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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财政与税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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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税收法律制度★
●学习要点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应掌握税收的概念和特征、税法的调整对象、税收法律关系、税法的构成要素、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行为税的有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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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概述
●2.税法概述
●3.税法的构成要素
●4.我国现行税收制度
●5.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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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税收概述★
●一、税收的理论学说
●
(一)社会契约论
●
(二)马克思主义
●(三)公共需要论
●(四)凯恩斯主义
●(五)交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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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社会契约论
●在税收漫长的发展历史过程的早期,“纳税”似乎是人与生俱来的义务,而“征税”似乎也是国家顺理成章的权利(权力);但是,这一观念的合理性在14、15世纪文艺复兴运动兴起后开始受到挑战。
●这一挑战最初来源于对国家起源问题的探讨。
●荷兰伟大的法学家和思想家格劳秀斯(HugoGrotius)把国家定义为“一群自由人为享受权利和他们的共同利益而结合起来的完全的联合”,提出了国家起源于契约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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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思想家霍布斯(ThomasHobbes)认为,国家起源于“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按约建立”的“政治国家”的一切行为,包括征税,都来自于人民的授权;人民纳税,乃是因为要使国家得以有力量在需要时能够“御敌制胜”。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辩护人、思想家洛克(JohnLocke)在试图以自然法学说说明国家的起源和本质问题时,提到:
“诚然,政府没有巨大的经费就不能维持,凡享受保护的人都应该从他的产业中支出他的一份来维持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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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Montesquieu)在其代表作《论法的精神》中专章(第十三章)论述了“赋税、国库收入的多寡与自由的关系”。
他认为,“国家的收入是每个公民所付出的自己财产的一部分,以确保他所余财产的安全或快乐地享用这些财产”。
●而作为社会契约观念集大成者的卢梭(Rousseau)则将国家起源于契约的理论作了最为系统的表述。
对他而言,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就是“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的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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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古典自然法学家们看来,国家起源于处于自然状态的人们向社会状态过渡时所缔结的契约;人们向国家纳税——让渡其自然的财产权利的一部分——是为了能够更好地享有他的其他的自然权利以及在其自然权利一旦受到侵犯时可以寻求国家的公力救济;国家征税,也正是为了能够有效地、最大限度地满足上述人们对国家的要求。
●无论如何,纳税和征税二者在时间上的逻辑关系应当是人民先同意纳税并进行授权,然后国家才能征税;国家征税的意志以人民同意纳税的意志为前提,“因为如果任何人凭着自己的权势,主张有权向人民征课赋税而无需取得人民的那种同意,他就侵犯了有关财产权的基本规定,破坏了政府的目的”。
所以,人民之所以纳税,无非是为了使国家得以具备提供“公共服务”(publicservices)或“公共需要”(publicnecessity)的能力;国家之所以征税,也正是为了满足其创造者——作为缔约主体的人民对公共服务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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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马克思主义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起源于阶级斗争,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阶级统治、阶级专政的工具。
“实际上,国家无非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机器。
”与此相联系,马克思主义国家税收学说认为,税收既是一个与人类社会形态相关的历史范畴,又是一个与社会再生产相联系的经济范畴;税收的本质实质上就是指税收作为经济范畴并与国家本质相关联的内在属性及其与社会再生产的内在联系;税法的本质则是通过法律体现的统治阶级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国家意志。
●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
“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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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国家分配论和国家意志论成为我国税收和税法本质学说的支配观点。
根据这一理论,税收作为分配范畴与国家密不可分,“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即国家),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对社会产品进行再分配的形式;税法是国家制定的以保证其强制、固定、无偿地取得税收收入的法规范的总称。
正如列宁所说:
“所谓赋税,就是国家不付任何报酬向居民取得东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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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共需要论
●经济分析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波斯纳认为,“税收…主要是用于为公共服务(publicservices)支付费用的。
●一种有效的财政税(revenuetax)应该是那种要求公共服务的使用人支付其使用的机会成本(opportunitycosts)的税收。
但这就会将公共服务仅仅看作是私人物品(privategoods),而它们之所以成其为公共服务,恰恰是因根据其销售的不可能性和不适当性来判断的。
在某些如国防这样的公共服务中,”免费搭车者“(free-rider)问题妨碍市场机制提供(公共)服务的最佳量:
拒绝购买我们的核威慑力量中其成本份额的个人会如同那些为之支付费用的人们一样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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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由于公共服务的消费所具有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征,决定其无法像私人物品一样由“私人部门”生产并通过市场机制来调节其供求关系,而只能由集体的代表——国家和政府来承担公共服务的费用支出者或公共需要的满足者的责任,国家和政府也就只能通过建立税收制度来筹措满足公共需要的生产资金,寻求财政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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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凯恩斯主义
●19世纪末以来至20世纪中叶,随着资本主义从自由走向垄断,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也逐步从经济自由主义转向国家干预经济的凯恩斯主义;与此同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经济手段之一的税收和法律手段之一的税法,其经济调节等职能被重新认识并逐渐加以充分运用。
