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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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问题研究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问题研究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问题研究
摘要
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二审程序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审判原则,即上诉不加刑原则。
该原则,于2018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及2012年颁布的《刑诉法解释》中均有明确的相关规定。
虽然,我国于1979年便在立法上确立了上诉不加刑原则,但是,在其后的司法实践、适用之中产生了许多问题,并随着引发了很多争议。
比如,上诉不加刑并非绝对的提出上诉就不加刑,同样存在例外情况、以及特殊情形的处理。
特别的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违反该原则的“变相加刑”行为。
比如,二审法院借发回重审之名,行变相加刑之实;又比如,刑诉法解释所规定就审判监督程序的加刑争议等。
随着现代司法制度的发展与改革,且时下中国正处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时期,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亦强调要保障人权。
所以,对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问题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以下,本人将针对该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与适用中,所产生的问题、争议焦点进行分析和总结,并在此基础上对于一些“变相加行”的行为发布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
上诉不加刑原则;例外情况;特殊情形;变相加刑;保障人权;
Researchontheapplicationoftheprincipleofnoadditionalpunishmentonappeal
Abstract
Theprincipleofappealwithoutadditionalpunishment,it’sanimportanttrialprincipleinthesecondinstanceproceedingsincriminalproceedings.ThisprincipleisclearlydefinedinthenewlyamendedCodeofCriminalProcedurein2018andtheinterpretationofcriminalprocedurelawof2012.Althoughourcountryestablishedtheprincipleofappealwithoutadditionalpunishmentinlegislationin1979,thereweremanyproblemsinthejudicialpracticeandapplication,whichcausedalotofdisputes.Forexample,appealwithoutadditionalpunishmentisnotanabsoluteappealwithoutadditionalpunishment,therearealsoexceptions,aswellasspecialcircumstances.
Inparticular,inthejudicialpracticeofourcountry,therearealso"disguisedadditionalpunishment"actsinviolationofthisprinciple.Forexample,thecourtofsecondinstance,inthenameofremandingforretrial,imposedadisguisedadditionalpunishment;forexample,theinterpretationofthecriminalprocedurelawprovidesforadisputeontheadditionalpunishmentofthetrialsupervisionprocedure.
Withthedevelopmentandreformofmodernjudicialsystem,nowChinaisinanimportantperiodofcomprehensivelypromotingtheruleoflaw,whilepunishingcrimes,italsoemphasizestheprotectionofhumanrights.Therefore,itisparticularlyimportanttostudytheapplicationoftheprincipleofnoadditionalpunishmentonappeal.Inthefollowing,IwillanalyzeandsummarizetheproblemsandcontroversialfocusoftheprincipleofnoadditionalpunishmentonappealinjudicialpracticeandapplicationinChina,andonthisbasis,Iwillissuemyownviewsonsome"disguisedadditionalpunishment"behaviors.
Keywords:
Principleofnoadditionalpunishmentonappeal;Exceptions;Specialcase;Disguisedpunishment;Protectionofhumanrights;
一、引言
(一)研究背景
1.各国已普遍确立上诉不加刑原则
目前,绝大部分国家,无论英美法系或是大陆法系,其现行有效的刑事诉讼程序中,都普遍确立了上诉不加刑原则。
该原则源自西方,早在1808年的《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中纳入该法典,但该原则其实是在,“禁止不利变更原则”之中演变而得到的。
随着法制建设的演变,我国也不例外,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确立了该项原则。
现如今,中国正处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时期,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逐步发展,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立法目的亦体现了现代司法精神,不再像以往那样不顾一切的惩罚犯罪;而是更加强调,“我们既要惩罚犯罪,但同时也要保障人权”。
并且,从我国刑诉法96年、12年、18年的三次修正中,我们都能感受到这一点。
2.我国实践中存在疑难问题
同样的,上诉不加刑原则,其也属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二审程序的一个尤为重要的审判原则,它所针对的正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控辩审三方不平等的力量。
尽管该原则在我国已经得到立法确立,并在司法实践中也适用了很长一段时间,但是,在该原则的适用方面也随之暴露了许多问题。
