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区政府各单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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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区政府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区政府各单位
安全监管(管理)职责
为切实加强区政府各单位的安全监管(管理)职责,实现全区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京政发〔2014〕27号)、《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京政发〔2004〕22号)等文件要求及区政府各单位“三定”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区政府各单位安全监管(管理)职责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管理)责任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政府各单位对所管辖范围负有安全管理责任。
坚决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一岗双责”等要求,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管理)责任。
行业部门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违法者的责任。
政府各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分为领导责任、综合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管理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和专项监管责任。
(一)领导责任
1.区政府区长是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分管副区长按照“一岗双责”要求,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2.属地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属地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部门的其他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3.区政府各单位对本机关及所属单位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二)综合监管责任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负有安全综合监管职责的部门,在职责权限内,承担以下综合监管责任:
1.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落实区政府关于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研究分析解决全局性、普遍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制定并实施相关工作规划、计划和方案、措施。
3.对安全工作进行分类指导、统筹协调、督促落实。
4.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整治。
5.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各单位“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安全应急管理、事故调查处理、宣传教育培训等其他责任。
(三)属地管理责任
1.各乡镇(街道)作为属地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和“一岗双责”的原则,承担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由行政正职负总责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机构,明确各职能科室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立考核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管理格局。
2.属地管理部门应根据本辖区的监管任务,设立或者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机构,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加强对乡镇(街道)专职安全员的管理与保障。
应健全村(居)委会安全管理队伍,明确工作职责,量化工作任务,将安全生产纳入网格化管理范畴。
3.属地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改正或排除,并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4.属地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台账,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标准化创建工作。
每季度汇总分析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形势,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整治。
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形成书面专项报告,报送区安委会办公室。
5.属地管理部门应在年度预算中将隐患治理、宣传培训等资金专项列支,确保资金的有效投入,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的必要条件。
6.良乡经济开发区实业总公司、良乡高教园区管委会、北京高端制造业基地管委会、北京石化新材料科技产业基地管委会要在属地管理部门和行业部门指导下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四)行业管理责任
不具有行政审批权或行政处罚权的政府主管部门,在职责权限内,对所主管行业的安全工作承担日常管理责任。
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落实区政府关于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定期研究分析行业安全工作形势,制定并实施相关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3.组织开展行业安全专项整治,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4.组织制定行业安全应急预案,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制定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行业安全应急处置和救援,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组织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五)行业监管责任
具有行政审批权或行政处罚权的政府主管部门,在职责权限内,除承担上述管理责任外,还需承担以下监管责任:
1.在履行行政审批职责时,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规定进行审查。
2.对已审批的事项,以及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3.依法对有关单位执行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相关管理规范、技术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
(六)专项监管责任
承担治安、消防、交通、公共卫生、食品药品、特种设备、职业卫生、文化执法等方面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在职责权限内,对本领域的安全工作承担监管责任。
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落实区政府关于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定期研究分析本领域安全工作形势,制定并实施相关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3.在履行行政审批职责时,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规定进行审查。
4.对已审批的事项,以及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5.制定并组织落实本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及措施。
6.依法组织开展本领域专项监督检查,对安全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或给予行政处罚。
7.组织制定本领域安全应急预案,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制定安全应急救援预案,按规定权限组织本领域安全应急处置和救援,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8.组织开展具有本领域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9.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各单位“三定”规定明确的具有本领域特点的其他责任。
二、进一步明确区政府各单位安全监管(管理)职责
(一)区安监局
1.依法对本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综合监管责任。
2.负责本区机械、冶金、轻纺、建材、烟草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3.承担本区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审核管理责任;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烟花爆竹销售许可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4.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5.依法监督检查本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6.负责危险化学品管道(不包括石油、天然气和城镇燃气管道)安全监管,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7.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专项监管责任。
(二)区卫生计生委
1.负责卫生医疗机构安全监管,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2.负责消毒产品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对生活饮用水等中毒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3.负责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和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4.负责采供血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5.负责指导卫生医疗机构科学、安全使用危险化学品。
6.负责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1.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专项监管责任。
2.负责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化妆品生产等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四)区民防局
负责人防工程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五)房山交通支队
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专项监管责任。
(六)房山公安分局
1.负责本区大型社会活动(含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审批和报备,依据《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对大型社会活动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开展监督检查,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追究主办方安全责任。
2.负责本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的监督检查,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进行监督管理。
3.负责剧毒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4.负责易制毒的依法买卖,负责易制爆流向情况掌握,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使用、储存环节的安全监管,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七)房山消防支队
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专项监管责任。
(八)房山工商分局
1.负责商标管理中的假冒注册商标食品的监督检查。
2.负责依法对本区生活消费品和生产资料市场开办者(市场服务管理机构)、进入市场的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九)区质监局
负责对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专项监管责任。
