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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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管理办法
XXXX学院
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以下简称“函授站”)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函授站是学校对函授生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的机构。
函授站业务上接受学校继续教育学院的领导,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的领导。
第三条函授站必须坚持以XXXX思想为指导,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有关成人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执行学校和设站单位签订的协议,执行学校的有关制度,配合学校认真、严格地组织教学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函授站(点)。
第二章设置
第五条学校和设站单位根据本办法协商建立函授站。
第六条学校在建立函授站时遵循下列原则:
(一)拟设站的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职高专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中专学校、成人中专学校、技工学校、与中专学校办学条件相当且经常开展培训的市(州)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培训机构和大型企事业单位的培训机构、各市(州)电大和有条件的县(区)电大、取得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
学校不得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签订办学协议;
(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要求和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发展规划,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招生区域内,合理设置函授站;
(三)设置函授站的数目应同学校的办学力量和管理能力相适应;
(四)函授站一般应建在函授生较集中、交通较方便的地方。
第七条设置函授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连续或隔年报考的生源;
(二)能配备专职或以专职为主体、专兼职结合的管理人员;
(三)能聘请合格的辅导教师;
(四)能提供符合教学要求的教学场所和提供线上学习考试等教学条件;
(五)能提供或筹集函授站经费。
第八条学校和设站单位协商后,签订建立函授站的办学协议。
办学协议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学校(建站方)与设站单位(设站方)各自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二)开设专业名称、培养目标、层次(本、专科)、学制、招生对象、招生人数、覆盖地区(或招生范围)、发展规模;
(三)函授站地点及办学条件;
(四)函授站经费来源和管理办法;
(五)履行协议的期限;
(六)变更协议及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
(七)经双方同意的其它有关函授站的内容。
第九条建立函授站必须由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继续教育学院实地考察、研究同意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双方签订办学协议。
设站单位持有关文件、资料、协议书到所在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函授站备案手续,学校负责到省教育厅履行函授站备案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设立函授站。
第十条建立函授点由设点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继续教育学院实地考察、研究同意,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双方签订办学协议。
设点单位持有关文件、资料、协议书到所在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函授生服务备案手续,设点的原则、条件、职责及其它要求与函授站相同。
第十一条函授站、函授点实行动态管理,对连续两年在籍学生总数小于500人的函授站,学校将撤销函授站,改为函授点。
对连续两年在籍学生总数大于500人且发展潜力较大的优秀函授点,学校将根据函授站建设的总体布局和发展战略,依据函授点的办学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等综合因素,选择合适的函授点到省教育厅履行函授站备案审批手续,将函授点设置为函授站。
对连续两年在籍学生总数小于100人的函授点直接撤销停办。
第十二条函授站的站长、副站长,由设站单位提名,与学校协商确定。
第三章职责
第十三条学校的主要职责:
(一)及时传达有关成人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
(二)制定函授站协助学校进行学籍管理和招生等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三)负责申报招生专业、层次、学习形式及招生人数,制定招生简章,认真做好招生计划编制和录取工作;
(四)负责做好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和学籍注册工作;
(五)负责制定教学计划、安排网络课程,指导函授站聘任辅导教师,督促函授站抓好教学环节的落实;
(六)负责函授生学籍学历管理、毕业生资格审查、毕业证书办理、毕业生档案整理归档等工作;
(七)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函授站的教学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每学年对函授站进行评估考核,表彰先进的函授站;对违反有关成人高等教育方针、政策,不能履行各项职能、管理混乱的函授站,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撤销停办等处理;对不能胜任工作的站务人员,由学校与设站单位协商予以调整;对连续两年生源较少、未完成学校招生指导性计划的函授站,予以撤销停办;
(八)学校每年定期召开成人高等教育工作会议,安排工作、交流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四条函授站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学校做好本站所在区域的招生工作;
(二)协助学校做好本站函授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三)承担学校根据教学计划和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下达的教学辅导任务,开展学校交办的有关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工作,督促函授生及时参加网络课程学习,加强网络课程学习过程管理,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网络课程学习进度,切实提高函授生学习效果;
(四)负责及时、准确地向函授生分发教材和辅导材料;
(五)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为教师和函授生创造良好的教学和学习条件;
