改完毕后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工程项目督查科。
第二十八条督查工作载体
(一)《工程项目督查通知单》,在进行综合督查时,对需要督查的事项,以《工程项目督查通知单》的形式下发通知,告知工程项目及铁路运输具体督查要求。
(二)《工程项目督查专题报告》,主要是对各工程项目及铁路运输的督查情况的报告。
(三)《工程项目督查通报》,主要对全公司工程项目督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总体情况的通报。
(四)《工程项目督查整改通知单》,针对在工程项目及铁路运输督查过程发现的问题所下达的整改要求。
(五)《工程项目督查处理决定书》,针对在工程项目及铁路运输督查过程发现的问题所下达的处理决定。
(六)《工程项目督查处罚决定书》,针对在工程项目及铁路运输督查过程发现的问题所下达的处罚决定。
第四章督查工作要求
第二十九条公司各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工程项目督查工作网络,确保督查工作渠道畅通。
加强督查队伍建设,明确负责督查工作人员,真正把那些素质好,能力强,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优秀人员选配到督查工作部门和督查工作岗位。
第三十条督查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依法督查,廉洁自律,正确行使职权,坚持实事求是,搞好调查研究,客观真实地反映督查情况,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单位、公司的决定,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帮助项目查找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有效措施,做到客观公正,督查有力,情况清楚,反馈及时,督促项目完善管理,指导项目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十一条各被督查的工程项目,项目经理部领导班子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带领项目人员积极配合工程项目督查部门开展督导工作。
任何项目,任何个人,对公司开展的工程项目督查工作不得消极对待,更不允许有抵触情绪或消极应对做法。
第三十二条工程项目督查部门到达被督查项目时,其项目领导班子成员和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在岗到位,以利配合开展督查工作。
在督查工作过程中,及时提供原始证明资料,严禁弄虚作假。
在查看项目所有原始资料和各种账表,并询问有关情况时,被询问人应如实作答或解释。
第三十三条当项目对工程项目督查部门的考核评价有异议时,经督查部门复议,确认考核评价有误的,予以修正,确认考核评价无误的,维持原考核评价。
第三十四条被督查项目要为工程项目督查部门提供必要的办公、交通和生活条件。
第三十五条工程项目督查部门应建立督查资料台帐,对现场督查工作记录、抽检数据等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进行汇总整理后存入监督工作档案,并及时录入相关数据库。
督查资料包括督查实施方案、现场督查记录、督查通报、问题整改落实资料和必要的声(影)像资料等。
第三十六条督查工作人员要注意保密制度,凡督查研究讨论的事项和初步考核评价意见,严禁擅自向被督查工程项目人员透露。
第五章督查结果处理
第三十七条对督查发现的问题,督查部门根据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签发《工程项目督查整改通知单》、《工程项目督查处理决定书》及《工程项目督查处罚决定书》等予以处理和处罚。
第三十八条在督查过程中,凡发现工程项目有违反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及安全、质量、成本、物资、设备、财务管理等相关文件规定的,按相应处罚条款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对于确因主观原因导致工程项目严重亏损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督查部门有权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停职、免职或经济处罚,随后报公司完善相关手续。
第四十条对督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现象,移送纪委监察部门处理。
第四十一条建立督查结果与考核挂钩机制,将督查情况纳入绩效管理,将督查工作事项作为考核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一年内,被公司工程项目督查科通报批评一次的项目或单位,其直接责任领导要作出书面说明;被通报批评两次的,其直接责任领导要向公司作出书面检查,提出整改意见;被通报批评三次的,建议公司对其直接责任领导进行组织调整,并取消该项目和单位年度评先资格。
第四十三条对发现的正面典型,及时总结、推广,树立榜样,并通报表扬。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工程项目督查科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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