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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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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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二、登记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价款凭证、契税缴纳或减免凭证等相关材料;其中在围填海形成的土地上以出让方式取得的,还应当提交围填海造地的批准(验收)文件、原记载海域使用权的权属证书,土地供应前已办理土地登记的除外;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历史上相关用地批准文件等;
(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
(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决定书或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复的土地资产处置文件,涉及企业改制等以已登记土地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还应提交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准文件;
(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国土资源部等有权部门准予以授权经营方式使用土地的批复;涉及企业改制等以已登记土地授权经营的,还应提供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和有关批准文件;
4、按《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1.4.1第二款第2项规定提交地籍测绘成果或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土地供应前已办理土地登记的,只提交原权属证书;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税、费、金收取及依据
不收费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二、登记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具体包括:
①机关、事业单位名称变更的,提交编委等有批准权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②企业名称变更的,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更名核准通知书或其他名称变更证明;③社团名称变更的,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及名称变更证明;④自然人姓名变更的,提交公安部门等有权部门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
因国有企业改制导致名称变更的,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如继续保留划拨还应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改制后以有偿方式使用土地的,还应提交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及契税缴纳凭证等;
(2)因地界调整导致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出让补充合同或有关批准文件;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包括现场查看记录);
(3)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有关批准文件;
(4)坐落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地名管理部门出具的地名确认文件;
(5)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或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7)共同共有转为按份共有或者按份共有转为共同共有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8)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6、按《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1.4.1第二款第2项规定提交地籍测绘成果或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有抵押权、地役权、异议登记或被查封的,按照《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4.2.4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税、费、金收取及依据
不收费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二、登记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申请材料
5、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6、申请人身份证明;
7、不动产权属证书;
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按照《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1.8.7条的规定提交材料;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以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属于单方申请的,还应提交协助执行通知书;
5、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属于本市国有企业改革调整中涉及到在集团内部整合房地产资源,原以划拨、“空转”方式取得的土地,提交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调整文件,原土地取得方式和用途维持不变;
6、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应当提交土地租金交纳凭证;
7、按《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1.4.1第二款第2项规定提交地籍测绘成果或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8、有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的,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有异议登记的,应当提交受让方签署的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税、费、金收取及依据
不收费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二、登记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国有建设用地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包括现场查看记录);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书面文件。
被放弃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税、费、金收取及依据
不收费
整理储备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二、登记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原不动产权利注销证明;
4、土地整理储备计划;
5、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四、税、费、金收取及依据
不收费
整理储备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二、登记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整理储备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的权属来源文件:
(1)属于拟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应当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核定用地图等相关文件;
(2)属于拟以出让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供地的,应提供规划条件通知书、规划核定用地图等相关文件;
(3)属于土地整理机构变更名称的,应提交原颁发身份证件机关出具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
5、测绘成果;
6、有抵押权、地役权、异议登记或被查封的,按照《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4.2.4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四、税、费、金收取及依据
不收费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二、登记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5、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联合签署的竣工验收备案表,或者天津市建筑安装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通知书,或者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证书;
6、标准地名证明文件;
7、房屋测绘成果和地籍测绘成果。
属于原土地登记成果无解析坐标等需进行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应提交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实施土地收购整理中属于规划保留的房屋,原权利人放弃权利并已办理注销登记,在土地供应后,应按新建房屋办理首次登记,可以提交规划部门批准房屋予以保留的证明等文件,不再提交符合规划和竣工验收的相关文件;规划部门批准保留的证明中注明地名未改变的,不再提交地名证明文件;房屋未发生改建的,不再提交房屋测绘成果。
8、属于商品房项目的,已办理预售登记并领取预售登记证明的,应提交预售登记证明;需要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用房、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等情形的,还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或有相关约定条款的合同;
9、按规定应由市或区人民政府所有的非住宅房屋,还应提交相关接管协议或市公用公房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文件;
10、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税、费、金收取及依据
1、登记费:
住房,权利人按每套房屋80元交纳;非住房,权利人按每件550元交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规定,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免收登记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登记费)。
2、工本费:
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3、印花税:
不动产权属证书每本5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二、登记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具体包括:
①机关、事业单位名称变更的,提交编委等有批准权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②企业名称变更的,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更名核准通知书或其他名称变更证明;③社团名称变更的,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及名称变更证明;④自然人姓名变更的,提交公安部门等有权部门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
