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山师范学院 学年度第 学期考试试题 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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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山师范学院学年度第学期考试试题doc
淮住建发〔2019〕24号
关于印发淮安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建设房管局),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为做好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核准取消后市场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改革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17〕54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城〔2017〕251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改革创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建园〔2017〕55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淮安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3月22日
淮安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核准取消后市场管理工作,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建立市场准入开放、企业自律、责任清晰、依法监管的园林绿化建设市场管理新模式,根据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结合淮安园林绿化市场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是指在考核时段内对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市场行为和施工现场行为的各种优劣信用情况进行量化考核计分,并将综合得分结果应用于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和行业日常监管中,实现园林绿化市场和施工现场的联动管理。
在淮安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施工的企业信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工程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绿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第四条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按照统一实施、分级管理的模式,实行“政府引导推动、信息公开共享、考核统一标准、结果运用高效、社会各方监督”的运作方式。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园林部门)负责全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指导工作,各县区(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园林部门)分别负责属地范围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审核和使用等工作。
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园林部门)建立的“淮安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为全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应用管理统一的电子管理软件平台。
第二章信用信息内容
第七条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由基本信用考核信息、日常监管考核信息、园林绿化市场综合考核信息组成。
第八条基本信用考核信息是指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市场经营中形成的自然信息。
包括: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在淮安市行政区域内承揽过的有效工程信息、从业人员等基础信息和企业受到的表彰、表扬、奖励等信息。
第九条日常监管考核信息是指园林绿化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园林部门)以及质量、安全、招标投标管理和行政执法等部门(单位)在日常监管中收集到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行为信息及企业被通报批评、受到行政处罚等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条园林绿化市场综合考核信息是指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核、评价中,有关市场及现场行为、项目管理、质量行为、安全文明施工以及工程实体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信息。
第三章信用信息录入
第十一条本市及外市进淮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与介绍信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园林部门)申领“平台”登录加密锁。
第十二条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基础信息和在本市承接的工程信息由企业登录“平台”自行录入,并及时更新。
对于新承接的工程要及时录入(最迟在项目开工后10日内),若未能录入,该工程综合大检查不得分。
市、县区(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园林部门)根据权限对企业录入的信息在系统中进行审核和确认。
第十三条本市及外地进淮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表彰、表扬、奖励等加分基础信息,须由企业提供资料原件统一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园林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四条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受到的各类批评、处罚等信息,由作出批评或处罚决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园林部门)进行录入、审核;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园林部门)对接到的部、省作出的批评和处罚进行录入、审核。
第十五条表彰、表扬、奖励和批评处罚等信息审核,应当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等部门的判决书、裁决书、决定书、通知书、通报、通告、公告等为依据。
第十六条园林绿化市场综合考核信息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园林部门)统一录入;日常监管信息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园林部门)负责录入、审核。
第十七条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对本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存在异议的,可向审核部门提出陈述、申辩,并提交书面理由,查证属实的,予以变更。
第四章评价内容和计分方法
第十八条园林企业信用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总分100分,考核计分方式为得分和扣分两种,最终综合评价得分由基本信用分、日常考核分、综合考核分三部分组成。
第十九条企业基本信用分总分为40分。
其中:
企业基本分13分、专业技术人员加分最高6分、重合同守信用情况加分最高1分、承接项目加分最高8分、表彰表扬加分最高12分。
上述五项得分总和即为企业基本信用总得分。
(详见附件1)
第二十条日常考核分是指对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建设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进行的量化扣分,日常考核为扣分项目,扣分不封底,最低为零分。
(详见附件2)