●今天,在现代市场经济日益向国际化和全球趋同化方向发展的趋势下,世界各国在继续加强竞争立法,排除市场障碍,维持市场有效竞争,并合理有度地直接参与投资经营活动的同时,越来越注重运用包括税收在内的经济杠杆对整个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以保证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也就满足了人民对经济持续发展、社会保持稳定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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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交换说
●交换说认为国家征税和公民纳税是一种权利和义务的相互交换;税收是国家保护公民利益时所应获得的代价。
●“交换”(exchange)是经济分析法学派运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来分析法律现象时所使用的基本经济学术语之一。
该学派认为,两个社会行为主体之间的相互行为,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对主体双方都有利的行为;
●第二种是对主体双方都不利的行为;
●第三种是对一方有利而对另一方不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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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分析法学家们把第一种行为称为交换,而把后两种都称为冲突。
从这个意义上说,税收也可以被认为是交换的一部分;这种交换是自愿进行的,通过交换,不仅社会资源得到充分、有效地利用,而且交换双方都认为其利益会因为交换而得到满足,从而在对方的价值判断中得到较高的评价。
而且在这种交换活动中,从数量关系上看,相互交换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总是等值或等额的;所以不存在一方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要多于另一方的情况,也就不产生将一方界定为“权利主体”而将另一方界定为“义务主体”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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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收的概念
●1.税收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根据税收法律预先规定的标准,无偿地、强制地征收货币或实物的经济行政活动,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分配关系。
●2.税收的特征
●
(1)强制性
●
(2)无偿性
●(3)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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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收的职能和作用
●1.组织财政收入
●2.调节社会经济
●3.监管管理社会经济活动
●税收的作用就是税收职能在一定经济条件下,具体表现出来的效果。
税收的作用具体表现为能够体现公平税负,促进平等竞争;调节经济总量,保持经济稳定;体现产业政策,促进结构调整;合理调节分配,促进共同富裕;维护国家权益,促进对外开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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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收分类及种类
●
(一)按课税对象分类
●1.流转税类:
流转税是以商品生产或非商品生产流转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类税。
●——流转税的基本特点:
征税是紧随商品交换和非商品服务进行的;计税的依据是商品的价格和劳务服务收费标准,税额是商品价格或服务收费标准的组成部分。
●——就是在生产经营及销售环节征收,收入不受成本费用变化的影响,而对价格变化较为敏感。
●——流转税是我国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类,目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进出口关税和城乡维护建设费等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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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所得税(亦称收益税):
是指以纳税人的纯收益或总收益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
●——征税对象是纳税人的所得额或收益额,税额的多少取决于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
●——实行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
●——所得税也是我国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类,目前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
●目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为25%。
(《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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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产税:
财产税是指以纳税人法定财产的价值额或租价额为征税对象,根据财产占有或财产转移的事实所征收的一类税。
●——以纳税人所占有或转移的财产为征税对象,课题范围严格依法限定。
●——面向财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征收,无税负转移作用。
●——包括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遗产税、车辆购置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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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特定行为税:
依据法定计税单位和标准,对特定行为发生的行为人征收的一类税。
●——其特点具有鲜明的政策目的性和因时因地制宜的灵活性。
●——我国现行税制中的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建筑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屠宰税和筵席税都属于行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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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资源税:
对在我国境内从事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因资源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极差收入征收的一类税。
●——只对税法规定的资源征税。
●——只限于对因资源的贫富及开发条件不同而形成的极差收入征税。
●——采用差别税额,按纳税人的资源开发量,划分极差,分别确定税额。
●——我国现行税制中资源税、盐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都属于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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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按税收的管理和使用权限为标准分类
●1.中央税
●中央税是指由中央政府征收和管理使用或由地方政府征收后全部划解中央政府所有并支配使用的一类税。
如我国现行的关税和消费税等。
这类税一般收入较大,征收范围广泛。
●
(1)增值税;
(2)消费税;(3)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4)中央企业企业所得税;(5)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6)海洋石油企业企业所得税、资源税;(7)印花税(证券交易部分);(8)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企业所得税;(9)中央税的滞补罚收入;(10)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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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方税
●地方税是指由地方政府征收和管理使用的一类税。
如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屠宰税和筵席税等(严格来讲,我国的地方税目前只有屠宰税和筵席税)。
这类税一般收入稳定,并与地方经济利益关系密切。
●
(1)营业税;
(2)个人所得税;(3)土地增值税;(4)城市维护建设税;(5)车船使用税;(6)房产税;(7)烟叶税;(8)资源税;(9)城镇土地使用税;(10)耕地占用税;(11)企业所得税(除国税征管部分);(12)印花税(除国税征管部分);(13)筵席税;(14)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15)教育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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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是指税收的管理权和使用权属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拥有的一类税。
