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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学
民法系列(三)
债权法学教学大纲
【参考书】
崔吉子著:
_《债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_
“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
华东政法大学民法教研室
2014.2.
第一周
梳理民总及物权法重点内容
第一讲债的意义及其性质
第二讲债的种类
第三讲债的效力一般
第四讲债务不履行与债权人迟延
第五讲债务不履行的责任
第六讲债的保全
第七讲债的担保
第八讲债权转让及债务承担
第九讲债权的消灭
第十讲合同概论
第十一讲合同的订立
第十二讲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第十三讲合同的解除
第十四讲概括合同分论中重点内容
第十五讲侵权
第十六讲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单方允诺
第二周
重点:
_
债的意义及其性质
债权与物权的区别
趣味概念
在日常生活中债权关系与好意关系,如何区别?
债权就是请求权,此说法有无道理?
权利与权能为同一概念,此说法有无道理?
第一讲序论
一、债的意义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特定给付的权利义务关系._
债权债务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为债务人._
债权人享有的权利称为债权,债务人负担的义务成为债务._
1、债权(与物权有何区别?
)
(1)[概念]
债权,是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_所谓特定行为,又称为给付._
给付分为:
_积极的给付和消极的给付;前者,是指积极的供给一定财物或劳务;后者,是指消极的不为一定行为,二者均可成为债权的标的._
(2)[性质]
(a)请求权(非支配权)
债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请求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债务人有义务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_因此,债权内容主要是请求权而不包含支配权,债权人只能依据债的内容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而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财产,更不能支配债务人的人身._债权的客体为给付,而给付系债务人的特定行为,债权人并不能直接支配该行为._
债权不仅可以出卖、赠与,亦可用于质押、设定让与担保,此类情形并不需要债务人的积极协助,在此意义上而言,体现了债权的支配性._但债权的支配性毕竟不完全等同于物权的支配性,债权人不能直接支配权利客体._
注意区分!
!
!
※[权利与权能]
权能:
_构成权利内容的各种法律上的力;如所有权是一种权利,但构成其内容的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为权能._因此,以一个全能成立一个权利内容时,权利=权能._
债权的权能,是指债权人依其债权得为的行为,包括:
_给付请求权(债权的请求力)+给付受领权(保持力)+债权保护请求权(强制执行力)+处分权能._债权具备以上请求力、保持力、强制执行力、处分权能时,就是效力齐全的债权,亦叫完全债权._
※[债权和请求权]
请求权〉债权
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身份请求权等;共同点:
_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能;区别:
_发生请求权的基础权利不同;各请求权的内容和效力不同._
债权不仅具有请求的权利,还可发生抗辩、抵消、解除、撤销及代位等权利._因此请求权只能称之为债权的主要内容,并非等于债权的全部._如诉讼时效的经过可导致请求权的消灭,但并不消灭受领权,故债权人仍可有效地受领给付._亦即,请求权是债权的主要权能!
(b)相对权,但亦具有不可侵性(非绝对权)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权债务只存在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要求给付,对于债务人以外的一切人,债权人都不得主张债权,因此债权是一种相对权._此即债的相对性._
[学界争论]
但随着社会变迁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化,在各国理论与实务中出现债权能否成为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即债权是否具有不可侵性的问题,对债权的相对权理论形成挑战._对该问题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_债权不具备不可侵性论者认为:
_
(1)债权是一种相对权,只对义务人有约束,不能约束第三人._
(2)债权是一种可得利益,尚未取得时,不存在侵权,期待利益不保护._(3)权利可分为相对权和绝对权,如果债权具有不可侵性,则无区分的意义._债权具有不可侵性论者则认为:
