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供电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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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供电管理制度
珙县天星桥煤炭生产有限公司
安全供电管理制度
一、高压供电
1、为了加强高压供电管理,高压线路和设备均由机电科负责,机电科要设有一名技术员专管,供电维护班、电工班,具体负责高压供电系统的检查、调整和试验。
2、地面高压架空线路、井上下高压电缆、高压配电装置都要统一编号,要注明规格、长度、容量等数据。
机电科要有以下图纸。
⑴地面高压架空输电线路和位置图。
⑵高压供电系统图。
⑶井下高压电缆和高压设备安装位置图。
⑷高压供电设备牌板和台帐。
⑸高压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资料和检修记录。
3、高压供电设备,按规定检修周期和电气设备的检修标准进行检修。
检修后,要进行验收并做好检修记录入档。
4、架空线路每年要进行不少于二次的登杆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定期巡视,每年雨季前进行一次全面检修,遇有大风暴雨和严重结冰等特殊情况要及时检查。
5、井上下高压电缆每月要进行一次定期检查,每年一次防锈、防腐处理,在电缆设施处进行其它施工时,施工单位要制订措施,按程序审批后,由机电科现场核准、落实后,方可进行施工。
6、电器设备使用绝缘油,要进行定期试验。
直接启动设备的操作开关半年一次,其它每年一次,因短路掉闸三次者,必须补加一次试验,对试验不合格者,要及时处理和更换。
7、井上下高压线路和设备的安装必须有合理的设计并经有关单位审批后,方可进行。
高压电气设备在安装检修后,运行期间要根据煤矿电气设备绝缘试验的规定,进行定期试验和接地电阻的测定,不合格者,要及时处理。
8、防避雷保护要按照“高压保护规程”进行安装,根据《煤矿电气设备试验规定》进行试验和测定。
9、地面变电所,出线上要装设过流和选择性的检漏保护装置,井下中央变电所及采区变电所的高压开关,要装设过流及无压释放的保护装置。
上述保护要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装设、整定、校验和调整,每年不少于一次,应在雨季前进行。
遇有越级跳闸、保护失灵和仪表不准等要立即进行检修或更换,保护整定值不经过主管技术员批准,不准任意变动。
10、有人值班的地面变电站,井下中央变电所,都要设置事故照明或报警信号,井上下变电所都要设有不少于两只灭火器、0.3m3的灭火黄砂,并备有钎子、铁铣等灭火工具,上述灭火器材都要设置在机房和硐室的入口明显处,并妥善保管。
二、井下低压供电管理制度
1、机电科要设有专职井下低压供电技术员,配备防爆设备维护人员,具体负责低压电器设备的检修工作。
2、各采区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要有设计,设计中要包括供电系统图、变压器容量、开关型号、电缆截面、电缆长度、过流保护整定值;二相短路电流值
等技术数据;然后方可安装。
在投入运行前要检查过流、漏电、接地三大保护装置是否与设计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相符,否则不准投入生产。
3、井下装设零星电器设备,安装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书写用电申请,经专管电气技术员批准,在指定的地点和部位搭火,以防变电压和电缆干线过载。
不经申请私自搭火,供电维护班有权拆除,由此影响生产和出现事故由私自搭火人负责。
当设备和线路需要拆除时,向变电所值班员提出停电通知,并汇报调度室。
在拆除开关一端下口电缆出线时,拆除电缆的开关接线口用合格的钢板堵死,防止开关失爆。
4、井下变电硐室的漏电继电器必须使用,每天进行一次动作试验,每月进
行一次远方试验。
127V系统要安装综合保护,每天要进行一次动作试验,由各
区维护班长负责试验,其它变电所由供电维护班负责试验。
上述试验,都要详细记录漏电继电器检查记录薄内,发现继电器或开关跳闸不灵敏时,要及时检修或更换。
