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人民医院采购便携式彩色超声诊断仪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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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人民医院采购便携式彩色超声诊断仪项目
信宜市人民医院采购便携式彩色超声诊断仪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
ZZ71804919
采购人:
信宜市人民医院
采购代理机构:
广东志正招标有限公司
2018年08月
温馨提示:
供应商特别注意事项
一、请供应商特别留意磋商文件上注明的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逾期送达或邮寄送达的响应文件我司恕不接收。
因此,请供应商适当提前到达会议室。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时间为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半小时。
二、磋商保证金用于保护本次磋商免受供应商的行为而引起的风险,为本次磋商的必要组成部分,建议供应商仔细阅读磋商文件中关于磋商保证金的描述。
以银行转账方式交纳磋商保证金的,磋商保证金必须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到达账户,以达账时间为准。
因转账当天不一定能够达账,为避免因磋商保证金未达账而导致响应文件被拒绝,建议提前转账。
以银行保函或《政府采购投标(磋商)担保函》形式交纳投标(磋商)保证金的,《银行保函》或《政府采购投标(磋商)担保函》复印件(加盖公章)放入响应文件的商务部分中,原件放入“保证金”信封中。
三、参与磋商且尚未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登记注册的供应商,应在报名成功后最迟必须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前一日登录广东省政府采购网进行注册,注册过中如有任何疑问,可咨询广东省政府采购网技术部,电话:
020-83188500、83188580。
四、磋商文件中标注“★”的条款,供应商必须一一响应。
若有一项带“★”的指标要求未响应或不满足,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五、报名资料参与正式磋商时须放入响应文件中。
六、请正确填写《首次报价一览表》,如含有包组的磋商项目需分开报价,报价要求详见磋商文件《首次报价一览表》。
七、请仔细检查《报价函》、《首次报价一览表》、《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等重要格式文件是否有按要求盖公章或签名。
八、建议将响应文件按目录格式顺序编制页码。
九、分公司参与磋商的,需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授权书。
总公司可就本项目或此类项目在一定范围或时间内出具唯一的授权书。
十、供应商请注意区分磋商保证金及招标代理服务费收款账号的区别,务必将保证金按磋商文件的要求存入指定的保证金专用账户,招标代理服务费存入成交通知书中指定的服务费账户。
切勿将款项转错账户,以免影响保证金缴纳、退还的时效。
十一、我司为采购代理机构,不对供应商购买磋商文件时提交的相关资料的真伪做出判断,如供应商发现相关资料被盗用或复制,建议遵循法律途径解决,追究侵权者责任。
对一家供应商提交两份不同磋商响应方案的,磋商小组将按磋商文件中有关响应文件无效的规定处理(如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本提示内容非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仅为善意提醒。
如有不一致,以磋商文件为准。
)
竞争性磋商公告
广东志正招标有限公司受信宜市人民医院的委托,拟对信宜市人民医院采购便携式彩色超声诊断仪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
本项目将优先确定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自主创新产品、节能产品、环保产品供应商参加磋商。
一、采购项目编号:
ZZ71804919
二、采购项目名称:
信宜市人民医院采购便携式彩色超声诊断仪项目
三、采购预算:
¥1600000.00元
四、项目内容及需求:
(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备注:
1.采购项目的详细内容及技术参数、执行标准:
详见“用户需求”部分。
2.供应商必须对项目进行整体响应,不允许仅对其中部分内容进行响应。
3.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
五、供应商资格
1.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取得合法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3.所投设备为医疗器械,投标人必须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4.所投设备为医疗器械,投标人必须具有《医疗器械注册证》;
5.所投设备必须具备有效的授权证明资料(所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
6.投标人企业在经营范围内投标,且近年来资信良好,履约能力强,没有违法记录。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六、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2018年8月7日起至2018年8月13日期间(上午9:
00-11:
00,下午14:
30-17:
00,法定节假日除外)到广东志正招标有限公司粤西分公司(详细地址:
信宜市科学馆小区景泰楼五楼)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每套售价3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购买谈判文件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2、最新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购买人的身份证复印件;4、“供应商资格”相关资质资料。
(注:
复印件加盖公章,备原件核查)。
注:
购买谈判文件的投标单位均被视为已充分理解本公告的有关要求,采购人及采购代理均无责任承担其是否符合合格报价人条件而引起的一切后果;本公司接收投标申请人购买了招标文件,均不意味着其资格满足合格人条件,投标人是否满足合格人条件由评委会决定。
七、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018年8月17日15:
30分。
八、磋商时间:
2018年8月17日15:
30分。
九、提交磋商响应文件地点/磋商地点:
信宜市科学馆小区景泰楼五楼。
一十、本公告期限(3个工作日)自2018年8月6日至2018年8月8日止。
一十一、联系事项
购买谈判文件联系人:
丘小姐、黄小姐
采购人联系人:
磨小姐
电话:
0668-8909502
电话:
0668-8880108
传真:
0668-8909501
传真:
/
联系地址:
信宜市科学馆小区景泰楼五楼
联系地址:
/
邮编:
525300
邮编:
/
收款人:
广东志正招标有限公司粤西分公司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信宜迎宾分理处
账号:
4405-0169-1141-0000-0043(购买招标文件账号,非保证金专用账户)
广东志正招标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第一部分磋商须知
