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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旅游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旅游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境内提供旅游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一律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旅游企业”,是指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从事旅游业务的各类旅行社(公司)。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旅游业”是指营业税“服务业——旅游业”税目规定的征税范围的业务,即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
第五条旅游业营业税适用税率为5。
第六条旅游企业提供旅游业劳务,按照营业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纳营业税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营业税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
旅游企业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其人民币的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
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选择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第七条旅游业营业额为旅游全部收费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其计算公式:
营业额=全部旅游费-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一)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八条全部旅游费,是指旅游企业提供旅游业向旅游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一)价外费用,包括向旅游者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旅游企业提供旅游业务收取旅游费时,必须向旅游者开具由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旅游业专用发票。
(三)旅游企业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费折让的,如果旅游费与折让额在同一张发票注明的,以折扣后的旅游费为营业额;不在同一张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四)各景点返还给各旅游公司的奖励款,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第九条准予扣除项目金额是指收取的旅游费中,替旅游者实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保险费和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
(一)房费、餐费是指在旅游过程中替旅游者实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住宿、餐饮费用。
(二)门票是指在旅游过程中替旅游者实际支付给其他单位用于游览等门票的支出。
(三)交通费是指替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实际支付的各种客票费、机场建设费、订票费、行李托运费等。
(四)接团费是指按旅游合同或协议支付给接团旅游企业的费用。
第十条旅游企业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自身应负担的费用,如本单位司机工资补贴、导游工资补贴、职工差旅费、交际应酬费、修车费、过路过桥费、燃料费、装卸运输费、保险费、广告宣传费、陪同费等,不得作为扣除项目金额。
旅游企业利用本单位自有的交通工具、食宿服务设施,为游客提供吃、住、行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不得作为扣除项目金额。
第十一条旅游企业准予扣除项目必须以取得收款方开具的税务发票或其他合法凭证作为依据。
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第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各旅游企业不同的会计核算情况,确定不同的营业税征收方式:
(一)对能正确核算经营收入,并能正确计算扣除项目金额的旅游企业,按规定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对能如实核算经营收入,但不能按本办法要求正确核算扣除项目金额的,可按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具体扣除比例由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各直属分局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一定程序确定。
(三)对不能正确核算经营收入,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核定其计税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具体采用何种方式,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一经确定,原则上一年内不得更改。
第十三条旅游企业提供旅游业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旅游企业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第十四条旅游企业提供旅游业劳务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为旅游企业机构所在地。
第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及违章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二00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关于修订《绍兴市旅游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市地税政[2008]18号
市局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适应我市旅游发展和税收征管的需要,市局对2004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绍兴市旅游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重新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绍兴市旅游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绍市地税政[2004]77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
绍兴市旅游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旅游业的税收秩序,加强旅游业的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绍兴市本级范围内从事旅游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旅游单位),均应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营业税的纳税义务。
第三条旅游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是指旅游单位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适用税目为“服务业—旅游业”,适用税率为5%。
第四条旅游业务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以下简称扣除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五条扣除费用是指:
1、房费是指为旅游者实际支付的住宿费用;
2、餐费是指为旅游者实际支付的餐饮费用;
3、交通费是指为旅游者实际支付的各种运输客票费、机场建设费、订票费、行李托运费、代办护照及签证费;
4、门票费是指为旅游者参观风景旅游点、观看演出、参加民俗风情活动所实际支付的费用;
5、接团费是指按旅游合同或协议实际支付给接团旅游企业的费用。
第六条下列支出不得作为扣除项目:
1、旅游单位利用自有的交通工具、食宿服务设施,为旅客提供吃、住、行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2、旅游单位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营业费用和管理费用,如司机工资补贴、导游工资补贴、职工差旅费、交际应酬费、修车费、过路过桥费、燃料费、装卸运输费、保险费、广告宣传费、陪同费、物料用品(赠品)等。
3、旅游单位组织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赔偿支出。
第七条旅游单位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扣除费用取得的凭证,必须真实、有效,内容完整,与支付项目口径一致。
支付给境内单位的,应当取得正式发票和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的,应当取得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上述所称“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是指向收款方取得的下列凭证:
1、运输企业按规定使用的客票;
2、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基金)票据或缴款书:
3、对旅游单位为异地游客购买的返程运输客票等因游客使用后无法收回,所提供的运输客票复印件;
4、经地税机关认定的其他凭证。
第八条旅游单位收到其他单位给予的与扣除项目有关的返利、回扣、折扣等收入,应及时冲减相应的扣除费用。
在介绍旅客购物过程中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介绍服务的规定征收营业税。
第九条旅游单位收取旅游费或支付扣除费用以外汇结算的,应将外汇按收付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
旅游单位折合方式确定后,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十条旅游单位营业成本的确认,应以财务会计制度为基础,并遵循收入与成本的配比原则。
记载扣除费用的明细账与相应的收入明细账应予配比。
第十一条旅游单位在核算时,应采用“一团一票”制的形式,并按要求设置“旅游企业组(接)团结算表”,正确反映收支情况,合理归集扣除项目,以确定应纳税营业额。
第十二条旅游单位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扣除费用,如因结算等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正式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可暂按旅游单位当月取得经营收入的90%核定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旅游单位应在取得正式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后按实调整。
第十三条旅游单位提供旅游业劳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税收入款项的当天。
旅游单位向旅游者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以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第十四条旅游单位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分局申报有关资料,并严格按规定使用发票,发票填开内容应与实际发生的旅游业务相符。
