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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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外经贸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l18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以下简称促进资金)的资金来源为:
一、中央划拨的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
二、省财政安排的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
三、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的收益
四、其它来源
第三条山西省财政厅和山西省商务厅是“山西省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拟定本省促进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办法。
省商务厅根据外经贸发展目标负责提出促进资金的支持重点,提出项目的支持计划,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的申报和评审;省财政厅负责审核促进资金的支持重点和使用计划,提出促进资金的监管要求和确定拨付程序,会同商务部门对促进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促进资金是促进我省外经贸发展的政府性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并根据实际情况结转使用。
第二章使用原则和范围
第五条促进资金的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施外经贸发展战略,促进我省外经贸事业发展;
二、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我省的产业政策;
三、符合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基本规则和国际惯例;
四、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符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规范管理,科学运作,建立健全监督和约束机制。
第六条促进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促进我省进出口结构调整。
对具有一定技术创新能力、并组织生产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纺织品、轻工业品、农(加工)产品等出口产品的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贷款予以贴息;
二、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出口产品的研究开发、培育精品名牌出口商品和创建自主出口品牌。
对出口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农(加工)轻纺产品等的生产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对研究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研发费用予以适当补助;
三、支持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
对企业在境外投资兴建的国家级工业园区的相关前期费用予以补助及贷款利息等予以贴息;对企业兴建或投产的境外生产加工项目、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境外高新技术平台、对外技术咨询项目,以及中标并施工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前期费用予以补助、相关项目国内贷款等予以贴息;
四、拓展对外经济合作空间,支持成套设备出口和国际工程承包,对投标业务所产生的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对相关企业外派劳务人员提供适当补助;
五、对出口农畜产品为获得进口国(地区)市场准入而发生的国(境)外检疫等费用和农畜加工产品企业进行各类国际认证费用、建立质量溯源体系,出口农产品行业标识、原产地标记注册的推广等费用予以补助;
六、支持企业实施出口品牌战略,对获得国家和省级出口名牌商品称号的生产企业,为创立出口品牌而支付的境外商标注册、专利注册、广告宣传以及制定品牌战略活动等而发生的费用予以补助;
七、加强对服务贸易的支持力度,对服务贸易领域的服务外包、文化产品、技术进出口等行业给予扶持。
对服务外包项目、外包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外包企业国际资质认证、人才培训等给予资助;
八、支持企业参加商务部和省政府在境内外举办的重大外经贸活动,以推动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九、支持外经贸人才、外经贸专业知识培训和国际间外经贸学术、人员的交流与合作,资助外经贸领域重大项目、重大课题的科学论证及重点商品、重要市场的调研;
十、支持外经贸信息服务体系建设,搭建贸易促进信息平台;
十一、支持承接国际产业梯度转移;
十二、支持贸易便利化环境建设;
十三、其它有利于促进我省外经贸发展的事项。
第七条每年度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重点支持方向由省商务厅商省财政厅确定。
第三章使用资格和条件
第八条促进资金的使用单位必须和项目申请单位一致,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在我省境内登记注册;
二、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作为项目组织单位除外);
三、项目单位必须具有科学的决策程序和各项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必须具有从事该使用项目的专业人员和实施条件;
五、最近三年没有骗税、骗汇、走私等违法行为;
六、申报单位申报前三年没有连续亏损,且上缴税金不低于支持额度;
七、应具有相应的经营实绩,具备必要的资金配套能力。
第九条申请使用促进资金,应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一、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使用书面申请及计划申请表(表格附后);
二、企业与申报项目对应的资格证明文件,实施相关项目的批准文件,与申报项目有关的技术文本(资料);
三、项目单位上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及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与申请项目资助资金有关的费用支出凭证资料;
五、项目申请单位对附属文件及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六、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项目管理和申报程序
第十条建立公开透明的公告、申报机制。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将确定的年度重点支持方向及申报要求(包括申报时间、费用发生有效年限等具体条款)在省商务厅及财政厅有关网站媒体公告,保证信息公开透明。
第十一条凡承担该资金重点支持项目的企业(单位),均可申请资助,并通过相关网站同时以书面申请的方式申请上报。
申报程序如下:
市县所属企业、单位申请使用促进资金时,先向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商务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联合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省属企业、单位的项目需经行使本企业出资人权利的部门(所属企业集团)、技术主管部门推荐(盖章)后,直接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
