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科级考试精选案例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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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科级考试精选案例题
副科级考试精选案例题
2.深入摸底调查,立即追究村委会负责人责任,强化村委会法治、纪律意识。
村委会没有按照村务公开的相关要求征求村民意见,而是擅自代表村民签订土地开发协议是造成冲突的直接原因,属于村委会工作的重大失误。
按照相关规定,责成负责人作出书面解释,并作出处理决定。
对村委会成员进行集中教育,明确工作纪律,强化法制意识。
3.审定村委会签订的土地开发协议,公开向村民征求意见。
组织专人重新审定村委会与施工方签订的各项协议,有不合法、不合理条款的,有村委会成员以权谋私、借土地开发的机会为小集体、私人谋取违法利益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同时,起草新的开发协议并征求全体村民意见。
新协议中,要把维护村民合法利益放在首位,明确规定征地过程中出现的补偿金额和办法,确保村民接受对协议无异议。
启示:
深化改革的过程中,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冲突时有发生,我国社会已经进入了一个社会结构深刻变革,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的矛盾凸显期。
新形势新任务对领导干部特别是基层领导干部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提出了新要求。
从x县x村发生的这起事件中,村委会在未征得村民同意的情况下就签定了土地开发协议,村民与施工人员发生冲突后,公安局滥用警力导致事态扩大。
这说明,基层有部分领导干部在宗旨意识方面已经有了退化,处理和应对复杂事件的能力亟待提高。
首先,是思想意识方面的问题。
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各项工作中,要把是否符合群众利益作为最高衡量标准。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我们党的根基所在、血脉所在、力量所在。
我们党成立88年、执政60年、领导改革开放30余年的历史证明,什么时候我们得到人们群众的真心支持,我们的工作就是正确的,就会取得卓越的成效。
现在,群众之所以对有些领导干部的所为不满,就是因为这些干部漠视群众利益,不把群众安慰冷暖放在心上造成的。
其次,是工作方法的问题。
群众路线、群众观点来指导工作。
(不展开论证)
最后,是体制机制不完善。
政务公开机制,监督干部机制,干部问责机制。
(不展开论证)
……………………………………………………………………
1.你到领导办公室请示工作,发现正副领导都在,桌上还放着一叠钱,你怎么办?
本题的考查核心是什么呢?
一是看考生是否把工作放在第一位:
我到领导办公室,其目的是请示工作,对于“一叠钱”与工作并没有联系,所以不要被“一叠钱”所干扰,特别是不要把这“一叠钱”往坏处想,认为领导又在贪污腐化,难道这钱就不可能是某项公款吗?
或许领导正在协商其正当的用途;二是对于“一叠钱”,在私下不要乱说,不要乱传播,乱评论;三是一如继往的作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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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你推开领导的办公室门,发现两位领导正在为你在职培训的事发生激烈的争吵,你怎么办?
一般情况下,要求对领导之间的矛盾要做到:
不评论,不参予,不传播。
可是本题涉及到了“你在职培训”的事,那该如何办呢?
首先,工作第一,到领导办公室其目的就是为了请示或者汇报工作,而“在职培训”对自己来说是私事,因此,要先公而后私;其次,两个领导发生“激烈的争吵”,自己进入办公室,就显得很尴尬,所以要对当时的氛围进行缓和,而这一点要做为答题的第一点来答;第三,对于“在职培训”的事情,自己是否可以当场来表白自己的观点?
我认为不太合适,因为两位领导可能都各有其道理:
不让培训,是因为单位可能离不开你;让你培训,是希望你更快的成长;而如果自己当场表态,可能就要得罪其中一位,这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如果自己当场表态说,服从领导的安排,说了等于没说;所以,建议当场不表态,以工作为重,当领导批示完自己的工作后,立即退出,作好自己的本职工作;第四,在私下分别找两位领导谈心,充当领导之间的润化剂,并委婉的说出自己真实的想法,希望得到领导的支持和理解;第五,无论最终两位领导做出什么样的决定,我都会认认真真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如果让我在职培训,自己会抓住这次机会,加强理论修养,争取学以致用;如果仍然坚守在自己的岗位上,那么我会一如继往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而不掺杂任何个人的情绪;自己也会自己创造时间,在工作之余加班加点来学习理论知识,正如鲁迅所说,“时间就像海绵里的水,只要你愿挤,总是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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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公开选拔考试案例分析题(七)
来源:
考试大公选论坛2010年8月3日)
案例分析题1对县政府的决定能否起诉?