5、井下变电所内的电气设备,机电科资料室都要有相应的低压供电系统图,在图上要注明设备型号、规格、电缆线截面、电缆长度、过流整定值、二相短路电流值等技术数据,并妥善保管。
6、井下低压防爆开关的过流保护,要根据设计和低压供电系统图中标定的整定值进行过流整定和装设保险,不经专管井下电气技术员批准,不得任意改动。
过流继电器由井下供电包机人负责,每周检查核对一次。
7、接地保护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8、矿用低压橡套电缆要由机电科负责统一管理、统一领取、统一建卡编号、统一分配、统一维修。
使用中的电缆要吊挂整齐、四线分开,禁止铁丝吊挂,要消灭“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电缆在安装和回收过程中,不准任意割断,特殊情况需机电科批准。
9、每旬进行一次井下低压供电检查,重点检查设备完好情况,电缆吊挂情况,小型电气状况,要求防爆设备装备率达到百分之百,防爆设备失爆率为零,电气设备完好率不低于90%,低压电缆合格率不低于90%,小型电器合格率不低于85%。
三、停送电管理
1、井上下低压电气设备安装和检修必须停电时,由施工单位写出停电申请报告,并制订出专项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当不影响安全生产时,由机电科审批。
当影响安全生产时,由主管电气的技术员报安全、生产部门审批,矿领导批准。
调度室、施工单位各持一份。
停送电报告必须提前一天交调度室;10KV停电报告提前二天报矿领导审批;无停电报告,严禁停电。
2、对需要停高压的停电报告,必须填写“操作命令票”。
3、高压停送电操作,由专职电工负责,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操作者要站在绝缘垫上,戴上绝缘手套,穿绝缘胶靴。
停电后,要将停电开关的把手闭锁,锁上专锁或专人看管,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的停电警示牌。
送电时,由申请单位施工负责人通知送电。
4、停电工作人员到现场后,要检查设备和路线,停电后要执行验电、放电、三相短路接地等安全措施,并检查有无反送电的可能性,联系停送电要有专人联系。
5、停电工作完毕后,要检查施工现场,当同一线路有几处工作时,每处都要检查,然后方可联系送电。
检修后,送电操作要先试验一次,无误后再正式送电,一切正常后方可离开现场。
6、高低压停电时,和恢复正常送电后,均必须汇报调度室,特别是影响扇
风机供风的区域。
必须由调度室采取相应布署措施后,方可停送电。
防爆电器设备检验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防爆电器的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防爆性环境用防爆电器设备国家标准汇编》和《煤矿机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别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防爆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为非防爆设备处理:
1、新到货的防爆设备,没有防爆标志、生产许可证号、检验合格证和防爆设备到货验收单等。
2、防爆设备失去防爆性能,没有防爆标志,经修复而不能达到防爆性能者。
第三条:
防爆设备在安装前必须进行下列检查,凡有故障或防爆性能遭到破坏的设备禁止安装:
1、电器设备铭牌规定数据是否与接线电压和使用机器设备的容量相适应;
2、设备的外形结构是否完整,防爆性能是否良好;
3、设备内部是否损坏;
4、检修记录和验收手续是否齐全完整。
第四条:
防爆设备安装地点,不应有积水和滴水,特别在淋水很大的采掘工作面安装设备时,禁止乱放与防爆设备安全运行和验修无关的杂物,设备的安装要稳固可靠,合乎产品说明书上的规定安装要求,不准有倾斜或震动现象。
低压开关在安装后应平正牢固,磁力开关的最大倾角不提超过15°。
设备
与设备之间或与墙壁之间,要留有足够的距离,以便检修。
高压防爆开关的安装位置必须平整,电缆与开关连接时,必须通过进线装置,进线装置必须灌注绝缘胶、封堵严密。
第五条:
防爆设备安装后应符合防爆性能的要求。
1、各处螺丝和弹垫必须齐全完整拧紧,防爆接合面的间隙应符合《煤矿安
全规程》规定,防爆面不得锈蚀,如锈蚀应作以处理。
