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交通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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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交通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方案
晋江市交通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方案
一、法定行政执法部门(晋江市交通局)
(一)、行政许可职权分解
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1)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实施机构:
工程科
受理岗位:
(执法人员:
黄厚年)
审查岗位:
(执法人员:
黄厚年蔡志尧)
审核把关机构:
工程科
审核把关岗位:
(审核人员:
林群雄)
决定机关:
晋江市交通局
决定岗位:
(决定人:
分管副局长或局长)
(2)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实施机构:
工程科、路政科
受理岗位:
(执法人员:
黄厚年、陈清举、许利群)
审查岗位:
(执法人员:
黄厚年、施志荣、吴耀江、陈清举、许利群)
审核把关机构:
监察室、工程科、路政科
审核把关岗位:
(审核人员:
许国鑫、林群雄、吴耀江)
决定机关:
晋江市交通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
分管副局长或局长)
(3)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和修建公路服务设施、除用于农田作业外的临时性建筑审批;
(4)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审批;
(5)增设公路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6)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
(7)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审批;
(8)特殊情况占用、挖掘公路等行为审批;
(9)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公路用地内设置广告牌、非公路交通标志审批;
(10)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确需行驶公路审批。
实施机构:
路政科
受理岗位:
(执法人员:
陈清举、许利群)
审查岗位:
(执法人员:
吴耀江、陈清举、许利群)
审核把关机构:
路政科
审核把关岗位:
(审核人员:
林群雄、吴耀江)
决定机关:
晋江市交通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
分管副局长或局长)
(11)设立国内水路运输服务(船舶代理、客货运输代理)企业的审批
(12)航标设置(变更、移动等)审批
实施机构:
水运股
受理岗位:
(执法人员:
许海堤)
审查岗位:
(执法人员:
黄丽娟)
审核把关机构:
运输管理所
审核把关岗位:
(审核人员:
黄丽娟)
决定机关:
晋江市交通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
分管副局长或局长)
2、岗位职责
a、受理岗位职责
(1)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即时送审查岗位审查;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3)申请材料有复印件的,应当与原件核对,并在复印件上签名和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6)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送达申请人;
(7)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8)办理时限为5天。
b、审查岗位职责
(1)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3)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实施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益事项的行政许可,应当进行招标投标(具体程序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
(5)写出拟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书面报告,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送审核把关机构审核;需要听证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要将案件所有材料移送审核把关机构,由审核把关机构按要求举行听证;
(6)制作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送受理岗位人员;
(7)办理时限为5天;
(8)立卷归档。
(要求一案一卷)。
C、合法性复核岗位职责
(1)审查实施该行政许可事项是否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确凿、程序是否合法等;
(2)需要听证的行政许可应当按照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举行听证;
(3)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审查岗位执法人员的书面报告交由审查岗位执法人员呈决定岗位批准;
(4)办理时限为5天。
d、决定岗位职责
(1)不需要集体讨论的,根据审核意见和书面报告,直接签署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
(2)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应当由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由局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3)办理时限为5天;
(4)交审查岗位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立卷建档。
(二)、行政处罚职权分解
1、行政处罚项目名称
(1)将交通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
(2)建设单位将交通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
(3)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4)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5)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6)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7)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8)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9)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10)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11)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12)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13)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14)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15)从业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16)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17)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的取样检测的;
(18)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19)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20)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21)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22)有上述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23)从业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24)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25)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26)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27)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28)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出具错误的检测结论的;
(29)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出具虚假的检测结论的;
(30)检测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
(31)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严重事故的;
(32)工程监理人员出具不真实的监理文件资料的;
(33)工程监理人员出具虚假监理报告的;
(34)工程监理单位出具不真实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
(35)工程监理单位出具虚假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
(36)项目法人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
(37)从业单位在申请公路建设从业许可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38)施工图设计文件修改未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擅自用于施工的;
