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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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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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一、通风管理制度1
二、测风管理制度4
三、瓦斯管理制度5
四、瓦斯检查管理制度6
五、瓦斯超限追查处理制度9
六、综合防尘管理制度11
七、隔爆设施管理制度13
八、防灭火管理制度13
九、通风安全监控管理制度18
十、巷道贯通管理制度20
十一、局部通风管理制度21
十二、盲巷管理制度23
十三、通风设施管理制度24
十四、防止无计划停电停风管理制度24
十五、井下使用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管理制度28
十六、定期冲刷巷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9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一、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
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
必须按季绘制矿井通风系统图,按月补充修改,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如系统调整、巷道贯通、启封密闭、建造及拆除通风设施等)时必须及时补填矿井通风系统图。
矿井的通风系统图每季报公司经理、矿总工程师一份。
2、改变矿井采区以上通风系统(包括主要通风机改造)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3、生产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必须安装两套同等能力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一套作为备用,当正在使用的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行时,备用主通风机必须能在10分钟内启动。
4、矿井不得采用局部通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用。
5、备用主要通风机因故在一周内无法正常运行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报公司总经理、生产技术科备案。
6、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
在构成通风系统时,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7、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8、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布置采区和工作面时,必须经矿通风部门审核通风系统设计,不合理的通风系统不得使用。
当布置独立通风系统有困难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报生产技术科备案。
9、严禁回采工作面在没有构成全压通风系统的情况下进行回采。
10、每年在安排生产计划前必须按《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细则》进行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的核定工作,必须“以风定产”,严禁超矿井通风能力生产。
11、矿井内各地点的风速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严禁无风、微风作业。
12、矿井应每年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每季度应至少检查一次反风设施。
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或主要通风机改造后)投入运行后以及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
矿井反风演习方案及总结报生产技术科审查备案。
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分钟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13、在井下各巷交岔口必须设置瓦斯、火灾事故避灾路线标志牌,并标明避灾撤退的方向。
14、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一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的挡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通车风门应实现自动化。
严禁同时打开两道风门或一道风门长时间不关。
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专人管理,并有防止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15、对于压力较大、单人难以开启的风门,必须设有风门减压装置,保证单人通过风门时的安全。
16、采煤工作面开采结束后,在45天内撤出设备、材料,必须在所有与已采煤工作面相通的巷道中设置密闭墙,进行永久密闭。
17、装有主要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出风井口的防爆门,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通风机。
改变主要通风机或叶片角度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18、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
经过大修后的主要通风机,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
19、矿井转入新水平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每次阻力测定后根据测定结果进行系统优化。
