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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四要素
犯罪构成四要素
刑法里通常提到的四要件之说应该指的是犯罪构成的四要件之说,而现在新的学理研究已经以新的三阶层来代替通常四要件之说。
这三阶层分别是:
1、构成要件该当性;
2、违法性;
3、有责性。
旧的犯罪构成四要素分别是:
1、犯罪主体;
2、犯罪的主观方面;
3、犯罪的客观方面;
4、犯罪客体。
(一)犯罪主体。
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每一种犯罪,都必须有犯罪主体,有的犯罪是一个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数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数人。
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犯罪的,构成单位犯罪,因此,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
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
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有两种,即故意和过失。
比方犯盗窃罪,犯罪人希望将他人财物窃为己有;犯故意伤害罪,犯罪人希望造成他人身体受到损伤的结果。
有的犯罪是过失性质的,如失火罪,犯罪人就具有疏忽大意的心理状态。
在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该单位对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也同样具有主观心理状态。
(三)犯罪的客观方面。
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
比方犯诈骗罪,犯罪人具有虚构事实、欺骗他人的行为,贩毒罪具有贩卖毒品的行为,等等。
(四)犯罪客体。
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是不同的,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对象,如杀人罪、伤害罪,犯罪对象是具体的被害人,而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这种社会关系。
考虑犯罪是否成立
* 考虑犯罪构成问题:
客体〔被侵害的法益〕->客观方面〔行为〕注意:
在讨论“行为”时不考虑主观方面。
〔思想犯不罚〕->因果〔客体的被侵害结果与客观方面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主观方面->主客观一致性〔法定一致〕->主体。
*
主客观相一致
* 主客观相一致只要求法定符合。
(如,主观上有杀人想法,客观上有杀人的行为,产生了主客观相一致)
*对象错误〔打击客体种类错误。
如,想打人,实际打了狗〕
*打击错误〔打击的客体错误。
如,想打甲,实际打了乙〕
* 故意犯罪要求主客观相一致。
(主客观相统一是中国刑法学的基本原则)
*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要求主客观相一致么?
司法考试_刑法_犯罪构成_客观方面
考虑犯罪是否成立
* 考虑犯罪顺序:
客体〔被侵害的法益〕->客观方面〔行为〕注意:
在讨论“行为”时不考虑主观方面。
〔思想犯不罚〕->因果->主观方面->主体。
*
行为
* 犯罪行为的认定:
制造或增加一般人不应该承担的风险。
* 考虑犯罪构成时先考虑客观方面〔行为〕,行为成立时,再考虑主观方面〔故意、过失〕。
* 先行行为造成作为义务:
只有“正当防卫”行为不引起救助义务,其他引起“危害或者风险”的行为产生救助义务(先行行为),不履行救助义务的构成“不作为”。
〔注意,构成不作为不一定构成不作为犯罪〕
* 等值理论,“不作为”要和“作为”的危害相当才能认定“不作为犯罪”。
(一般人看到大火不报火警,构成“不作为”,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有法定救助义务,该救不救构成过失犯罪。
*
结果加重犯
*故意伤害,抢劫,强奸致人死亡。
*生产有毒有害食品致人死亡。
*危害结果必须和犯罪行为有因果。
*
因果关系
*服从自然界的规律;
*常识中有因果不一定成立刑法上的因果;
*常识中不成立因果,刑法中一定不成立因果;
*极其偶然的因果关系,不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 多因果理论〔同时起作用〕,多因共同导致结果,构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 等值理论,多因果不按份,而是承担同样责任;〔40%和60%的投毒,都算投毒〕
* 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一定构成犯罪。
〔还要看犯罪的其他构成要件是否满足〕
* 介入因素足够异常且足够导致危害结果,切断刑法上的原因果关系。
*抢劫致人跳楼死亡,抢劫和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要看抢劫的“暴力”(关键词)是否逼迫被害人跳楼。
