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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联赛处罚条例资料
足协发布《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2015版)
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2015年2月)
第一章前言
第一条目的
为促进足球运动的健康发展,维护足球比赛良好秩序,创造公平竞赛的环境,预防并处罚违背体育道德行为和球场暴力行为,保障运动员、官员、比赛官员、观众、足球从业人员、赛区委员会、中国足球协会及其会员协会、俱乐部的合法权益,保护运动员的身体健康,促进足球比赛技战术水平的提高,使足球比赛更具观赏性,依据国际足联颁布的《足球竞赛规则》、《国际足联纪律准则》、《亚足联纪律准则》和《中国足球协会章程》,针对违反中国足球协会各项规定的行为,制订本纪律准则。
第二条原则
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遵循独立、公开、公正、公平,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违规违纪行为及时做出处罚。
违规违纪行为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违规违纪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准则适用于中国足球协会管理下与足球运动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适用主体
以下自然人、组织应服从本准则:
(一)中国足球协会所属各会员协会。
(二)各会员协会所属足球组织和个人。
(三)官员。
(四)运动员。
(五)比赛官员。
(六)经纪人。
(七)中国足球协会授权的任何人,尤其是和中国足球协会组织的比赛、赛事或其他活动相关的人员。
(八)其他与中国足球协会行业管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适用时间
本准则原则上适用于其生效后发生的各种事实。
处理本准则生效前发生的事实时,在符合本准则第1条的情况下,也适用于以前发生的事实。
第六条定义
(一)赛前:
球队到达体育场区域到裁判员鸣哨开球之间的时间。
(二)赛后:
裁判员终场哨响到球队从体育场区域离开之间的时间。
(三)国际比赛:
属于国际足联不同会员协会的两个球队间的比赛(两个俱乐部之间、一个俱乐部和一个代表队、或两个代表队之间)。
(四)正式比赛:
由国际足联或亚足联主办的各类比赛;由中国足球协会主办的,包括男子或女子、成年或青少年的各级联赛、杯赛、锦标赛及其他比赛;经中国足球协会批准,由会员协会主办的其所辖范围内的男女各级联赛、杯赛、锦标赛;由会员协会批准举办的其他比赛。
(五)官员:
除运动员外,在中国足球协会及其会员协会或俱乐部从事与足球相关活动的任何人,无论其职位,所从事活动类别(管理、运动或其他),以及从事该活动的时间长短。
尤其指领队、教练员、队医、翻译。
官员在俱乐部担任主要职务的,其个人所作出的与足球活动有关的行为将被视为俱乐部的行为。
(六)比赛官员:
裁判员、助理裁判员、第四官员、比赛监督、裁判监督、安全官员,以及中国足球协会或会员协会指派的和比赛有关的其他任何人员。
(七)中国足球协会规定:
中国足球协会章程、规定、规程、决议、通知、各级联赛委员会的相关文件及其他文件。
(八)国际足联、亚足联规定:
国际足联、亚足联章程、规定、规程、决议和通知,以及由国际足联颁布的《足球竞赛规则》。
第七条性别
不论如何措辞和表达,本准则所有条款均适用于男性和女性。
第八条行使权利
在中国足球协会主办的比赛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由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负责审核处理。
但在中国足球协会主办的分阶段、分赛区的比赛中,可由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授权大区或赛区委员会设立相应的纪律委员会,在其(授权的)管辖范围内,依照本准则处理违规违纪行为,并报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备案。
