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纠纷案件民事诉讼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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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纠纷案件民事诉讼指南
债券纠纷案件民事诉讼指南
为了方便执业律师便捷有效办理债券纠纷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司法解释》《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会议纪要》的规定,参照《上海市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规定(试行)》的规定,结合同类案件诉讼代理中的常见问题及执业经验,制定本诉讼指南。
一、案件当事人的选择和设定
(一)原告
1.债券持有人+诉讼代表人
A.XX号债券的持有人(持有人名单及份额详见附件);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①债券募集文件/债券合约;
②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全部或部分债券持有人债券持仓登记清单;
B.诉讼代表人:
债券受托管理人/被推选的诉讼代表人(代表范围根据债权人会议决议内容确定,须与债券持有人名单对应);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①债券募集文件/债券合约;
②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③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
注:
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所记载的被代表投资者范围需与债券持仓登记清单载明的债券持有人范围一致。
2.债券持有人(债券持有人自己或部分债券持有人);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①债券募集文件/债券合约;
②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关于仅代表部分债券持有人主张权利或由债券持有人自行主张权利的决议;
③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债券持仓登记清单;
注:
若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由债券受托人或诉讼代表人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共同主张权利的,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约束力,部分或个别债券持有人不得单独另行主张权利。
3.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①债券募集文件/债券合约;
②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债券持仓登记清单;
(二)被告
1.债券发行人;
(1)适应情形:
A1.债券延期兑付违约赔偿;
A2.债券违约解除合同提前还款(加速到期);
B1.虚假陈述/欺诈发行侵权损害赔偿;
(2)归责原则:
A.违约赔偿:
无过错责任;
B.损害赔偿:
过错责任;
2.债券增信人(担保人);
(1)适应情形:
以担保、债务加入、承诺连带责任等方式为债券发行人承担责任的情形;
(2)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
3.债券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或者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
(1)适应情形:
制作、出具的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足以影响投资人对发行人偿债能力判断的;
(2)归责原则:
推定过错,但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4.债券承销机构;
(1)适应情形:
制作、出具的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足以影响投资人对发行人偿债能力判断的;
(2)归责原则:
A.推定过错,但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B.过错认定:
对专业事项未尽特别注意义务,对非专业事项未尽普通注意义务,即为过错。
5.债券服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1)适应情形:
制作、出具的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足以影响投资人对发行人偿债能力判断的;
(2)归责原则:
A.推定过错,但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B.过错认定:
对专业事项未尽特别注意义务,对非专业事项未尽普通注意义务,即为过错。
6.债券受托管理人;
(1)适应情形:
受托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损害债券持有人合法利益的;
(2)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7.破产管理人
(1)适应情形:
破产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予确认而导致受托管理人增加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用等合理支出以及由此导致债权迟延清偿期间的利息损失;
(2)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二、诉讼请求
(一)发行人
1.违约情形
(1)发行人延期兑付情形
诉讼请求:
①判决发行人支付当期利息或者到期本息;
②判决发行人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
(2)发行人存在约定违约情形
诉讼请求:
判决发行人提前还本付息;
(3)发行人在其他证券发行中存在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情形;
诉讼请求:
①判决解除合同;
②判决发行人承担还本付息等责任;
2.损害赔偿情形
(1)发行人存在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情形(主要指在债券信息披露文件中就财务业务信息等与其偿付能力相关的重要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诉讼请求:
判决发行人赔偿债券持有人因受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所遭受的损失;
(2)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所致投资者损失的确定方法
A.起诉前或一审庭审结束前卖出债券;
a.本金损失L1:
【卖出债券的加权平均价格S—(购买债券的加权平均价格B—持有债券期间收取的本金偿付P(如有)】*债券持仓数额M。
即
L1=【S-(B-P)】*M
b.利息损失L2:
分段计算:
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R计算;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
即
L2=B*M*R*(2019.08.19-购买日)+B*M*LPR*(卖出日-2019.08.20)
B.一审判决作出前仍然持有债券:
a.综合损失L:
本金M+利息R1+逾期利息R2+违约金F+实现债权费用F
或
b.本金+利息损失:
本金M*(1+Rj)*持仓时间D。