每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结果报生产技术科备案。
20、通风巷道必须由专业队组及时维修。
回风巷失修率不得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得高于3%。
21、主要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矿井是否停止生产。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对由1台主通风机担负全矿通风的矿井,必须打开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防止风流紊乱。
22、应根据实际制定并不断完善矿井主要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时的预处理措施,在一旦发生矿井主要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的情况下,能够按预处理措施迅速处理。
23、主要通风机必须在合理工况范围内运行。
如需2台主要通风机联合运转时,要制定相应的通风安全技术措施。
改变主要通风机运行的工况时,必须有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24、要从供电系统、机电设备、日常管理方面加强通风管理,严禁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
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一旦出现无计划停电停风,必须由矿安监部门组织事故追查,并有记录可查。
25、每季度应对矿井通风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的研究分析,及时解决通风系统中存在的问题,并将季度分析结果报公司生产技术科。
26、凡影响矿井通风系统的作业,必须由施工单位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经通风部门审核后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否则不得开工作业。
“一通三防”例会制度
为加“一通三防”强工作,落实职能科室和有关单位的“一通三防”责任制,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问题,特制订本制度:
一、每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召开“一通三防”通风例会会议。
二、通风例会会议由矿总工程师主持,总工程师外出时,委托安全副矿长主持。
参加人员为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机关科室负责人及有关生产区队的行政正职。
三、会议内容:
1、学习贯彻上级有关“一通三防”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指示文件,汇报上月的“一通三防”基本情况和下月的“一通三防”工作计划。
2、听取通风科和职能科室及有关生产区队在“一通三防”方面的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办法,并落实到有关单位和个人。
3、对上月“一通三防”方面出现的问题,提请通风例会讨论,对问题制定出处理措施及方案,明确整改单位,落实到人。
四、每次通风例会会议,通风科要认真做好记录,并对研究确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及时印发给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五、有关部门对会议n决议要按照规定时间、目标,认真组织落实,通风科要对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其结果要向下次例会会议汇报。
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
1、主扇停电检修前,必须制定井下通风瓦斯管理专项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主扇停电期间,所有入回风井都要有专人检查井口瓦斯和风流方向,并将记录资料整理后保存。
由通风副总工程师负责。
2、主扇停电检修时,所有能够进入井下通道,都要设置栅栏,设专人警戒,禁止人员入内。
如果入风大巷需要做其它工作时,要制定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3、矿井都必须采用机械通风。
严禁自然通风。
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保证正常运转。
因特殊原因主要通风机需停运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同意,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安全措施。
擅自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要进行追查。
4、矿井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扇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
建井期间可以安装1套主扇和1部备用电动机。
对于生产矿井现有的2套不同能力的主扇,以能力小的主扇核定产量和队组并组织生产,两台主扇通风能力调到同一数值区段。
5、矿机电部门每季至少检查1次主扇及电机状况。
改变通风机性能(转数、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并报机电处、通风处备案。
6、新安装的主扇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通风、机电部门,在主扇投产前进行试运转工作,并进行性能测定工作,并将测定结果报机电处、通风处。
7、主扇必须由两条单独线路供电,线路上不得分接任何负荷,主扇要有停风报警装置,实现对主扇运转的监控。
由机电矿长和通风矿长负责。
8、主扇停止运转期间,必须立即停止受停风影响地点的一切工作,切断其负担区域的一切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大巷中,由当班矿长迅速决定全矿是否停产,工作人员是否撤到地面。
启动备用主扇必须汇报矿调度室,并通知机电、通风部门。
打开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对由多台主扇联合通风的矿井,必须正确控制风流,防止风流紊乱。
由总工程师负责。