磋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项目
内容
1
采购人名称
信宜市人民医院。
2
最高限价及资金来源
★本项目最高限价(预算金额):
¥1600000.00元;
资金来源:
单位自筹。
3
答疑及踏勘现场等
本项目不举行集中答疑会。
本项目不举行现场考察。
4
磋商有效期
自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日。
5
磋商保证金
小写:
¥30000.00;大写:
人民币叁万元整。
请各供应商按以下银行账号将磋商保证金存进广东志正招标有限公司账户,并必须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到达账户,以达账时间为准。
并在提交响应文件时,提交银行划款单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查核后当场退还),同时在银行转账单据上写上项目编号:
ZZ71804919。
收款单位:
广东志正招标有限公司粤西分公司;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竹山支行;
账号:
44560701040003480;
保证金相关事宜联系人:
丘小姐联系电话:
0668-8909501;
注明项目编号。
以《银行保函》或《政府采购投标(磋商)担保函》形式交纳保证金的,《银行保函》/《政府采购投标(磋商)担保函》复印件(加盖公章)放入响应文件的商务部分中,原件放入“磋商保证金”信封中。
7
响应文件份数
正本壹份、副本叁份和不作任何加密的电子标书壹份。
开标一览表(原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一起封装,在每一封口处加盖公章,封套标明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及“开标一览表”等字样;
正本和电子标书一起封装,副本一起封装,在每一封口处加盖公章,并在封套标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及“正本”、“副本”等字样。
保证金退还说明(原件)、保证金银行划款单(复印件)/《银行保函》(原件)/《政府采购投标(磋商)担保函》(原件)一起封装,封套标明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及“磋商保证金”等字样;磋商保证金银行划款单(原件)不用封装,当场审核后退还。
9
演示与述标
无。
10
样品要求
无。
11
磋商小组组成
本项目评审工作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完成,磋商小组由3人组成。
12
评审方法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13
成交候选人的推荐
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编写书面的评审报告,按综合得分高低次序排出名次,并推荐综合得分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第一成交候选人,排名第二的供应商为第二成交候选人,排名第三的供应商为第三成交候选人。
综合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
综合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综合得分相同、评审价和技术评分均相同的,名次由磋商小组抽签确定。
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14
招标代理服务费
成交供应商按以下标准和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1)以项目成交总金额作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的计算基数;
(2)招标代理服务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进行计算,货物类项目按照以下标准计取:
1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照1.5%计取;
100-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1%计取;
500-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计取;
1000-5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计取。
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供应商支付的,成交供应商应在《付款通知书》发出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招标代理服务费存入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凭已盖银行收款章的进账单、成交供应商开具的介绍信及身份证原件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成交通知书》。
收款单位:
广东志正招标有限公司粤西分公司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信宜迎宾分理处
银行账号:
4405-0169-1141-0000-0043(交纳中标服务费账号)
注明项目编号。
16
履约保证金
无。
供应商必须认真阅读以下内容,以免造成响应失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广东省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制定本须知。
1.2本项目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及各方当事人适用本须知。
2.项目说明
2.1资金性质、资金来源,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第2项。
2.2最高限价,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第2项。
2.3磋商内容
(详细内容请参阅磋商文件中的相关内容)
3.概念释义
3.1监管部门:
指同级或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3.2采购人:
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第1项。
在采购阶段称为采购人,在合同阶段称为甲方或买方。
为便于磋商文件及附件直接转化为合同条款,在磋商文件中有时称采购人为买方、甲方或业主。
3.3采购代理机构:
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广东志正招标有限公司。
3.4招标采购单位:
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3.5磋商小组:
磋商小组是依法组建的专门负责本次评审工作的临时性机构。
3.6响应供应商:
符合资格要求,响应磋商、参加磋商竞争的依法成立的供应商。
3.7成交供应商:
经合法招、磋商程序评选出来并经采购人确认的获得本项目成交资格的供应商。
3.8货物:
供应商按磋商文件及采购合同的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货物、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3.9服务:
磋商文件规定供应商须承担的服务。
3.10磋商保证金:
是指为了保护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免遭因响应供应商的行为而蒙受损失,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因响应供应商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规定不予退还的款项。
