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事故报告及应急处置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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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事故报告及应急处置预案
质量事故紧急预案
质量事故报告及应急处置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做好嵩明(小铺)至昆明高速公路中交三公局分部1标段工程质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确保科学、及时、有效地组织应对质量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维护经济社会正常秩序,同时规定本合同段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及处理程序,确保及时上报及处理要求。
根据本项目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范围
适用于项目部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事故进行控制。
1.3、编制说明
本应急预案为针对质量事故应急预案,但往往质量事故会发生安全事故,因此在此特别声明,如在质量事故中出现安全事故,应首先按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处理,之后方可按照本预案对质量事故进行处理。
1.4、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职责明确
在中交云南嵩昆高速公路三公局分部1标段项目经理部的统一领导下,由质检部负责,明确专职人员和职责分工,落实应急处理的责任,按照质量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建立中交云南嵩昆高速公路三公局分部1标段质量事故响应机制。
(2)相互协调、快速反应
质检部要与有关部门(安全部等)、综合办密切协作,保证中交云南嵩昆高速公路三公局分部1标段工程质量事故信息及时报告、准确传递、快速处置。
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内启动应急方案。
(3)分工协作、属地负责
质检部是处置中交云南嵩昆高速公路三公局分部1标段工程质量(如发生安全事故,安全部为主体)事故的主体,承担处置事故的首要任务。
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动员当地社会力量,有组织地参与事故的处置活动,采取有力措施,将事故的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
2、应急指挥机构
2.1、成立质量事故处理领导小组
我项目成立质量事故处理领导小组,项目经理担任质量事故处理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设在质检部,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具体设置如下: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时,领导小组成员必须迅速到达指定岗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由所在部门同志依序递补。
2.2、主要职责
①拟定工程质量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
②及时了解掌握工程质量事故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办事处报告事故情况;
③指导、协调和参与嵩质量事故的处置;
④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3、工程质量事故划分
工程质量事故划分为:
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三个等级。
3.1、质量问题:
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
(1)一级质量问题:
直接经济损失在8~20万元之间。
边沟、排水沟、截水沟、护面墙、挡土墙等构造物,整段坍塌、破坏、报废,需返工重做的;
(2)二级质量问题:
直接经济损失在3~8万元之间。
边沟、排水沟、截水沟、护面墙挡土墙等构造物,局部段落坍塌、破坏、报废,需返工重做的;
(3)三级质量问题:
直接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下。
边沟、排水沟、截水沟、护面墙、挡土墙等构造物,整段坍塌、破坏、报废,需返工重做的。
直接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下。
3.2、一般质量事故:
一般质量事故是指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事故。
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
(1)一级一般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150~300万元之间。
(2)二级一般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50~150万元之间。
(3)三级一般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20~50万元之间。
3.3、重大质量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是指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
①死亡30人以上;
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③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
①死亡人10以上,29人以下;
②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
③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
①死亡1人以上,9人以下;
②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
③中小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4、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4.1、质量问题的处理
(1)应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暂停施工。
(2)应根据驻地监理办批准的处理方案,对发生事故的工程进行处理。
(3)应对发生质量事故的工程处理完毕后,消除事故产生根源后,驻地监理办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批准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开工。
4.2、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
(1)应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暂停施工。
(2)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实施紧急处理措施。
(3)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项目经理部提交含事故现场照片、施工日志、事故原始记录、事故原因与损失的核实情况,以及事故现场分析和《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及详细书面报告。