9、主扇的反风设施和防爆门的漏风状况,由机电矿长、安全矿长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检查。
主扇的反风设施每季度检查1次,防爆门每半年检查1次。
10、通风机因故单风机运行期间,必须制定专门措施,单风机运行时间在1周之内,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时间超过1周的必须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11、全矿井、区域停送电工作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统一指挥,机电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安全矿长、通防副总工程师配合,负责具体工作。
二、测风管理制度
1、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配备足够的测风工坚持正常的测风工作。
每10天对矿井、采区的进、回风量,采掘面以及其它用风地点的风量进行一次全面的测风。
因井下风量调整或主要通风机工况变化等原因,使井下风量发生较大的变化时,由通风部门安排测风工及时进行全面测风。
2、采煤工作面测定进、回风巷道的风量;掘进工作面测定局部通风机的全压供风量、出口风量、入口风量及全压总回风量。
3、安装局部通风机前测定局部通风机前的全压供风量,更换局部通风机后及时测定局部通风机的全压供风量、出口风量、入口风量及全压总回风量。
4、主要通风机的外部漏风量至少每半年测定一次;对于非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地点的风量每月进行一次测定。
5、瓦斯涌出异常的采、掘面以及通风巷道的风量,矿通风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测风次数。
6、所有测风结果要及时填写到测风地点的记录牌板上和台帐上,数据要求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
测风员在测风过程中如发现通风系统有问题,要立即查明原因并向通风调度汇报,待通风系统稳定后重新测定风量。
7、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必须建立正规的测风站,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的测风点建立临时的测风站,测风站必须挂测风牌。
对正规测风站的断面每季度进行一次校正,对临时测风站的断面每月进行一次校正。
测风时将巷道风量、风速、断面、温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测定时间、测风员填写到测风牌和测风记录本上,数字齐全清楚。
8、风量测定结果每10天以报表形式报矿技术负责人和通风部门主要负责人。
当矿井风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向矿技术负责人和通风部门调度汇报。
三、瓦斯管理制度
1、采煤(掘进)工作面在回采(掘进)前,必须对回采(掘进)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进行认真预测,因地制宜地选择合理通风方式、配备风量、采取相应的治理瓦斯措施,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2、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的回采工作面必须编制专门的通风瓦斯管理措施(或纳入作业规程)。
3、当风流混合处瓦斯浓度超过1%时,能够立即切断其回风流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4、回采工作面回风隅角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5、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0%,严禁爆破。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6、矿井必须从采掘设计和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组织处理。
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7、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矿井必须制定停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
8、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悬挂警示标志,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停风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四、瓦斯检查管理制度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矿井必须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
为确保安全生产,我矿特制订瓦斯等有害气体的检查制度。
1、每月根据矿井生产部署的工作安排,由通风部门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要求编制矿井瓦斯检查计划图表,其内容应包括瓦斯检查地点、检查次数、巡回检查路线、巡回检查时间、检查人员的安排等。
计划图表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2、瓦斯检查员的配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规定和安全生产的需要。
(1)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有瓦斯喷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和瓦斯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并安设甲烷断电仪。
符合《规程》规定,经批准的,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最高允许浓度为1.5%的,必须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经常检查瓦斯(二氧化碳)。