比如,一个案件系共同犯罪、一人犯数罪或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特殊情形该如何适用这项原则。
这些特殊情形还涉及到全面审查原则,比如,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仅有部分被告人上诉;又比如,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仅有刑事部分或民事部分上诉等问题。
特别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其实存在着许多违反该项原则,从而“变相加刑”的行为。
它们当中有的已经得到法律法规的规制,有的虽有些许缓解,但仍有待完善的地方。
(二)研究意义
有关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争论纠纷已经持续很久,但是,鲜有国家或地区的司法建设,能够完善到完美地将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进行结合。
而随着司法的现代化,各国的现代刑事诉讼在惩罚犯罪之外,普遍更加注重对于人权的保障,自然亦包括对被告人的人权保障,这不外乎体现了现代司法保障人权的精神。
试想,若被告人认为在上诉后所得到的判决会比原先的更重,那么他就会心存余悸而被迫选择不上诉,进而放弃行使其本应享有上诉的诉讼权利,致使上诉权被架空。
这也是各国普遍在其刑事诉讼程序中,纷纷确立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原因之一。
更何况,我国正处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时期,我们不仅要惩罚犯罪,同样也须更加注重人权的保障。
故笔者认为,若两者不可兼得时,应当首先追求程序正义,因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若连程序正义都无法实现,那又何谈实质正义。
最后,该原则既不能够机械适用,同样不可进行“变相加刑”,那么对于该原则的理解、适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诉讼权利是宪法所赋予公民的权利,希望我国就该原则的司法实践能够更加的完善。
(三)研究方法与路径
笔者将先从基本概念入手,即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基本概念与发展的渊源,而在作好理论基础后,便聚焦该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适用方面所产生的问题与争点。
特别的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违反该原则的“变相加刑”行为。
正是因为该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适用方面产生过许多问题,所以这些关键点都是不容或缺的。
笔者通过维普、中国知网等论文网站获取相关的优秀文章,同时在阅读了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书籍后,我以此为论文的研究途径,对该原则在我国适用方面所产生的问题以及“变相加刑”行为,进行有逻辑、有依据的剖析解读。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含义与渊源
(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含义
1.基本概念
何谓上诉不加刑,其通常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之中,第二审法院在审理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的上诉案件的时候,不得对被告人处以比原判决更重的刑罚。
虽然各个国家或地区对此的表述并不完全一致,但至少有一点是确定的,那就刑事上诉审判的判决结果不得将被告人置于更加不利的境地。
因为,随着世界各国政治、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在法制建设方面,各国的法律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亦在不断加强对包括被告人在内的人权保障。
从新中国确立《刑事诉讼法》后,以及该法历年的三次修正中,我们都能感受到这一点。
在我国2018年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仍然保留着该项原则。
2.如何理解上诉不加刑
特别需要注意的一点是,上诉不加刑原则,千万不可以对其进行机械化的理解。
不论是一些西方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又或是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之中,对于该项原则的条文几乎都有前提条件或但书条款。
就比如中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对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规定,要想适用该原则,不仅要符合前提条件,而且还附有但书条款。
即,某案件的二审程序中,须符合系只有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
那么,在公诉案件中,如果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是不受前款规定限制的。
也就是说,我们应该理解上诉不加刑原则,即对于某案二审程序之中,到底能否对被告人加重刑罚,关键不是看被告人是否提出上诉。
而是要看被告人是否在公诉案件中被检察院抗诉、自诉案件中被自诉人上诉。
符合这两种但书的例外情况,即便是被告人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是仍然可以对被告人加重刑罚的。
更何况,该条款同时也强调了:
当一个上诉案件,在被二审法院裁定后发回重审之后,符合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补充起诉的时候,是可以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
3.上诉不加刑的价值
(1)有利于保障上诉制度
为了使保障我国上诉制度充分发挥其作用,应该坚持上诉不加刑原则。
如果没有上诉不加刑原则,在上诉提起后,不仅被告人的内心会是忧虑交错,同时上诉法院在受理后,也许会通过不同的各种理由来对被告加重刑罚;这样一来,上诉案件的数量将不断减少,进而间接导致刑事上诉程序处于一种摆设。
甚至会出现,即使一审法院判决有误,被告人因害怕被加重刑罚而被迫不行使其上诉权,这些情况无疑阻碍我国刑事诉讼法律的发展。
(2)有利于实现程序正义
其实,在刑事诉讼程序之中,国家公权力与社会私权利之间的冲突是存在的,因为,就刑事诉讼的被告人而言,相较于拥有国家强制力、追究犯罪职能的司法机关,双方的力量悬殊显然易见。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就显得格外重要,它将会有利于程序公正的实现。
更何况,若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二者不可兼得时,笔者认为应当首先追求程序正义,因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若连程序正义都无法实现,那又何谈实质正义呢。
(二)该原则在西方的缘起