(4)应根据批准的质量事故处理方案或补救措施对发生的一般质量事故的工程进行处理。
(5)应对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工程处理完毕后,消除质量事故产生根源后,应及时通知项目经理部。
4.3、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
(1)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暂停施工,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由以电话或口头形式向项目经理部报告。
(2)在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会同项目经理部、对事故原因、责任、事故损失及其有关情况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与验证,并签署《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在36小时内,应将事故初步书面报告报送项目经理部。
(3)在事故发生2天内,向项目经理部提交含事故现场照片、施工日志、施工原始记录、事故原因、事故责任、事故损失、及其有关情况的详细书面报告向项目经理部当面汇报。
(4)应对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工程处理完毕后,消除质量事故产生根源后,应及时通知项目经理部。
5、工程质量控制
5.1、控制程序
工程质量控制程序应按下列程序实施:
①确定项目质量目标,②编制项目质量计划,③实施项目质量计划。
控制过程包括施工准备阶段质量控制,施工阶段质量控制和竣工验收阶段质量控制,重点是施工阶段质量控制,包括以下几点。
(1)加强技术交底:
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开工前,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书面技术交底。
在施工过程中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对发包方或监理工程师提出的有关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及设计变更要求在执行前向执行人员进行书面交底。
(2)在施工过程中对测量控制点妥善保护,严禁擅自移动,破坏时及时进行修复,对桥梁工程下部结构施工前要进行多次复核确保桩位及立柱的准确。
(3)所有进场材料需检验合格方能进场,对检验不合格的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工程设备不得进场。
(4)对施工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资格进行确认,无证或资格不符合者,严禁上岗。
(5)施工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应按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和技术交底文件进行施工。
5.2、预防措施
(1)工程施工项目部定期召开质量分析会,对影响工程质量的潜在原因,采取预防措施。
(2)对可能出现的不合格,应制定防止再发生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3)对质量通病应采取预防措施
(4)对潜在的严重不合格,应实施预防措施并组织实施。
(5)定期评价预防措施的有效性,加强工程管理人员的责任心。
(6)对措施的落实情况组织检查、考核。
5.3、纠正措施
(1)对发包方、监理方、设计方或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的质量问题,应分析原因,制定纠正措施。
(2)对已发生或潜在的不合格信息,应分析并记录处理结果。
(3)对检查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或不合格报告提出的问题,由工程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判定不合格程度,制定纠正措施。
报监理、设计、业主审批后实施。
6、工程质量施工应急处理
6.1、工程质量事故分析
6.1.1、基本步骤
①进行细致的现场研究,观察记录全部实况,充分了解与掌握引发质量问题的现象和特征。
②收集调查与问题有关的全部设计和施工资料,分析摸清工程在施工或使用过程中所处的环境及面临的各种条件和情况。
③找出可能生产质量问题的所有因素。
分析、比较和判断,找出最可能造成质量问题的原因。
④进行必要的计算分析或模拟实验予以论证确认。
6.1.2、分析要领
分析的要领是逻辑推理法,其基本原理是:
①确定质量问题的初始点,即所谓原点,它是一系列独立原因集合起来形成的爆发点。
因其反映出质量问题的直接原因,而在分析过程中具有关键性作用。
②围绕原点对现场各种现象和特征进行分析,区别导致同类质量问题的不同原因,逐步揭示质量问题萌生、发展和最终形成的过程。
③综合考虑原因复杂性,确定诱发质量问题的起源点即真正原因。
工程质量问题原因分析是对一堆模糊不清的事物和现象客观属性和联系的反映,它的准确性和管理人员的能力学识、经验和态度有极大关系,其结果不单是简单的信息描述,而是逻辑推理的产物,其推理可用于工程质量的事前控制。
6.2、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程序
6.2.1、事故报告
施工现场发生质量事故时,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规定的程序,及时向企业报告事故状况,内容包括:
①事故发生的工程名称、部位、时间、地点;
②事故经过及主要状况和后果;
③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④现场已采取的控制事态的措施;
⑤对企业紧急请求的有关事项等等。
6.2.2、现场保护
当施工过程发生质量事故,尤其是导致土方、结构、施工模板、平台坍塌等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时,施工负责人应视事故的具体状况,组织在场人员果断采取应急措施保护现场,救护人员,防止事故扩大。
同时做好现场记录、标识、拍照等,为后续的事故调查保留客观真实场景。
6.2.3、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是搞清质量事故原因,有效进行技术处理,分清质量事故责任的重要手段。
事故调查包括现场施工管理组织的自查和来自企业的技术、质量管理部门的调查;此外根据事故的性质,需要接受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以及检察、劳动部门等的调查,现场施工管理组织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
6.2.4、事故处理
事故处理包括两大方面,即:
①事故的技术处理,解决工程质量不合格和缺陷问题;
②事故的责任处罚,根据事故性质、损失大小、情节轻;
6.2.5、恢复施工
对停工整改、处理质量事故的工程,经过对工程质量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的全面检查验收,并有明确的质量事故处理鉴定意见后,报请工程监理单位批准恢复正常施工。
6.3、工程质量事故技术处理的依据和要求
6.3.1、处理依据
①施工合同文件;
②工程勘察资料及设计文件;
③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④相关建设法律、法规及其强制性条文;
⑤类似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资料和经验;
6.3.2、处理要求
①搞清原因、稳妥处理。
由于工程质量事故的复杂性,必须对事故原因展开深入的调查分析,必要时应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质量检测鉴定或邀请专家咨询论证,只有真正搞清事故原因之后,才能进行有效的处理。
②坚持标准、技术合理。
在制订或选择事故技术处理方案时,必须严格坚持工程质量质量标准的要求,做到技术方案切实可行、经济合理。