因国有企业改制导致名称变更的,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如继续保留划拨还应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改制后以有偿方式使用土地的,还应提交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及契税缴纳凭证等;
(2)土地或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需提交:
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包括现场查看记录);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3)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4)坐落发生变化的,提交房地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等名称发生改变的证明文件;
(5)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有关批准文件。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或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7)共同共有转为按份共有或者按份共有转为共同共有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8)配偶之间变更房地登记权利人的,提交婚姻关系证明文件,配偶之间变更房地登记权利人的协议;
5、按《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1.4.1第二款第2项规定提交地籍测绘成果或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属于房屋改建,房屋分割或者合并等涉及房屋状况变动的,还应该提交房屋测绘成果;
6、有抵押权、地役权、异议登记或被查封的,按照《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4.2.4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税、费、金收取及依据
1、登记费。
权利人交纳,住房80元/套;非住房550元/件。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规定,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的免收登记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登记费;因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及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而申请变更登记的减半收取登记费;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
2、工本费:
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3、印花税。
不动产权属证书每本5元。
新建商品房买卖的转移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二、登记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4、购房交款凭证;
5、契税缴纳凭证(查验原件);
6、首次登记时开发企业领取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还应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已办理预告登记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证明,不再提交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契税缴纳凭证;
7、有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的,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有异议登记的,应当提交受让方签署的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税、费、金收取及依据
1、登记费:
住房,权利人按每套房屋80元交纳,非住房,权利人按每件550元交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规定,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登记费)。
2、契税:
受让人按成交价格(或市场价格)的3%缴纳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3、印花税:
商品房按合同记载金额的0.5‰的税率计税,各自全额贴花;不动产权属证书每本5元;对个人购买住房暂免收印花税。
4、工本费:
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存量房屋买卖的转移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二、登记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企业办理已登记的独用宗房地产转移登记,不涉及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和抵押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存量房屋买卖的,提交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购买拍卖的房屋,申请人提交拍卖成交确认书;
5、契税缴纳凭证(查验原件);
6、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维持划拨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按规定应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还应提交土地出让合同;属于本市国有企业改革调整中涉及到在集团内部整合房地产资源,原以划拨、“空转”方式取得的土地,提交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调整文件,原土地取得方式和用途维持不变;
7、有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的,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有异议登记的,应当提交受让方签署的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8、按《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1.4.1第二款第2项规定提交地籍测绘成果或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属于部分房屋转移登记引起面积变动的,应提交房屋测绘成果;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税、费、金收取及依据
1、登记费:
住房,权利人按每套房屋80元交纳;非住宅权利人按每件550元交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规定,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登记费)。
2、契税:
受让人按成交价格(或市场价格)的3%缴纳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3、印花税:
按成交价格(或市场价格)的0.5‰的税率计税,各自全额贴花;不动产权属证书每本5元;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收印花税。
4、增值税: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5、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住房符合津地税所[2006]10号文件规定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暂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
6、工本费:
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7、土地出让金:
住宅房屋按照《天津市城镇私房交易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法》规定,私房交易缴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为私房实际成交金额的1%,由受让方缴纳。
私房每交易一次,则按前述标准缴纳一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房改售房的转移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二、登记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
5、出售公有住房价格评估审核表;
6、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专用票据;
7、出售单位产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提交公有住房出售批准书;
8、有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的,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有异议登记的,应当提交受让方签署的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9、部分房屋转移登记引起面积变动的,还应提交房屋测绘成果。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税、费、金收取及依据
1、登记费:
住房,权利人按每套房屋80元交纳;非住宅权利人按每件550元交纳。
2、印花税:
按合同记载金额的0.5‰的税率计税,各自全额贴花;不动产权属证书每本5元;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收印花税。
3、工本费:
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房屋还迁安置的转移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二、登记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还迁协议或证明文件;补交购房款的,还需提交购房交款凭证;
4、首次登记时开发企业领取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还应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
5、有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的,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有异议登记的,应当提交受让方签署的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6、补交购房款的契税缴纳凭证;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税、费、金收取及依据
1、登记费:
住房,权利人按每套房屋80元交纳,非住房,权利人按每件550元交纳。
2、契税:
受让人按补交购房款的3%缴纳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3、印花税:
按成交价格(或市场价格)的0.5‰的税率计税,各自全额贴花;不动产权属证书每本5元;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收印花税。
4、工本费:
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房地产互换的转移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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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 建设 用地 使用权 首次 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