2、接线工艺符合“完好标准”要求。
3、闭锁装置应牢固可靠。
第六条:
高压设备两台以上的开关组合使用时,其连接器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第七条:
矿用变压器在安装前检查有无漏油和损坏的现象,在井下加入变压器油时,应防止灰类、杂物和水滴入变压器中,变压器油的耐压在运行中是25千伏,新安装的是30千伏,其它性能也必须符合规定。
电缆与变压器连接应通过接线装置,接线要牢固,并将电缆卡紧。
第八条:
防爆电气设备安装、检修后必须经主管电气技术员、设备组、施工单位,按《防爆电气设备安装与检修细则》的标准进行验收,主要供电场所必须机电矿长、总工参加验收,不合格不准运行。
防爆电气设备日常检查原则是谁使用谁负责,由各单位维护员和司机负责,每班至少一次,检查内容:
1、防爆设备及周围环境是否保持清洁,有无淋水积水和妨碍设备安全运行、检修的杂物。
2、防爆设备是否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外壳是否遭受外力损坏。
3、设备安装是否牢固可靠,有无倾斜,歪倒及震动现象。
4、防爆设备的外形结构,是否符合防爆性能要求。
5、设备的接地装置是否完整牢固。
6、设备各部声音和温度是否正常,有无异常声音。
7、电缆吊挂是否牢固、整齐,有无破损和被挤埋的现象,工作面电缆有无被炮崩的危险。
8、电缆接头是否松动、过热,是否符合要求。
9、检漏继电器指示的绝缘电阻是否正常,低于规定应及时处理。
第九条:
低压防爆开关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使用:
1、缺少消弧罩,或消弧罩的电压等级低于接入电压者;
2、使用无熔断器管的裸露熔丝(片)者;
3、磁力开关的磁力系统失去作用,利用力即可“起动”、“停止”者;
4、防爆性能破坏或闭锁失去作用者。
第十条:
煤电钻
1、铝金属外壳必须完整无缺,机械传动部位必须灵活。
2、各部螺丝垫圈必须齐全拧紧。
3、引入电缆心线必须连接在防爆线座上,严禁与原接线连接。
4、煤电钻必须由综合保护装置供电,综合保护装置必须每班至少检查试验一次,严禁停掉不用。
5、插销的插座必须在电源上,插头接在电钻侧。
第十一条:
煤电钻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使用。
1、缺丝少件,各防爆面间隙过大,开关连接盒间隙大于0.2mm操作手把间隙超过0.3mm者。
2、进线装置不完整,防爆面有损伤之处,凡电缆进线口的接线座缺少,外壳破裂者。
3、风叶与外壳碰撞,缺少风叶者。
4、其电阻值低于1兆欧。
第十二条:
五小设备的检修,由大修厂五小电气设备修理组统一修理。
1、修理质量标准符合《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20.1至20.4条规定
2、检修好的五小电气设备,机电科技术员和设备管理有关同志验收,合格后发给电气设备修理验收单,方可入库备用。
安全活动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及有关部门关于安全工作的法令、指令,树立安全第一的方针,认真搞好业务保安工作,明确安全职责,机电主管科长为机电安全第一责任者,每一班组都必须设专职或兼职检查员。
二、认真开展安全活动,毫不放松地对机电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积极参加每月一次的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机电方面的问题,机电主管科长召集有关人员进行专题研究,落实到人,限期整改、复查,坚持班组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
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规定、安全会议精神及时传达到广大机电职工、生产方面的安全状况及时向机电职工公布。
三、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工作中时刻不忘安全,工作前要对场地、工器具进行检查,无安全问题后方可进行工作,工作中发现不安全隐患立即停止工作,撤离现场。
四、认真发挥安全员的监督作用,自觉接受安全员的监督,监督员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有权反对任何人违章指挥,对不安全的工作场所,有权令其停止工作。