技术处理方案原则上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施工单位或其他方面提出的处理方案,也应报请原设计单位审核签认后才能采用。
③安全可靠、不留隐患。
必须加强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过程的管理,落实各项技术组织措施,做好过程检查、验收和记录,确保结构安全可靠,不留隐患,功能和外观处理到位达标。
④验收鉴定、结论明确。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结果是否达到预期目的,需要通过检查、验收和必要的检测鉴定,如实测实量、荷载试验、取样试压、仪表检测等方法获得可靠的数据,进行分析判断后对处理结果做出明确的结论。
6.4、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确定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是指技术处理方案,其目的是消除质量隐患,以达到建筑物的安全可靠和正常使用各项功能及寿命要求,并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
其一般处理原则是:
正确确定事故性质,是表面性还是实质性、是结构性还是一般性、是迫切性还是可缓性;正确确定处理范围,除直接发生部位,还应检查处理事故相邻影响作用范围的结构部位或构件。
其处理基本要求是:
满足设计要求和用户的期望;保证结构安全可靠,不留任何质量隐患;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
6.4.1、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类型
(1)修补处理。
这是最常用的一类处理方案。
通常当工程的某个检验批、分项或分部的质量虽未达到规定的规范、标准或设计要求存在一定缺陷,但通过修补或更换器具、设备后还可达到要求的标准,又不影响使用功能和外观要求,在此情况下,可以进行修补处理。
属于修补处理这类具体方案很多,诸如封闭保护、复位纠偏、结构补强、表面处理等,某些事故造成的结构混凝土表面裂缝,可根据其受力情况,仅作表面封闭保护。
某些混凝土结构表面的蜂窝、麻面,经调查分析,可进行剔凿、抹灰等表面处理,一般不会影响其使用和外观。
对较严重的问题,可能影响结构的安全性和使用功能,必须按一定的技术方案进行加固补强处理,这样往往会造成一些永久性缺陷,如改变结构外形尺寸,影响一些次要的使用功能等。
(2)返工处理。
当工程质量未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存在着严重质量问题,对结构的使用和安全构成重大影响,且又无法通过修补处理的情况下,可对检验批、分项、分部甚至整个工程返工处理。
例如,某防洪堤坝填筑压实后,其实压土的干密度未达到规定值,进行返工处理。
又如某公路桥梁工程预应力按规定张力系数为1.3,实际仅为0.8,属于严重的质量缺陷,也无法修补,只有返工处理。
对某些存在严重质量缺陷,且无法采用加固补强修补处理或修补处理费用比原工程造价还高的工程,应进行整体拆除,全面返工。
(3)不做处理。
某些工程质量问题虽然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构成质量事故,但视其严重情况,经过分析、论证、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和设计等有关单位认可,对工程或结构使用及安全影响不大,也可不做专门处理。
通常不用专门处理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①不影响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
例如,有的工业建筑物出现放线定位偏差,且严重超过规范标准规定,若要纠正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若经过分析、论证其偏差不影响产生工艺和正常使用,在外观上也无明显影响,可不做处理。
又如,某些隐蔽部位结构混凝土表面裂缝,经检查分析,属于表面养护不够的干缩微裂,不影响使用及外观,也可不做处理。
②质量问题,经过后续工序可以弥补。
例如,混凝土表面轻微麻面,可通过后续的抹灰、喷涂或刷白等工序弥补,可不做专门处理。
③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合格。
例如,某检验批混凝土试块强度值不满足规范要求,强度不足,在法定检测单位,对混凝土实体采用非破损检验等方法测定其实际强度已达规范允许和设计要求值时,可不做处理。
对经检测未达要求值,但相差不多,经分析论证,只要使用前经再次检测达到设计强度,也可不做处理,但应严格控制施工荷载。
④出现的质量问题,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6.4.2选择最适用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辅助方法
(1)实验验证。
即对某些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项目,可采取合同规定的常规试验方法进一步进行验证,以便确定缺陷的严重程度。
例如,混凝土构件的试件强度低于要求的标准不太大(例如10%以下)时,可进行加载实验,以证明其是否满足使用要求。
又如,公路工程的沥青面层厚度误差超过了规范允许的范围,可采用弯沉实验,检查路面的整体强度等。
(2)定期观测。
有些工程,在发现其质量缺陷时其状态可能尚未达到稳定仍会继续发展,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不宜过早做出决定,可以对其进行一段时间的观测,然后再根据情况做出决定。
属于这类的质量问题如桥墩或其他工程的基础在施工期间发生沉降超过预计的或规定的标准;混凝土表面发生裂缝,并处于发展状态等。
有些有缺陷的工程,短期内其影响可能不十分明显,需要较长时间的观测才能得出结论。
(3)专家论证。
对于某些工程质量问题,可能涉及的技术领域比较广泛,或问题很复杂,有时仅根据合同规定难以决策,这时可提请专家论证。
采用这种方法时,应事先做好充分准备,近早为专家提供尽可能详尽的情况和资料,以便使专家能够进行较充分的、全面和细致地分析、研究,提出切实的意见与建议。
(4)方案比较。
这是比较常用的一种方法。
同类型和同一性质的事故可先设计多种处理方案,然后结合当地的资源情况、施工条件等逐项给出权重,做出对比,从而选择具有较高处理效果又便于施工的处理方案。
例如,结构构件承载力达不到设计要求,可采用改变结构构造来减少结构内力、结构卸荷或结构补强等不同处理方案,可将其每一方案按经济、工期、效果等指标列项并分配相应权重值,进行对比,辅助决策。
6.5、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
6.5.1、检查验收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应严格按施工验收标准及有关规范的规定进行,依据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设计要求,通过实际量测,检查各种资料数据进行验收,并应办理交工验收文件,组织各有关单位会签。
6.5.2、必要的鉴定
为确定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效果,凡涉及结构承载力等使用安全和其他重要性能的处理工作,常需做必要的实验和检验鉴定工作。
或质量事故处理施工过程中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保证资料严重缺乏,或对检查密实性和裂缝修补效果,或检测实际强度;结构荷载实验,确定其实际承载力;超声波计策焊接或结构内部质量;池、罐、箱柜工程的渗漏检验等。
检测鉴定必须委托政府批准的有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进行。
6.5.3、验收结论
对所有的质量事故无论经过技术处理,通过检查鉴定验收还是不需专门处理的,均应有明确的书面结论。
若对后续工程施工有特定要求,或对建筑物使用有一定限制条件,应在结论中提出。
验收结论通常有以下几种:
(1)事故已排除,可以继续施工。
(2)隐患已消除,结构安全有保证。
(3)经修补处理后,完全能够满足使用要求。
(4)基本上满足使用要求,但使用时有附加限制条件,例如限制荷载等。
(5)对耐久性的结论。
(6)对建筑物外观的结论。
(7)对短期内难以做出结论的,可提出进一步观测检验意见。
