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则和工程调试人员培训手册Ver1.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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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则和工程调试人员培训手册Ver1.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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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天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调试人员培训手册版本:
Ver1.30
工程调试人员<初稿>
培
训
手
册
营口天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二〇〇五年四月
目录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则 1
1. 基本术语 1
2.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 1
3. 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3
4. 系统设计 4
5. 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联动控制 7
6. 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9
7. 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 11
8. 系统供电 12
9. 布线 12
二、如何按图纸或工程要求配置所需设备 13
1. 根据消防工程图纸划分报警区域选择系统形式 13
2. 总线控制盘的选择 14
3. 专线控制盘的选择 14
4. 消防电话系统的选择 14
5. 消防广播系统的选择 15
6. 系统电源的选择 15
7. 联动设备说明 16
三、如何完成联动编程,联动编程原则 18
1. 现场联动逻辑编程原则:
18
2. 现场联动逻辑编程方法:
18
3. TC3000系统如何进行联动编程 19
4. TC3000系统如何对设备进行汉字注示 22
四、TC3000系列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的硬件配置及说明 23
1. TC3000CPU主板部分 23
2. TC3008回路板的硬件配置及说明 25
3. TC3012总线控制盘的硬件配置及说明 25
4. TC3013专线控制盘的硬件配置及说明 26
五、TC3000系列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的工程的调试方法及过程 27
六、TC3000系列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典型问题的分析及解决方法 29
七、调试注意事项 31
地址:
辽宁省营口市河口开发区8号园区电话:
4835005
33
第页
传真:
4810005 邮编:
1150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则调试人员培训手册版本:
Ver1.30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则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由触发器件、火灾报警装置、火灾警报装置,以及具有其他辅助功能的装置组成的火灾报警系统。
它是人们为了早期发现和通报火警,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扑灭火灾,在设置在建筑中或其他场所的一种自动消防设施。
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在按图纸或工程要求配置所需设备时,要按照下面的规则设计。
1. 基本术语
1.1报警区域 AlarmZone
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
1.2探测区域DetectionZone
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对1.1和1.2说明:
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划分的实际意义在于系统设计和管理。
一个报警区域内一般设置一台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
一个探测区域的火灾探测器组成一个报警回路,对应于火灾报警控制器上的一个部位号。
1.3保护面积MonitoringArea
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
1.4安装间距 Spacing
两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1.5保护半径 MonitoringRadius
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
1.6区域报警系统 LocalAlarmSystem
由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热水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组成,功能简单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7集中报警系统 RemoteAlarmSystem
由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较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8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ControlCenterAlarmSystem
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
2.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并应符合表2.1的规定。
等级
保护对象
特级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
一级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
一类建筑
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民用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1.200床及以上的病房楼,每层建筑面积1000m2
及以上的门诊楼;
2.每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m2 的百货楼、商场、展览楼、高级旅馆、财贸金融楼、电信楼、高级办公楼;
3.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4.越过3000座位的体育馆;
5.重要的科研楼、资料档案楼;
6.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的邮政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7.重点广播保护场所;
8.大型以上的影剧院、会堂、礼堂;
工业建筑
1.甲、乙类生产厂房;
2.甲、乙类物品库房;
3.占地面积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丙类物品库房;
4.总建筑面积1000m2的超过地下丙、丁类生产车间及物品库房。
地下民用建筑
1.地下铁道、车站;
2.地下电影院、礼堂;
3.使用面积超过1000m2的地下商场、医院、旅馆、展览厅及其他商业或公共活动场所;
4.重要的实验室,图书、资料、档案库。
二级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
二类建筑
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民用建筑
1.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2000m2、但不超过1000m2的商业楼、财贸金融楼、展览楼、旅馆、办公楼,车站、海河客运站。
航空港等公共建筑及其他商业或公共活动场所;
2.市、县级的邮政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3.中型以下的影剧院;
4.高级住宅;
5.图书馆、书库、档案楼。
工业建筑
1.丙类生产厂房;
2.建筑面积在于50m2,但不超过1000m2的丙类物品库房;
3.总建筑面积在于50m2,但不超过1000m2的地下丙、丁类生产车间及地下物品库房。
地下民用建筑
1.长度超过500m2的城市隧道;
2.使用面积不超过1000m2的地下商场、医院、旅馆、展览厅及其他商业或公共活动场所。
注:
1)一类建筑、二类建筑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规定;工业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规定。
2)本表未列出的建筑的等级可按同类建筑的类比原则确定。
3)表列保护对象分为三级,分属各级内的建筑侧重于难以定性定量判别危险等级的民用建筑,但也不可能包罗万象。
未列入的应类比参照性质相同的建筑要求处理。
保护对象分级中,较低级别列出需设置火灾探测器的设置部位有所不同。
特级保护对象基本全面设置,一级保护对象大部分设置,二级保护对象局部设置。
对于工业建筑和库房火灾第三阶段等级分类,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录三,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和附录四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甲、乙类属于严重危险级,丙类属于中危险级,丁、戊类属轻危险级。
在有爆炸性、可燃性气体和粉尘的场所,其选用的探测报警设备及线路敷设必须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相应要求。
地下建筑因其疏散、抢救难度比地面建筑难度大,因而按基本提高一级考虑。
3. 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3.1 报警区域的划分
3.1.1 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
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或同层相邻几个防火分区组成。
3.2 探测区域的划分
3.2.1 探测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3.2.1.1 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
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500m2;从主要入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1000m2的房间,也可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说明:
本条主要给出了探测区域的划分依据。
为了迅速而准确地探测出被保护内发生火灾的部位,需将被保护区域划分成若干探测区域。
在国内外的工程中都是这样做的。
在一些先进国家的规范中,如英国的BS 5839规范1988年版和德国VdS规范1992年版中都详细地规定了探测区域的划分方法。
3.2.1.2 红外光束线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100m;缆式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200m。
3.2.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二级保护对象,可将每个房间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3.2.2.1 相邻房间不超过5间,总面积不超过400m2,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3.2.2.2 相邻房间不超过10间,总面积不超过1000m2,在每个房间门口均能看清其内部,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3.2.3 下列场所应分别单独划分探测区域:
3.2.3.1 敞开或封闭楼梯间;
3.2.3.2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
3.2.3.3 走道、坡道、管道井、电缆隧道;
3.2.3.4 建筑物闷顶、夹层。
4. 系统设计
4.1 一般设计
4.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
4.1.2 火灾报警控制器容量和每一总线回路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和控制模块或信号模块的地址编码总数,宜留有一定余量。
4.2 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
4.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1 区域报警系统,宜用于二级保护对象;
4.2.1.2 集中报警系统,宜用于一级和二级保护对象;
4.2.1.3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宜用于特级和一级保护对象。
4.2.2 区域报警系统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4.2.2.1 一个报警区域宜设置一台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系统中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不应超过两台。
4.2.2.2 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房间或场所。
4.2.2.3 系统中可设置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4.2.2.4 当用一台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警戒多个楼层时,应在每一个楼层的楼梯口或消防电梯前室等明显部位,设置识别着火楼层的灯光显示装置。
如火灾显示盘。
4.2.2.5 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1.5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4.2.3 集中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4.2.3.1 系统中应设置一台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和两台及以上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设置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和两台及以上区域显示器。
4.2.3.2 系统中应设置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4.2.3.3 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显示火灾报警部位信号和控制信号,亦可进行联动控制。
4.2.3.4 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专人值班的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内。
4.2.3.5 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等在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内的装置,应符合5.2.5中的规定。
4.2.4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4.2.4.1 系统中至少应设置一台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一台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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