超越赛区管理权限的,向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报告。
在会员协会主办的比赛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由会员协会参照本准则执行。
第二章通则
第一节处罚条件
第九条一般违规
(一)除非另有规定,无论故意或一般违规行为,都将受到处罚。
(二)在特殊情况下,即使没有违规行为发生,比赛也可在没有观众的情况下进行,或在中立场地进行,或单纯因为安全原因禁止在某个体育场进行比赛。
第十条企图犯规
(一)有犯规企图的行为也应受到处罚。
(二)在处理具有犯规企图的行为时,纪律委员会应以实际的违规处罚为依据,可视情节相应地减轻处罚。
减轻处罚的尺度由纪律委员会根据相应情况决定,但罚款不得低于本准则第17条第1款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一条参与违规
(一)无论作为肇事者还是参与者,任何故意参与违规行为的人,都应受到处罚。
(二)纪律委员会应根据参与的程度,视情况减轻、增加或调整处罚力度,但罚款不得低于本准则第17条第1款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二节处罚种类
第十二条对各类人员适用的处罚
以下处罚对自然人和组织都适用: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罚款。
(四)退回奖项。
(五)禁止转会。
(六)取消注册资格。
(七)禁止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
(八)中国足球协会规定的其他处罚。
第十三条仅适用于自然人的处罚
以下处罚仅适用于自然人:
(一)警告(黄牌)。
(二)罚令出场(红牌)。
(三)停赛。
(四)禁止进入运动员休息室和/或替补席。
(五)禁止进入体育场(馆)。
(六)中国足球协会规定的其他处罚。
第十四条仅适用于组织的处罚
以下处罚仅适用于组织:
(一)进行无观众的比赛。
(二)在中立场地进行比赛。
(三)禁止在某体育场(馆)比赛。
(四)减少转会名额。
(五)限制引进外籍运动员。
(六)取消比赛结果。
(七)比分作废。
(八)扣分。
(九)取消比赛资格。
(十)降级。
(十一)中国足球协会规定的其他处罚。
第十五条通报批评
通报批评,是对违规者的一种最轻处罚,如再次出现违规行为,将对违规者实施进一步纪律处罚。
第十六条警告
警告是较轻的一种处罚,如再出现违规行为,将对违规者实施进一步纪律处罚。
第十七条罚款
(一)罚款不应低于1000元人民币,不得高于1000000元人民币。
(二)罚款的缴纳时间期限和方式。
罚款应由违规者于处罚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至中国足协指定账户,逾期未缴者将加重处罚(包括追加停赛、罚款等)。
(三)会员协会或俱乐部承担对其运动员和官员罚款的连带责任,即使被处罚者离开协会或俱乐部的,也不能免除该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退回奖项
(一)被要求退回奖项的自然人或者组织应退回比赛中获得的所有利益,尤其是奖金和象征物(奖牌、奖杯、锦旗等)。
(二)收到的奖金应全部返还(包括奖金所产生的孳息)。
在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予以返还,逾期将追加罚款等处罚。
第十九条警告(黄牌)
(一)黄牌警告是比赛过程中裁判员对运动员非严重性地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进行的警告(参见《足球竞赛规则》第12章)。
(二)同一场比赛中被出示两张黄牌者将被驱逐出场,同时,被罚者在下一场比赛自动停赛。
导致红牌的两张黄牌警告即告撤销。
(三)因为比赛中断而导致的重新比赛中,此前在被中断的比赛中的黄牌警告将被自动取消。
如果中断的比赛不再重新进行,造成比赛中断的球队的黄牌警告维持不变;如果两队都有责任,所有的黄牌警告都维持不变。