某县集体企业金秋雕刻工艺厂原来生产木雕工艺品。
该县人民政府为发展农业,命令金秋雕刻工艺厂改生产农具。
该厂对县政府的命令不服,向本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
(1)金秋雕刻工艺厂对县政府的上述决定能否起诉?
为什么?
(2)该厂接到决定后2个月零10天才起诉,是否已超过起诉时效?
(3)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是否应受理此案,为什么?
【参考答案】
(1)金秋雕刻工艺厂可以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简称《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3款规定:
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2)金秋雕刻工艺厂的起诉未超过时效。
因为《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当事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起诉。
(3)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不应受理该案。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一般情况下,一审行政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该案属于这一范围。
…………………………………………………………
案例分析题2乡政府违法批地行为应撤销
张某申请并经过村民小组、村委会、乡政府批准,在乡政府领取宅基地使用证和农房准建证后,在已规划的耕地上建房3间,县土地管理局发现张某建房所在地为耕地,未经县政府批准,属违法占地,遂对其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张拆房退地。
张不服,向县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县土地局处罚决定。
同时提出,如乡政府的批准无效,必须拆房,应由乡政府赔偿损失。
乡政府则认为张某以弄虚作假行为通过熟人获得了乡政府批准。
乡政府已对直接责任人作了处分,拆房一切损失应由张负责。
请问:
(1)本案中乡政府的诉讼地位是什么?
(2)人民法院若撤销县土地管理局的处罚决定,须具备什么条件?
(3)人民法院若维持县土地管理局的处罚决定,你认为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
(1)本案中乡政府是行政诉讼第三人。
《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
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2)《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能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①主要证据不足;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职权的;⑤滥用职权的。
(3)《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
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居民使用耕地建造住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乡级人民政府如批准农民在耕地上建住宅,即是越权。
案例分析题3李某能否对工商局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A县农民李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刑满释放后,想在B县开办一家饭店。
各项准备工作就绪后,当他向B县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时,B县工商局认为此人过去有劣迹,虽然刑满释放,尚需继续教育,因而经请示市工商局同意后,明确拒绝为其颁发营业执照。
李某不服,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
(1)李某对工商局的上述行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为什么?
如果能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的被告是谁?
(2)本案应由何级何地人民法院管辖?
(3)如何评价县工商局拒绝颁发营业执照的行为?
【参考答案】
(1)可以。
公民法人不服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权利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请求保护合法权利,认为侵害其权益,向人民法院提出。
本案中,B县工商局,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本案的被告。
(2)本案应由B县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本案应由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该具体行政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案例分析题4董事会的决定合法吗?
某甲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塑料产品的制造、加工和买卖,总资产1200万元,总负债200万元。
因业务兴旺,董事会决定,即日起正式实施以下方案:
(1)以甲公司名义投资300万元,与乙公司组成合伙企业。
(2)以甲公司名义向丙电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350万元。
(3)以甲公司名义发行150万元公司债券。
(4)以甲公司财产为个体户张某的债务提供担保。
请问:
董事会的上述决定是否合法,依据何在?
【参考答案】
(1)第1项决定不合法。
因为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须为自然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成为合伙人。
(2)第2项决定合法。
因为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并且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但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
本题中的公司净资产为1000万元,向丙公司投资350万元,并未违反《公司法》规定。
(3)第3项决定不合法,甲公司不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
①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之一,是本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②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发行公司债券。
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无权决定发行公司债券。
(4)第4项决定不合法。
因为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本题中的个体户张某属于“其他个人”范畴,故不能为其债务提供担保。
案例分析题5张某见义勇为的损失该如何赔?
