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合同模板八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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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合同模板八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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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合同模板八篇
保证金合同模板八篇
保证金合同篇1
质权人(甲方):
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出质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为确保甲方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珠中小担保(20)融委字号的《委托担保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愿意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应在贷款出账前将人民币万元(¥万元)的保证金存入甲方账户。
甲方帐号如下:
户名:
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开户行:
帐号:
乙方所交保证金,甲方应在相应贷款解保并确定乙方无续贷意向后,在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乙方指定账户。
第二条质押担保范围
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为:
主合同项下借款人实际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所需支付的诉讼费用、找律师网费用、通知费用、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公告费、通知费、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提存费等相关费用。
第三条质权的实现
一、乙方不履行主合同项下到期债务或不履行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甲方有权从上述保证金中划收相应款项。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作为或不作为)妨碍甲方实现质权。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甲方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乙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要求乙方提供新的担保;
3.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4.法律许可的其他救济措施。
二、如果因乙方原因导致质权未有效设立,或者导致甲方未及时且充分实现质权,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本合同担保范围内对担保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所需支付的诉讼费用、找律师网费用、通知费用、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公告费、通知费、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提存费等相关费用。
第五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
(一)种方式解决,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一)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六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贰份,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保证金合同篇2
出质人(甲方):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
电话:
质权人(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
电话:
出质人(以下简称甲方):
质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为确保(以下称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的《》(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经甲方依公司章程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并授权(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甲方愿意为债务人与乙方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担保方式
甲方以在乙方开立的保证金专户中的保证金提供质押担保,并办理登记止付手续(保证金利息按照同档次活期存款利率执行,并将利息存入保证金账户作为质押权利的组成部分,作为乙方提供不可撤销担保责任)。
甲方保证上述保证金专户中的保证金不存在权属争议。
第二条保证金专户
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人民币(大写)的保证金存入其在乙方开立的保证金专户,视为保证金交付乙方,质权设立。
保证金担保存续期间,甲方不得对保证金专户内资金进行支用、划转或做其他任何处分。
保证金专户名称:
保证金专户账号:
若担保范围涉及多笔债权,保证金专户账号明细见本合同第三条中的“保证金质押清单”。
第三条担保范围
债权本金(大写)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乙方垫付的有关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若担保范围涉及多笔债权,债权具体情况见下表“保证金质押清单”。
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在其担保范围内优先承担担保责任。
乙方对上述保证金专户中的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四条保证金担保的存续期间
保证金担保的存续期间至被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第五条被担保的主合同的变更
甲方确认,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的,视为已征得甲方事先同意,甲方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一)延长债务履行期限;
(二)增加债权本金金额。
第六条合同效力的独立性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如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则甲方以保证金专户中的保证金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担保责任。
第七条质押担保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具有连续性,质押权不因甲方的任何变动而受影响。
不受甲方或借款人合并、分立、重组、变更、股份制改造、隶属关系的变更等因素的影响。
第八条孳息的收取
在质押期间内,乙方有权依法收取质押标的所生孳息。
收取的孳息在优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后存入保证金账户作为质押物。
)
第九条担保权利的实现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同意乙方有权从其在乙方开立的保证金专户中直接划收相应款项:
(一)主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本金或利息履行期限届满,乙方未受清偿的;
(二)根据主合同的约定乙方可以提前实现债权的其他情形。
甲方承诺,如本合同约定的保证金账户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甲方将提供其他乙方认可的担保。
第十条违约及处理
甲方同意,如本合同约定的保证金账户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而甲方未提供其他乙方认可的担保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所辖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开立的账户中划收任何币种的相应款项,本条约定视同划收的授权文件。
第十一条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二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方式解决:
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本合同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一)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如甲方为自然人的,则其仅须签字)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
(二)甲方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将保证金存入其在乙方开立的保证金专户。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份。
甲方持份,乙方持份。
第十五条声明条款
一、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向甲方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
二、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三、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特别注意了本合同字体划线的条款。
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四、甲方有权签署本合同。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
保证金合同篇3
甲方:
乙方:
本履约保证金合同由双方于年月日在市订立。
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鉴于甲方与乙方于签署了施工合同,乙方在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已做明确了解的情况下,为保证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诺的履约义务得到切实履行,愿意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履约保证金。
第二条保证范围为乙方未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约定竣工日期竣工、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时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的损失。
第三条保证金额
乙方应当按照中标合同总金额的%,金额:
大写人民币元(¥)作为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此笔履约保证金乙方委托甲方从支付给乙方的合同预付工程款中扣除。
第四条赔偿
保证方式为履约保证金可无条件并不可撤销地等额抵销乙方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
第五条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
保证期满乙方如约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由甲方通知银行直接将履约保证金(无息)划回乙方账户。
第六条乙方向甲方提供履约保证金后,甲方也应向乙方提供有利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支付的资金证明。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在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纠纷,有关各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时,双方同意在项目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并乙方交付履约保证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其他
本合同一式贰拾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执壹拾壹份,乙方执玖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保证金合同篇4
【问】公司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并附有保证金条款,可对方只给了一张盖了章的白条,这样是否妥当?