其中,Rj为法院结合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因素,根据虚假陈述内容被揭露后的债券估值自由裁量确定的利率赔偿标准。
(二)债券增信人(担保人)
1.视担保范围是否包括发行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分别确定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担保人)对发行人应当承担的本息及实现债权费用的偿还责任承担担保责任;
(2)判决被告(担保人)对发行人应当承担的(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所致)损失赔偿责任承担担保责任;
2.视担保方式分别确定诉讼请求;
(1)抵押/质押担保
判决原告对被告(担保人)抵押/质押的不动产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限额为X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2)连带责任保证
判决被告(担保人)对债务人(发行人)应当承担的本息偿还责任/损失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3.对债券增信人(担保人)的标准版诉讼请求(可勾选√)
判决被告(担保人)对发行人□应当承担的本息及实现债权费用的偿还责任;和/或□应当承担的(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所致)损失赔偿责任;或□在最高限额为X范围内;或□以其所抵押/质押的不动产/股权等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或□承担连带责任。
(三)债券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或者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
诉讼请求:
判决被告对发行人(因虚假陈述、欺诈发行所致)应当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四)债券承销机构/债券服务机构
诉讼请求:
判决被告对发行人(因虚假陈述、欺诈发行)应当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五)债券受托管理人
诉讼请求:
判决受托管理人承担(因未勤勉尽责所致)相应损失赔偿责任;
三、管辖法院
(一)还本付息合同纠纷案件;
1.案件情形
被告:
发行人和/或增信机构;
诉讼请求:
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履行增信义务;
2.管辖法院
A.债券募集文件与受托管理协议一致约定的法院;
B.发行人住所地法院(其他情形);
债券募集文件与受托管理协议中关于管辖的约定不一致,起诉时不能确定管辖法院的,以发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欺诈发行、虚假陈述侵权赔偿纠纷案件;
1.案件情形
被告:
发行人和/或增信机构、债券承销机构、债券服务机构;
诉讼请求:
赔偿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所致损失;
2.管辖法院
A.发行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
条件:
只要多个被告中有发行人;
B.相应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的中级法院;
条件:
无发行人被告,且增信机构、债券承销机构、债券服务机构或债券受托机构中任一机构所在地为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
(三)发行人破产案件
1.案件情形
发行人被申请破产或发行人自主申请破产;申请发行人重整;破产清算;
2.管辖法院
发行人住所地中级法院。
四、财产保全
1.符合条件的受托管理人、债券持有人和债券投资者以自身信用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2.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等)以自身信用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五、反请求与抗辩
(一)是否提反请求
发行人无需提出返还债券的反诉/反请求;
(二)抗辩
1.发行人抗辩
(1)投资人恶意买入:
债券持有人在虚假陈述内容被揭露后在交易市场买入债券;
(2)投资人恶意低价卖出:
投资者通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方式卖出债券,导致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卖出时的债券市场公允价值(以揭露日后10日或前30日的市场估值确定);
(3)市场风险;
2.发行人内部人抗辩
对于欺诈发行或虚假陈述无过错:
A.信息披露文件的制定权、修改权和定稿权;
B.在发行人的实际职权;
C.披露前对相关信息是否核验等;
3.债券承销机构抗辩
提交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尽职调查报告等证明如下:
(1)已经依法(含监管规则和行业自律要求)对债券发行相关情况进行了合理尽职调查;
(2)对于非专业机构意见支持的重要内容,经过尽职调查和独立判断,有合理理由信以为真;
(3)对专业机构的专业意见,经审慎核查和必要调查、复核,排除了原先的合理怀疑;
(4)属于尽职调查工作本身局限所致而无法核实的不实披露。
4.债券服务专业机构抗辩
A.已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行业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等规定的勤勉义务谨慎执业。
B.属于尽职调查工作本身局限所致而无法核实的不实披露。
六、注意事项
(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债券持有人会议效力范围
债券持有人会议依规作出的决议一般有效;除涉及①债券持有人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保留以及②债券持有人会议明确作出仅代表部分债券持有人的相关决议外,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约束力。
2.债券持有人会议回避
回避人:
①发行人及其关联方,②对决议事项存在利益冲突的债券持有人。
3.债券持有人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保留
①涉及可能减损、让渡债券持有人利益的行为;②与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③或者在破产程序中就发行人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进行表决,应获得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特别授权。
(二)登记在受托管理人名下的担保物权行使
1.受托管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集体被登记为担保物权权利人的,若主张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在裁判文书主文中明确由此所得权益归属于全体债券持有人。
2.受托管理人仅代表部分债券持有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所代表的债券持有人份额占当期发行债券的比例明确其相应的份额。
(三)共益费用
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受托管理人或者推选的代表人在诉讼中垫付的合理律师费等维护全体债券持有人利益所必要的共益费用,可以直接从执行程序、破产程序中受领的款项中扣除,将剩余款项按比例支付给债券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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