张某在一风景区旅游,爬到山顶后,见一女子孤身站在山顶悬崖边上,目光异样,即心生疑惑。
该女子见有人来,便向悬崖下跳去,张某情急中拉住女子衣服,将女子救上来。
张某救人过程中,随身携带的价值2000元的照相机被碰坏,手臂被擦伤;女子的头也被碰伤,衣服被撕破。
张某将女子送到山下医院,为其支付各种费用500元,并为包扎自己的伤口用去20元。
当晚,张某住在医院招待所,但已身无分文,只好向服务员借了100元,用以支付食宿费。
次日,轻生女子的家人赶到医院,向张某表示感谢。
请问:
(1)张某与轻生女子之间存在何种民事法律关系?
(2)张某的照相机被损坏以及治疗自己伤口的费用女子应否偿付?
为什么?
(3)张某为女子支付的医疗费用能否请求女子偿付?
为什么?
(4)张某向服务员借的100元,应当由谁偿付?
为什么?
(5)张某能否请求女子给付一定的报酬?
为什么?
(6)张某应否赔偿女子衣服损失?
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因张某的求助行为使二者之间发生无因管理关系。
(2)应当由女子偿付,因为此系张某实施管理行为所造成的,而且张某自己没有过失;答“此系实施无因管理而发生的损失和合理的费用”亦可。
(3)能。
因为此为张某在管理事务中支出的必要费用。
(4)由女子偿付。
因受益人对无因管理行为中发生的正当债务有清偿之义务。
或答由张某偿付。
因该款系张某所借,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
(5)不能。
因为无因管理是无偿性。
(6)不应赔偿。
因为此系在紧急情况下造成,张某并无过失。
案例分析题6甲与乙的卖牛合同该如何处理?
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5头牛,分别为牛1、牛2、牛3、牛4、牛5,总价款为1万元;乙向甲交付定金3千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
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该5头牛的所有权。
甲向乙交付了该5头牛。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1)假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电击死,该损失由谁承担?
为什么?
(2)假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小牛,该小牛由谁享有所有权?
为什么?
(3)假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伤丙,丙花去医药费和误工损失费共计1000元,该损失应由谁承担?
为什么?
(4)假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在向丁交付牛4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如何?
为什么?
(5)假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丁不知甲保留了此牛的所有权,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作价2千元且将牛4交付丁。
丁能否据此取得该牛的所有权?
为什么?
(6)假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将牛5租与戊,租期3个月,租金200元。
该租赁协议是否有效?
租金应如何处理?
(7)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
为什么?
【参考答案】
(1)该损失由乙承担。
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标的物交付时起由买方承担。
(2)由乙享有所有权。
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3)该损失应当由乙承担。
因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该合同效力未定。
因为在牛款付清之前,牛4的所有权属于甲,乙无权处分。
根据《合同法》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5)丁能够据此取得牛4的所有权。
因为丁是从合法占有人处善意、有偿取得牛4,根据民法中善意取得制度的原理,丁可以取得所有权。
(6)该协议有效,租金是孳息,应当归乙所有。
(7)合同中的定金条款部分有效。
因为根据《担保法》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即定金不得超过2000元。
案例分析7该彩票的奖金归谁?
张某、蔡某在国明商城购物时,由于售货员疏忽多找给张某10元钱(张某、蔡某两人各自付账)。
两人约定,多找的10元钱由两人均分。
由于当时两人都没有零钱,说好在张某回家后再分。
两人在回家的路上,看到一个福利彩票销售点在发售福利彩票。
张某即用多找的10元钱买了5注,蔡某在一旁观看,没有阻止。
在开奖后,张某所买的福利彩票中了5000元的奖金,蔡某要求均分奖金,遭张某拒绝,两人发生争吵。
福利彩票工作人员得知原委后,以购买奖券的10元钱是张某非法所得为由拒付奖金。
张某便以福彩中心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福彩中心给付奖金。
蔡某则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请求均分奖金。
请问:
(1)张某和国明商城之间存在那些民事法律关系?
张某对多找的10元钱是否具有所有权?
(2)张某对蔡某许诺均分多找的10元钱是一种什么行为?
是否对张某产生约束力?
(3)张某和福彩中心之间是一种什么法律关系?
福彩中心拒付奖金是否有理?