3.11履约保证金:
是指采购人为防止成交供应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并弥补给采购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既不同于定金,也不同于预付款。
3.12日期:
指公历日。
3.13时间:
指北京时间。
3.14磋商文件中的标题或题名仅起引导作用,不应视为对磋商文件内容的理解和解释。
4.合格的供应商
4.1★对供应商的要求:
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中“供应商资格”部分。
4.2供应商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具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携带身份证明原件参加磋商,在评审过程中随时接受磋商小组就响应文件的内容提出的质询,并予以解答。
5.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5.1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货物和服务,必须是合法生产、合法来源,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并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规格、参数、质量、价格、有效期、售后服务及供应商须承担的运输、安装、技术支持、培训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它伴随服务等要求。
5.2采购人有权拒绝接受任何不合格的货物和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及相关后果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5.3政府采购若需采购进口产品的,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执行。
5.4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6.本磋商文件及磋商过程中发生的澄清、修改和补充文件,凡标有“★”的地方,响应供应商要特别加以注意,必须对此回答并完全满足这些要求。
否则若有一项带“★”的指标未响应或不满足,将对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7.关于分公司磋商
分公司磋商的,需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授权书。
总公司可就本项目或此类项目在一定范围或时间内出具唯一的授权书。
已由总公司授权的,总公司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公司有效,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8.关于联合体磋商
若竞争性磋商公告允许联合体磋商的,则必须满足:
8.1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参与磋商,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与。
8.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8.3联合体磋商的,必须提供各方签订的共同磋商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磋商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磋商,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磋商;
8.4联合体磋商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8.5联合体获得成交资格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8.6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同一项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9.关于关联企业
9.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包组磋商或者未划分包组的同一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如同时参加,评审时均作无效响应处理。
9.2彼此存在投资与被投资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采购项目竞争。
如同时参加,评审时均作无效响应处理。
9.3彼此的经营者、董事会(或同类管理机构)成员属于直系亲属或配偶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采购项目竞争。
如同时参加,评审时均作无效响应处理。
10.关于提供前期服务的供应商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11.关于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参与磋商
11.1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报价产品中仅有部分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则按所报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予以扣除。
11.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
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11.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11.4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11.5中小微企业参与磋商应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根据财库〔2014〕68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
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监狱企业参与磋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12.关于节能环保产品
12.1如报价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品目的产品,需提供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报价产品所在清单页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该清单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
//www.ccgp.gov.cn/)、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
//hzs.nd
如报价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品目的产品,需提供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报价产品所在清单页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该清单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cn/)上查找。