如未按规定办理,主管税务机关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旅游业营业税扣除项目核定比例问题的通知
杭地税一〔2006〕310号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萧山、余杭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税务分局,稽查一、二局: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杭地税一(2006)255号《关于印发〈杭州市旅游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已下发,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对能如实核算经营收入,但不能按本办法要求正确核算扣除项目金额的,可按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具体核定比例暂按90%执行。
二、对旅游业营业税纳税人营业税纳税方式的鉴定,由纳税人填列《旅游业营业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见附件),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确定其征收方式。
三、市区各税务分局应于年度终了45日内将旅游业营业税纳税人征收方式鉴定情况总结、意见建议及《旅游业营业税征收方式鉴定情况备案表》(见附件)上报市局税政一处。
附件:
1、《旅游业营业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2、《旅游业营业税征收方式鉴定情况备案表》
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印发《杭州市旅游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地税一〔2006〕255号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萧山、余杭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加强我市旅游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现将《杭州市旅游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市局。
二OO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杭州市旅游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适应旅游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旅游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境内的旅游企业提供旅游业劳务一律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旅游企业”,是指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并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旅游业务的各类旅行社(公司)。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旅游业务”是指营业税“服务业—旅游业”税目规定的征税范围的业务,即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
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旅游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第五条旅游业营业税适用税率为5%。
第六条旅游企业提供旅游业劳务,按照营业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纳营业税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营业税税额=营业额x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旅游企业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其人民币的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
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选择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旅游企业从事旅游业务以外的营业税应税项目取得的收入,按照营业税适用税目税率征收。
第七条旅游业务营业额为旅游全部收费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其计算公式:
营业额=全部旅游费—准于扣除项目金额
(一)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八条全部旅游费,是指旅游企业提供旅游业务向旅游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一)价外费用,包括向旅游者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旅游企业提供旅游业务收取旅游费时,必须向旅游者开具由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旅游业专用发票。
第九条准予扣除项目金额是指收取的旅游费中,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
(一)房费、餐费是指在旅游过程中替旅游者实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住宿、餐饮费用。
(二)门票是指在旅游过程中替旅游者实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游览、文化、娱乐场所的费用。
(三)交通费是指替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实际支付的各种运输客票费、机场建设费、订票费、行李托运费等。
对旅游企业替旅游者支付的航空机票费用,应以机票打折后实际支付金额作为准予扣除项目。
实际支付机票费用金额与机票票面金额不符的,须保留相关证明备查。
旅游企业与航空公司签订包机合同的,应以本单位实际支付的包机费用作为扣除项目金额。
(四)接团费是指按旅游合同或协议实际支付给接团旅游企业的费用。
第十条 下列项目不得作为扣除项目金额
(一)旅游企业利用本单位自有的交通工具、食宿服务设施,为旅客提供吃、住、行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二)旅游企业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营业费用和管理费用,如本单位司机工资补贴、导游工资补贴、职工差旅费、交际应酬费、修车费、过路过桥费、燃料费、装卸运输费、保险费、广告宣传费、陪同费、物料用品(赠品)等。
(三)旅游企业组织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赔偿支出。
第十一条旅游企业营业额扣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扣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扣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发票(凭证)的复印件,白条、结算通知单等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或凭证,在计算营业额时不得扣除。
但下列情况除外,鉴于旅行社为异地游客购买的返程机车船票等因游客使用后无法收回,旅行社提供的为异地游客购买的返程机车船票复印件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适用凭据。
上述所称“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是指向收款方取得的以下凭证:
(一)运输企业的客票、机票;
(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基金)票据或缴款书:
(三)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凭证。
第十二条若旅行社与接团社、宾馆、饭店、游览场所、汽车租赁公司等单位签订合同,采用发生业务签单定期结算方式,在未取得合法发票或凭证前,不允许按计划成本先行扣除,应与对方结算并取得合法发票或凭证后,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当月扣除不足的,可以留抵以后月份扣除,但不可以跨年留抵。
第十三条旅游企业提供旅游业务应纳营业税,依据其会计核算情况,确定不同的征收方式。
(一)对能正确核算经营收入,并能正确计算扣除项目金额的旅游企业,实行查账征收,由旅游企业自行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同时符合以下六个条件的旅游企业,可以采取查帐征收方式。
1、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设置帐簿,并按规定保存有关帐簿、凭证及纳税资料;
2、业务管理规范、业务资料齐全(即业务档案按规定制作和保存),采取单团核算方式,即以每个旅行团作为成本核算对象,按团进行费用的归集和分配,并分团归集营业收入、扣除项目金额,计算每个团的总成本、单位成本、毛利;对扣除项目应进行明细核算。
3、能够准确、真实核算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的;
4、税法准予抵扣项目全部能够提供原始合法有效票据;
5、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准确计算营业税额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
6、能够准确核算地接费的,并能提供原始合法有效票据的。
(二)对能如实核算经营收入,但不能按本办法要求正确核算扣除项目金额的,可按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具体核定比例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
营业额=旅游业务的营业收入×(1-项目扣除率)
(三)对不能正确核算经营收入,难以实行查账征收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核定其计税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式核定其营业收入:
1、参照同类旅行社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营业收入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
3、按照接待旅游团的旅游人数和旅游线路价格核定;
4、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收入=营业成本×(1+成本利润率10%)÷(1-营业税税率5%)
5、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旅游企业的营业税征收方式,在每年12月31日前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根据旅游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并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将采取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或变更后确定为这两种征收方式的企业情况报市局备案。
第十四条旅游企业提供旅游业劳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税收入款项的当天。
旅游企业提供旅游业劳务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下同),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第十五条旅游企业提供旅游业劳务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为旅游企业机构所在地。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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