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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
****合同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购买本合同约定的产品达成如下条款,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的品名、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技术参数、数量、单价、金额及相关约定
序号
品名
品牌
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金额(元)
备注
1
电缆
米
200
国标
1.1合计(大写):
(小写:
元),最终以双方实际结算为准;本合同单价已包括产品、配件、辅材、包装、上车、下车、运输、保险、安全、风险费、设计、验收、检验、检测、保管、损耗、质保等完成义务所需一切费用、合理利润及相关税费。
1.2、乙方出具发票类型为:
A、建安发票。
B、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C、材料款出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运费出具运输发票;安装费出具建安发票。
D、其他:
材料款普通发票
1.3、下车费用为:
:
A、含在1.1款费用之中,由方负责下车。
B、不含在1.1款费用之中,由方负责下车。
1.4、产品安装费用为:
:
A、含在1.1款费用之中,由方承担。
B、不含在1.1款费用之中,由方承担。
1.5、若以上产品存在分批交货,则每批次货物交付时间以甲方通知或订货单为准,但甲方应提前日通知乙方。
1.6、以上数量为暂定数量,最终数量以双方实际验收合格的数量为准。
第二条产品的质量、要求及保修
2.1产品的质量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执行。
乙方保证产品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及产品说明要求,保证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并符合国家有关有害物质排放的相关标准、规范;同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A、;
2.2乙方应对产品质量负责,若产品存在乙方安装或乙方指定安装的,则乙方还应向甲方或甲方确定的使用单位承担安装质量责任,保证安装后能够通过相关职能部门的验收。
2.3、乙方对产品的保修期限为:
年,自每批货到指定地点,经甲方或甲方确定的使用单位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计算(产品存在乙方安装或指定安装单位安装的,则质保期从产品安装完成并经甲方或甲方确定的使用单位验收合格之日计算),乙方应对甲方或甲方确定的使用单位承担保修责任。
2.4保修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在甲方或甲方确定的使用单位通知后小时内到现场进行免费维修,逾期按每次元累计计算违约金,同时甲方或甲方确定的使用单位有权进行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工、材料、相关税、费、损失赔偿等费用)按实际发生额(以维修人员确认的数据为准)的1.2倍由乙方赔偿给甲方或甲方确定的使用单位;上述费用甲方有权在质保金内直接扣除,乙方所留质保金不足以抵扣或者未留质保证金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或甲方确定的使用单位通知后日内全部支付给甲方,逾期乙方按应付款每日千分之三累计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5保修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超过天未按约定到现场进行维修、更换、重作或一个月内累计出现三次质量问题或乙方到现场后超过天仍未修复的或一个月内因质量问题造成无法使用累计超过天的,甲方或甲方确定的使用单位有权要求乙方自行拆除产品,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拆除、恢复、第三人索赔等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还有权不再支付该部分产品价款,已支付的,乙方应按甲方通知的时间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货款,同时乙方按该部分产品价款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未能按时退款和支付违约金的,还应按逾期付款承担违约责任。
2.6如该产品是由其他第三方对甲方确定的使用单位负责安装的,因第三方施工安装原因造成该产品质量问题的,乙方仍应无条件承担保修责任,但因乙方承担保修责任所产生的费用乙方有权要求负责安装的第三方补偿,甲方或甲方确定的使用单位协助乙方向第三方追偿。
第三条计量方法
按产品配置标准及约定计量单位,按实计算。
第四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产品的包装由乙方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按有利于保护产品的方式进行包装。
包装物由乙方负责,包装物不回收。
第五条交货地点及运输
5.1乙方交货地点为:
项目现场,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收货。
(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通知乙方将产品交给甲方确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但甲方应在交货前日内通知乙方)。
5.2产品运输,按以下第项执行:
A、乙方负责运输、风险并承担费用;
B、甲方负责运输、风险并承担费用。
第六条产品的交货期限
产品的交货期限按以下第项执行:
A、乙方按甲方通知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时间及要求交货,但应提前天通知。
B、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甲方交付本合同约定的产品。
C、乙方应于年月日之前向甲方交付本合同约定产品。
D、其他约定:
乙方应于接到甲方通知后,按照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数量7日内将货物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如有变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第七条;产品的安装按下列第种方式执行:
7.1、由乙方为甲方指定安装单位,甲方或甲方确定的使用单位无须向该安装单位支付任何费用,根据甲方或甲方确定的使用单位实际情况,可以与该指定安装单位签订安装合同。
7.2、由乙方为甲方指定安装单位,该安装单位在乙方签订本合同的同时与甲方或甲方确定的使用单位签订安装协议,乙方为该安装单位向甲方或甲方确定的使用单位履行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若乙方在产品报价表/单中含有安装费用且该安装费用甲方亦认可的,则该指定安装单位应按此安装费用与甲方或甲方确定的使用单位签订安装协议,同时签订保修协议。
7.3、由乙方自行安装,安装费用已含在本合同价款之中,甲方或甲方确定的使用单位不再另外支付安装费用。
7.4、由甲方或甲方确定的使用单位自行安装,乙方提供相关技术支持/辅导。
7.5、部分产品()由甲方自行安装;部分产品()由乙方或乙方指定安装单位安装,若此部分产品存在本合同价款之外安装费用的,则该部分产品按7.1条约定执行。
7.6、产品安装其他约定;//
第八条 产品货款的支付
8.1甲方按下表约定支付货款。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按下表约定支付款项。
付款次序
付款比例(%)
金额
付款期限及方法
备注
第1次
结算价款的%
元
合同签订,个工作日内支付
首付款
第2次
结算价款的%
元
合同签订,货到现场验收完毕,经双方财务确认应付金额后,个工作日内支付
第3次
结算价款的%
元
合同签订,货到现场验收完毕,经双方财务确认应付金额后,个工作日内支付
质保金
8.2、付款方式:
转账或其他方式支付,乙方必须在付款前将收款账号、开户行、开户名等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且乙方告知的开户名必须与乙方名称一致,账号必须为人民币结算账户;乙方确保告知的收款账号、开户行、开户名等内容真实无误并符合约定要求,因乙方未及时告知或告知的内容有误的,由此造成的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如乙方告知的收款账号、开户名不符合约定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办理款项支付事宜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8.3、乙方每次收款前,应向甲方出具和提供相应金额且符合税务要求的合法发票,由乙方将合同结算价款的全额发票(含质保金)提供给甲方;乙方未按约定提供发票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合同价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8.4、办理结算、款项支付的地点为甲方公司财务室或甲方指定地点,乙方应自行到甲方公司财务室或甲方指定地点办理结算及款项支付事宜,否则由此造成延期付款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8.5、乙方收款时保证提供含质保金在内的发票真实、合法、有效,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合同价款。
如乙方提供虚假发票的,乙方必须承担如下责任:
甲方已支付合同价款的,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的时间内更换真实、合法、有效发票,乙方逾期更换的,每逾期一天由乙方按该发票金额万分之五计算支付违约金。
同时每发生一次,由乙方按该虚假发票金额的10%且每次不低于2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税务机关认定该发票虚假不同意甲方进入成本费用,致使甲方多支付的税费、滞纳金及罚款等)。
前述违约金及损失,甲方可以直接在应付乙方的合同价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部分,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后7日补足,逾期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支付滞纳金。
第九条 验收约定
9.1、合同签订前乙方提供的样本、样品等甲方进行封存的,作为产品验收的依据之一。
9.2双方按国家规定的方法及本合同的约定的第项标准进行验收。
A、石材验收标准:
B、木饰面验收标准:
C、墙地砖验收标准:
D、铝单板验收标准:
E、不锈钢验收标准:
9.3、乙方货到交货地点后,应通知甲方或甲方确定的使用单位验收,甲方或甲方确定的使用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日内进行验收,验收符合要求后甲方或甲方确定的使用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9.4、交接手续必须经甲方或甲方确定的使用单位等相关部门共同签字确认后方才生效,否则视为乙方未交货。
交接手续生效前产品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双方交接时只对数量、包装、外观进行验收;质量、规格、型号等以交货后国家相关部门检验为准或者以安装、使用后相关部门验收为准。
产品质量甲方有权在验收后随时进行抽检,若送国家相关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检测不合格的,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0.1、双方在交接时如出现数量不符,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超过部分除甲方或甲方确定的使用单位明确同意接收外由乙方自行收回。
如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破损的,则由双方开箱检查,检验产品是否有损坏,如有损坏,则由乙方更换,更换后超过约定交货时间的,按逾期交货承担违约责任。
如品种、型号、规格、颜色、生产厂家及产地、质量及要求不符合约定的,由乙方按相关约定承担责任。