(四)按照《足球竞赛规则》的第12章规定,如果某运动员的行为严重地违反了体育道德,并因此被罚令出场(直接红牌),其先前在同一场比赛中得到的黄牌警告维持不变。
第二十条罚令出场(红牌)
(一)罚令出场是在比赛过程中裁判员罚令某人离开比赛场地及其周围区域,包括替补席。
被罚令出场的人可以进入看台,除非罚令出场包括体育场区域。
(二)对运动员的罚令出场以出示红牌为表现形式。
如果处罚依据的是《足球竞赛规则》中第12章规定的性质严重的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该红牌的性质为直接红牌;如果是累计两张黄牌,则是间接红牌。
(三)被罚出场的官员可以给替补席上替代他的人指导。
但应保证不影响观众或不扰乱比赛秩序的正常进行。
(四)即使在被取消和/或中断的比赛中,被罚令出场也自然导致停止下一场比赛。
纪律委员会可以视情况决定是否延长停赛的期限。
第二十一条停赛
(一)停赛是禁止参与下一场比赛或下一项赛事并(或)禁止进入比赛场地或周边地区。
被停赛的运动员不得出现在上场运动员名单上,并不得进入替补席。
(二)停赛以比赛场次、天数或月的形式出现。
除非另有规定,停赛时间不得超过36场比赛或36个月。
(三)如果停赛以比赛场次的形式来计,只有真正进行了的比赛才可以计入停赛场次。
如果比赛被中断、取消或最终比赛被终止,只有在比赛的中断、取消或终止的情形不是由被停赛运动员所属的球队导致的情况下,被中断、取消或终止的场次方可计入停赛场次。
第二十二条禁止进入运动员休息室和/或替补席
禁止进入运动员休息室和/或替补席是指限制或者禁止被处罚对象进入球队休息室和/或比赛场地周边地区,尤其是进入替补席权利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禁止进入体育场(馆)
禁止进入体育场(馆)指禁止被处罚对象进入一个或几个体育场(馆)的区域内。
第二十四条禁止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
禁止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是指禁止被处罚对象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比赛或其他)。
第二十五条禁止转会
禁止转会是指被处罚对象在处罚有效期内不得进行转入或者转出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无观众比赛
无观众比赛是指要求会员协会和俱乐部的球队在没有观众的情况下进行某一场比赛。
第二十七条在中立场地进行比赛
在中立场地进行比赛是指要求会员协会和俱乐部的球队在另外一个省(市)或同一个省(市)的另一个地区进行某一场比赛。
第二十八条禁止在某体育场(馆)比赛
禁止在某一体育场(馆)比赛是指禁止会员协会或俱乐部的球队在某一体育场(馆)比赛。
第二十九条减少转会名额
减少转会名额指减少俱乐部在被处罚期间的具体转会名额数量。
第三十条限制引进外籍运动员
限制引进外籍运动员是指俱乐部在被处罚期间减少直至禁止引进外籍运动员。
第三十一条取消比赛结果
取消比赛结果是指一场比赛的结果没有得到承认。
第三十二条取消比赛资格
取消比赛资格是指禁止参与下一场比赛或下一项赛事,或禁止进入比赛周边区域,取消会员协会和俱乐部的球队参加当前和/或未来中国足球协会举办的相关赛事的资格。
第三十三条取消注册资格
取消注册资格是指取消会员协会、俱乐部球队或个人在中国足球协会注册的资格。
第三十四条扣分
扣分是指扣除俱乐部队在中国足球协会主办的比赛的积分(包括已获得的以及此后将会获得的积分)。
第三十五条降级
降级是指将俱乐部降至下一个级别或者几个级别的联赛。
第三十六条比分作废
(一)被处罚的球队计为0∶3输掉比赛。
(二)如果场上比分超过0∶3,则以实际比分为准。
第三十七条其他处罚
其他处罚系指中国足球协会规定的在本节处罚种类以外的处罚
第三节处罚规定
第三十八条合并处罚
(一)除非另有规定,本准则中通则和罚则部分中的处罚可以合并进行。
(二)在不是很严重的情况下,纪律委员会可只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
第三十九条暂缓执行部分处罚
(一)纪律委员会在宣布停赛,禁止进入运动员休息室和/或替补席,禁止在某一体育场(馆)比赛、进行无观众比赛、在中立场地进行比赛等时,为使被处罚者有及时改正的机会,应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是否有暂缓执行部分处罚的可能性。
