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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
银行法
银行法
一、银行法概况
银行是从事货币融通和管理的金融机构。
根据业务性质,我国现有银行分为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三大类,中央银行是货币管理当局,政策性银行是政府投资的、执行国家特殊经济政策的特殊企业,商业银行是从事存贷款业务和信用中介服务的企业。
按照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条的规定,所谓“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我国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银行法是规范银行设立和运行的立法,内容主要包括银行组织和银行业务两大部分。
针对不同类型的银行,我国制定了立法层次不同的银行法,比如法律层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规章层面的《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
二、银行法的调整对象
银行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在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中各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中央银行的监管活动产生的纵向管理关系。
中央银行在依法履行其监督管理职能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同各银行、借款人、存款人之间发生的监督管理关系,这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
第二,银行、存款人、贷款人相互之间横向的资金关系。
银行与其他主体基于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民事活动原则而形成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三、我国银行业改革和现行体系
政策性银行的特征:
1、政策性银行的资本金多由政府财政拨付
2、政策性银行经营时主要考虑国家的整体利益、社会效益,不以营利为目标,但是政策性银行也必须考虑盈亏,力争保本微利
3、政策性银行有其特定的资金来源,除财政拨付外,主要依靠发行金融债券或向中央银行举债,一般不向公众吸收存款
4、政策性银行有特定的业务领域,一般不与商业银行竞争
政策性银行承担着特殊的政策性任务。
开发银行是为了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供应而设立;农业发展银行的设立是要做到集中信贷支农力量;进出口银行是为了给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进出口提供资金支持。
政策性银行的信贷资金以国家财政拨款或贷款为基础,同时向国内外筹集资金,但不吸收居民个人储蓄存款。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在国务院领导下的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全国金融体系的核心和领导,以国有商业银行为经营主体,多种性质的金融机构并存、分工协作的金融体系。
我国现行银行体系
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政策性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
商业银行:
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四大商业为首的商业银行体系
中央银行法
一、中央银行的性质和地位
在我国,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银行是一国金融体系的核心,担负着管理商业银行和金融市场的责任,并通过金融体系对整个国民经济发挥着宏观调控的作用。
中央银行的性质
1.国家赋予其金融管理权,但是也从事货币、信用等金融活动。
2.不经营普通银行业务,不以盈利为目标,人事上由国家任免,并且通过货币政策工具对国家的金融乃至整个经济进行调控,显示出国家机关的特征。
总之,中央银行在作为国家机关的同时,又是特殊的金融机构,这使得它明显区别于一般的国家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即: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
”由此可见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全国金融体系的核心机构,代表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事业,它是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储备银行、是独享货币发行权的银行。
中央银行的职能
1.发行的银行
中央银行的基本职能指中央银行垄断发行国家的货币,这也是中央行使其他职能的
基础。
不设中央银行的国家货币发行权由专门设立的机构享有或者授权商业银行发行。
如
新加坡货币局。
2,.政府的银行
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成为政府调节和干预经济的重要工具。
中央银行代理国库收支;为财政部开户,作为政府的代理人,代表政府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为政府提供各种金融活动;行使全部或者部分金融监管职能。
3,.银行的银行
中央银行可以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对商业银行的支付能力和风险负有监管责任,是“最后贷款人”。
向商业银行提供的服务有:
集中保管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提供再贷款和再贴现;维护支付和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为商业银行提供清算服务等。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一).作为金融调控的银行
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是中国人民银行最主要的职能。
保持币值稳定是我国货币政策的基本目标,其内涵是把货币供应量控制在货币需求量所容许的上下限范围内,使货币供应量与货币需求量从动态上看基本适应。
《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我国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1、存款准备金制度
(1)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含义
指中央银行依据法律的授权,要求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按规定的比率在其吸收的存款数额提取一定的金额缴存中央银行,并借以间接对社会货币供应量进行控制的制度。
(2)存款准备金制度的作用
存款准备金能够调控货币政策
存款准备金能调控货币政策的原因
因为央行调高存款准备金率,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央行的法定准备金就会增加,超额储备就会减少,用于贷款和投资的资金就会相应减少,整个金融体系的可用资金量随之减少,从而达到收紧银根,减少社会货币供应量,一致或预防通货膨胀的目的;反之,如果央行调低存款准备金率,金融机构用作放宽的资金就会相应增多,社会货币供应量随之增加,从而有利于经济增长。
2、基准利率
(1)基准利率的含义
指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他在整个社会利率体系中处于最低水平。
(2)基准利率的作用
央行提高基准利率,就会直接影响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筹资的成本,从而迫使商业银行调高放款利率;同时也意味着向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发出中央银行收紧银根的信号,引导资本市场的价格上升,抑制社会资金向短期资金市场和长期资本市场流入。
3、再贴现制度
(1)再贴现的含义
是指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以贴现所获得的未到期票据向中央银行进行的票据转让。
(2)再贴现的作用
央行通过调节再贴现率,可达到调节信用规模、实现对宏观经济调控的作用。
4、再贷款制度
(1)再贷款的含义
是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贷款
(2)再贷款的作用
央行以货币发行、吸收财政存款、收缴存款准备金等获得再贷款的资金来源,然后通过确定贷款的对象、种类、利率、金额,不仅能够调控贷款数量、制约社会总需求的增长,还能在不增加贷款总量的条件下,调整增量的投向或贷款存量的结构,以稳定货币,合理控制和调剂社会信用,实现货币政策的目的和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基本平衡。
5、公开市场业务
(1)公开市场业务的含义
是指人民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及外汇,以吞吐基础货币从而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的业务活动
(2)公开市场业务的特点
公开、公平、灵活、主动性等优点
(3)公开市场业务的操作工具
国债和政府债券
(二)作为货币发行的银行
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是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
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刷、发行。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将发行时间、面额、图案、样式、规格予以公告。
(三)作为政府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
国库是专门负责办理国家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库款拨付的机关,是国家预算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理国库。
”可见我国实行的是委托国库制。
我国财政部的预算资金通过委托的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财政部不再设立单独的国库。
人民银行代理财政金库工作,可以及时集中预算资金,保证财政部门按计划拨款,同时,可以作为银行发行短期信贷的资金来源,实现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
(四)作为银行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集中保管各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向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和办理再贴现,提供各金融机构之间的转账结算等,体现了其作为银行的银行的重要性。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机构
领导机构是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领导机构由一名行长和若干名副行长构成。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
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任免,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
以前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与当地金融监管办事处(现在叫银监会)原来都是分行的派出机构,相互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现在:
总行→区行→支行→县支行
银监会→银监局
中国人民银行的咨询机构---货币政策委员会
