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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制
劳动合同制
篇一:
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XX〕323号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黔劳社呈〔20XX〕31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110.临时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被本单位录用为长期工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中劳薪字[1964]344号111.合同工或长期临时工考入大学毕业分配后参加工作,其参加工作时间,应从毕业分配工作后到单位报到之日起计算。
——劳人干局[1983]14号
112.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临时工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在“文化大革命”中,经组织动员,曾随同配偶一起下放到“五七”干校劳动,后从干校回来被安排到全民单位工作,其在“五七”干校劳动和去“五七”干校以前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与现在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劳人险函[1982]6号
113.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人员,被正式录用之后,他们在正式被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国务院国直人习字[1956]79号
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篇二:
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
云南照昀矿产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实施方案
第一章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新型的劳动用工制度,调整劳动关系,用法律保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既有活力又有自我约束力的合理用工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以及有关政策、法规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凡是本公司员工,不论是各股东推荐进入公司人员、还是社会招聘人员和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都要订立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劳动合同,所有材料存档备案,统称公司员工。
第三条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员工需要流动时,公司按现有工资及有关资料给予介绍。
第四条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员工,实行同工同酬,政治、经济、劳保福利待遇统一,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及参加民主管理、承包经营、获得政治荣誉及物质奖励的权利。
第二章
第五条订立劳动合同,贯彻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依法订立的原则。
公司不得无故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得强迫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样,员工也不得强迫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公司、员工和公正处各执一份。
第六条签订劳动合同的办法:
劳动合同的签订总则
(一)董事长作为企业法人代表,直接代表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也可由其委托代理人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二)按照劳动部劳部发(95)262号文件规定,公司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亦是公司员工,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第七条凡进入本公司的员工,都要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公司不予接受。
第八条本公司不接受精神病患者、正在服兵役的人员和违纪违法人员。
第九条劳动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订立的劳动合同,明确了具体期限的。
(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订立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书上只写明起始日期,而不需写明终止日期。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把完成某项工作时间作为劳动合同起始和终止的条件。
第十条所有员工的合同暂采用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三章
第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况时,劳动合同进行变更:
(一)在劳动合同期内,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双方协商,可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办理变更手续。
(二)员工未完成合同书所规定的工作内容和劳动定额,公司有权变动其工作、岗位,并办理变更手续。
(三)签订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发生变化时,同时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由于生产经营、工作需要,在合同期满前三十天,经公司与员工双方协商同意后,办理劳动合同续订手续。
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解除终止和违约赔偿
第十三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四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公司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岗位),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岗位)的;
2、工作不能胜任,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与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员工因各种原因要求调出,经公司同意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经查证落实后,利用从事业务工作便利条件,个人在外私自搞经营活动的;
6、待岗期间,公司给予重新上岗机会,但不服从公司安排的。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1、完不成劳动合同约定工作的;
2、劳动者退休、退职及死亡的。
第十七条劳动者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它问题正在被审查期间,不得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解除合同。
第十八条在合同期内,用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在下列情况下,员工不得单方面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一)合同期内,未出现当事人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的;
(二)由公司支付费用培训的业务、技术骨干,大中专毕业生在规定为公司服务期限内的。
第二十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和手续:
(一)公司和员工任何一方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款(本方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前30天通知对方,可按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内;
2、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员工申请仲裁或者提出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职工任何一方有违反《合同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一)公司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给员工造成损害的:
1、造成员工工资收入损失的,除按员工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劳动者外,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2、造成员工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保护用品和津贴;
3、造成员工工伤,除按国家规定为员工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发生费用25%的赔偿费用;
4、造成女员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
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二)员工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员工应向公司赔偿下列损失:
1、录用其所支付的一切费用;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中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凡由本公司支付费用和带工资培训、上学的大中专毕业生和结业生,结业和毕业后为企业服务年限不满规定期限,要求调出或自谋职业的,应赔偿培训、上学期间支付的全部费用、工资和利息;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四章
第二十二条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采用岗位技能工资制为主的工资分配制度,各种津贴、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凡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的员工,遵守劳动时间,并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劳动定额的,公司支付不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并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
第二十四条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
期间公司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工资。
第二十五条根据《劳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为员工的休息、修养和疗养提供条件,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签定劳动合同后,在合同期内,年龄达到国家或有关退休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
第二十七条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的,给予三个月到半年的医疗期。
第二十八条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的,在医疗期内的医疗费用,按医疗费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待遇
篇三:
公司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
公司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劳动合同制是企业全体职工与企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责、权、利,以法律形式确定劳动关系,依据合同进行法制管理的新型用工形式。
为了做好总公司的劳动合同制实施工作,保障总公司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北京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签订劳动合同,应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北京市有关法规,明确总公司与职工的责任、权利、义务,以法律形式确定劳动关系。
第二章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
第三条总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职工双方以书面的形式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总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可委托他人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应有书面委托书。
第四条为避免劳动合同出现无效条款,总公司在首次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可请有关劳动部门予以鉴证。
第三章签订劳动合同的范围
第五条总公司和11系统企业单位全体劳动者应与法定
代表人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劳动合同内容
第六条劳动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合同期限(含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保险及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条件;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的规定;
(九)双方约定的其它事宜;
(十)劳动争议处理;
(十一)其它。
第五章劳动合同的期限
第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总公司与职工依据本单位岗位特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
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
总公司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定为一年、二年、三年、五年。
第八条以下人员如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总公
司应予签订:
(一)职工在本企业连续工龄十年以上(含十年);
(二)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
(三)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四)总公司骨干、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总公司接收的高等院校毕业生、研究生,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合同期限为五年。
上研究生前参加过工作的,应从此年限中减除其工作的年数。
第十条合同期内,职工因学习培训、出国工作、借调工作等原因与总公司签订专项协议书,如约定了服务期,则应在外出学习培训、出国工作、借调工作之前根据约定的服务期限重新确定劳动合同中的合同期限。
第六章劳动合同附件
第十一条总公司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还应签订一些必要的附件,如岗位协议书等。
合同期内签订的有关学习培训、出国工作、借调工作、医疗期等协议书,以及总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均应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第七章劳动合同的签订、终止、续订、变更和解除第十二条总公司在职工正式开始试用期的第一天,应由人事本部安排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职工与人事本部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合同双方中的一方不同意续签的;
(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完成了约定工作的;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的。
终止劳动合同前30天,企业可以向职工发出《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职工应在收到该通知书后按要求填写回执并交回人事本部。
第十四条企业欲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应在期限届满前30天向职工发出《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职工回执同意后,双方可以协商续订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签订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发生变化,应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总公司欲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提前3天向职工发出《变更劳动合同通知书》,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填写《劳动合同变更书)。
第十六条总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
第十七条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总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总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在对其迸行处罚之后解除劳动合同);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职工并签字。
(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合同内容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第十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总公司不得依据第十八条第
(二)款解除劳动合同:
(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之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三)复员、转业军人,初次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四)职工给总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他问题正在被审查的。
第二十条经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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