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制度改革实物分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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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制度改革实物分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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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制度改革,实物分房
篇一:
中国住房制度改革的历程
中国住房制度改革的历程
1958到1978年前的租房制度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实施“统一管理,统一分配,以租养房”的公有住房实物分配制度。
城镇居民的住房主要由所在单位解决,各级政府和单位统一按照国家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进行住房建设,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90%主要靠政府拨款,少量靠单位自筹。
住房建好后,单位以低租金分配给职工居住,住房成为一种福利。
应该说,这种制度模式在当时较低水平的消费层次上,较好地满足了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
实行住房分配与工资制度挂钩。
国家在职工的工资中扣除一部分用于住宅建设,住宅建成后,国家授权工作单位将住宅作为福利和实物工资分给职工。
1958年到1977年的20年里,我国一直实行这一住房制度,但是在这段时间里,我国政府坚持以发展生产为先,住房基本建设投资规模逐年削减,因此,住房供给不足也不断显现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1978年—1993年住房实物分配制度改革阶段
由于福利分房制度逐渐暴露出的问题以及住房供给不足矛盾的突出,促使我国政府必须寻求解决途径。
1978年9月,城市住宅建设会议在京召开,会议传达了复出一年多的邓小平的一次谈话。
邓小平说,“解决住房问题能不能路子宽些,譬如允许私人建房或者私建公助,分期付款,把私人手中的钱动员出来,国家解决材料,这方面潜力不小。
”
1978年—1993年的15年是我国福利分房制度改革不断探索和发展的阶段,具体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福利分房制度改革探索阶段(1978-1985年)。
在这一阶段里,我国政府进行了公房出售和补贴出售住房试点,为住房制度改革进行了多种形式的尝试和创新,积累有益的经验。
1980年邓小平再一次说,“城镇居民个人可以购买房屋,也可以自己盖,不但新房可以出售,老房子也可以出售,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10年、15年付清。
住宅出售后,房租恐怕要调整,要联系房价调整房租,使人们考虑到买房合算,对低工资的职工要给予补贴。
”1980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批转《全国基本建设工作会议汇报提纲》中正式提出实行住房商品化政策。
国家规定,“准许私人建房、私人买房、准许私人拥有自己的住宅”。
截至1985年底,全国共有160个城市和300个县镇实行了补贴售房,共出售住房1093万平方米。
在出售公房的同时,有的地方还实行了住房租金的改革,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
主要做法有“按成本计租,定额补贴”,“超标加租”,对青年公寓实行“新房新租”。
第二阶段是福利分房制度改革深化阶段(1986年-1993年)。
在之前试点的基础上,1986年以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取得了重大突破,掀起了第一轮房改热潮。
1986年2月,成立了“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国的房改工作。
1988年1月国务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同年2月国务院批准印发了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标志着住房制度改革进入了整体方案设计和全面试点阶段。
1991年6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提出分步提租、交纳租赁保证金、新房新制度、集资合作建房、出售公房等多种形式推进房改的思路。
同年10月召开了全国第二次房改工作会议,确定了租、售、建并举,以提租为重点,“多提少补”或“小步提租不补贴”的租金改革原则;基本思路是通过提高租金,促进售房,回收资金,促进建房,形成住宅建设、流通的良性循环。
1993年11月,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在北京召开了第三次房改工作会议,改变了第二次房改会议确定的思路,代之以“以出售公房为重点,(住房制度改革,实物分房)售、租、建并举”的新方案。
1994年-1998年住房实物分配向住房市场化改革的过渡阶段
1994年7月18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确定房改的根本目的是:
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总结为“三改四建”。
1998年7月3日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
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
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强调经济适用房占主体地位,还规定“利润控制在3%以下”
目标是80%左右的居民购买经济适用房
1999年-20xx年住房市场化全面推行阶段
自从[1998]23号文后,我国房地产业发展迅速,根据国研中心的统计数据,1998年至20xx年我国的房地产投资完成额持续了7年的两位数的快速增长,7年的同比增长率分别为14%、14%、21%、27%、23%、30%和30%。
20xx年8月国发[20xx]18号文
将国发[1998]23号文提出的“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改变为让“多数家庭购买或承租普通商品住房”,要“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
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普通商品住房发展,提高其在市场供应中的比例。
努力使住房价格与大多数居民家庭的住房支付能力相适应。
”同时将经济适用房的性质重新定位为“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18号文的出台将大多数家庭的住房推向了市场,实现了我国住房市场化的根本转变。
20xx年至今房地产调控阶段
国发[20xx]18号文实施以后,我国房地产业高速发展,但与此同时由于房价的过快上涨,也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百姓住房难问题越来越突出,我国政府开始加强宏观调控。
20xx年3月26日,为了对房价上涨过快的问题“加以全局性控制”,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就稳定房价提出八条意见(“国八条”);4月27日,温家宝总理又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问题,并提出八项
措施引导和调控房地产市场(即“新国八条”);5月11日,七部委又出台《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稳定房价的八条措施);5月31日,三部委出台《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限制期房转卖;10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强调要对20%个人所得税进行一体化征收。