(39)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40)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41)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从事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物,或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安全的活动的;
(42)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43)车辆超限未经许可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
(44)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45)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46)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
(47)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
(48)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或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设置广告牌的;
(49)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
(50)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51)超限车辆承运人涂改、伪造、租借、转让《通行证》的;
(52)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与签发的《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不一致的;
(53)占用公路、公路用地从事经营性车辆加水或者填塞公路边沟的;
(54)任意砍伐、破坏公路两侧行道树木的;
(55)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原有公路使用性质的;
(56)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构筑设施、种植作物、引水灌溉、堆放杂物及其他类似作业的;
(57)在公路两侧开山、伐木、施工作业的,危及公路及公路设施的安全的;
(58)在建设、养护公路过程中,不按照指定地点倾倒土石等杂物的;
实施机构:
工程科、路政科
立案岗位:
(执法人员:
黄厚年、陈清举、许利群)
调查岗位:
(执法人员:
黄厚年、施志荣、蔡志尧、陈清举、许利群、吴耀江)
审核把关机构:
工程科、路政科
审核把关岗位:
(审核人员:
林群雄、吴耀江)
决定机关:
晋江市交通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
分管副局长或局长)
(59)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或者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的;
(60)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6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运费或者服务费的;
(62)未使用规定的运输票据进行营业性运输的;
(63)未按照规定缴纳国家规定的规费的;
(64)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的;
(65)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代办业务未使用统一规定的单证和票据的;
(66)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船舶管理业的;
(67)船舶管理经营人超越经营范围经营船舶管理业的;
(68)船舶管理经营人强行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的;
(69)船舶管理经营人不履行备案手续的;
(70)船舶管理经营人不报送有关业务资料的;
(71)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运证或国际船舶运输批准文件交回原发证的交通主管部门的;
(72)船舶触碰航标不报告的;
(73)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
(74)侵占、破坏航道或航道设施的;
(75)未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专用航标的;
(76)未按主管部门意见设置必要的航标的、擅自向河道倾倒沙石泥土和废弃物的、在通航河道内挖取沙石泥土、堆存材料等行为的;
(77)违法造成航标损毁的;
(78)船舶、竹木排筏、浮运物体所有人或经营者漏缴、欠缴、逃缴、拒缴航养费的。
实施机构:
水运股
受理岗位:
(执法人员:
许海堤)
审查岗位:
(执法人员:
黄丽娟)
审核把关机构:
运输管理所
审核把关岗位:
(审核人员:
黄丽娟)
决定机关:
晋江市交通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
分管副局长或局长)
2、岗位职责
a、立案岗位职责
(1)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写出立案报告,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报决定岗位批准;
(2)决定岗位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将有关材料送交调查岗位审查;
(3)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b、调查岗位职责
(1)调查或者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需要检验、检测的应当送法定机构进行鉴定;
(4)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6)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7)制作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书(意见书),并将决定书及所有材料移送审核把关岗位审核;
(8)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9)立卷归档。
(要求一案一卷)
C、合法性复核岗位职责:
(1)不需要听证或相对人没有提出听证申请的案件审查: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确凿、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待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2)听证:
①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罚款,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②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③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第三人和调查人员;
④举行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对证据进行质证;
⑤听证笔录要求由当事人、第三人和案件调查人员签字或盖章,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报告;
⑥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和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到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d、决定岗位职责
(1)签字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2)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3)交调查岗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行政强制职权分解
1、行政强制项目名称
(1)责令违法车辆停驶;
(2)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它标志的强制拆除;
(3)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强制拆除;
(4)清理、扣留违法作业工具或者违法占道物;
(5)暂扣违法施工作业工具,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清理和拆除;
(6)责令限期清除。
实施机构:
路政科、执法监督科
调查岗位:
(执法人员:
陈清举、许利群)
审核把关机构:
路政科、执法监督科
审核把关岗位:
(审核人员:
吴耀江、陈炳辉)
决定机关:
晋江市交通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
分管副局长或局长)
2、岗位职责
a、调查岗位职责
(1)立案。
发现违法事实后,应当进行初步调查,经核实违法事实存在的,在24小时内填写《行政强制立案审批表》后,按法定程序报送批准立案或不立案。
需要立案的,进入调查取证;不具备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说明情况;
(2)调查。
查明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3)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
按照民诉规定的送达程序送达决定书;
(4)执行。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执行程序执行;
(5)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
b、合法性复核岗位职责
(1)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确凿、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
(2)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3)办理时限为5天。
c、决定岗位职责
(1)签字作出行政强制或不作出行政强制的决定;