_
(1)债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是权利就要保护._
(2)期待利益也受保护,如果妨碍期待利益的实现,也是侵权._(3)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划分是相对的,其标准本身就是有争议的._
本讲稿认为,债权的不可侵性,是指债权对抗债的关系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第三人的效力._债权具有相对性,仅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是债权的对内效力;就对外效力而言,债权与其他民事权利一样都具有不可侵害性,当此种权利受到第三人侵害之后,债权人有权获得法律上的救济._英国、美国、法国以及日本的判例皆采肯定说._不过债权仅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并可任意设定,对第三人缺乏公示性,且宽泛地规定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将使第三人动辄得咎,妨碍自由竞争、损害经济效率,因此对于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比侵害人格权、物权等有形权利或固有权利的侵权行为要严格,通常必须以行为人故意为要件._
[关于债权与其他权利的关系,请阅教科书._]
难点:
_分析不动产一物数卖
债权的物权化–租赁权的物权化、预告登记
2、债务
(1)概念
债务是债权的对应概念,与债权系一体之两面._债务是特定人(债务人)对特定人(债权人)为特定给付的行为._其内容包括实施积极的特定行为,也包括不实施特定的行为._
(2)特征
(a)债务是一种义务._
义务即法律上所课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拘束._债务人对于债务的履行,既不得随意变更,也不得自行免除,而必须受其拘束,故债务是一种义务._
通俗讲:
_债务就其本质来说是债务人负担不利益._债务履行的结果,一方面使债权人的利益得以实现;另一方面又使债务人失去既有利益,处于不利益的状态._
(b)债务是特定人对他特定人为特定给付的义务._
债务虽为一种义务,但义务并非全属债务,债务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义务人的特定与内容的具体._债务的内容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或者由法律规定._每一个具体的债务,都有具体和确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履行期限等内容,使之特定化._(物权:
_一般人对于物权均有不妨害其物权的义务,但其义务人既不特定,其内容亦不具体,因而在一般情形下,其义务也不显现._)
(3)内容
(a)给付义务
给付义务,又分为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_
主给付义务,是指债务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债的类型的基本义务(买卖合同中,哪些是主给付义务?
);从给付义务,是指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目的不在于决定债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的义务(有哪些呢?
)
从给付义务发生的原因有如下几种:
_
(1)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_如合同法第267条(养成良好习惯,自己查看法条);
(2)基于当事人的约定;
(3)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二手汽车买卖中?
名马出售人?
)._
违反从给付义务的效力:
_发生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但不发生合同解除权._因为此时合同目的仍然可以达到._
(b)附随义务(附随的注意义务):
_
为了实现给付义务的内容,应为的注意义务,如对买卖标的物的保管上的注意义务、使用方法的说明义务等._其发生原因基于诚实信用原则(非基于合同或法律规定—给付义务)(见《合同法》第60条第2款)
思考:
如果违背附随义务其效果将如何?
能否单独请求附随义务的履行?
二、债之关系的特征
case
5月1日,A与B订立古董买卖合同,约定5月10日交付;但5月5日,C盗窃该古董,运输途中毁损交给D保管._
问:
_
(1)谁可以向D行使返还请求权?
谁可以对C请求损害赔偿请求权?
为什么?
(2)假设5月10日交付于A后被盗毁损,由谁可以向D和C行使请求权?
为什么?
基础知识:
_
哪些是债权关系?
哪些是物权关系?
债权的内容?
物权的内容?
物权变动的要件?
通过此case重温债权与物权的区别,并掌握债权关系的特征._
(一)债之关系概述
1、特征
(1)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以特定行为(给付)为客体的法律关系
(3)以请求债务人的给付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债权关系和好意关系有何区别?