【参考答案】
(1)张某与国明商城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以及不当得利之债。
张某对多找的10元钱具有所有权。
因为金钱是特殊物,是种类物中的一般等价物,因此一经交付即转移所有权。
(2)张某对蔡某许诺均分多找的10元钱属于赠与行为。
该赠与行为对张某具有拘束力,但张某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
(3)张某和福彩中心之间是彩票买卖关系;福彩中心拒付奖金没有理由,因为购买彩票的10元钱的来源是否合法不能影响买卖彩票合同的效力,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的特点意味着谁持有谁拥有所有权,张某作为该10元钱的所有人,其购买彩票的行为属于有效民事行为,因此福彩中心应当支付奖金。
(4)法院应当判令:
①福彩中心支付张某5000元奖金。
②驳回蔡某的请求。
③张某返还不当得利之案另案处理。
案例分析题8赵甲、赵乙如何取约遗产?
赵甲、赵乙为兄妹两人。
两人父母生前拥有一幢私有楼房,这幢楼房于1997年出租给张某夫妇居住,租期为5年,每年租金为2万元。
1999年1月,赵甲、赵乙的父亲因病去世,当时留下遗嘱,房屋由赵甲、赵乙的母亲继承。
谁料1999年2月,赵甲、赵乙的母亲因为操劳过度也一病不起,于1999年4月去世,生前没有留下遗嘱,于是楼房由赵甲、赵乙两人依法继承。
1999年6月,由于赵甲申请留美成功,要赴美学习,故赵甲与赵乙未来得及办理房屋的分割事宜。
赵甲在临走前,双方约定房屋暂由赵乙居住,待赵甲回来后再办理分割事宜。
2000年6月5日赵乙在未告知赵甲的情况下将整栋房屋作价给周某某,价款为人民币30万元,并未向周某某告知财产属于两人共有,但告知了周某某目前房屋正在出租,答应由赵乙自己出面,与张某夫妻解除租赁合同。
于是二人签订了合同,并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同年11月1日,赵乙告知张某夫妇其已将房屋卖与周某某的事实,并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
张某夫妇不允,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购买该幢楼房。
后赵甲结束学习回国得知赵乙卖房一事,也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房屋、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购买赵乙所占的份额。
请问:
(1)赵甲、赵乙的父母去世后,在分割楼房前,赵甲、赵乙对该楼房具有什么财产关系?
(2)赵乙、周某某之间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
为什么?
(3)假设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周某某有无权利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
(4)在此案中,张某夫妇有哪些权利可以主张?
(5)如果楼房已经分割完毕,赵乙仅仅是想将其自己分得的部分出售,尚在与周某某磋商期间,张某夫妇知道后要求购买赵乙分得的部分,赵甲也要求购买赵乙分得的部分,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该楼房是尚未分割的遗产,作为继承人的赵甲、赵乙对该财产是共同拥有关系。
(2)买卖合同无效。
因为赵乙的行为侵犯了赵甲基于共有关系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和张某夫妇基于租赁合同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而且,根据法律规定,赵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赵甲作为权利人有权要求确认该买卖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法》和《民通意见》的规定,如果要出售已经出租的房屋,应当事先通知承租人,因为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故此,由于赵甲、张某夫妇都已提出请求,该买卖合同无效。
(3)周某某无权要求张某夫妇搬出。
因为张某夫妇享有合法的租赁权,且在租赁合同有效期间内,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规定,无权要求其搬出。
(4)在此案例中,张某夫妇可以主张以下权利:
第一,在租赁期间合法的租赁权;第二,在房屋所有者出卖房屋前获得通知的权利;第三,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第四,主张赵乙、周某某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权利。
(5)赵甲有权优先于张某夫妇购买赵乙所分得的部分。
案例分析题9甲、乙、丙、丁对本案负什么责任?