20xx年5月,国务院又出台了稳定房价,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六项措施(即“国六条”)。
随后,我国不断出台各种调控措施,进一步紧缩“银根”、“地根”,但是房地产调控至今,稳定房价的目标尚未达到,以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为代表,全国房价总体继续上涨。
今年8月7日《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24号文)的出台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24号文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
24号文首次明确提出把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纳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
业界普遍认为24号文标志着政府住宅调控思路的转变,其关键是要建立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加快住房分类供应体制的实施。
篇二:
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相关政策
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相关政策
住房制度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城镇居民住房保障体制的改革。
一、改革内容
1.改革住房建设投资体制。
由原来国家或单位统包的投资体制转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投资体制。
2.改革住房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体制。
由原来单位统包职工住房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一体化的单位所有制,转变为住房的生产、建设专业化,维修、管理社会化的体制。
3.改革住房分配体制。
由原来的行政手段、福利性质、实物分配制度,转变为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分配制度。
职工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通过向市场购买或租赁住房解决住房问题,满足住房需求。
4.建立双轨制的住房供应体系。
即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及廉租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
5.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分别交缴占职工工资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职工个人住房基金,以增强职工住房消费能力。
6.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
7.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行为,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二、发展过程
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住房制度改革是指对传统的福利分房制度进行变革,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机制的住房体制,实现住房的商品化和社会化。
回顾中国改革开放30年的历程,住房制度改革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房地产行业可谓一大看点,其影响和意义远远超出经济范畴。
与其他各项改革一样,住房制度改革也是在探索中不断前进,在调整中逐步展开。
根据相关重大决策出台以及实践中执行的效果,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大体上经历了三个10年:
1978-1988年的探索试阶;
1988-1998年在全国逐步推开和深化阶段;
1998年至今实行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住房保障制度阶段。
第一阶段:
探索和试点
1949~1979年,是我国住房发展相对缓慢的时期。
根据相关资料,国家在这30年内虽投入374亿元巨资建设住房,但仍不能满足城镇职工居民的需求。
1978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仅3.6m2,缺房户达869万,占城市总户数的47.5%。
同时,由于我国长期实行低租金的福利分房制度,国家和企业为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背上了沉重的包袱,延缓了我国住房建设的进程。
实践表明,计划经济体制下住房完全靠国家包下来,实行福利分配的路子走不通。
因此,从1978年开始,国家和企业一方面增加住房投资,加快住房建设步伐,另一方面开始探索改革住房制度。
这年9月,中央召开的城市住宅建设会议传达了邓小平的一次重要谈话,主要思路就是:
解决住房问题能不能路子宽些,譬如允许私人建房或者私建公助,分期付款;在长期规划中,必须把建筑业放在重要位置。
1980年4月,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住房改革要走商品化的路子,从而揭开了住房制度改革的大幕。
1982年,国家有关部门设计了“三三制”的补贴出售新建住房方案,即由政府、企业和个人各承担1/3,并在郑州、常州、四平、沙市试点。
在试点中,验证了职工有购房需求和一定支付能力,也暴露出在大量旧公房低租金制未触动的情况下,租买比价不合理,个人缺乏买房动力,住房建设资金不能自身循环,国家和企业难以长期承受这种负担,因而有关部门于1985年停止这种做法。
1985年,住房制度改革从“三三制”售房转向租金制度改革的研究和设计。
1986年,选定烟台、唐山、蚌埠进行房改试点,试行“提租补贴、租售结合、以租促售、配套改革”的方案。
租金按准成本起步,月租金由原来的0.07~0.08元/m2(使用面
积)提高到1元以上,相当于成本租金(由维修费、管理费、折旧费、投资利息和房产税5项因素组成)的70%~80%;公房按包含建筑造价、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的标准价出售。
这次试点从根本上动摇了根深蒂固的住房福利观念、等级观念和消费观念,分房上的不正之风也基本得到解决,国家、企业以及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得到调整,为全国的住房改革提供了思路。
第二阶段:
从分批分期到全面推进、深化改革
1988年,国务院召开第一次全国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议,推出《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首先,实施提租补贴、租售结合,实行维修费、房产税等5项因素组成的成本租金;其次,随着工资调整,逐步将住房补贴纳入工资,进入成本,并将租金提高到包含8项因素(成本租金加土地使用费、保险费和利润)的市场租金。
1988年下半年,出现严重的通货膨胀,零售物价总指数上升18.5%,使较大幅度提租补贴方案的实施遇到很大困难,用3~5年完成提租补贴方案的计划也夭折了。
随后,一些城市想绕开这个难点,试图“甩包袱”出售公房,在标准价基础上优惠折扣。
据不完全统计,这一年全国共出售旧公房654万m2,每平方米仅回收资金65.7元,实则以低价福利售房取代租售并举的配套改革,既不利于住房机制转换,也带来很多不良后果,因而国务院房改办明令制止这种做法。
1991年6月,国务院发出《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要求将现有公有住房租金有计划、有步骤地提高到成本租金;在规定住房面积内,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实行标准价。