(2)重大的行政强制决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3)交审查岗位制作决定书。
(四)行政确认职权分解
1、行政确认项目名称
(1)公路工程质量鉴定
(2)水运工程质量鉴定
实施机构:
工程科
审查岗位:
(执法人员:
黄厚年、施志荣、蔡志尧)
审核把关机构:
工程科
审核把关岗位:
(审核人员:
林群雄)
决定机关:
晋江市交通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
分管副局长或局长)
2、岗位职责
a、受理岗位职责
(1)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予以行政确认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出具行政确认不予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填写行政确认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应当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5)送达行政确认书;
(6)办理期限为20天。
b、审查岗位职责
(1)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2)对公路工程实体检测、外观检查和质量保证资料审查及评定打分;
(3)对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前质量检测和竣工验收前质量鉴定;
(4)发现行政确认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5)写出拟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的书面报告,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送合法性复核岗位审查;
(6)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
(7)办理期限为20天。
c、合法性复核岗位职责
(1)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审查岗位制作的行政确认是否公正、实体和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
(2)对工程检查、检测等验收资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审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3)办理时限为20天。
d、决定岗位职责
(1)对报送行政确认的书面意见进行审定;
(2)重大的行政确认事项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3)签发行政确认书。
(五)行政监督检查职权分解
1、行政监督检查项目名称
(1)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对交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3)对公路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4)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及监理现场工作的监督检查;
(5)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及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6)对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7)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进行的监督检查;
(8)对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9)对水路运输的监督检查;
(10)对船舶管理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11)对老旧运输船舶的监督检查;
(12)对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的监督检查;
(13)对水运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14)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的监督检查。
实施机构:
监察室、执法监督科、工程科、路政科、水运股
2、岗位职责
(1)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切实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责,加强法定职权范围内行政监管职能。
要按照总体工作部署,在年初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可以临时提出监督检查计划。
(2)根据行政监管计划,认真组织人员、制定方案,切实落实监督检查,对行政相对人的活动实施监督。
执法人员必须持行政执法证实施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分为对材料的监督检查和现场监督检查。
(3)强化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依法受理、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及时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4)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形,依法予以处理。
对于情节较轻、无需处罚的违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定期复查;对于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事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监督检查结束后,要撰写监督检查报告,做好总结归档工作。
(六)其他行政行为职权分解
1、其他行政行为项目名称
(1)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的备案;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核准;
(3)在规定范围内因抢险、防汛而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审批;
(4)原有公路改变使用性质的审定;
(5)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报建;
(6)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停业的手续办理;
(7)船舶营运证注销的手续办理;
(8)设立国内船舶管理公司审核。
实施机构:
工程科
审查岗位:
(执法人员:
黄厚年、施志荣、蔡志尧)
审核把关机构:
工程科
审核把关岗位:
(审核人员:
林群雄)
决定机关:
晋江市交通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
分管副局长或局长)
2、岗位职责
(1)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切实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责,加强法定职权范围内行政监管职能。
要按照总体工作部署,在年初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可以临时提出监督检查计划。
(2)根据行政监管计划,认真组织人员、制定方案,切实落实监督检查,对行政相对人的活动实施监督。
执法人员必须持行政执法证实施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分为对材料的监督检查和现场监督检查。
(3)强化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依法受理、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及时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4)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形,依法予以处理。
对于情节较轻、无需处罚的违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定期复查;对于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事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监督检查结束后,要撰写监督检查报告,做好总结归档工作。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晋江市运输管理所)
(一)、行政许可职权分解
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1)道路客运经营审批;
(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3)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实施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股
受理岗位:
(执法人员:
许海堤)
审查岗位:
(执法人员:
陈瑞伟、慈晓萍、刘传丰)
审核把关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股
审核把关岗位:
(审核人员:
黄丽娟)
决定机关:
晋江市运输管理所
决定岗位(决定人:
运管所长)
(4)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5)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实施机构:
车辆管理股
受理岗位:
(执法人员:
许海堤)
审查岗位:
(执法人员:
苏松茂、赖飞艇、蔡良星)
审核把关机构:
车辆管理股
审核把关岗位:
(审核人员:
许有义)
决定机关:
晋江市运输管理所
决定岗位(决定人:
运管所长)
2、岗位职责
a、受理岗位职责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中有复印件的,应当与原件核对,并在复印件上签名和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3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6)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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