某日,甲、乙、丙、丁四人到同学家借游戏卡,回家途中,行至河边,看到河对面洗鞋的戊,甲提议乙、丙、丁三人用石子砸戊的鞋子,于是三人即以石子砸戊的鞋子,戊见有石子飞来,欲取鞋子避让,不料被一粒石子砸中左眼。
戊为此支付医疗费2000元,交通费100元。
甲、乙、丙、丁四人的年龄分别是17岁、16岁、15岁、14岁。
究竟是谁砸中戊的左眼无法查清。
而甲、乙两家家境困难,收入只能勉强维持基本生活。
丙家情况一般,但收入尚可。
丁家家境富裕。
但乙、丙、丁家认为是甲提议砸的,所以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请问:
(1)甲、乙、丙、丁砸人导致戊遭受损害,构成什么侵权行为?
为什么?
(2)甲、乙、丙、丁的父母应否承担责任?
承担何种责任?
(3)假如甲已参加工作,有固定收入,已依靠工资独立生活,应如何承担责任?
(4)假如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向乙、丙、丁提议砸戊,乙、丙、丁听从其提议,砸了戊导致其受伤,应如何承担责任?
【参考答案】
(1)甲、乙、丙、丁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其中乙、丙、丁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共同危险行为。
而甲的行为则属于教唆行为,因此也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行为。
(2)甲、乙、丙、丁的父母应该作为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是共同侵权行为,因此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考虑到甲、乙两家只能维持基本生活,所以,应由丙、丁两家先承担,再向甲、乙两家追偿。
(3)应由甲本人和乙、丙、丁的父母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4)应由甲本人和乙、丙、丁的父母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且甲应承担主要责任。
案例分析题10邓某某的行为属什么行为?
2000年8月8日晚上,养马专业户邓某某从县城赶集回家,快到村子的时候,忽然发现路边有一匹无人看管的马,他左右寻找了一下没发现人,又高声呼喊了几声也没人答应,就把马带回家。
邓某某捡到马后,到处打听了几天,都没有发现附近有谁丢了马,于是邓某某就将该马与自己的马放到一起饲养,没过几天,马配了种,怀上了小马驹。
过了一阵子,邻村的何某某找到邓某某,说明是自己丢了马,经确认丢失的母马确实为何某某所有。
何某某要求把马领走,但邓某某认为母马可以领走,但母马产下的马驹应归自己所有,因为是由于自己的精心饲养和照料才使母马怀上马驹,但何某某认为自己的母马生下的马驹理所当然属于自己所有,双方争执不下。
请问:
(1)邓某某照料马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什么行为?
请说明理由。
(2)邓某某要求日后产下的马驹归自己所有的主张能否成立?
请说明理由。
(3)假如在邓某某照料马时,马突然发狂,踢伤邓某某,邓某某为此支付医疗费200元,应如何处理?
(4)假如在邓某某照料马期间,马突然遭雷击死亡,几天后何某某找到邓某某要求赔偿,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邓某某照料马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构成无因管理。
因此,邓某某为他人照料丢失的马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作为无因管理人,其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因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2)邓某某要求日后产下的马驹归自己所有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马驹在性质上属于天然孳息,天然孳息在与原物分离之前是原物的一部分,与原物分离之后它的所有权也应当随原物的所有权归属。
所以邓某某的主张不能成立,但何某某必须向邓某某支付照料马所支出的饲料费或其他管理费用。
(3)邓某某有权要求何某某支付其为此支付的200元医疗费。
因为在无因管理之债中,本人应当偿付管理者在管理事务中所受的损失。
(4)邓某某不用向何某某进行赔偿。
根据民法原理,在无因管理之债中,如果管理人给进行管理的标的物造成损害的,在管理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动物死亡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管理人没有过错,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0年公开选拔考试案例分析题
(一)来源:
考试大考试论坛2011年2月4日【考试大,有你,也有我!
】案例分析题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
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
1997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
据此,市工商局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营业执照。
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
三家屠宰场提起行政诉讼。
(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
理由何在?
(2)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性质的行为?
【参考答案】
(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而抽象行政行为是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市政府的通告针对的事特定,即确认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针对的人特定,即甲、乙、丙、丁四家屠宰场。
(2)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为是行政确认行为。
即市政府先确认甲屠宰场符合(或具备)从事屠宰业务的各方面的条件,然后赋予甲屠宰场专门从事屠宰的法律资格。
案例分析题2甲县政府及其工商管理部门的行为性质如何?
甲县前几年为发展山区农村经济,投巨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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