五、认真组织机电职工开展岗位练兵活动,熟悉有关规程规定,不断提高操作技术水平,业务保安能力,做到“三好四会”,认真开展事故预想,事故排除等项活动。
六、认真组织机电职工积极投身各级组织开展的安全活动,如“冬春百日安全活动”,“安全活动月”等活动,确保机电安全。
七、机电部门和安监部门一起对机电事故进行追查、分析、认真调查事故原因及经过,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秉公处理。
八、建立健全机电事故汇报制度。
矿用防爆开关保护装置使用制度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对矿用防爆开关保护的规定,矿用防爆开关保护应符合以下制度的规定。
一、井下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久压释放保护。
二、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
三、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
四、井下配电网路均应装设过流、短路保护装置。
必须正确选择熔断器的熔体。
五、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
六、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1次跳闸试验,并作好记录。
七、煤电钻必须使用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起动和停止煤电钻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
每班使用前,必须对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进行一次跳闸试验。
八、各种保护装置的整定由科技术人员计算,井下电工应严格按规定整定。
九、机电科管理人员每月对井下防爆开关进行一次完好检查,如发现不按规定使用保护装置的将对当事人给予50——100元罚款处理。
矿用防爆电气设备入井检查制度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对入井电气设备的规定及《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入井防爆开关必须符合本制度的各项要求,方准入井使用。
一、外壳无变形、无开焊、无锈蚀、托架无严重变形,表面清洁。
二、坚固用的螺栓、螺母、垫圈等齐全,无锈蚀,同一部位的螺母、螺栓规格一致。
三、接线嘴内的密封圈、金属垫圈、金属堵板齐全。
四、接地装置齐全。
五、操作手柄位置正确、扳动灵活、与操作轴连接牢固、无虚动作。
六、按钮、手柄、及壳盖机械闭锁关系正确可靠。
七、防爆性能符合《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的规定。
八、接线室清洁、无灰尘、积垢、接线装置齐全。
九、辅助触头接触良好,接触面积不小于60%,触头接触不同期性不大于0.2mm。
十、隔离刀闸接触良好,插入深度不小于刀闸宽度的2/3,接触面积应不小于刀夹的75%。
十一、导线绝缘无破损老化、绝缘性能良好、660V不低于2MQ,380V不低
于1MQ。
十二、配线整齐、清楚、开关内部导线不得有接头。
十三、继电保护装置、综合保护装置动作灵敏可靠,并严格按规定整定试验。
十四、熔断器无严重烧焦痕迹、无裂纹、熔体容量选用合适。
十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
十六、由井下电工班班长检查开关,并填写、签发入井合格证,入井合格证一式两份,一份由本班长期保管,一份随开关入井,未取得入井合格证的开关严禁入井,如有违反将对当事人给予50——100元罚款处理。
机电设备、五小设备、电缆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机电设备、五小设备、电缆的现场管理,杜绝人为损坏、丢失、浪费,切实做好节资降耗工作,经机电科研究,特制订本规定,望各职工认真执行。
一、机电设备、电缆的购置、验收和保留