10.2、乙方在接到甲方或甲方确定的使用单位书面异议后,应在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或甲方确定的使用单位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乙方逾期30天不能交付产品的,视为不能交货,应按不能交付产品价款的%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第三人索赔等损失)。
11.2乙方交付时,应提供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使用说明、该产品应用软件、密码、钥匙及相关配件等给甲方,否则,由乙方按逾期交付承担责任。
11.3甲方或甲方确定的使用单位在任何时候(包括交付过程中和交付后,不受质保期的限制,其余含义均以此相同)发现乙方交付的产品、配件、型号、规格、颜色、生产厂家及产地、产品质量及要求不符合约定,或者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由乙方按甲方或甲方确定的使用单位的要求进行退货、更换、重做;如甲方或甲方确定的使用单位要求更换、重做的,乙方更换、重做后造成逾期的,从本合同约定交付之日起至更换、重做后符合约定之日止由乙方按本条5款承担违约责任;如甲方或甲方确定的使用单位要求退货的,由乙方自行将产品拆除,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拆除、恢复、第三人索赔等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还有权不再支付该部分产品价款,已支付的,乙方应按甲方通知的时间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货款,同时乙方按该部分产品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未能按时退款和支付违约金的,还应按逾期付款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或甲方确定的使用单位任何时候发现乙方交付的产品品种、型号、规格、颜色、生产厂家及产地、产品质量及要求不符合约定,但甲方或甲方确定的使用单位书面同意继续使用的,乙方应无条件承担保修责任,同时双方按该部分产品价款的50%结算合同价款,甲方多支付的款项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后5日内退还给甲方(未支付的甲方不再支付),乙方未能按时退款的,还应按逾期付款承担违约责任。
11.4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甲方或甲方确定的使用单位要求返工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工或重新包装,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甲方或甲方确定的使用单位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按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赔偿给甲方。
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由乙方承担损失。
11.5乙方逾期交付产品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货产品价款的日千分之五累计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含第三人索赔等损失);乙方逾期交货超过15天的,甲方有权拒收该部分产品,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还有权不再支付该部分产品价款,已支付的,乙方应按甲方通知的时间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货款,同时由乙方按该部分产品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未能按时退还货款或支付违约金的,还应按逾期付款承担违约责任;乙方逾期交货超过15天,甲方或甲方确定的使用单位仍同意接收该部分产品的,每逾期一天由乙方按逾期交货产品价款的日百分之一累计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11.6乙方对产品质量负责,如因产品质量原因造成甲方或甲方确定的使用单位或者第三人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11.7乙方保证所交付产品为全新产品,不得偷工减料、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甲方或甲方确定的使用单位在任何时候发现乙方违反前述约定的,有权随时要求乙方退货、更换、重做,同时甲方有权不再支付该部分产品价款,已支付的,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后5日内将该部分产品价款退还给甲方,乙方未能按时退款的,还应按逾期付款承担违约责任;乙方除按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每发现一次乙方还应承担1万--5万元(具体金额以甲方确定为准)的违约金;同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重做、更换、拆除、恢复、第三人索赔等损失)。
甲方或甲方确定的使用单位任何时候发现乙方交付的产品有偷工减料、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情况的,甲方或甲方确定的使用单位有权要求乙方更换、重做,乙方应负责无条件更换、重做,该部分产品的保修期从更换、重做完成并经验收合格之次日起重新计算保修期限;乙方未进行更换、重做或者更换、重做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该部分产品不受保修期限的限制,乙方除无条件履行保修责任外,造成第三人索赔和其他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
因乙方产品、保修维修原因引起相关媒体作有损甲方或甲方确定的使用单位的报道,每出现一次,由乙方赔偿甲方损失1万元,出现二次,由乙方赔偿甲方损失2万元,以此类推。
11.8产品安装或者使用后,因乙方产品原因不能通过相关部门验收的,视为乙方交付的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由乙方按本条3款承担违约责任。