(2)《规程》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开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接近各开采煤层时,必须按掘进工作面距煤层的准确位置,在距煤层垂距l0m以外开始打探煤钻孔,钻孔超前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5m,并有专职瓦斯检查员经常检查瓦斯。
(3)岩巷掘进遇到煤线或接近地质破坏带时,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员经常检查瓦斯,发现瓦斯大量增加或其他异状时,必须停止掘进,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4)其他采掘工作面(地点)瓦斯检查员的配备,可以执行巡回检查。
但必须满足“三人联锁放炮制”和安全生产的需要。
3、瓦斯检查员必须具有一定的煤矿实践经验,掌握一定的通风、瓦斯知识和技能,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在岗的瓦斯检查员要进行定期培训,每次培训后都要进行考核,不合格者不能上岗。
4、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回撤工作面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每班至少检查2次。
对没有进行生产的采掘工作面以及安装工作面每班至少到工作面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设专人随时检查。
5、井下总回、一翼回风、采区回风、井下煤仓、机电设备的设置点、井下水泵房、硐室及有人工作的地点,每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检查1次,停风地点外风流中的甲烷浓度每天至少检查1次,密闭外的每周至少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检查内容一般为瓦斯和二氧化碳,当出现硫化氢等其它有害气体时,必须增加检查内容,检查次数同瓦斯检查。
检查结果由瓦检工填写,其他人员严禁随意涂改。
6、在有自然发火危险的地点,必须经常检查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参数等的变化情况,发现有自然发火征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1)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回风顺槽、总回风巷每班至少检查1次一氧化碳浓度。
(2)密闭外至少每周检查一次一氧化碳浓度和温度。
(3)封闭火区的密闭墙外每班至少检查1次一氧化碳和温度。
(4)封闭火区的密闭墙内(检查孔内)每班至少检查1次一氧化碳浓度、氧气浓度和温度。
7、井下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装药前、爆破前和爆破后进行瓦斯检查)。
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检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和瞎炮等情况,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处理。
8、采煤工作面瓦斯检查点规定;工作面回风隅角(回风巷与工作面交叉部分至采空区约2米的空间)、工作面风流(进回风巷距工作面10米内、距煤壁、顶、底板20厘米的支护范围,一般在回风巷检查)、工作面回风流、排瓦斯巷回风流(排瓦斯巷内距外端回风口15米处)、设备列车前方10米内。
9、掘进工作面瓦斯检查点为:
工作面风流(掘进头至风筒出口内)、工作面回风流。
10、回撤工作面瓦斯检查点为:
回撤面风流(工作面作业范围)、回撤支架附近、隅角、回撤绞车硐室、工作面回风流(回风巷内距回风巷车场交岔点15米处)。
11、安装工作面瓦斯检查地点:
工作面风流(范围同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范围同采煤工作面)、工作面回风流(距回风口15米处)、绞车硐室、工作面回风流(回风巷内距回风巷车场交岔点15米处)。
12、所有检查瓦斯地点必须设置瓦斯检查牌。
瓦斯检查牌上应标明检查地点、时间、班次、检查人员、检查次数、检查内容和数据、做到“三对口”。
瓦检工负责根据需要及时移动瓦斯检查牌。
13、对于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的掘进面和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的回采工作面要设置至少2名专职瓦检工进行瓦斯浓度的检查。
14、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按瓦斯巡回检查图表的要求执行。
(1)巡回瓦检工必须按照瓦斯巡回图表要求,沿检查路线、按规定的时间检查,在正常情况下若与图表误差超1小时按假报瓦斯数据处理。
每班检查2次,同一地点每次检查的相邻间隔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包括两个班之间)。
(2)瓦斯检查工每次检查的结果必须认真准确地记入瓦斯检查手册和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作业人员。
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时,瓦斯检查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作业,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处理不了或超过处理权限时,应在瓦斯超限地点的通道人口处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并及时向地面报告。
15、瓦检工在入井前必须对所领仪器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换,保证下井瓦检仪器的完好,精度符合要求,同时备有长度大于1.5m的胶管(或瓦斯检查棍)、温度计、检查手册(巡回图表)、记录工具、皮管等必需物品。
16、瓦斯检查员不得发生空班(由于瓦斯检查员未上班,造成当班一次都未检查瓦斯)、漏检(由于瓦斯检查员粗心大意、不负责任或其他原因,没按巡回检查的规定检查,造成应检查的地点有一处或多处当班一次都未检查瓦斯)、少检(由于瓦斯检查员不负责任,没按规定的次数检查,造成一处至全部检查点所检查的次数少于规定的检查次数)、假检(瓦斯检查员没有在实地检查瓦斯,填写假检查记录,汇报假情况),并做到井下记录牌板、检查手册、瓦斯台账(或瓦斯班报表)“三对口”(三种记录上的检查地点、检查日期、每次检查的具体时间、班次、检查的内容和数据、检查人姓名等必须完全一致)。