上诉不加刑原则,实则是从另一项原则演变而来,即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
早在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时期,人们不停宣扬“人权、自由与民主”,同时,就立法层面上而言,该原则于1808年,最早在《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得到了立法的确认。
1877年,德国从中吸收并纳入了其《德意志刑事诉讼法典》,随后,日本在1891年则从《德意志刑事诉讼法典》中挪用该原则。
虽然两国确立的早,但受德国法西斯专政统治和日本军国主义思想的严重影响,该原则一度被这两个国家所否认,而在二战结束后,德国与日本才在其刑诉法中,得以重新确立该原则。
另外,1922年的前苏联,在其《苏俄刑事诉讼法典》中确认了该原则;而英国则确立得比较晚,该原则于1968年才在其《刑事上诉法》中得到了确认。
(三)我国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确立
随着法制建设的演变,不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绝大多数国家,已于其刑事诉讼程序之中,确立了上诉不加刑原则。
同样的,我国亦进行了确立,至今该原则已普遍存在并适用于各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之中。
在1979年的7月1日,颁布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在当时的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肯定了上诉不加刑原则。
该原则在确立后的司法实践中,不可避免的,遇到了许许多多的问题、阻碍。
但是,在《刑事诉讼法》96年、12年、18年的三次修正中,以及2013年实施的《刑诉解释》,上诉不加刑原则都在其中得到了体现、解释与完善。
现如今,虽然经历了许多坎坷历程,我国《刑诉法》也经过了三次修订,但该原则依旧在我国的立法上得到了确认,并保留了下来。
我国已于《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了。
并且,2012年颁布的《刑诉法解释》,亦在第三百二十五条至三百二十七条对此进行了更为详细的配套解释。
中国正处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时期,由于法制建设的发展,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亦体现出了现代司法精神,我们既要惩罚犯罪,但同时也要保障人权。
三、该原则在我国实践中产生的问题与争议点
(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体现与适用
1.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的体现
(1)在刑诉法的体现
尽管,于我国的司法的实践之中,上诉不加刑原则并非一帆风顺,但是,该原则在1979年新中国的第一部《刑事诉讼法》中的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得到确立后,该原则便一直存在于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之中。
即便我国刑诉法,在1996年、2012年与2018年共颁布了三次修正案:
1996年修订的刑诉法,上诉不加刑原则于第一百九十条得到了完整的保留;而在2012年,新修订的刑诉法,则对于上诉不加刑原则得到了进一步的说明、明确与完善;2018年修订的刑诉法未对该原则做出新的说明或修改。
所以,目前该原则体现于,我国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2)在刑诉法解释的体现
该原则于1979年颁布的刑诉法确立后的司法实践过程中,产生了许多问题,在诸多方面都有较大争议,故,1998年颁布的《刑诉法解释》中,在第二百五十七条,针对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具体适用问题,确定了五种不同情况;以及2012年发布的《刑诉法解释》,对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产生的具体问题进一步的做出明确、解释。
目前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最新《刑诉法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至第三百二十七条当中体现,其中,第三百二十五条“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七)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
第三百二十六条,共同犯罪案件情况下,公诉案件中,检察院仅对部分被告的判决提出了抗诉,或是自诉案件中,自诉人仅对部分被告的判决提出了上诉,此时二审法院不得加重对其他共同犯罪中的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第三百二十七条,除非案件符合,有新的犯罪事实,被检察院补充起诉的情况之外,若系仅有被告人提出上诉,即符合上诉不加的适用条件,即便案件裁定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亦不得对被告人加重刑罚。
2.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1)独立上诉权
目前,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之中,根据现行《刑诉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均明确的肯定了,不论是公诉案件亦或是自诉案件,依法享有独立上诉权的主体,系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也就是说,当他们提出上诉后,且经法院审理认为,案件情况是符合刑诉法的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以及符合刑诉法解释第第三百二十五条至第三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那么,相关法院在后续的刑事诉讼程序的审理之中,便不可以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而做出有违背于该原则的判决、裁定及决定。
(2)非独立上诉权
相较于独立上诉权而言,非独立上诉权,它的权利行使主体指的是: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其近亲属,在得到其同意之后,才可以提出上诉。
也就是说,他们在征得被告人的同意并提出上诉之后,且经法院审理,认为同样符合上述之条件的,相关法院在后续的刑事诉讼程序的审理之中,同样要遵守上诉不加刑原则。
(3)新增的缺席审判程序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为加强对逃往境外的贪腐人员的追缉、追赃力度,新增设了缺席审判制度。
那么,根据2018年新修订后的,《刑诉法》第294条第1款之规定,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新增缺席审判程序之中:
不仅被告人不服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近亲属不服判决的,其无需征得被告人的同意也可提出上诉。