2、债之关系的要素
(1)主体——当事人
(2)客体(标的)——给付
(3)内容——债权+债务._
债的标的--给付:
_
债的标的,指债务人的行为,包括:
_交付财物、移转权利、支付金钱、提供劳务或者服务、提交成果、提供资源、不作为等._债的标的,也称给付._
债的标的,是指债权债务所指向的对象;从债权人方面观察,债权是一种能够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给付)的权利;从债务人方面观察,债务是应债权人请求而为一定行为(给付)的义务._可见,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是债务人的一定行为,即给付._
债的标的,理论上称为给付,指债务人应为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_
交付财物,指向债权人交付物质形态的财产._交付的形式包括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_交付财物并不必然发生所有权的移转,但移转所有权时交付的标的物必须是法律允许自由流通的物._交付现在尚不存在而将来可能存在之物,亦可为债的标的._
移转权利,指将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移转于债权人享有._包括伴随财物、金钱、工作成果等的移转而移转的所有权等权利,也包括单独作为移转对象的权利._但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不得作为债的标的._法律对某些权利的移转设有特别限制或规定有特别程序的,应从其规定._
支付金钱,指向债权人交付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货币._包括我国的法定货币和外国货币._特种货币(不再流通的货币、作为收藏品的货币等)不包括在内._支付的方式可以是现金支付、票据支付、电子支付等._
提供劳务(服务),指债务人以自己的体力劳动或者智力劳动为债权人服务._具有人身奴役性、有违善良风俗的劳务,不得作为债的标的._
提交成果,指债务人以自己的劳力、技术、智能等为债权人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向债权人提交最终工作成果._
提供资源,指债务人将自己享有或者经营管理的自然资源交由债权人使用、收益._
不作为,指不为特定的行为,包括单纯的不作为与容忍._
债的标的,不以具有金钱价格者为限._
判断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应以债务人是否按照给付的具体内容履行为标准._给付同时具有以上数项内容的,为复合性给付._对复合性给付的履行,应按照给付的各项内容分别予以判断._
易混概念
债的标的与标的物:
_标的是从债的关系的构成要素而言,指给付本身;而标的物是从债务人的行为所及于的物而言,指给付的对象._单纯提供劳务的债,其本身即足以完成给付,无需再另有标的物;而在交付财物、交付金钱的债,则有标的物的存在._
三、债权法的内容及体系
从债的发生到消灭的顺序考察,包括以下内容:
_
(1)发生原因
法律行为+法律规定
法律行为:
_合同+单方允诺
法律规定:
_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缔约过失
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_合同是,因当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目的在实践私法自治的理念,其须受保护的,是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及期待._
侵权行为,指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不能免责的行为._该制度目的在于填补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益所生的损害,期能兼顾加害人的活动自由及被害人保护的需要._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而致他人受损所取得利益的行为或状态._设该制度的目的在于调整欠缺法律上的依据的财货变动,使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损害者,负返还所受利益之义务._
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并支出费用的行为._设无因管理制度目的在于适当界限“禁止干预他人事务”与“奖励互助义行”两项原则,是无法律上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者,在一定要件下可以享有权利,负有义务._
单方允诺是对不特定人做出的以给付为目的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单方意思表示._缔约过失,是指在缔约之际,因过失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并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害的情形._
(2)债的效力及其保障
债的效力:
_履行债务=债的履行(发生现实履行请求权)、若不履行债=债务不履行(发生损害赔偿请求权);
债的保全:
_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
债的担保:
_保证+定金(物的担保已在物权法讲述)
(3)债的移转(财产性)
债权转让=债的让与
债务承担
(4)多数人之债(未按国内教科书体系)
可分债权关系
不可分债权关系
连带之债
保证债务
(5)债的消灭
清偿+代为清偿+提存+抵消+免除+混同等._
2、体系(债法总论的地位)
债法体系未按发生、效力、消灭的顺序;先规定关于债的效力及消灭的一般规定(总论);后规定各种债权关系(分论)._即其构成分为“总论”与“分论”._
(a)借用他人汽车者,因过失毁损汽车发生损害时,对他人损害负赔偿责任;
(b)使用自己汽车者,因过失发生他人损害时,对其亦负赔偿责任._
在(a)(b)情形,均发生“损害赔偿责任”(所谓共同点);但(a)的原因基于“借用合同”;而(b)的原因则基于“侵权行为”(所谓具体发生原因)._
由此可知,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在“总论部分”;关于借用合同、侵权行为等具体问题,则在“分论部分”查找其详细规定._
(二)债权法的特性
1、债权法原则上具有任意法性质
理由:
_相对权,侵害第三人利益可能性较小
例外:
_法定的债权关系—强行法
2、债权法具有国际化、统一化性质
理由:
_交易的国际化
3、债权法受诚实信用原则支配
理由:
_特定行为=将来行为
第三周
第二讲债的种类
学习方法:
_先正确把握概念;更为重要的是要思考为何区分?
一、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意定之债,是指依当事人的双方或单方意思表示而发生的债,包括合同之债与单方允诺之债._
法定之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而非意思表示而发生的债,包括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等._
Q:
_区分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的意义?
(自己填好,以下相同!