第二十一条市场综合考核分是指在园林绿化市场考核中,对企业市场行为和现场行为及工程项目实体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等综合考核得分,总分60分。
企业在建所有项目综合考核的平均得分的60%即为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工程综合考核总得分。
(详见附件3)
第二十二条企业基本信用得分和园林绿化市场综合考核得分之和减去日常考核扣分,即为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考评总得分。
第二十三条首次进入我市行政区域的外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分,取在我市施工的园林绿化外来企业的上一次考核时段信用考核得分的平均分作为初始信用考核得分,在本考核时段有效,下一考核时段按信用考核办法重新计算。
新注册的本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初始信用分,取本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上一考核时段平均信用分作为初始信用考核得分,在本考核时段内有效,下一考核时段按信用考评办法重新计算。
第五章信用考核和结果公布
第二十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园林部门)组织综合考核,全市范围内所有符合综合考核条件的工程项目必须接受考核。
第二十五条各县区(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园林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制定日常考核制度(办法)并予以实施,日常考核信息应及时录入信用信息系统。
第二十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园林部门)根据基本信用考核、日常考核、综合考核信息对本市及外地进淮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进行信用综合评价,综合评价每半年集中评价一次。
第二十七条信用信息采集单位的日常考核信用信息和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在信用考核结果公布前10天停止采录,该10天内如有新信息则转入下一考核时段。
第二十八条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得分自评价公布之日起至下一评价公布之日前有效,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企业对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有异议的,可在当次信用评分公布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园林部门)反映,反映属实的予以重新评价,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九条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考评得分在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向社会公布,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也可通过加密锁登录“平台”查询企业信用综合评分分值。
第六章信用考核结果运用
第三十条鼓励园林绿化市场各主体在园林绿化市场活动中使用发布的信用评价结果。
第三十一条在本市行政区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实行招标发包的,招标人应将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纳入招投标环节。
其他类型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招标发包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二条评标时采用商务标、技术标、信用标综合评标办法的,其中信用分所占比例不低于5%。
第三十三条根据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各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专项督查、评先评优等环节实行差别化管理。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园林企业在信用信息的录入、申报工作中应当诚实守信,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
有虚报、瞒报本企业信用信息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视具体情节予以加倍扣分或通报批评。
第三十五条各县区(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园林部门)在园林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审核、认定工作中,应当做到公开、公正。
在日常工作中,应做到信息采集全面、准确,及时监督检查,引导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第三十六条对玩忽守职、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七条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认为有关部门或有关职能单位或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办法的,可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园林部门)投诉、举报。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园林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淮安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基本信用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2.淮安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日常考核和计分方法
3.淮安市园林绿化市场综合考核计分方法
附件1:
淮安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基本信用考核
内容和计分方法
一、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基本分(13分)
凡具有有效营业执照且包含园林绿化施工经营相关内容的企业,在“平台”中建立有效信息后,即获得企业基本分13分。
园林绿化施工经营相关内容是指:
具有园林绿化、风景园林绿化工程、园林绿化综合工程、城市园林景观绿化工程等园林绿化工程类经营范围。
二、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得分(6分)
1、企业具有园林专业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一人得1分。
本项最高得2分。
2、企业具有园林专业中级职称及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一人得0.5分。
本项最高得2分。
3、企业具有园林专业初级职称及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一人得0.25分。
本项最高得1分。
4、企业具有2级及以上市政建造师的,有一人得0.5分。
本项最高得1分。
5.对专业技术人员认定应以相关证书及申报期前连续三个月的社保证明为准。
若专业技术人员离职,企业应及时主动申报,离职三个月以上未申报的,如经查实,该人员分数清空,并从专业技术人员总得分中加倍扣除,直至得分扣完为止。
同一人仅限一次得分,一人多证不做累计得分。
注:
园林专业是指与园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及养护管理相关的专业,包括园林(含园林规划设计、园林植物、风景园林、园林绿化等)、园艺、城市规划、景观、植物(含植保、森保等)、风景旅游、环境艺术等专业。
职称证书专业与要求专业不一致的不予认可;职称证书未注明专业的,须同时提供其毕业证书或职称评审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进行专业认定,否则不予认可。
三、重合同守信用情况得分(1分)
获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督部门“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认定的企业得1分。