所以,在新增缺席审判程序之中,被告人与其近亲属,均系享有独立的上诉权。
(二)例外情况的存在
1.允许加刑的例外情况
上诉不加刑原则,若仅是着眼于上诉不加刑几个字是万万不可取的,因为进行机械化地了解其含义,这样会导致许多未接触过任何法律的人,一听说这原则就误以为“只要被人告提出上诉后就不可以加重他的刑罚”。
大多数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对于该项原则的条文都附有前提条件或但书条款,而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中,也明确规定了法院在刑事诉讼二审程序中,出现两种例外情况不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
即,在案件的二审程序时,公诉案件中检察院对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或是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对被告的判决提出上诉的,这两种例外情况。
(1)公诉案件检察院抗诉
根据我国刑诉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我们可以得到以下理解:
公诉案件中,针对案件的一审判决、裁定,若此时检察院对被告人提出抗诉后,系一种例外情况。
即便当被告人及其法代就判决提出上诉,或是其辩护人与近亲属提出上诉(在得到被告同意之后),在法院后续的审理之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仍然可以对该被抗诉的被告人,直接在后续的刑事诉讼二审程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同时,上述情况自然也将被告人及其法代没有提出上诉,亦或是被告没有同意其辩护人、近亲属的上诉建议包括在内,这一点自不待言。
也就是说,若某案件中,检察院就一审判决与裁定,针对被告提出了抗诉的时候,在随后刑事诉讼的二审程序里,法院审理该案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便可以对该被抗诉的被告人加重刑罚。
(2)自诉案件自诉人上诉
而结合《刑诉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我们亦可以得出:
自诉案件中,如果自诉人就一审判决与裁定,针对被告提出上诉后,即便当被告人及其法代就判决提出上诉,或是其辩护人与近亲属提出上诉(经其同意后),相关法院在审理后认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同样可以加重该被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
同样的,上述情况亦将被告人及其法代没有提出上诉,或者是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未经其同意,而没有提出上诉包含在内了。
即,自诉人就一审判决、裁定,针对被告提出上诉后,经相关法院审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便可加重该被告人的刑罚。
2.仅改变罪名不违反该原则
在以往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虽然与1979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便正式确立了上诉不加刑原则,但是在我国的司法适用过程中出现了许许多多的问题,其中就包括了该原则对“刑”的范围的界定。
到目前为止,2012年《刑诉法解释》的第三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便明确规定了:
若某案件的原判决,满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条件,且仅系原审法院所认定的罪名不当的情况之下,此时,是可以改变其罪名的,但是仍然不得对其加重刑罚。
也就是说,二审法院在审理仅有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的时候,若此时符合原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亦确实充分,原法院仅就被告人的罪名认定方面出现了错误、不当的时候,此时,虽然可改变被告的罪名,但仍旧不可加重原判决对其所作的刑罚。
比方说,虽然仅有被告提出上诉,在相关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符合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仅是所认定的罪名有误,则将一审判决的抢夺罪三年有期徒刑改为抢劫罪三年有期徒刑。
当然,有部分学者对上述情况感到担忧。
因为,符合上述条件仅改变被告人的罪名,而同时并未加重被告的刑罚,虽然不属于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行为,但是,改变了被告的罪名后,若须在一个不同范畴的量刑幅度间做出判决的,则可能违反该原则。
(三)特殊情形的处理
1.共同犯罪
在某个案件系共同犯罪的情况之下,仅部分被告提出上诉的,以及检察院仅就部分被告的判决提出抗诉,或自诉人仅就部分被告提出上诉的情形,虽然情况稍显复杂,但是,根据《刑诉法解释》的第三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我们有一点能够确定的便是,上诉不加刑原则仍然是在其中得到落实的。
(1)一并适用处理
根据2012年,《刑诉法解释》的第三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共同犯罪案件审理之下,若仅有部分被告提出上诉,相关法院不得对上诉人加重刑罚,同样不得对同案、未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加重刑罚。
我们可以得知,若某案,系同案审理的共同犯罪案件,在符合仅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在审理该案时,首先,肯定是不得对该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加重刑罚,同时,也不得对该案未提出上诉的其他被告人加重刑罚。
(2)分别适用处理
根据2012年,《刑诉法解释》的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情况下,公诉案件中,检察院仅对部分被告的判决提出了抗诉,或是自诉案件中,自诉人仅对部分被告的判决提出了上诉,此时二审法院不得加重对其他共同犯罪中的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我们可以得知,在法院就某个共同犯罪案件的审理之中,若此时检察院针对该案部分被告的判决提出抗诉的,以及自诉人针对该案部分被告的判决提出上诉的,相关法院在进行刑事诉讼二审程序审理时,不可以加重对该案其他没有被检察院抗诉,或者没有被自诉人上诉的其他被告人的刑罚。
(3)涉及全面审查
首先,之所以会出现笔者上述的一并、分别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处理的情况,正是因为,我国刑事诉讼二审程序中的另一项审判原则,即与全面审查原则有关联。
其次,在我国《刑诉法解释》的第三百一十一条中得到了体现,我们可得知,在某个共同犯罪案件的审理之中,虽然该案只有部分的被告提出了上诉,或者是检察院只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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