(六)做好辅导教师的聘任与管理工作;
(七)做好函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经常与函授生所在单位联系,争取单位对函授生学习的关心和支持,解决其学习中的困难和问题;
(八)及时向学校反映函授生、辅导教师对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九)负责向函授生收取学费,并及时按协议规定与学校结算;
(十)函授站要健全行政、教学辅导、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十一)定期对本站的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自查,每学年向学校、设站单位报送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积极配合学校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本站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十二)函授站不得私刻学校、学院印章,不得私印学校、学院函件,不得违规宣传,不得违规收费,违者将予以停止招生或作撤销停办的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三)履行办学协议规定的其它有关职责。
第十五条设站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主动配合学校落实函授站的建置,提供函授站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条件;
(二)解决函授站正副站长、专职管理人员和辅导教师的职务聘任及工资待遇;
(三)做好函授站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定期研究和检查函授站工作;
(五)及时传达有关方针、政策;
(六)切实履行“办学主体、责任主体”职责,落实函授站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七)认真履行办学协议,承担函授站办学过程中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四章管理人员和辅导教师
第十六条函授站设站长1人(一般由设站单位负责人兼任),副站长1-2人,根据函授生人数可按100:
1配备管理人员。
函授站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基本路线,熟悉教学管理业务,工作负责,品德好,作风正派,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七条函授站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培训。
第十八条辅导教师由函授站聘用能胜任函授辅导工作的人员担任教学辅导工作,优先聘请学校专任教师,辅导教师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九条辅导教师必须坚持基本路线,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讲师及以上教师职务,具有一定教学经验和能力。
辅导教师应认真按照学校的要求进行教学辅导,教书育人,并不断总结教学经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条对于不符合条件或工作不负责任的管理人员和辅导教师,函授站应及时调整;对于做出优异成绩的管理人员和辅导教师,函授站应予以奖励。
第五章经费及学费收缴管理
第二十一条函授站所需经费,由设站单位提供或筹集。
第二十二条函授站的经费,必须用于函授站的教学、管理和改善办学条件等方面,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三条函授站所收函授生学费应及时足额存入设站单位账户,设站单位根据办学协议规定的学费分成比例按时足额将办学管理经费汇到学校财务账户,留存部分作为函授站办学管理经费,专款专用。
第六章检查评估
第二十四条函授站实行年检和评估制度,于每年第四季度由学校进行年检、自查,省教育厅组织专家抽查,对年检合格的函授站予以公布,不合格函授站将暂停其教学活动,整改验收合格后,方能继续开展相关工作。
省教育厅每三年对函授站进行一次教学及管理工作评估,评估不合格者,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撤销。
当年备案的函授站,可不参加年检。
第二十五条对经查实严重违规办学,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函授站,学校将上报省教育厅对其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安全稳定防控
第二十六条函授站要端正成人高等教育办学指导思想,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加强管理,依法办学,规范办学秩序,不断提高成人高等教育办学质量,保持本站和谐稳定,促进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第二十七条加强对函授站的管理,不得随意变更函授站地址,不准设立站外站、衍生多级站点。
第二十八条加强招生宣传管理,函授站须严格按照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的招生章程和相关宣传资料进行宣传,不得混淆成人高等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远程网络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以及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区别,不得以虚假信息误导考生,不得作任何可能误导考生的宣传和承诺。
第二十九条加强收费管理,函授站要严格执行学校向省物价局备案并向社会公示的收费目录清单标准,实行“一费制”(只收取学费,取消一切杂费,书抄费据实收取),从源头上杜绝乱收费现象。
第三十条加强教学管理,函授站要认真落实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线上学习为主,线下辅导为辅”的教学模式,加强网络课程在线学习过程考核,严格教学过程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加强教风、学风建设,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十一条加强学籍学历管理,函授站要协助学校严格执行学籍学历管理制度,确保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数据准确规范。
第三十二条加强学生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函授站要遵循成人教育规律,有针对性地加强学生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学校和设站单位团组织和学生组织的作用,及时了解和掌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思想动态,认真研究学生的合理诉求,安排好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帮助解决困难,及时化解矛盾。
第三十三条函授站要高度重视稳定工作,定期全面排查梳理本站成人高等教育中存在的可能影响稳定的突出问题,尽可能把各种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
出现突发事件,要及时报告学校和设站单位,并采取切实措施,妥善解决。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和设站单位讨论协商决定。
本办法内容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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