)
二、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特定之债,是指特定之债,是指债之标的物具体确定的债._债之标的物特定,或者依照法律行为的性质确定,或者依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确定._特定之债并不限于债之标的物在债成立时特定的情形._在债成立时,其标的物尚不特定,但在债之给付期届满时,依照法律行为的性质或者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债之标的物特定的,亦成立特定之债._特定之债的债务人负有交付特定物的义务,债权人也只能请求债务人交付特定物._
种类之债,是指给付的标的仅以种类确定,而未对具体品质做出指定的债._种类之债的标的物依法律行为的性质或者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确定其品质的,债务人应当给付中等品质的标的物._
Q:
区分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的意义?
三、简单之债+选择之债
单纯之债,又称简单之债,是指标的单一的债._
选择之债,是指标的为复数,可由当事人选择确定标的债._
Q:
区分意义?
四、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单一之债是,指债的主体即债权人与债务人各为一人的债._
多数人之债是,指债的主体为多数人的债,包括债权人为多数人、债务人为多数人、债权人与债务人均为多数人三种情形._多数人之债不仅在债的双方之间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在多数人一方内部以及一方个别主体与对方整体之间也会产生错综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_本书重点探讨多数人之债._
五、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复数主体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债权或分担债务的债(《民法通则》第86条)._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主体一方或双方在行使债权或履行债务方面存在连带关系的债._
Q:
_区分意义:
_
第四周
第三讲债的效力
(一)
一、债的对内效力
(a)给付请求力与给付保有力
(b)强制履行和损害赔偿请求
债权是以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为内容的权利,因此对债务人的“给付请求力”和有权受领债务人的给付并合法保有履行所得利益之效力,即债权人的“给付保有力”为最小范围的法律效力._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请求强制履行或请求损害赔偿,此即债权的“强制履行请求力”和“损害赔偿请求力”._
从债务人角度而言,履行的义务与不履行的责任固然是债务之效力的基本内容,但需要债权人合作时,债权人负有协作履行义务,债权人未尽协作义务时,可发生债务人责任减轻或免除,赔偿债务人所发损害等效力,因此协作履行义务及责任也为债的对内效力之一._
二、债的对外效力
债务的对内效力固然是债权实现之根本但仅有对内效力,仍不足以保障债权的实现,例如在债务人将其大部分资产低价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下,债权人纵能极尽请求之能事,终难免权利落空,因此在一定情形下,法律需赋予债权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方能维护其周全._
债的对外效力主要包括:
_
(1)侵权行为救济权._
债权具有不可侵性,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构成侵权行为,债权人有权主张停止侵害,损害赔偿等救济;
(2)债权人代位与撤销权._
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是债权实现的根本保障,当债务人对第三人的行为或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责任财产的减少,危及侵权的安全时,债权人可行使代位权与撤销权,其效力及于第三人._
三、无强制力的债务---自然债务
(一)自然债务
1、概念:
_
2、类型:
_
(二)债务和责任
[易混淆概念]—难点
债务与责任的区别与联系
罗马法并未对债务和责任加以明确的区分,责任常随债务而生,二者有不可分离的关系._而在日耳曼法上,债务与责任两概念的对立,相当明显._债务是指为一定给付的义务,而责任是强制实现此义务的手段,从某种意义上说即是此义务的担保._债务仅属于法的当为,而不含有法的强制的意义,因而依合同或其他事由所发生的债务,并不一定伴有责任;而责任须另依以发生责任为标的的合同或其他事由才能成立._
责任有人格责任与财产责任之分._人格的责任已绝迹._而财产的责任中,特定财产的责任发展为担保物权,一般财产的责任当然附随于债务人的总债务,作为债务的总担保,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即构成“责任财产”._因此债务与一般财产责任,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_
现代法上,责任与债务二者可离可合,而即便有重合,某些情形下也因主体及范围不同而存在差异:
_
(1)有债务而无责任的,称为自然债务._自然债务的债权人,不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强制履行._但如债务人已经履行,则其履行有效,不得请求返还,例如罹于消灭时效的债务._
(2)无债务而有责任的._例如物上保证人的责任,抵押物由第三人取得时,第三人所负的责任._