1、机电科根据矿井在用机电设备的技术性能和生产需要,对新增设备选型应坚持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的原则,禁止选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设备购置计划上报矿长、机电总工批准。
2、主要生产设备的部件,需更新者,必须有机电领导小组进行讨证后,由机电技术员列购置计划,上报机电总工批准。
3、新购机电设备、电缆及配品部件到货后,供应科及时通知机电科、共同验收,机电设备应有“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安全标志”否则,不准下井使用,机电设备的备品部件如发现质量问题,禁止使用退回仓库。
4、机电设备必须入库保管,严禁露天存放,对库存设备、设备组作不定期检查,严禁机电设备拆卸部件使用,否则,追究仓库保管员的责任,确因生产急用,需由矿长、机电总工批准并通知设备组验证后,办理拆卸手续,待配件到货后,由拆卸单位负责组装。
二、机电设备、电缆的领用:
1、凡是使用机电设备、电缆的区队,必须到设备组办理本单位的设备台帐,随着流动使用的时间,及时准确的填写本单位台帐。
2、机电设备(包括五小设备)电缆、大修机电设备的主要部件,由机电科
各班班长负责检查,经审批后发放
3、各单位的机电设备、电缆的领用,必须由区队长或机电维护班长到设备组办理领用手续,记入本单位台帐。
4、各单位区队长或维护班长,每月24日必须到机电科核实当月领取的设备与配件是否与本单位台帐相符,对当月不核实台帐的区队罚100元,设备组并按台帐列表上报矿长。
三、机电设备、电缆的移交与回收:
1、根据生产布置,需移头挪面,由设备管理人员,原使用单位,接收单位,联合交接验收,交清数量,划入接收单位的设备台帐。
2、采煤、掘进工作面结束后,需一次性回收的设备或电缆由使用单位,回收单位、设备管理人员共同核实,由回收单位负责,如与应交数量不符,由回收单位负责赔偿,使用单位和回收单位共同到设备管理人员处销帐。
3、各单位回收的机电设备或电缆,应指定专人分类上交,电气设备交到井下电工班工作室,并通知设备管理人员验证核实,填写回收设备验收单。
五小设备、电缆分别交到机电科设备库和供应科电缆库,验收、仗量准确,其完好状况填写五小设备或电缆回收单,并鉴字。
电缆上交时按照电缆管理员指定地点盘放整齐,由电缆管理员标明电缆型号、长度,完好情况,填入电缆管理档案,以备再次使用查询。
4、任何单位严禁存放电缆、如数上交。
回收的五小设备确因生产需要留作生产备用,必须经设备管理人员同意,并在本单位台帐上注明备用的台数,名称和存放地点,否则按本规定处罚条款执行。
5、电气设备回收上井后,超过8小时不上交者,罚责任单位200元,上交不到指定地点或无专人验证和填单者,罚责任单位50元。
6、机电设备或电缆回收上井不及时上交而丢失者,责任单位按原价赔偿
7、五小设备、电缆回收上交,不按照管理员指定地点存放,电缆盘放不整齐,罚责任单位100元。
8、机电设备、五小设备、电缆、回收不上交,经设备组核实,存放设备一台次罚100元,造成设备损坏或部件丢失,按价赔偿。
存放五小设备一台次罚50元,存放电缆16mm及以上每米罚50元,4—6mm每米罚20元,0.6—4mrm每米罚10元。
9、回采结束的机电设备或电缆在没回收前,由采煤区队负责,机电科在接到回收任务24小时后,由机电科负责,设备管理人员按实收到情况填写回收单,并对照台帐考核,如与台帐相差数额由责任单位按价赔偿。
四、机电设备、电缆责任范围划分及管理:
1、井下在用生产设备、由科、区、队承包管理,根据供电方式划分:
采掘区队电源馈电开关到变电所(包括馈电开关)由机电科负责管理,馈电开关所带负荷及电缆,由生产区队负责管理。
2、各区队使用的电气设备不得私自拆卸,调用或作为它用如不经设备组许可,除担当责任外,每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200—500元。
3、井下闲置电气设备或者待用机电设备,不经机电总工、生产科或设备管理人员同意,不得私自倒装,否则按规定执行处罚。
4、井下闲置或待用电缆,必须回收上井上交,再用再领,否则按存放执行处罚。
5、井下使用的生产设备或电缆,确因生产环境或其它自然原因造成的设备损坏,电缆挤压或不能回收的,应及时汇报矿领导并通知设备组核实,情况属实,按特殊情况处理。
各区队使用的机电设备或电缆无上述原因造成的丢失,由生产区队按价赔偿,对知情不报,隐瞒事实真象,经设备组发现,除按原价赔偿外,加罚200元。
6、各单位使用的电缆不得任意截取或截断,不经设备组同意如发现16mm2