(二)只有当处罚的期限不超过6场比赛或6个月,而且实际情况允许,尤其是被处罚人在上一个赛季无被处罚的记录时,才可以考虑暂缓执行部分处罚。
(三)纪律委员会应决定处罚的哪一部分可以暂缓执行。
任何情况下,至少要执行一半的处罚。
(四)通过暂缓执行处罚,纪律委员会可给予被处罚对象2场比赛到2年的察看期。
(五)如果接受暂缓处罚的对象在察看期内再次违规,暂缓处罚自动终止,恢复执行原处罚,并且原处罚累加在新的处罚之上合并进行从重处罚。
第四十条处罚时间:
处罚期的计算
赛季期间或赛季之间的休息期均包括在处罚期内。
第四十一条处罚的期限
(一)除另有规定外,处罚的期限最多为5年。
(二)处罚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开始计算。
第四十二条处罚的集中管理
(一)处罚记录都存储在中国足球协会相关竞赛系统中。
纪律委员会秘书或主管竞赛部门以书面形式通告有关会员协会或组织进行确认,或在比赛前与各队领队、主教练进行确认。
(二)相关确认行为只作为一种通告形式,处罚决定的效力按本准则第93条执行。
第四节累计停赛、罚款
第四十三条累计黄牌
(一)在一项赛事中的黄牌警告不累计到另一项赛事当中。
(二)在同一项赛事中的黄牌将累计到下一轮比赛。
纪律委员会在赛事开始前可以做出不同的规定。
(三)在同一项赛事中,同一名运动员被出示黄牌累计2次的,将被处以自动停赛1场的处罚。
各单项赛事规程有特殊规定的,以赛事规程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累计停赛、罚款
(一)一般情况下,在同一项赛事中任何(运动员和其他人的)停赛都将在下一场比赛中执行。
(二)在同一项赛事中,不同场次比赛获得的数张黄牌累计所导致的停赛将不计入另一项赛事。
(三)在某一项赛事(包括有年龄限制的赛事)中没有执行的停赛(被淘汰或该赛事的最后一场比赛),应在中国足球协会主办的另一项赛事中的下一场正式比赛中继续执行。
(四)在同一项赛事中,同一名运动员第一次被出示红牌的,处停赛1场;第二次被出示红牌的,处停赛2场;第三次及第三次以上被出示红牌的,处停赛4场。
各单项赛事规程有特殊规定的,以赛事规程规定为准。
(五)被裁判员罚令离开替补席的教练员及其他官员,处自动停赛1场。
(六)因比赛中被出示红牌而产生的罚款,按有关比赛的竞赛规程执行。
第五节处罚的决定与执行
第四十五条一般规定
(一)由纪律委员会决定处罚的范围和期限。
(二)处罚可以适用于一个或多个不同等级的比赛和赛事。
(三)除非另有规定,处罚的期限应详细说明。
(四)决定处罚时,纪律委员会应综合考虑和违规事件相关的所有情况,尤其是被处罚对象的年龄、既往史、个人情况、违规的主观性(故意或一般)、促使其违规的原因、违规的严重程度及事后被处罚对象对违规的认识态度。
第四十六条侵犯比赛官员
如果违规的受害者是比赛官员,处罚应加重一半(即加罚50%)。
第四十七条从轻处罚
被处罚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但不能低于规定的最低标准:
(一)主动公开承认错误并已有深刻认识、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未产生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二)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情形,由纪律委员会审议认定。
第四十八条从重处罚
被处罚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罚:
(一)重复违规违纪。
(二)情节恶劣、产生不良影响、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投诉人、证人、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提供虚假情况,阻挠调查,贿赂执罚人员等的。
(五)被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
(六)其他应从重处罚的情形。
从重处罚情形,由纪律委员会审议认定。