四、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承接工程得分(8分)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淮安市行政区域内承接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企业凭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到项目所在县、区(管委会)园林主管部门审核认证后到“平台”管理部门登记;若承接的是非政府投资工程,企业凭施工合同及相应工程款支付发票到项目所在县、区(管委会)园林主管部门审核认证后到“平台”管理部门登记。
工程施工合同累计金额每100万元得0.4分,不足100万元按直线内插法计算,本项最多得8分,有效期24个月。
五、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表彰得分(累计最高12分)
1.获得国家表彰的园林绿化工程(含鲁班奖、国优工程、科技奖)每次加3分,有效期36个月。
本项最高得3分。
2.获得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表彰的(含专业类奖项)以及获得江苏省人民政府表彰(含“扬子杯”优质工程奖)的园林绿化工程,每次加2分,有效期24个月。
本项最高得4分。
3.获得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表彰的(含专业类奖项)及获得淮安市人民政府表彰的园林绿化工程,每次加1.5分,有效期12个月。
本项最高得3分。
4.获得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淮安市园林局)表彰(含专业类奖项)以及县区人民政府表彰的园林绿化工程(受到市园林苗木价格信息编制领导小组表彰的视同本级表彰),每次加1分,有效期12个月。
本项最高得3分。
相应等级奖项只能计相应等级得分,同一企业、同一工程项目、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荣誉,按最高级别得分,不做累计得分。
六、上述“有效期”指信用综合考评时点往前的追溯时间。
附件2:
淮安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日常考核和计分方法
一、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日常考核中具有以下行为扣分
(一)通报批评和行政处罚扣分
1.在园林绿化业务活动中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江苏省人民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扣3分,有效期12个月。
2.在园林绿化业务活动中被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淮安市人民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有效期12个月。
3.在我市园林绿化业务活动中被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园林部门)等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有效期12个月。
4.在我市园林绿化业务活动中因违规行为或施工现场存在严重工程质量和安全隐患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园林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监督部门诫勉谈话的,每次扣0.5分,有效期6个月。
5.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我市业务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的,每一起扣3分,有效期12个月。
(二)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扣分
1.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所承建项目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每一起扣10分,有效期12个月。
2.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所承建项目发生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每一起扣6分,有效期6个月。
3.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所承建项目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每一起扣3分,有效期3个月。
4.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所承建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者谎报、拖延报告的,每一起扣5分,有效期6个月。
(三)被监察、司法部门认定不良行为扣分
1.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其业务活动中,被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部门认定不良记录的,每一起扣3分,有效期12个月。
2.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其业务活动中,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行贿、勒索行为的,每一起扣5分,有效期12个月。
同一企业、同一工程的某个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多个部门不同级别批评处罚的,按最高级别扣分,不作累计扣分。
二、市场行为考核中发现以下情况的,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扣分
1.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涂改、伪造、出借《营业执照》、“印章”等企业经营相关证书证件以及个人资格证书相关证件,提供虚假业绩证明、授权证明材料的,每一起扣3分。
2.超越本单位承包范围、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参加招投标活动或承揽工程的,每一起扣3分。
3.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签订合同或与非法人主体签订施工合同即进场施工的,每一项扣3分。
4.承包单位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每一项扣3分。
5.项目负责人专业资格和等级与承接工程不相适应的,每一项扣2分。
6.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园林绿化行业统计月报、季报、年报等统计报表的,每一起扣0.5分。
7.因企业自身原因发生10人以上农民工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的,每一起扣1分;因企业自身原因发生10人以上农民工到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各级人民政府投诉的,每一起扣3分。
同一工程发生三次以上投诉经查属实的加倍扣分。
三、工程招投标活动考核中发现以下情况的,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扣分
1.在投标活动中,经查实存在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每一项扣5分。
2.在投标活动中,发现存在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含电子文档)内容非常一致、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含电子文档)错漏之处一致、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含电子文档)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委托同一人投标、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人或者企业资金缴纳投标保证金等,每一项分别扣3分。
3.在招投标活动中,发现存在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无正当理由不购买招标文件或不递交投标文件的、放弃中标项目、中标后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签订合同时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要求,未按规定提交中标差额保证金等,每一项分别扣1分。
4.在投标活动中,发现开标人主要人员迟到、招标公告或投标文件中要求的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未到场、有关人员未携带第二代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法人代表印章、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项目负责人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以及法定的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等,按6个月计,上述行为累计满三次扣1分。