1、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地位
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而不是其内设的一般职能机构。
货币政策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工作程序都有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
1、综合分析国家宏观经济形势
2、依据宏观经济调控目标,讨论货币政策事项并提出建议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属性和组织结构
按照200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
这里所说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目前称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
监督管理的对象:
1.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这是银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对象。
2.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银监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3.对经国务院银行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两种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银监会总部设在北京,在全国设有36个分支机构。
(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能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章的规定
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的概念
商业银行是一国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在一国经济生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汇兑、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商业银行的设立和变更
(一)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
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资本。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上述规定的限额。
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可采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其组织机构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来设置,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
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二)商业银行的设立程序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其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适用“银行”字样。
设立商业银行,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商业银行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商业银行可以根据业务需要、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我国商业银行的类型
按照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规模大小,可将其划分为:
大型商业银行
中小型商业银行
微型商业银行
一、大型商业银行
大型商业银行指的是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包括: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二、中小型商业银行
特指资产规模小于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业务经营范围涉及全国的银行机构,包括:
招商银行、中信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兴业银行、光大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中国邮政银行
三、微型商业银行
特指村镇银行---指为当地农户或企业提供服务的银行机构。
区别于银行的分支机构,村镇银行属一级法人机构。
三、商业银行的业务
(一)商业银行的业务准则
1.商业银行的“三性”原则
2.商业银行与客户的平等原则
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2年内予以处分。
3.商业银行的守法原则
4.商业银行的公平竞争原则
(二)商业银行的具体业务
商业银行的业务可以分为三项:
1.负债业务
负债业务是指银行通过吸收存款和借款的形式,形成资金来源的业务,该业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银行,如吸收存款、发行金融债券、进行同业拆借等。
2.资产业务
资产业务是指银行通过放贷等形式的由银行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如发放贷款、购买政府债券、办理票据贴现等。
3.中间业务
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
包括票据承兑,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等。
四、商业银行的接管和终止
1.商业银行的接管
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
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2.商业银行的终止
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
解散:
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商业银行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清算过程。
被撤销:
商业银行因吊销经营许可证被撤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
破产:
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
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政策性银行
政策性银行的概念与特征
政策性银行指由政府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不以盈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经济政策或产业政策,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者间接地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进行宏观经济管理的专门金融机构
政策性银行的特征:
1、政策性银行的资本金多由政府财政拨付
2、政策性银行经营时主要考虑国家的整体利益、社会效益,不以营利为目标,但是政策性银行也必须考虑盈亏,力争保本微利
3、政策性银行有其特定的资金来源,除财政拨付外,主要依靠发行金融债券或向中央银行举债,一般不向公众吸收存款
4、政策性银行有特定的业务领域,一般不与商业银行竞争
中国政策性银行简介
(一)国家开发银行
1.设立宗旨。
国家开发银行成立于1994年3月17日,是一家以国家重点建设为主要融资对象的政策性投资开发银行,主要办理国家重点建设(包括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政策性贷款及贴息业务。
其设立宗旨是为了更有效地集中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缓解经济发展的“瓶颈”制约,增强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能力,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的改革。
2.国家开发银行的地位
国家开发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在金融业务上接受人民银行的指导和监督。
2008年12月,经国务院同意,中国银监会批准国家开发银行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进行改制,设立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后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3000亿元,由财政部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持有51.3%和48.7%的股份。
从资产规模和股东构成上看,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继商业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之后的第五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
(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成立宗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立于1994年11月18日,是一家以承担国家粮棉油储备、农副产品收购、农业开发等方面的政策性贷款为主要业务的政策性银行。
其成立的宗旨是为了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地位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是独立的法人组织,实行独立核算,自主、保本经营,企业化管理
(三)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于1994年7月1日,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具有法人资格,实行自主、保本经营,企业化管理。
在业务上接受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人民银行的指导和监督。
其任务主要是为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进出口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
从历史发展的状况来看,中央银行是从早期的商业银行中分离出来的,与商业银行相比,两者存在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中央银行不经营普通银行的业务。
中央银行不对工商企业和个人办理业务,只对政府、普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业务。
第二:
中央银行的业务经营不以营利为目的,对政府财政存款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不支付利息,代理财政收支不收费,这和商业银行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原则不相同。
第三:
与商业银行相比,国家对中央银行的资本和利益分配有较强的控制,对中央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任期等规定较为严格,类同政府机关行政首长的任免程序,而商业银行是按照公司运作的模式确立其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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