*故意杀人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成立。
*结果加重犯(重刑主义),需要实施基本犯罪行为造成犯罪结果。
否则多个行为是多个罪。
*毁尸灭迹〔一般人能想到的后期行为〕致人死亡不切断因果关系。
否则是多个罪。
*
违法性阻却事由〔白送分〕
* 正当防卫构成要件:
1.有非法侵害法律保护的利益的行为〔造成原因的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2.非法侵害有紧急、暴力性〔+盗窃〕;3.非法侵害在实施期间;4.防卫针对实施侵害人本人;5.有阻止侵害的主观目的〔否则构成偶然防卫〕。
*没有防卫意图(碰巧),是偶然防卫不是正当防卫。
* 紧急避险是合法的〔虽然有违法的外衣〕,其构成要件:
1.侵害有现实的危险;2.避险人不得已;3.避险人损害了他人的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对紧急避险可以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必须要有不法侵害,否则肯能是紧急避险。
* 正当防卫特例:
入室杀人、强奸把门踹开一刻虽然没有着手,但是已经可以正当防卫。
* 正当防卫特例:
财产形犯罪,在能够挽回损失的前提下,在既遂的前提下可以正当防卫。
*非法占有者也可以正当防卫。
*过失犯罪也可能构成正当防卫。
*
其他正当行为
*我要抓你去派出所。
公民扭送。
* 被害人承诺。
只要对自己付出什么有正确认识,即成立,不要求对得到的有正确认识。
*对生命和重伤害的承诺无效。
出题老师认为对性,轻伤害,自由的承诺有效。
*自救行为没有时间限制,但必须穷尽国家帮助。
*
想象竞合
*想象竞合只有一个行为,定罪从一重。
*
司法考试_刑法_犯罪构成_主观方面
认识因素
意志因素
罪过形式
认识到行为必然发生某结果
希望
直接故意
。
。
。
。
。
可能。
。
。
。
。
希望
直接故意
。
。
。
。
。
可能。
。
。
。
。
放任
间接故意〔没有未完成形态〕〔做好了接受坏结果的准备〕
。
。
。
。
。
可能。
。
。
。
。
轻信
过于自信的过失
没有行为会发生某结果
大意
疏忽大意的过失
认识因素
*分则中对认识的特殊要求: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需要知道自己卖的是淫秽物品。
*分则中对认识的特殊要求:
嫖宿幼女罪,要知道对方是幼女。
*
目的犯
*刑法明确要求以某种特定目的为其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的犯罪,如果不具有该目的,则不构成犯罪或者不构成该种犯罪。
*〔0〕传播淫秽物品罪,要求“传播”或者“牟利”的目的〔自己用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1〕第175条规定,构成高利转贷罪须以在贷款时有转贷牟利为目的。
*〔2〕第196条第2款规定,恶意透支构成的信用卡诈骗罪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3〕第217条规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须以营利为目的。
*〔4〕第239条规定,构成绑架罪须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除外〕。
*〔5〕第240条规定,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须以出卖为目的。
*〔6〕第265条规定,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构成盗窃罪须以牟利为目的。
*〔7〕第303条规定,构成赌博罪须以营利〔范围小于牟利〕为目的。
*目的犯的情况,也存在刑法分则虽无明文规定,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目的,如盗窃罪必须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犯意转化-另起犯意
*犯意转化:
只有一个行为;另起犯意:
有多个行为。
*犯意转化定罪通说:
1.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2.都实行的重罪吸收轻罪。
*另起犯意:
数罪并罚。
*当出现判断犯意转化-另起犯意模糊考虑成另起犯意。
*
行为对象转化
*犯意转化-另起犯意和行为对象转化的区别在于,前者多种罪,后者一种罪。
*如果“法益主体”变更则数罪〔一中止一既遂〕。
如,本来偷甲的表,后来偷盗时,见乙的表好,放弃偷甲的表而偷了乙的表。
构成一个盗窃的中止和一个盗窃的既遂。
*如果“法益主体”没有发生变化则一罪。
如,本来偷甲的表,后来偷盗时,见甲的手提电脑好,放弃偷甲的表,偷乙的手提电脑。
构成一个盗窃既遂。
*
【必考】事实认定的错误
*具体认定错误〔只涉及一个罪名〕
*抽象认定错误〔可能涉及多个罪名〕
* 法定符合说〔“a”〕:
故意杀人Vs具体符合说〔“the”〕
* 出题人采纳“法定符合说”。
* 主客观相一致只要求法定符合。
(如,主观上有杀人想法,客观上有杀人的行为,产生了主客观相一致)
*对象错误〔打击客体种类错误。
如,想打人,实际打了狗〕
*打击错误〔打击的客体错误。
如,想打甲,实际打了乙〕
* 那些犯罪要求主客观相一致?