如不妥应该取得何种凭据?
【解答】因为保证金不属于经营收入,在会计上是暂时作为其他应收(付)款核算。
从原理上说,收取保证金不能开具正式发票,所以只要取得书面凭据就可以作为入账的原始凭证。
但由于收付双方都需要进行会计处理,且为了保证双方所持有的凭证一致,一般采用制式收款收据并以复印纸套写,双方各执一份以便存查和入账,这样也便于在发生争议时作为证据使用。
虽然究其本质,在非经营性款项收付方面,收款收据的作用与签字盖章齐全的白条性质、作用类似,但由于白条尤其是没有套写的白条随意性大,没有复件可以比对以及供对方记账,发生争议时难以获取印证证据,较难规范管理。
故在问题所述情况下,使用制式的收款收据(这里不是指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专用收据)更为规范和简便,也较符合财务管理要求。
实践中,不少地方都明文规定此类收付需使用统一规制的收款收据,禁止使用白条。
如浙江省税务机关曾发文规定:
“凡我省境内所有企业发生非经营性款项收付时,包括企业内部收付款往来及企业与企业之间非经营性业务往来款项,均须使用统一的收款收据……严禁使用白条或社会上自印的收款收据。
”这主要出于税收征管方面的考虑。
综合而言,笔者建议在问题所述情况下使用符合规制的收款收据。
另据了解,有些地方税务机关出于征管考虑,要求租赁业务中出租方收取保证金时,要开具正式发票并纳税,待退还保证金时可以开红字发票冲减收入。
建议就此问题咨询当地主管税务部门。
保证金合同篇5
编号:
年字第号
甲方(担保人)
乙方(借款人)
住址:
电话:
丙方(反担保人)
住址:
电话:
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同意为乙方向(以下简称贷款行)提供担保,甲、乙、丙三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担保的范围、期限、方式
1、乙方向贷款行借款本金元,借款期限个月。
甲方愿就上述借款,为乙方向贷款行提供担保,具体担保范围以甲方与贷款行签订的《保证合同》为准。
2、甲方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主债务(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3、甲方提供的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担保。
第二条反担保的方式、范围、期间
1、丙方向甲方提供反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丙方保证反担保的范围为:
甲方为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上述代偿款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实现追偿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等)
3、丙方保证期间为自甲方代偿之日起两年。
4、乙方(或第三人)以有权处分的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担保,并由甲方与乙方(或第三人)签订《抵押反担保合同》。
第三条甲方的追偿权
1、乙方如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本付息,甲方在履行了保证义务代乙方清偿债务后,有权向乙方、丙方追偿。
2、在乙方借款期限内,如乙方出现本合同第四条第三款情形之一,甲方认为这些情形可能影响借款按期归还,则无论借款是否到期,甲方均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提前归还银行未到期借款本息;甲方也可视具体情况提前代偿未到期借款本息,在代偿后,向乙方、丙方追偿。
3、追偿权的范围包括:
甲方为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上述代偿款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实现追偿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四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在《借款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将《借款合同》原件送交一份给甲方留存。
乙方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款项履行还款义务,并提供还款单据给甲方。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自愿接受甲方有关财务、生产经营、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甲方有权查询乙方在贷款行的所有借款和还款情况。
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1)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等;
(2)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3)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执照、被撤销;(4)法人代表、住所、人事发生重大变化;(5)经营状况恶化,或效益严重滑坡;
(6)在经营中出现违法行为。
4、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担保费,支付标准为甲方为乙方担保贷款本金的2‰(月),并在甲方与贷款行签订《保证合同》之前一次缴清。
5、乙方应向甲方预交违约保证金元,乙方若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归还银行借款,则该保证金予以退还;反之,不予退还,甲方有权从该保证金中结算追偿费用/代偿款/违约金/赔偿金等。
6、乙方如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本付息,造成甲方不能解除担保责任,从借款到期之日起,甲方按原担保费收费标准加收逾期担保费。
7、如出现甲方代偿情况,乙方应支付甲方代偿金额10%的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的,乙方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第五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六条甲、乙、丙各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本合同由各方签章后生效,不因《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份,甲、乙、丙各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人:
年月日
保证金合同篇6
一、案情简介:
20__年2月,小李受聘到北京某汽车运输公司任货车司机一职,月工资为3500元,劳动合同期限为二年,试用期两个月。
在试用期内,该公司并没有给小李发放工资,该公司称,要把小李在试用期的工资暂时扣押,待劳动合同期满后在发给小李,小李认为这样不合理,并向本律师咨询
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
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
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__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三、法律风险
在实践中,有些企业以防偷、防跑、防犯规等等为由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保证金”等,如果没有押金,就扣下试用期期间的工资做抵押。
其实,这种做法是违反法律的,一旦劳动者向劳动部门投诉,企业是得不偿失。
新《劳动合同法》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用人单位违法的处罚措施。
因此,新法实施后,企业在招工时收取押金、扣押证件的,不仅面临行政处罚,还将面临民事赔偿。
本案中,小李可与单位进行沟通协商,要求用人单位及时支付暂扣的工资;协商不成,小李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提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签订的法律风险防范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关于确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权利、义务的协议,是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和依据。