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和资源税等。
这类税直接涉及中央与地方的共同利益。
●——这种分类方法是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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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税收的计算依据为标准分类
●1.从量税
●从量税是指以课税对象的数量(重量、面积、件数)为依据,按固定税额计征的一类税。
●从量税实行定额税率,具有计算简便等优点。
如我国现行资源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等。
●2.从价税
●从价税是指以课税对象的价格为依据,按一定比例计征的一类税。
●从价税实行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税收负担比较合理。
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营业税、关税和各种所得税等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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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是否有单独的课税对象、独立征收分类
●1.正税
●指与其他税种没有连带关系,有特定的课税对象,并按照规定税率独立征收的税。
征收附加税或地方附加,要以正税为依据。
我国现行各个税种,如增值税、营业税、农业税等都是正税。
●2.附加税
●是指随某种税收按一定比例加征的税。
例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在按照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同时,应当另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缴纳地方所得税。
该项缴纳的地方所得税,就是附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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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按税收的形态为标准分类
●1.实物税:
实物税是指纳税人以各种实物充当税款缴纳的一类税。
如农业税。
●2.货币税:
货币税是指纳税人以货币形式缴纳的一类税。
在现代社会里,几乎所有的税种都是货币税。
●(六)按税收的侧重点或着眼点为标准分类
●1.对人税
●凡主要着眼于人身因素而课征的税为对人税。
早期的对人税一般按人口或按户征收,如人头税、人丁税、户捐等。
在现代国家,由于人已成为税收主体而非客体,因而人头税等多被废除。
●2.对物税
●凡着眼于物的因素而课征的税为对物税,如对商品、财产的征税。
这是西方国家对税收的最早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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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按税率的形式为标准分类
●1.比例税
●即对同一课税对象,不论数额多少,均按同一比例征税的税种。
●2.累进税
●是随着课税对象数额的增加而逐级提高税率的税种。
包括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
●3.定额税:
是对每一单位的课税对象按固定税额征税的税种。
●(八)按课税目的为标准分类
●1.财政税
●凡侧重于以取得财政收入为目的而课征的税,为财政税。
●2.调控税
●凡侧重于以实现经济和社会政策、加强宏观调控为目的而课征的税,为调控税。
这种分类体现了税收的主要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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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为标准分类
●1.价内税
●价内税是指税款在应税商品价格内,作为商品价格一个组成部分的一类税。
如我国现行的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税种。
●2.价外税
●价外税是指税款不在商品价格之内,不作为商品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的一类税。
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目前商品的价税合一并不能否认增值税的价外税性质)。
●(十)以管辖的对象为标准分类
●1.国内税收:
是对本国经济单位和公民个人征收的各税。
●2.涉外税种:
是具有涉外关系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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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按税收负担能否转嫁为标准分类
●1.直接税
●直接税是指纳税人本身承担税负,不发生税负转嫁关系的一类税。
如所得税和财产税等。
●2.间接税
●间接税是指纳税人本身不是负税人,可将税负转嫁与他人的一类税。
如流转税和资源税等。
●(十二)其他
●1.以征收的延续时间为标准:
可以分为经常税和临时税;
●2.根据税收是否具有特定用途为标准:
可分为一般税和目的税;
●3.根据税制的总体设计类型:
可分为单一税和复合税;
●4.根据应纳税额的确定方法:
可分为定率税和配赋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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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税法概述★
●一、税法的概念
●1.税法
●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国家在筹集财政资金过程中形成的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表现形式:
包括税收法律、条例、施行细则、征收办法等。
●3.立法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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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法的调整对象
●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参与税收征纳关系主体之间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征纳关系,一般指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的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征收现金或实物的关系。
但由于税收活动与国家职能活动有紧密关系,如税收管理体制、管理权限等,所以,税法调整着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税务机关在管理国家税务活动中发生的一种税收权限关系。
此外,税法还调整税收程序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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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经济关系
●包括税务机关与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与集体所有制企业之间;与行政事业单位及其附属宾馆、招待所、印刷厂等单位之间;与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体之间;与私营企业之间;与个体工商户之间;与涉外企业之间;与公民之间的征纳关系。
●2.税收权限关系
●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税收立法权限关系,国家权力机关与国家行政机关之间、上级孤傲家机关与下级国家机关之间的税收管理权限关系。
●3.税收程序关系
●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税款征收、纳税申报、税务检查、税务争议的解决及税务处罚等程序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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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调整国家与纳税义务人之间在税收活动中所发生的以征纳关系为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它是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1.税收法律关系的要素
●税收法律关系的要素与其他法律关系要素一样,由主体、内容(权利和义务)和客体构成。
●
(1)主体:
税收法律关系参加者,即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即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