第四十九条停赛处罚期
停赛处罚期适用于正在进行的中国足球协会主办的所有正式比赛,并可延至下一赛季比赛,直至处罚期限届满。
对于因俱乐部解散、破产、不再在中国足协注册(包括被停止或取消注册资格),或运动员转会至其他国家或地区所辖俱乐部等原因,无法执行的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的停赛处罚,在处罚生效后的24个月内有效。
如处罚期限超过24个月,则应在实际处罚期限内有效。
运动员在有效期终止前回到中国足协注册的,除纪律委员会另有决定外,仍应执行剩余的停赛处罚。
第六节纪律处罚的有效期
第五十条期限
(一)比赛中的违规行为发生2年后,纪律委员会将不再受理及处理。
(二)上述第1款不适用于对弄虚作假、威胁、贪污腐败、使用兴奋剂、严重违背公平竞赛原则、不正当交易、关联交易等的处罚。
第五十一条有效期的开始时间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从受处罚人违规行为当日开始。
(二)如果违规行为重复发生,从最近一次违规当日开始。
(三)如果违规行为持续一段时间,则从结束之日开始。
第五十二条终止
如纪律委员会在处罚有效期到期前做出其他决议,则有效期不再适用。
第三章罚则
第一节违反《足球竞赛规则》
第五十三条一般性违规警告(黄牌)
运动员有以下违规行为之一将被处以黄牌警告(参见《足球竞赛规则》第12章和上文第19条):
(一)犯有非体育道德行为。
(二)以语言或行动表示异议。
(三)持续违反规则。
(四)延误比赛重新开始。
(五)当以角球或任意球重新开始比赛时,不退出规定的距离。
(六)未得到裁判员许可进入或重新进入比赛场地。
(七)未得到裁判员许可故意离开比赛场地。
第五十四条严重违规罚令出场(红牌)
运动员有以下违规行为之一将被罚出场(参见《足球竞赛规则》第12章和上文第20条):
(一)严重犯规。
(二)暴力行为。
(三)向对手或其他任何人吐唾沫
(四)用故意手球破坏对方的进球或明显的进球得分机会(不包括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
(五)用可能被判为任意球或点球的犯规,破坏对方向本方球门移动着的明显的进球得分机会。
(六)使用无礼的、侮辱的或辱骂性的语言及动作。
第二节比赛中的违纪
第五十五条对队员和他人的不当行为任何被处以直接红牌(或虽未被处以直接红牌,但实施下列行为或与下列行为性质相同的行为)者的以下行为将被处以:
(一)严重犯规(特别是野蛮用力)至少停赛1场。
(二)对对手或他人的非体育道德行为(指责、辱骂等)至少停赛2场,并处罚款至少10000元。
(三)用暴力行为攻击对手或他人处以至少停赛3场,并处罚款至少15000元;给对方造成身体伤害或健康损害的,处以至少停赛5场,并处罚款至少25000元。
(四)以向对手或他人打手势、吐口水等非道德方式侮辱、侵犯他人的,至少停赛4场,并处罚款至少20000元。
第五十六条打架、斗殴行为
(一)运动员、官员在赛前、赛中、比赛暂停、中场休息或赛后参与打架、斗殴的,将被处以停赛(运动员)或禁止进入替补席(官员)至少6场,并处以至少30000元的罚款。
(二)阻止打架,保护他人或分开打架者将不受处罚。
(三)同一个球队多人参与打架、斗殴的,球队的俱乐部或者会员协会将被处以罚款、扣分或其他处罚。
第五十七条无法认定肇事者
(一)在多人违纪的情况下,如果无法逐一判定肇事者的,纪律委员会将首先处罚肇事者所属球队的俱乐部或者会员协会。
被处罚者向纪律委员会如实举报肇事者,经查证属实后,其处罚可相应予以减轻至取消。
(二)在多人违纪的情况下,如果无法确认每一个参与者违规行为程度的,纪律委员会应把每一个可以明确确定的参与者都视为违规者。
第五十八条球队不当行为
球队出现以下行为,其俱乐部或协会将受到处罚:
多名队员或官员一起威胁或骚扰比赛官员或他人将被处以至少10000元的罚款。
另将视违纪严重程度作出进一步处罚。
第五十九条挑起敌意和暴力
(一)运动员或官员公开煽动他人的敌意和暴力,至少停赛12个月,并处罚款至少50000元。
(二)运动员或官员利用公共媒体或在体育场内或其周边地区出现上述违纪,造成严重后果的,至少停赛18个月,并处罚款至少100000元。
第六十条挑衅公众
运动员或官员在比赛过程中挑衅公众,至少停赛2场,并处罚款至少10000元。
第六十一条无比赛资格
