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争议裁决办法附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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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争议裁决办法附申请书
XX学院校内争议裁决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依法治校工作,公正及时地处理学校内部行政管理工作中发生的争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内争议裁决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事实和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章为依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争议;
(二)当事人在校内争议裁决中的地位平等;
(三)裁决委员会独立进行裁决,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四)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裁决委员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再申请校内裁决或申诉。
第三条教职工与学校所属部门之间发生的以下争议,适用本办法申请裁决:
(一)在教职工职称、岗位聘任、科研项目以及评优、评奖的申报或推荐程序中发生的争议;
(二)行政奖惩中发生的争议;
(三)教职工因不服学校所属部门对其作出的行政决定而形成的其他争议。
第四条以下情形不适用本裁决办法:
(一)属于通过诉讼、行政复议、校外仲裁解决的争议;
(二)属于违纪、违法控告和信访的事项;
(三)属于纯党务工作方面的事项;
(四)经学校专门学术机构或评审机构已评审的事项,以及经学校向校外专门学术机构或评审机构送评的事项;
(五)学校会议决定的事项;
(六)教职工与学校所属部门下属的系、科(室)、研究所(院)等机构之间的争议(该争议应由争议事项所在的学校所属部门协调解决);
(七)其他不宜裁决的事项。
第二章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第五条凡本办法所涉可申请裁决事项的校内在职教职工,认为相关决定损害了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作为申请人向学校裁决委员会秘书处申请校内争议裁决。
第六条对申请人申请裁决事项作出决定的具体部门为校内争议裁决的被申请人。
第七条申请人不得以部门负责人或其他个人为被申请人提出校内争议裁决申请。
第八条校内争议裁决委员会会议必须由申请人本人出席,被申请人必须由部门负责人出席。
第三章裁决机构
第九条学校设立校内争议裁决委员会(简称裁决委员会),负责对校内争议的裁决。
裁决委员会以裁决委员会会议的方式进行裁决活动。
第十条裁决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裁决前确定,至每次裁决所受理的所有争议事项作出裁决决定后自然终止。
裁决委员会设主任一名,主持本次裁决工作。
裁决委员会主任由秘书处提名,裁决委员会确认。
第十一条秘书处为裁决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设在校监察处。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由监察处处长担任,负责裁决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处理有关问题。
秘书处人员根据需要由学校确定。
第十二条裁决委员会秘书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受理校内争议裁决申请;
(二)安排裁决委员会会议;
(三)确定裁决委员会成员;
(四)通知裁决委员会成员及申请人;
(五)送达有关裁决文书;
(六)办理对外委托鉴定;
(七)负责聘请校外专家作为裁决委员会成员;
(八)负责裁决委员会成员库的管理;
(九)负责裁决委员会的档案管理;
(十)应由秘书处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裁决委员会由7-9名成员组成,组成成员为单数,具体人数由秘书处确定。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裁决委员会专家库,其成员采用裁决委员会秘书处确定和教职工个人申请两种方式,根据工作需要,兼顾各个方面,在学校在职在编教职工中产生。
秘书处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校内外相关专业人员作为裁决委员会专家库专家。
第十五条每届裁决委员会成员中,监察处、工会负责人及学校法律顾问为固定成员,其余成员在每届裁决委员会组成前,由秘书处从裁决委员会成员库中抽取。
第十六条秘书处应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裁决委员会成员。
如被抽中的成员因工作或其他原因无法参与裁决委员会裁决的或抽中的成员为被申请人负责人或者与申请人、被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重新抽取。
第十七条申请裁决事项因涉及专业问题需聘请校外相关专家参与裁决的,由秘书长和裁决委员会的固定成员讨论后决定是否聘请。
如决定聘请校外专家的,由秘书处负责聘请1-2名校外专家作为裁决委员会成员参与裁决。
第四章裁决的申请和受理
第十八条申请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裁决委员会秘书处提出裁决申请,并提交《XX学院校内争议裁决申请书》(见附件),一式三份。
第十九条裁决委员会秘书处在收到裁决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以书面方式通知申请人,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若认为裁决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裁决申请书副本后,并于裁决委员会会议召开之前,向秘书处提交书面答辩书。
没有提交书面答辩书的,不影响裁决程序的进行。
第五章 裁决程序
第二十一条裁决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处理已经受理的裁决申请,并进行裁决。
具体召开时间由秘书处确定。
第二十二条每次裁决委员会会议召开前3天,由秘书处在学校内网上发布公告,公告应包括裁决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申请裁决的事项等。
第二十三条裁决委员会会议召开前,由秘书处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发出通知,告知会议的时间、地点、裁决委员会成员名单等。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按秘书处的通知,按时出席裁决委员会会议。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裁决委员会会议的,视为放弃裁决申请,以后不得以同样的事实与理由再申请校内裁决或申诉。
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裁决委员会会议的,视为放弃答辩,不影响裁决委员会的裁决。
第二十五条裁决委员会会议允许本校教职工和学生旁听。
旁听人员应遵守旁听纪律。
第二十六条裁决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按照裁决委员会主任的安排,分别到场陈述申请的请求、事实与理由和答辩意见。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有权向裁决委员会提交证据,并对所提交的证据进行说明。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有权请证人到场陈述证言。
提交的证据和证人的陈述均应实事求是,不得提交伪证或作伪证。
第二十八条裁决委员会可以根据申请裁决事项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于对方提交的证据和证人证言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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