13.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磋商
符合采购人需求的品牌或者符合资格条件的生产制造商至少应达到三个品牌或三个制造商参与竞争,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可由多家代理商参加竞争,但只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
14.磋商文件的解释权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广东志正招标有限公司”所有。
(二)磋商文件
15.磋商文件构成
要求提供的服务、磋商过程和合同条件在磋商文件中均有说明。
磋商文件包括:
●竞争性磋商公告;
●磋商须知;
●用户需求;
●合同草案;
●响应文件格式;
●磋商过程中发生的澄清、修改和补充文件(如有)。
16.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补充、修改内容、重要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参数及要求等)。
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有可能导致其磋商响应被拒绝,或被确定为响应无效。
17.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7.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潜在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确认。
如在24小时之内无书面回复则视为同意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并有责任履行相应的义务。
如采购代理机构在征得所有已购买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同意并书面确认后,可以不改变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
17.2为提高竞争性磋商的效率,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在获取纸质磋商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磋商文件公示期间(竞争性磋商公告期限—3个工作日)或期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电话咨询或传真或电邮形式无效)通知招标采购单位,逾期质疑无效。
质疑书应包括的内容:
具体的质疑事项、事实依据及相关确凿的证明材料、明确的请求、供应商名称及地址、授权代表姓名及其联系电话、质疑时间。
质疑书应当署名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供应商提交质疑书时需提供质疑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及事项)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质疑的则视为供应商已充分认识和理解了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影响事项和困难、风险等情况,并愿意按照本磋商文件的所有条款执行。
17.3对磋商文件中描述有歧义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磋商小组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供应商。
18.答疑会或现场考察
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第3项。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
19.响应文件的构成
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编排顺序参见响应文件格式。
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文件部分指供应商提交的证明其有资格参加磋商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
技术方案说明部分是能够证明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
供应商应按规定提交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文件部分和技术文件。
20.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响应文件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21.报价函
供应商应完整地填写磋商文件格式中规定的报价函。
22.报价说明
22.1供应商应以人民币报价。
22.2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格式要求填写报价明细表。
22.3供应商所报的价格在合同执行期间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报价不是固定价的,将作为非响应性报价而予以拒绝。
22.4供应商所报的最后价格应为所投项目的最终报价,包含一切税费;供应商应自行增加正常运行及使用所必需但磋商文件没有包含的所有部件、工具、版权、专利等一切费用,如果供应商在成交并签署合同后,在项目实施等工作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成交供应商免费提供,买方将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23.响应文件的编写原则
23.1磋商语言:
响应文件、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磋商交换的文件和来往信件,应以中文书写。
供应商提供的支持文件、技术资料和印刷的文献可以用其他语言,但相应实质性内容须附有中文翻译本,并以中文为准。
23.2计量单位:
除在磋商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国际单位制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
23.3供应商应保证所提供的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23.4供应商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装订,对未经装订的响应文件可能发生的文件散落或缺损,由此造成的后果和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若项目含有多个包组,且供应商参与对多个包组磋商的,建议其响应文件的编制按每个包组的要求分别装订和封装。
23.5供应商在采购过程中提供不真实的材料,无论其材料是否重要,采购人均有权拒绝,并取消供应商的成交资格,供应商需承担相应的后果及法律责任。
23.6本项目概不接受电报、电话、电子邮件、邮寄或传真形式提交的响应文件。
24.证明供应商合格的资格文件
24.1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磋商和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以及证明其提供的合同项下,服务的合格性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如果供应商为联合体,应提交联合体各方的资格证明文件、共同磋商协议并注明主体方及各方拟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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