17、瓦斯检查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交接班必须做到“手对手”、“口对口”,将当班检查地点的“一通三防”情况和遗留问题交接清,相互填写交接记录。
18、瓦检工在瓦斯检查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如病、矿灯熄灭等)需要离开岗位时,必须向通风调度和值班队干汇报,经同意后方可升井,同时值班队干要安排好此后的瓦斯检查工作,通风调度进行落实,并有台帐记录。
19、瓦斯检查员每班必须向通防科汇报检查的情况。
汇报的次数由矿总工程师根据矿井生产、安全状况、井下环境条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瓦斯检查员发现问题或隐患时必须及时汇报。
20、通防科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对重大通风、瓦斯问题,通风部门应制订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
21、每天的瓦斯检查结果必须按时填写好瓦斯日报,经通通风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等有关领导和部门,由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签字。
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签字后的瓦斯日报表由通风部门整理存档至少保存一年。
22、在瓦斯检查过程中发现瓦斯超限时,瓦检工有权立即停止瓦斯超限区域的作业或撤出作业人员,并向通风调度汇报处理,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23、瓦检工佩带光学瓦检仪;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队队长、通风部门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采煤机司机、综掘机司机下井时,必须佩带便携式甲烷报警仪,负责经过地点和作业场所的瓦斯检查。
24、任何人检查瓦斯时,都不得进入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的区域、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程》规定的区域。
否则,必须制定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严格按措施的要求执行。
五、瓦斯超限追查处理制度
瓦斯管理是煤矿的重要工作之一,在管理人员、广大员工中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有利于责任的落实和提升防范事故能力。
生产活动之前建设好与生产相匹配的通风系统、监测监控系统,生产活动之中充分管理好两大系统,确保有效运行,落实各级、各系统的管理责任,杜绝瓦斯事故。
井下作业场所一旦发现瓦斯超限,现场任何人必须做到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而后汇报生产调度室。
为落实瓦斯管理责任,制定如下规定。
1、采掘工作面及井下其它地点出现瓦斯超限或局部瓦斯积聚时,瓦斯检查员应及时汇报矿通风调度值班员。
2、监测监控值班员发现瓦斯超限情况应立即汇报通风队、生产调度值班员和监测监控值班领导。
3、生产调度室值班员接到汇报后,立即汇报生产调度值班领导,并落实撤人断电情况。
4、通风部门值班领导、生产调度值班领导根据瓦斯超限情况组织处理,并分别汇报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矿长、总经理。
5、汇报、记录内容规定:
(1)接受汇报和向上汇报瓦斯超限,必须填写瓦斯超限记录,并保存备查。
(2)瓦斯检查员汇报内容包括:
瓦斯超限地点、超限时间、超限浓度、汇报人姓名等。
(3)生产调度室接受瓦斯检查员、监测值班员汇报记录:
瓦斯超限地点、超限时间、超限浓度、汇报人姓名;向上汇报及领导安排记录:
汇报时间、接受汇报人、瓦斯超限情况、瓦斯治理措施、谁制定的措施、谁下达措施执行命令、谁在现场指挥、瓦斯治理结果、谁下达恢复供电和复产命令等。
(4)监测监控值班员记录包括:
超限传感器编号、超限地点、超限时间、超限浓度、断电时间、复电时间、超限时长等。
6、瓦斯超限逐级汇报程序:
(1)瓦斯超限浓度达到1.0%时,瓦斯检查员电话汇报矿生产调度值班员,生产调度值班员应汇报生产调度值班领导。
(2)瓦斯超限浓度在1.0%(含1.0%)至1.5%时,瓦斯检查员、通风队值班员、生产调度值班员按第
(1)条的规定进行汇报;通风部门值班领导应汇报矿总工程师;生产调度值班领导应汇报矿分管生产、安全的副矿长、总经理。
矿调度室做好相应的记录,督促采取措施,并收集矿井治理总结报告。
(3)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值1.0%以上,30分钟内未降到规定限下,矿长必须组织专门会议分析原因,采取措施,通防科科备案。
(4)瓦斯浓度超过1.5%,8小时内没有降到限下时,公司总经理参与制定治理措施,通防科科备案。
7、瓦斯超限考核办法:
瓦斯超限浓度超过1.0%以上,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矿总工程师、分管领导、安监部门、分管部门领导、生产调度领导、责任队组、相关人员参加。
(1)无计划停电停风造成的瓦斯超限按《防止无计划停电停风管理制度》进行考核。
(2)由于通风系统不合理、采掘工作面配风不足等原因造成瓦斯超限的,处罚通风队长300元;处罚安全矿长300元;处罚总工程师300元。
(3)掘进工作面:
工作面、回风流;回采工作面:
上隅角、工作面、回风流、尾巷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值,在1.0%~1.5%(含1.0%)之间,超限时长在10至30分钟(含10分钟)、30至60分钟(含30分钟)、60分钟及以上未降到规定限下,分别处罚分管领导50、80、100元;处罚部门负责人50、100、150元;处罚责任队组负责人80、100、200元;对认定的责任人处罚100、150、200元。
(4)瓦斯超限浓度超过1.5%,对矿井主要负责人处罚200元;处罚分管领导300元;处罚分管部门负责人350元。
(5)炮掘工作面:
炮后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0%,并在10分钟内降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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