●征税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职能机关;纳税主体包括各类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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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内容:
征收与缴纳双方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征税主体的权利是依法进行征税,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税务检查和对违章者进行处罚等;其义务是将税款及时无误地解缴国库,及时把税收争议案件提交上级机关处理等。
●——纳税主体的权利是按税法规定享有减税、免税和申请退税的权利,对税务机关作出的不合理决定,有权申请上级税务机关复议,如对复议仍持异议,可诉诸法律等;其义务是必须按时办理纳税登记,接受监督检查,提供真实的会计报表及纳税资料,依法缴纳税款,不拖欠,不偷漏税,不抗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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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客体:
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和实现的目标。
●——包括货币、实物和行为。
●——区别于征税客体。
税收法律关系客体中的行为,主要是指在税法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发生于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税务机关之间拟订税收指标的行为和金库对税款核实、报解等行为。
●2.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
●
(1)一方主体必须是国家,另一方式社会组织和个人。
●
(2)单方面征收和缴纳
●(3)财产所有权转移的单向和无偿特点
●(4)不以征纳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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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税务机关凭借国家政权赋予的权力,以国家政权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税款。
如果纳税人偷税、欠税、骗税、抗税,税务机关就要追缴税款、滞纳金,依法处以罚款,触犯刑法的还要由司法机关予以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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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偷税
●纳税人有意违反税法规定,用欺骗、隐瞒等方式(如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和记账凭证,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2.欠税
●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没有按时纳税而拖欠税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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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骗税
●纳税人或人员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
在我国,出口退税是对纳税人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和流通环节已纳或应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退税是国际惯例。
●4.抗税
●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聚众闹事,威胁、围攻税务机关和殴打税务干部,拒不缴纳税款的,就属于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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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税法的构成要素★
●一、纳税主体
●纳税主体:
又称纳税人、纳税义务人,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对国家承担纳税义务的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
纳税人是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律承担者,如果纳税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纳税义务,就必须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二、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
又称征税客体,是指征纳税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税法的最基本要素,也是征税的直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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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目
●税目:
指税法规定的具体的征税项目。
项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表明征税的范围。
税法规定的税目,可以通过明确征税对象的范围,制定高低不同的税率,来贯彻国家的经济政策。
●四、税率
●税率指纳税额与征税对象数额之间的比例。
税率是税法基本内容的核心部分,是计算应征税额的尺度。
●我国现行税率分为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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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比例税率
●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规定相同的征收比例的税率。
●
(二)累进税率
●对同一征税对象,随数量的增大,征收比例也随之增高的税率。
●1.全额累进税率:
对征税对象全部征税,按照规定的与其相适应的等级的税率计算征税额,当征税对象的数额由一个等级上升到另一个等级时,即对其全部数额均按照上升后的等级税率计算征税。
●2.超额累进税率:
根据征税对象的数额的不同等级部分,按照规定的每个等级的适用税率计算征收的一种累进税率,征税对象数额增加,需要提高一级税率时,只对增加数额按提高一级税率计征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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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超倍累进税率:
同超额累进税率相似,把征税对象的特定数额部分作为一个计税基数,以这个基数为一倍,按不同超倍数额采用不同的累进税率计征。
●(三)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也称固定税额,是按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直接规定应纳税额的税率形式,采用定额税率征税,税额多少同征税对象的数量成正比。
它一般适用于从量定额征收,例如盐税、烧油特别税等都采用定额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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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指税法对顶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我国税法一般是根据不同税种和征税对象的特点,遵循有利于控制税源、简化纳税手续、保证收入及时入库和便于集中管理等原则来确定纳税环节的。
●六、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的具体限期。
纳税人不按纳税期限缴纳税款的,要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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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负的一种优待规定。
我国税收征管实践中,税收减免主要有三种:
固定减免、定期减免和临时减免。
●减免税措施主要包括起征点、免税额和减税、免税。
●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减、免税主要是从鼓励生产、社会保障和自然灾害等方面给予减、免税照顾。
●八、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对违反税法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当事人,应按其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分别追究其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九、纳税争议的解决
●纳税争议的解决是指纳税人在纳税或违章处理等问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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