如果运动员不具备比赛资格而参加了正式比赛,其所在球队将被处罚比分作废,并处以至少30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延误比赛、弃赛
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参赛球队未按规定时间(指中国足协规定的开赛时间)或人数参加比赛的,或因参赛球队原因不能按时开赛的,视为延误比赛;延误比赛超过规定时间(指超过裁判员认定的计时开始时间5分钟)的,视为弃赛;参赛球队中断比赛虽未超过规定时间(指超过裁判员认定的计时开始时间5分钟)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上述情形可根据情节给予下列处罚:
(一)罚款。
(二)判对方本场比赛3∶0获胜。
(三)扣分。
(四)禁止转会。
(五)其他处罚。
前款各项处罚可以独立或合并使用。
第六十三条罢赛
参赛球队中断比赛超过规定时间(指超过裁判员认定的计时开始时间5分钟)的,视为罢赛。
对于罢赛的俱乐部除将被判定0∶3负于对方(实际比分高于0∶3的以实际比分计)外,将给予取消注册资格并罚款的处罚。
第六十四条退出比赛
参赛球队擅自退出中国足协主办的各级各类比赛,比照本准则第63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节弄虚作假
第六十五条更改年龄
参加比赛的运动员、俱乐部(球队)弄虚作假,运动员更改年龄、以大打小、冒名顶替等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运动员:
通报批评、停赛、限制或禁止转会、取消注册资格(上述处罚可并用)。
(二)俱乐部(球队):
1.职业俱乐部每出现1人次,给予至少5000元罚款,如该球队累计达到3人次的,除罚款外,将取消该球队当年度所有参赛资格。
2.业余俱乐部队每出现1人次,给予通报批评,达到3人次的,将取消球队当年度参赛资格。
第六十六条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自然人或组织在执行中国足球协会的各项管理规定中,以各种不正当手段掩盖事实真相、弄虚作假的,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自然人:
通报批评、警告、罚款、停赛、禁止转会、取消注册资格、禁止从事与足球有关的活动。
(二)组织:
罚款、禁止转会、扣分、降级、取消注册资格等以及其他处罚。
前款各项处罚可独立或合并使用。
第四节威胁
第六十七条威胁
(一)任何人恐吓、威胁比赛官员将被处以至少6000元的罚款和停赛。
(二)任何人使用暴力或恐吓逼迫比赛官员采取某种行为或用其他手段妨碍比赛官员的自由活动,将被处以至少6000元的罚款和停赛。
有任何本款行为构成刑事责任的,中国足协将提交有关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五节腐败
第六十八条贿赂
(一)自然人或组织代表自己或第三方向中国足球协会有关机构、比赛官员、运动员、官员、俱乐部(球队)等提供、许诺或给与不正当利益,企图促使其违反中国足球协会规定,将受到下列处罚:
1.自然人:
罚款、停赛、禁止转会、取消注册资格、禁止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
2.组织:
罚款、扣分、降级、取消注册资格。
(二)被动腐败(被许诺或接受不正当利益)将被处以上述同样的处罚。
(三)情节严重者和屡犯者,禁止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的处罚将是终身的。
第六十九条赌博
自然人或组织以足球比赛为内容,组织设赌、参赌或为赌博活动提供条件、信息或以各种方式配合他人赌博以及对赌博活动、赌博行为采取纵容、包庇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自然人:
罚款、停赛、取消注册资格、禁止转会、禁止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
(二)组织:
罚款、禁止转会、扣分、降级、取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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