质量问题处理方案应以原因分析为基础,如果某些问题一时认识不清,且一时不致产生严重恶化,可以继续进行调查、观测,以便掌握更充分的资料和数据,做进一步分析,找出起源点,方可确认处理方案,避免急于求成造成反复处理的不良后果。
审核确认处理方案应牢记:
安全可靠,不留隐患,满足建筑物的功能和使用要求,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原则。
针对确认不需专门处理的质量问题,应能保证它不构成对工程安全的危害,且满足安全和使用要求。
因此,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预防。
7、附件
附件1: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
第一条 公路质量事故,系指由于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下述时限内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1、道路工程:
现场监理鉴认至工程项目通车后两年内;
2、结构工程:
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
第二条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其分级标准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
(一)质量问题:
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
(二)一船质量事故:
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事故。
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
1、一级一般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150-300万元之间。
2、二级一般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50-150万元之间。
3、三级一般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20-50万元之间。
(三)重大质量事故:
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30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人10以上,2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
(3)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1人以上,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
(3)中小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内的公路工程质量事故。
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重大质量事故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一般质量事故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质量问题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或企业负责调查处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由权利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公路工程在建项目,施工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交付使用的工程,接养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
第五条 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报告。
在质量监督站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再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
1、质量问题:
问题发生单位应在2天内书面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
2、一般质量事故:
事故发生单位应3在天内书面上报质量监督站,同时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省级质量监督站。
3、重大质量事故:
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速报省级交通部门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同时报告省级质量监督站和部质监总站(传真号:
),并在12小时内报出《公路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附表一)。
第六条 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
一、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
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事故报告单位。
第七条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而后该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象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第八条 质量事故处理实行"三不放过"原则:
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九条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定期报告制度。
各级质量监督站每季未将《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情况季报》(附表二)报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站。
第十条 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提供伪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同时接受社会监督,交通部设工程质量举报电话,电话:
,。
附件2:
附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附件3: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凡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和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1999年2月24日)规定的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该条例或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指挥部(总监办)特别列出以下几条予以强调(具体条款及内容详见法规):
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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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量事故 报告 应急 处置 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