(十)区城管执法监察局
1.按照权限范围负责集中行使公用事业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以及跨乡镇(街道)、重大疑难案件和领导交办案件的查处,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2.指导、督察所辖城管监察机构依法履行对火车站、轨道交通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和公交枢纽等交通运输站以外非法营运出租车(含旅游汽车)的行为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十一)区住建委
1.负责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协调城镇房屋防汛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2.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3.负责引导有需求的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材料,并做好技术指导和服务。
4.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5.负责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的综合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十二)区发改委
1.负责落实电力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实施煤炭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2.负责金融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十三)区教委
1.负责本区各类教育机构(含学前教育机构)的安全监管,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2.负责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校车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3.负责督促指导教育系统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十四)区民政局
负责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等机构的行业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十五)区财政局
1.确保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并安排配套资金,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经费保障,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根据工作需要,负责安全生产专项经费投入保障,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十六)区人力社保局
在履行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举办人才招聘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十七)房山国土分局
1.负责本区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2.依法对本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进行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3.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和越界开采的监管,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4.负责地热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地热资源勘察、开采及地热井开凿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十八)区查违办
负责指导全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按规定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十九)房山规划分局
1.负责在组织编制和审查本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城市规划工作中,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对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范自然灾害和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等安全要求进行审查,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2.负责本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十)区市政市容委
1.负责本区燃气、供热等重要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供气、供热等重要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和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收集、清运、处理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2.负责本区城镇燃气、供热、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业管理,以及户外广告设施、城市市政道路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3.负责主管石油、天然气管道(不包括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十一)区交通局
1.负责公共交通、轨道交通、长(短)途客运、货运行业的运营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2.负责辖区内通航水域水上安全及水运游船行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3.负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的运营安全监管工作,包括对运输企业、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装卸人员的资质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4.负责机动车维修(含汽车4S店)、汽车租赁行业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十二)房山公路分局
负责本区道路、桥梁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安全管理;负责道路建设工程技术标准的监督管理;负责道路维修养护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二十三)区水务局
1.负责水利工程设施、防洪工程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等建设与运行安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2.负责供水、排水、再生水利用的行业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十四)区农委
负责组织协调种养殖业和农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二十五)区农业局
1.负责畜牧、水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2.负责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专项监管责任。
3.负责本区动物疫病防控措施的落实与监督管理、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4.负责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十六)区种植中心
1.负责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安全监管,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2.负责种植、农业机械化的行业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3.负责本区植物疫病防控措施的落实与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十七)区商务委(区粮食局)
1.负责商贸领域和餐饮、美容美发、洗染、摄影、家政、修理等生活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其中,按规定对规模以上商业零售经营单位、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2.负责成品油、典当、租赁、汽车流通、旧货和再生资源、酒类流通、盐业等企业的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3.负责本区粮食流通和储备粮行政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二十八)区文委
1.负责按规定对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2.按照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负责对已依法核定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修缮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3.负责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印刷复制的行业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4.负责集中行使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领域的行政处罚职责,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十九)区旅游委
负责旅游、住宿业的行业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其中,对A级景区、星级饭店的安全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十)区体育局
负责体育运动场馆、设施和项目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三十一)区国资委
指导、督促国资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合有关部门协调所出资企(事)业单位做好安全工作,从出资人的角度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十二)区环保局
1.依法负责大气、水体、土壤、噪音、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机动车尾气以及放射性废物、电磁辐射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2.负责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与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监督管理。
(三十三)区园林绿化局
1.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本区森林防火工作,负责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2.负责按有关规定对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三十四)区经信委
负责工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十五)区气象局
负责雷电灾害防御的监督管理,负责防雷装置涉及审核和竣工验收审查环节的安全生产动态监管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十六)区法制办、区应急办、区广电中心等安委会其他成员单位依据“三定”规定和各自职责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三十七)区监察局
负责对乡镇(街道)和区政府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并承担相应的监察责任;负责对乡镇(街道)、区政府各单位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在安全方面发生重大事故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三、其他事项
(一)区政府各单位要依法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责任意识,建立健全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的安全监管(管理)责任制。
(二)本通知所提及的内容与房政发〔2004〕51号文件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未尽事宜,参照各单位“三定”规定及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确定。
抄送:
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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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进一步 完善 加强 区政府 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