签订劳动合同是稳定劳动关系、减少劳动纠纷的前提和关键。
如果处理不当,就会给以后的劳动用工埋下隐患。
__将通过分析劳动合同签订时的四大法律风险,以期为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消除隐患提供建议,从而为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避免劳动纠纷打下基础。
不按照法定形式和时间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不按法定形式签订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是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资双方明确权利义务以及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各自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只有以书面的形式固化,企业的主张才能被予以支持和认定,发生争议时企业也才能更容易举证,使纠纷能够顺利解决。
在实践中,企业一定要避免陷入这种误区,即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就可以规避法律的规定,自由处置员工的录用与辞退,而且还可以不缴、少缴税款和社会保险费,即便员工去告,也会因缺乏证据而不了了之。
其实不然,原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可参照的凭证包括:
(1)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
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
(1)、(3)、(4)项的有关凭证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
而且这一通知还规定了用人单位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也很难因此免除相应的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要存在劳动关系,企业就要为劳动者办理相关手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没有劳动合同,劳动者只要向有关部门举报,经查实后,企业仍然要补缴社会保险费,且相关责任人还要接受处罚。
另外,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企业还面临着补偿金风险。
根据法律规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无论何时将其辞退,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而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企业就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以及严重违纪、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等解除条款,及时辞退不符合用工条件的员工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不按法定时间签订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之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此外,对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就已经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二款规定,应在新法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需要特别提醒企业的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不按照法定形式在法定时间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不仅不能规避法律风险,还会增加法律风险。
具体而言,企业不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劳动合同将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第一,支付双倍劳动报酬的风险。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用工故意不订立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规
定了更为严格的制约措施。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个1月但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二,自身利益无法得到保护的风险。
劳动合同维护的是劳资双方的利益,也是对双方的法律约束。
不签订劳动合同,可能对企业更加不利。
因为没有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不受约束,随时可以走人,这将导致企业内部人员的高流动性,这种流动对企业制度管理、形成企业文化都是致命的,对企业成长与发展更是不利。
有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尤其需要用劳动合同保护自己的利益:
一是涉及商业秘密或竟业限制的劳动者,企业通过劳动合同(包括专项协议)的相关条款对其进行约束比较有效,另一种是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劳动者的,也只有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或者签订专项的培训协议,才可以预防和控制劳动者提前离职,防止给企业带来损失。
第三,导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成立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实践中,企业一定不要以防偷、防跑、防犯规等为由,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保证金”。
《劳动合同法》第9条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此外,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也早就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物)或抵押金(物)。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同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企业还要注意防止被认定为变相收取押金、保证金的行为。
比如,试用期内扣发工资,待转正后再补发的行为,就很容易被认定为以扣发工资的形式变相收取保证金。
一旦劳动者向劳动部门投诉企业签订合同时收取押金、保证金,企业将得不偿失。
《劳动合同法》第84条第一款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款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由此可见,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绝不可以收取押金、扣押证件,否则不但会面临行政罚款、赔偿劳动者损失等法律风险,还将严重损害企业形象和社会声誉。
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签订一份明确完整、合法合理的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和企业来说都很重要。
如果劳动合同不合法合理,其导致的风险就是劳动合同的效力风险,即劳动合同无效或者可以被撤销。
因此,劳动合同签订中的风险防范首先要防范其效力风险。
无效劳动合同的原因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
具体来说,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主体不适格。
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审查员工是否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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