5.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弄虚作假,抬价压价的,每一项(次)扣1分。
四、主要负责人员到岗履责考核中发现以下情况,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扣分
1.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中标的项目负责人,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园林部门)现场检查时,被查到不在岗的,每次扣0.5分。
2.园林绿化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工程概况牌、主要管理人员和电话牌、施工现场平面图,每一项目缺一项扣0.5分。
3.施工现场项目部主要管理制度不明确(未上墙),每一项目缺一项(员)扣0.5分。
4.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施工现场项目部组织机构管理班子的,每一项工程扣0.5分;现场项目部虽有组织机构管理班子,但未能覆盖质量、安全、文明、环保、农民工管理等方面内容的,每一项工程每一项(次)扣0.5分。
5.施工现场的特殊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持有效证件持证上岗的,每一项目缺一项(员)扣0.5分。
6.无本单位注册且资格证书有效的造价专业人员或造价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缺一员扣0.5分。
7.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企业(项目)执业人员的印章的,每一项(次)扣0.5分。
8.园林绿化企业出借、借用外企业造价人员证章的,每一项(次)扣1分。
9.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不配合工地相关检查、创建等工作,发现问题拒不整改的,每一次扣0.5分
五、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考核中发现以下情况的,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扣分
1.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未建立质保体系或质保体系不健全,未能有效落实质量责任,发现存在施工组织方案审批手续不完备(未经企业内部和监理单位审核)即进行施工、工序检验或隐蔽验收手续不完备即进入下道工序施工,每一项(次)扣0.5分。
2.施工现场发现存在未按规定现场见证取样检测合格即投入施工的材料、设备,绿化苗木未经监理检验并形成检验记录即进场栽植施工的,每一项(次)扣1分。
对发现检验不合格,仍擅自使用的,每一项(次)扣2分。
3.施工现场发现存在未按规定对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见证取样,送交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每一项(次)扣2分。
4.施工过程中有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每一项(次)扣1分(具体附后)。
5.施工过程中,对监理单位或质量监督机构发出的整改意见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每一次扣0.5分。
6.施工过程中,因工程质量存在隐患被责令局部停工的,每一次扣3分。
7.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养护)义务,或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园林部门)收到该工程质量投诉经查属实的,每一次扣2分。
8.企业承建的园林绿化项目中使用的材料无质保资料的(如苗木出圃单、植物检疫证及其他产品合格证等),每一次扣0.5分。
六、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与文明施工考核中发现以下情况的,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扣分
1.园林绿化施工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未能有效执行安全生产制度和履行各级安全生产职责的,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每一项(次)扣0.5分。
2.在施工过程中,因存在安全隐患被监理单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园林部门)开出停工类整改单的,每一项(次)扣1分。
3.施工现场发现特种施工机械未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投入使用的或已办理拆卸注销告知仍使用的,每一台次扣3分。
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被暂停使用的,每次扣3分。
4.施工过程中,对监理单位发出停工整改意见拒绝执行的,每次扣1分。
监督机构发出的整改意见未能在规定时间完成的,每一次扣1分。
5.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未按规定要求开展人员安全培训的,每一次扣3分。
6.施工过程中,被媒体曝光的,每一次扣2分。
7.起吊作业未设立警示区域的,相关人员未正确佩戴安全帽的,起重作业时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每一项扣1分。
8.未封闭道路绿化施工中,未规范设立警示标志的,未能落实专人现场安全指挥的,每一项(次)扣1分。
9.建筑起重设备作业区内有与高压电线小于安全距离的、城市主次干道、学校社区等危及公共安全且未及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每一项每一处扣1分。
10.施工现场因违规或野蛮施工的,发生有责投诉,情况属实的,每一项每一次扣0.5分。
11.应当封闭施工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现场未设置围挡的,每次扣1分,围挡设置不规范,达不到文明城市创建标准的,每次扣0.5分。
12.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制定扬尘防治措施的,每一次扣1分,制定扬尘防治措施未在工地公示相关信息的,每一次扣0.5分。
13.土方施工作业时,未能有效采取措施,造成场外路面污染的,每次扣1分。
14.园林绿化施工过程中,未落实清扫、洒水、裸土覆盖等降尘措施的,每一项次扣0.5分。
八、日常考核扣分有效期至下一个信用综合评价为止。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82-2012)强制性条文
1.栽植基础严禁使用含有害成分的土壤,除有设施空间绿化等特殊隔离地带,绿化栽植土壤有效土层下不得有不透水层。
2.严禁使用带有严重病虫害的植物材料,非检疫对象的病虫害危害程度或危害痕迹不得超过树体的5%-10%。
自外省市及国外引进的植物材料应有植物检疫证。
3.运输吊装苗木的机具和车辆的工作吨位,必须满足苗木吊装、运输的需要,并制订相应的安全操作措施。
4.水湿生植物栽植地的土壤质量不良时,应更换合格的栽植土,使用的栽植土和肥料不得污染水源。
5.水湿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应采用生物和物理防治方法,严禁药物污染水源。
6.设施顶面绿化栽植基层(盘)应有良好的防水排灌系统,防水层不得渗漏。
7.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应采用生物防治方法和生物农药及高效低毒农药,严禁使用剧毒农药。
8.假山叠石的基础工程及主体构造应符合设计和安全规定,假山结构和主峰稳定性应符合抗风、抗震强度要求。
附件3:
淮安市园林绿化市场综合考核计分方法
一、园林绿化市场综合考核是以在建工程项目为载体,对企业的市场行为、项目管理、质量行为、安全管理、实体质量、安全实况等进行量化考核。
二、园林绿化市场综合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详见表二至表六。
三、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全市市场综合考核中工程项目的得分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企业综合考核得分计算方法
企业综合考核得分=综合大检查得分×50%+企业完工质量评价×50%
(二)企业综合大检查得分计算方法
1.纯绿化种植工程得分计算方法(工程中园建工程少于合同总金额10%的项目按纯绿化工程计算)
纯绿化种植工程得分=表二×30%+表三×30%+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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