11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全面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确定房改的总目标是:
从改革公房低租金制度入手,从公房的实物福利分配逐步转变为货币工资分配,由住户通过买房或租房取得住房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使住房作为商品进入市场,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
这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一个纲领性文件。
与此同时,各地方政府的房改房也陆续开始实施,其中,一些大城市的运作比较规范,部分中小城市则相对较差,优惠比例越来越高,房改又一次进入了低价售房的怪圈。
对此,1992年6月,国务院房改工作会议再次提出制止。
1994年7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确定房改的根本目标是:
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房改的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三改四建”:
“三改”,即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福利性体制,从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从国家、单位建房、分房和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改
篇三:
江西省南昌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实物分房面积核定及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江西省南昌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实物分房面积核定及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政府房改办、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房改办:
为了保证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顺利进行,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南昌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xx]27号)精神,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实物分房面积核定及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应核定职工住房实物分配面积的范围:
(一)职工和配偶按规定的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公房)。
(二)职工和配偶按市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房(含集资建房)。
(三)职工和配偶承租、购买的公房有一套以上的,面积应合并计算。
(四)单位分配给职工的公房,无论实际承租人或购买人是职工或配偶,还是其直系亲属(在同一单位工作的除外),均应核定为原分配职工和配偶的实物分房面积。
(五)几种情况的核定原则:
1、承租公房但未参加房改购买公房的职工和配偶,按所承租公房面积核定实物公房的面积。
2、职工和配偶购买公房后,不论婚姻状况是否变化,所购公房均应核定为双方实物分房面积。
3、租住公房的职工,须在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同时办理退房手续,并在3个月内将租住的公有住房退交产权单位;逾期不退的,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计租的办法>的通知》(赣办字[1999]72号)规定计租。
二、不核定职工住房实物分配面积的范围:
(一)以市场价或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住房(含解困房、安居工程住房)和以市场租金承租的住房;
(二)以继承、受赠等其他方式取得的私有住房(自建住房、商品房)。
(三)已按清房规定补交超标房价款购买的超标面积。
三、职工住房实物分配面积以建筑面积为计算单位,建筑面积计算方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南昌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规定,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套建筑面积控制,即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已购的公有住房,按产权证登记的套建筑面积计算;承租的成套住房.按照同单元户型、面积相同的已购房户的套建筑面积计算;承租的不成套住房,将承租的使用面积按
o.7:
l比例换算成建筑面积。
四、达标与未达标职工的确定
职工住房实物分配面积合计达到或超过职工本人职务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为已达标职工;低予职工本人职务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为未达标职工,其差额面积为职工的住房补贴面积。
1999年12月3日前参加工作未承租和购买公房的为无房老职工:
从2()00年1月1日起参加工作的为新职工。
五、职工住房朴贴核定的时限
在职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面积补贴以1999年12月31日所任职务及工资为准核定;离退休职工的二次性住房面积补贴以离退休时的职务为准核定。
已达标的职工不发住房补贴;未达标的
职工按差额面积计算一次性住房补贴。
新职工和无房老职工2000年1月1日起的按月补贴额为当月工资额乘以补贴系数。
六、在职职工住房补贴的月工资额,按下列口径计算:
(一)执行公务员工资标准的人员(含执行公务员工资标准的事业单位)
l、公务员:
基础工资:
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保留津贴;
2、工勤人员:
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奖金、保留津贴;
3、普工:
岗位工资、奖金、保留津贴。
(二)执行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人员:
固定工资、津贴(浮动部分)、保留津贴。
教师加教龄津贴,护士加护龄津贴。
其它工种津贴不计。
七、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的月工资额,按1999年12月领取的月工资额计算。
八、1999年1.2月31目前去世的职工不列入住房补贴范围;从2000年1月1日起去世的职工可按规定计发住房补贴。
九、从企事业单位调(考)入机关的公务员,按公务员职务标准核定住房补贴。
十、2000年1月1日起转业的军队干部,已在部队领取住房补贴,但补贴年限不足25年的,由安置单位按我市补贴标准和补贴年限继续发放住房补贴,直到满25年。
1999年底前参军,20xx年1月1日后的退伍军人,按到地方单位工作当月的职务和工资核定其住房补贴。
十一、停薪留职人员由单位按规定核定,其住房补贴需在恢复工作后才能发放。
十二、2000年1月1日起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已购买或承租公有注房的,按老职工处理。
十三、已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了一次性补偿的事业单位脱钩、分流人员,不再核发住房补贴。
十四、本办法由市政府房改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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