上报项目纳入省商务厅及省财政厅的本年度的相关项目库管理。
第十二条建立科学的评审论证机制。
省商务厅、财政厅将从项目库中选出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提交项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和论证。
项目评审小组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共同组织有关产业及技术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对评审合格的项目,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组织有关人员实地考察,结合企业效益、规模、资金配套能力及实施项目的可行性商定资助资金额度并在相关网站公示。
第十四条对于技术研究开发及质量溯源体系项目,在项目执行完毕3个月内,项目执行单位应向所属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由所属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组织项目的验收工作,并将验收结果报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省属企业承担的项目由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直接验收或授权市商务及市财政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因客观原因需对项目进行调整或撤销,须严格按上述程序重新评审后下达执行。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促进资金一般采取事后拨付资金方式,资金可通过一次性拨付和按比例分次拨付等方式下达。
对省属企业单位,由省财政直接将资金拨付企业;市县属企业单位资助资金通过相关市(县)财政拨付。
款额较大的项目(如大型展洽会等)在项目执行前可采取财政适量预借的方式支付,项目执行完成后据实结算。
第十七条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家企业只能支持一个项目;同一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性资助或最多两年的贴息支持。
贴息项目补助额不高于按同期贷款利率应负担的利息额;研发项目只对企业研发机构为研发本项目支付的研发费用及为研发而必须购置的仪器仪表设备支出费用给予补助;其他项目原则上不高于项目支出额的50%。
第十八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每年可从区域协调发展资金总额中提取不超过3%的工作经费,用于支付项目招标、评审、论证、咨询、公示、验收、审计等费用支出,保证促进资金项目评估、论证和审计工作的实施,强化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主管部门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应建立资助项目的事先评估、事中跟踪和事后效绩评价机制。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有权终止并责令改正,对违规企业有权否决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
(二)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有权对资助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三)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应不断完善我省促进资金管理办法和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资金的使用效率。
按时向财政部、商务部编制有关报表、运行分析报告等,并自觉接受两部的监督、检查及专项审计;
(四)各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既是本地区项目的管理部门,承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授权的项目组织、资金拨付等职能,同时又是项目单位的推荐人,负有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如实反映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责任。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一)项目单位有权按照项目计划(方案)自主使用项目资金并组织实施,不受干预;
(二)项目单位对项目的运行质量、安全和市场风险负责,应确保项目的按期执行到位。
对因管理部门责任造成的项目损失等有权向上级财政部门、商务部门申诉。
第二十一条专家评审小组和项目评审专家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一)根据相关的法律、文件规定及评审小组的规定,独立行使职责,不受任何一方干预;
(二)根据委托向管理部门提供客观、真实、可靠的资料和评审论证报告。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促进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对促进资金资助项目进行跟踪、指导、监督和检查,对大型项目需委托有关单位和中介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评审。
第二十四条对需要验收的项目,由商务和财政部门组成联合验收组。
通过实地考察、查验票据等方法,做出项目验收结论。
没有实施或执行情况与项目目标差距较大等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追缴已拨资金。
第二十五条经批准使用促进资金的单位必须专款专用,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每年底对促进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效益评价分析,并上报财政部、商务部,重大项目在完成清算的一个月内专题上报。
第八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和项目组织单位如有违反财政部、商务部有关规定和本实施细则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各市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应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并拨付到位,不得借故拖延、截留、挪用项目资金,也不得以项目资金扣抵项目单位的借款或其它应交款项。
经查实,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的地区和部门3年内不受理该地区及部门的项目申报,并在全省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资金使用单位必须据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擅自改变促进资金的用途。
对于骗取、挪用、侵占促进资金的,或项目组织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及损失的,按相关规定撤销项目计划,主管部门3年内不予受理项目申报。
第三十条各中介机构及评审小组成员,有违反本规定及委托方委托书各条款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一经发现,均取消其委托资格,并追回相应的报酬,造成资金损失或浪费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OO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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