答:
所有。
(主客观相统一是中国刑法学的基本原则)
违法认识
*刑法没学好,国家有责任免责。
*只要行为人知道自己做的是坏事,即可能构成犯罪。
*国家有责任:
执法者犯错,基于执法者的指引〔对执法者的合理信赖〕,免责。
*国家有责任:
立法者犯错,按下位法而违反上位法,免责;
*缺乏期待可能性可能,可以免责或减责。
(亲属间)
*缺乏期待可能性可能种类只有3种。
*
司法考试_刑法_犯罪构成_主体
自然人犯罪
*共犯以主犯的罪名认定。
* 贪污罪需要对贪污财务有自由裁量权,否则构成盗劫罪。
*国家工作人员:
1.国家机关;2.国有全资〔国有股份代表国有方的〕;3.有自由裁量权
*14-16-18〔过生日的第二天〕,14-16影响定罪;16-18影响量刑,不影响定罪。
*“八大重罪”具体是指: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必须到达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罪、抢劫罪、放火罪、贩卖毒品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和爆炸罪。
〔《刑法》17条规定〕
*14-16,只对“八大重罪”承担刑事责任(影响定罪)。
* 14-16,拟制刑〔教唆,帮助〕的“八大重罪”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14-16,带凶器抢夺的定抢劫。
* 14-16,例外〔源自05年的一司法解释〕:
带凶器抢夺的定抢劫,造成伤害致人死亡的。
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不定抢劫。
*
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法定。
*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可以是单位犯罪的主题〔派出所〕。
*必须为现在的单位谋利益。
*不构成单位犯罪的可能构成共犯。
(对于次要人员来说变重了)
*刑法对单位犯罪在绝大部分情况下采取两罚制。
犯罪构成的三要素与四要素
所谓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认为,犯罪构成之共同要件应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大要素。
它们互相结合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任何犯罪的构成都必然包含此四大要素,缺一即排除犯罪的成立。
四要素的内容,简要分叙如下——
一、犯罪客体:
所谓犯罪客体,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占的”社会关系”。
二、犯罪客观方面:
指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社会关系构成侵害的客观之外在的特征或表现,具体要件方面,通常认为包含有:
1.危害行为:
即在行为人的意识或意志支配下速实施危害于社会的身体行动与静止。
关于危害行为的方式,一般区别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表现,其中对于由不作为的方式实现的犯罪,刑法理论亦分纯正不作为犯及不纯正不作为犯两类。
2.危害结果:
是指行为人之犯罪行为对于直接客体造成损害之客观事实而言。
3.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
依据通行的“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区分理论”,自然界或社会生活中确实存在因果规律,当某种行为,在一定得条件下,必然不可防止的引起某种结果,该行为与结果之间应被认定存在的因果关系。
换言之,在同样的条件下,重复同样的原因,就会出现同样的结果时,即具有所谓因果关系的必然性。
相反的,与上述必然因果关系相对立,彼此间存在辩证关系的,为偶然性的因果关系,系指某种行为虽引起某种结果,但此结果在发展中却与另外的行为或事件相竞合,合乎规律的产生另一种结果,意即偶然的与另一因果过程交错,则先前的行为并非最终结果的决定性原因,最终结果对于先前的行为来说,未必同样发生,故行为与结果间只具有偶然结果关系。
足堪成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的因果关系,仅限于前述之必然因果关系而言。
4.其它:
包括犯罪对象、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及方法〔手段〕等。
在刑法分则条文中规定为特定犯罪的构成必备因素者。
三、犯罪主体:
指实施危害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其中自然人犯罪主体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而所谓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实施,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行为。
四、犯罪主观方面:
指犯罪主体对于自己之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所保持的意识或心理态度。
包括犯罪目的及罪过两个因素:
1.犯罪的目的,指行为人主观上欲通过犯罪行为以达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意识。
某种故意犯罪,刑法分则条文中特别载明了应具备之犯罪目的。
2.罪过:
又可区分为两种形式,一为故意,二为过失。
〔1〕故意:
故意可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两种类型。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2〕过失:
有可区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及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类型。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未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具有以下二个特征:
其一是行为人有预见之义务同时具有预见的能力。
综合行为人当时之年龄、智力、身心状况等主观条件而定。
其二是行为人没有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即对结果之发生没有认识。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虽已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防止,以致此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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