(3)责任先于债务而存在._例如为附停止条件的债务所设定的担保._
(4)债务与责任同时并存,但仍有所差异的情形:
_
(a)主体不一致的,如保证;
(b)范围不相同的,债务人同时负有责任,但责任的范围较债务更为狭窄,此即有限责任._当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原则上可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为强制执行的,称为无限责任._反之,有限责任则是法律上或合同上限定只就债务人的财产的一部分为强制执行的情形._
第五周
第四讲债务不履行与债权人迟延——[债的效力之二]
一、债务不履行概述
债的不履行,是指债的当事人未依当事人的约定、允诺或法律规定履行其义务,包括履行不能、拒绝履行、迟延履行、瑕疵履行和债权人迟延等各种形态._
二、债务不履行的种类
1、履行不能
履行不能,是指债务人客观上已不可能履行债务._
履行不能包括事实上不能和法律上不能._前者例如应当交付的标的物已失其存在,债务人失去劳务能力;后者如应当交付的标的物被法律规定为禁止流通物或标的物被第三人善意取得._事实不能与法律不能法律效果并无差别,其区分仅具有提示意义._(《合同法》第110条)
传统民法另有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客观不能与主观不能的分类._自始客观不能的,债务不成立,债权人因此受有损害时,仅可依缔约上的过失请求赔偿,而不得主张债务不履行的责任;自始主观不能的,债的关系有效成立,债务人应负债务不履行的责任._此种分类缺少实益,不仅实际法律效果并无实质性区别,且分类标准高度抽象,难以妥善确定概念之间界限,徒增理论上的复杂性._CISG、PICC、PECL等相继废弃此种分类,而对履行不能规定统一的法律效果._德国新债法亦已抛弃该传统分类._
(1)构成要件
(a)债权关系成立之后履行不能(如何判断?
)
(b)归责事由(比较法+我国立法)
(c)举证责任
(2)效力
(a)填补赔偿请求权
(b)法定解除权
(c)代偿请求权
2、拒绝履行
拒绝履行,指债务人应当履行且能够履行,但事先表示债务履行期届至时将不履行._
拒绝履行,包括债务人以明确的方式表示自己将不履行债务,或者债务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债务._在前一种情形,债务人须有不履行债务的意思通知,且其通知到达债权人._其通知采用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式,在所不问._在后一种情形,债务人须有能够表明其将来不履行债务的行为,且该行为系基于债务人的自由意思._值得注意的是,债务人仅为缺乏履行能力的陈述,不构成拒绝履行._但若债权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该陈述已足以表明拒绝履行的意思,应认定构成拒绝履行._
债务人拒绝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不待履行期届至,即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其履行._债务未定履行期限时,债权人无须催告,可即时请求法院强制其履行._在双务合同,债务人表示拒绝履行后,其享有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消灭._债权人有先为履行义务的,可拒绝自己的履行._
3、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又称债务人迟延,指债务能够履行,债务人于履行期限届至时未为履行._债务履行定有确定日期的,该日期为履行期届至的时间;定有履行期间范围的,以最后期限为履行期届至;分期履行的债务是否迟延,应以每一期是否按期履行而定;在未定履行期的债务,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要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民法通则》88条第2款第2项、《合同法》62条第4项),该期间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构成迟延履行._
(1)要件
(2)效力
(3)迟延履行的终了
(4)关于金钱债务履行迟延的特则
4、不完全履行(瑕疵履行)
瑕疵履行,指债务人的履行不符合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条件._瑕疵履行与履行不能、拒绝履行、迟延履行的不同之处,在于债务人已经履行,但履行不符合债的内容._
要件:
_
a)已经履行;
b)履行不完全;
c)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
d)违法._
(1)意义
(2)认定根据
(3)不完全履行的类型及效果
(a)如何分析?
(b)给付义务的不完全履行(权利瑕疵、标的物瑕疵、结果债务上的瑕疵、手段债务上的瑕疵)
(c)附随的注意义务的不完全履行
(d)保护义务的不完全履行
[特有的法律效果]
(1)债权人有请求补正瑕疵履行的权利._(在完全履行为可能的情形)
常见的补正方法包括修补和替代,如修补瑕疵货物、改善不足的服务、在无法修补时给付替代货物等._如同一般的请求强制履行的权利一样,瑕疵履行补正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_主要包括:
_
(a)时间限制._基于诚信原则,债权人受领后,发现标的物或服务有瑕疵时,应于合理时间内通知债务人,否则不得再请求补正._
(b)方法限制._瑕疵履行的补正实际上属于强制履行的一种特殊形态,因此在补正会造成不合理的负担或费用时,不得适用,而只能适用损害陪偿._例如,在定制装饰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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