及以上电缆截一次罚200元,4—6m^电缆截一次罚50元,0.6—4mi^电缆截一次罚10元,煤电钻负荷线确因工作面环境造成的损坏及时向设备组说明,经核实属实,不作罚款处理。
7、安装或拆卸机电设备的电源或负荷线时,不得用刀割确保按线头原样,否则,按任意刀割电缆处罚。
8、回收电缆,按线头发现刀割,而回收长度于台帐不符,除执行刀割电缆处罚外,丢失部分按价赔偿。
9、无机电设备,电缆管理小组领导签字或设备管理人员出库单。
任何单位
不得发放电缆、挪用电缆、租赁电缆,违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电缆管理制度
一、高压电缆:
1、高压电缆的选型由机电主管技术员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编报计划,报矿长、机电总工程师批准采购。
2、新安装采区变电所或其它增设高压电缆设备的地方,选用电缆应在供电设计中出现。
3、申报电缆计划,应以生产发展需要出发,在每年编制设备更新计划,维简计划时同时报出,以便安排购货。
4、高压电缆的敷设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5、高压电缆的试验,应按照《煤矿电气设备试验规定》中的试验项目的办法。
6、井下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为了便于识别和管理,以下电缆要悬挂电缆的标志牌。
⑴井筒主供电缆;
⑵井下中央变电所高压近线和出线;
⑶重要运输大巷交叉点,即电缆分支处和联接不同直径电缆接线合两端;⑷井下设备硐室高压电缆进线和出线,电缆标志牌应注明电缆规格、型号,电缆长度、用途、维护人。
7、在专管高压供电组织的室内应有图牌板管理,能将井下电缆的情况反映到地面来。
8、图牌板内容
⑴每个采区电缆的规格、型号;
⑵每条电缆的用途、长度及敷设日期;
⑶每条电缆都应标明接线盒的位置、形式。
9、高压电缆由机电科统一管理。
二、低压橡胶电缆:
1、低压橡胶电缆管理由机电科组织负责,在管理方法上尽力做到数量准确、状态明确,检修、运行有记录,情况、去向有登记,消耗有数据。
2、设立电缆台帐、统计电缆领取、支出和年度耗损情况在台帐上应表明。
⑴电缆在册总数;
⑵分规格数量;
⑶年度新领增加数;
⑷年度损耗总数,分规格数量;
⑸电缆管理人员每月进行一次核对。
3、设立低压电缆牌板,及时把井下使用情况反馈到地面上来,在牌板上应
说明。
⑴电缆规格、长度编号;
⑵电缆使用地点;
⑶投入运行日期。
4、电缆的发放要做到由主管单位统一领取,统一发放,新进电缆,经检查合格方能发放,不合格禁止使用,电缆主管单位发放电缆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⑴生产单位要求增加电缆,一律要有审批手续。
⑵电缆运行中,因电缆损坏需要更换,经审批后,要查出原因责任者,并
按制度赔偿(由责任单位按价赔偿)。
⑶新安装或更换需有报告、计划,经矿长批准审查后发放。
5、拆除不用的电缆应及时回收,如数交库,主管单位验收。
⑴检查每根两端计量数与实际尽寸相符否
⑵电缆护套是否完整。
⑶有无断线和损伤。
⑷如果电缆完好,应注明登记卡,如电缆有损坏和被割断必须查出原因,进行处理(有使用单位或者原分管单位,无第二次移交者按价赔偿)。
6、各单位的低压电缆,原则上由各使用单位负责管理,如出现电缆被割,被剥和损坏一律由各单位照价赔偿。
7、橡胶电缆的敷设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三、井下设备、电缆定期防腐制度
1、井下安装固定设备每两年应重新刷一遍防锈漆,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升井检修后重新刷一遍防锈漆,刷漆时应注意不能将漆刷在设备编号和铭牌上。
2、未经磷化处理的防爆面当在潮湿的地点时,应3〜5天维护一次,在较干燥处使用时应7〜10天维护一次,检查有无生锈情况,如发现生锈时应及时处理,缺防锈油时应及时涂上防锈油。
3、电气设备不得设置在有淋水和滴水的地方。
4、井下电缆应悬挂整齐,电缆不得遭受淋水和滴水。
5、井下敷设的裸铠装应进行涂漆防腐,井筒内的电缆每3年进行一次,主要运输大巷的电缆2年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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