11.9甲方逾期付款的,按到期应付未付额的日万分之二累计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11.10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其他约定的,违约方按合同价款的1%支付给对方违约金,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1.11若乙方违约,乙方除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必须承担甲方因追溯乙方责任而产生的合理的调查费用、律师代理费、业务费、审计费、交通费、餐饮费、住宿费及其他与追溯乙方责任有关的所有费用。
11.12本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损失等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索赔费用、甲方名誉损失等费用),甲方有权不经过裁决直接在甲方应付给乙方的款项(含本合同生效前甲方应付给乙方的款项,下同)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乙方同意在甲方发出通知后7日内支付给甲方,逾期由乙方参照逾期付款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按前述约定执行后而减少支付给乙方应付款项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1.13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金额如超过实际损失的,超过部分作为惩罚性违约金,如因一方违约另一方只主张违约金的,对是否产生实际损失的事实及损失大小等,不需再举证。
第十二条其它约定条款
12.1、在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天前,甲方如须改变所订产品的规格型号和数量及到货时间,乙方只可对因规格型号和数量的变化而造成的价差调整合同金额,但不得就甲方的此变更行为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12.2为防止异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均以书面约定为准,一方工作人员的口头承诺必须经双方书面签章确认后方才有效,未经双方书面签章确认的,对双方不发生约束力。
12.3、安全责任
乙方应对自行安装(施工)及维修保修过程中的安全负责,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如因此发生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甲方对施工及维修保修过程中的安全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12.4、乙方应在供货个工作日内将材料设备交接单交予甲方材料员签字,签字完善后日内,乙方向甲方及甲方确定的使用单位、施工单位分别交一份完善各方签字手续的材料设备交接单。
12.5、特别说明:
本合同约定的产品甲方有权销售给其它第三方,甲方将产品销售给其它第三方后,本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向购买该产品的第三方(具体以甲方通知为准)直接承担,乙方同意购买该产品的第三方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履行义务,乙方未按购买该产品的第三方的要求履行义务的,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向购买该产品的第三方直接承担违约责任。
购买该产品的第三方名称在甲方销售该产品后以书面方式告知乙方,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公司应根据甲方的要求为购买该产品的第三方安装本合同约定的产品(根据本合同约定不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公司承担安装义务的除外),乙方同时应向购买该产品的第三方直接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安装质量责任及保修维修责任。
第十三条廉政合作
13.1、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吃饭、喝酒、娱乐或进行其他消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工作人员行贿(包括但不限于实物、现金、礼券、提货卡等),如甲方发现乙方向甲方工作人员行贿的,由乙方承担与行贿金额相同的违约金,并扣除该合同所有应付款项。
第十四条、联系方式
双方按以下确定的地址、电话、传真进行联络,一方的联系地址、电话、传真如有变动,应提前3日内通知对方,否则造成不能送达的,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1)甲方的联系地址、电话、传真:
地址:
电话:
传真:
甲方以上联系地址、传真不能联络时,乙方可以采用以下地址、传真与甲方联络:
地址:
传真:
(2)乙方的联系地址、电话、传真:
地址:
电话:
传真:
第十五条、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六条、本合同约定价格与附表、清单、投标报价表所列价格不一致的,以合同约定的价格为准,差额部分作为双方签订本合同前协商降价或乙方给予的优惠。
第十七条、履约保证金
乙方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万元。
履约保证金在本合同履约完毕后,经甲方确认乙方无违约责任时全部返还;如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违约行为的,履约保证金待本合同期满,结算并扣除相应损失后,如有剩余,随结算价款一并支付;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十八条、特别约定(本特别约定由双方另行商定,优先于本合同其他条款执行,若无特别约定,填写时应以“/”号表示):
/
//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贰份,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合同附件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签订时间:
年月日签订时间:
年月日
保修协议书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以下简称主合同)的保修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一、保修内容、范围及保修期限
1.1保修内容、范围为主合同约定的所有内容、范围。
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不能满足质量标准、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不能正常使用等),乙方无条件承担保修责任。
1.2保修期限为年,自产品安装完成经验收合格并交付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单位之日开始计算,保修期内,如甲方或者甲方委托单位已发出要求保修的通知,而乙方在保修期内未到现场保修的,则保修期相应延长至乙方履行保修责任并符合要求之日止。
在保修期内(含延长后的保修期)如发生属保修范围的保修事项,则发生保修的部位从发生保修事项之日起中止计算保修期,直至完成维修且验收合格之次日起保修期继续计算。
发生属保修范围的保修事项后,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单位根据约定直接进行处理的,仍适用前述中止计算保修期的约定。
甲方在任何时候(不受质保期的限制)发现乙方有偷工减料、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情况,甲方要求乙方更换的,乙方应负责无条件更换,该部分产品的保修期从更换并经验收合格之次日起按1.2款约定的保修期限重新计算;乙方未进行更换或者更换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该部分产品不受保修期限的限制,乙方除无条件履行保修责任外,造成第三人索赔和其他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质保金按结算总价款的/%计算留存甲方,保修期满,乙方可以要求甲方对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履行情况进行确认,经双方确认无质量问题或者扣减后有剩余,甲方退还给乙方(不计利息)。
三、保修期内的维修按以下方式处理:
3.1 在保修期内,发生的保修事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单位可以直接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人工费、材料费、索赔和其它的必要费用等(具体金额以物管公司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为准),甲方有权在质保金内直接扣除。
(1)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2)造成不能正常使用或者影响相关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的。
(3)使用人或者相关第三人强烈要求立即处理的。
(4)其他不及时处理会造成更大损失的情形。
3.2 除上述情形外,在保修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单位通知起24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免费维修,对不能维修或者无法维修的,由乙方负责免费更换或者重作,逾期由乙方按每次2000元累计计算承担违约金,且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单位有权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人工费、材料费、索赔和其它的必要费用等(具体金额以物管公司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为准)由乙方按2-3倍赔偿给甲方;如因质量问题经乙方维修、更换、重作后,同一部位再次发生质量问题,则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单位在告知乙方事实后,由甲方或委托的单位直接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人工费、材料费、索赔和其它的必要费用等(具体金额以物管公司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为准)由乙方按1.5倍赔偿给甲方;上述费用甲方有权在质保金内直接扣除。
乙方履行保修过程中应做好现场保护并做好标识,保修完成,乙方应恢复其原样(涉及装饰装修的恢复,应使用同档次、同规格、同品种、同颜色材料,且与原装饰装修工艺、要求、风格一致,如需变更必须经物管公司或第三人书面同意;否则视为乙方未完成保修);履行保修过程中及完工后乙方应及时清运垃圾。
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履行保修所需的水、电费用由乙方承担,水、电费收费标准按物管公司规定执行,用量以物管公司确定的实际用量为准,乙方应在完成保修后3日内将水电费直接支付给物管公司,否则甲方有权从质保金中直接扣除。
履行保修所发生的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含处理施工中所造成的人身及财产损失和业主索赔等)由乙方承担。
3.3 乙方保修人员须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管公司进行礼仪培训合格(以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管公司认可为准)后,方可作为合格的保修人员。
乙方如无合格的保修人员,则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时,由甲方或甲方委托单位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人工费、材料费、索赔和其它的必要费用等(具体金额以物管公司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为准)由乙方按1.5倍赔偿给甲方,甲方有权直接从质保金内扣除。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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