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阳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数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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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阳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数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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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阳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数据
宜阳县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数据
整合项目
招标文件
采购编号:
采购人:
宜阳县国土资源局
采购代理机构:
中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九月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1
第二章投标须知4
第三章项目技术规格书18
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29
第五章合同条款和补充条款37
三、合同格式按业主(最终用户)认定的统一格式。
37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38
附件一:
39
附件二:
40
附件三:
41
附件四:
42
附件五:
43
附件六:
44
附件七:
45
附件八:
46
附件九:
47
附件十:
48
附件十一:
49
第1章、招标公告
第二章投标须知
投标须知前附表
序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项目名称
宜阳县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数据整合项目
2.
采购人
名称:
宜阳县国土资源局
联系人:
3.
服务地点
宜阳县
4.
采购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5.
采购内容
按照不动产数据库标准对宜阳县历史房产、土地、林业登记数据进行转换,包括全县房产数据落宗(包括楼盘表构建、楼盘表落宗、不动产单元号生成),全县房地数据匹配(建立房产登记与土地登记数据的关联),全县存量房产登记数据整理(依据房产登记纸质档案资料,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补充完善房产登记数据),全县存量土地登记数据整理(依据土地登记纸质档案资料,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补充完善土地登记数据)。
6.
合格的供应商要求
7.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8.
采购预算价
人民币:
,大写:
(另外权籍调查部分执行省国土厅关于此项工作预算标准的最低价20万每平方公里以实际工作发生量据实结算)。
超出采购预算价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9.
质量标准
达到国家相关规范规定的合格标准(以及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数据整理的技术要求,成功导入不动产登记系统数据库。
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保密规定。
)
10.
工期及服务时间要求
工期:
合同签订后内完成
服务时间要求:
1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保证金要一次性足额打入指定账户。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本次招标保证金不接受现金(含现金缴款单),供应商必须以供应商基本户通过转账方式打入指定账户。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
开标前一天下午16:
00整(以到账时间为准)转至指定账户
开户名:
宜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
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账号:
供应商应充分考虑保证金在银行之间划转所需要的时间,以确保其在截止时间之前到达指定账户。
未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供应商将不被接受。
12.
投标文件的份数
正本1份,副本4份,电子版(U盘)1份
13.
投标文件的提交
截止时间:
2017年月日上午9:
30
提交地点:
宜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开标室
14.
开标时间及地址
2017年月日上午9:
30
地点:
宜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开标室
15.
报价内容及方式
综合报价
16.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综合评分法
17.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
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专家4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
开标当天从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18.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成交人
否,推荐成交候选人2名
19.
外层封套上写明
采购人全称:
供应商全称:
项目名称:
在年月日时分前不得开封
20.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宜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开标一室(宜阳县李贺大道与香鹿山大道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北)
21.
评标顺序
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性审查,通过后进行符合性审查,最终评标,确定成交单位候选人。
22.
评标结果公示
评标结束后,评标结果公示于《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宜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公示期1日
23.
投标文件有效期
60日历天
24.
签订合同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日历天内
25.
付款方式
由采购人与供应商在合同中约定
26.
解释
本投标结果对任何人供应商不予解释。
27.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
转账
履约担保的金额:
成交金额的5%
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成交人须向采购人交纳成交金额5%的保证金,按招标文件约定、投标文件承诺签订供货合同。
28.
税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有关精神,注册地不在宜阳县的中标人要在宜阳县成立全资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或子公司办理有关税收事宜。
第一节总则
1.适用范围
本招标文件适用于宜阳县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数据整合项目的招标、评标、定标、验收、合同履约、付款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定义
2.1“招标采购单位”系指宜阳县国土资源局(采购人)和组织本次招标的代理机构。
2.2“供应商”指按照本文件规定获得招标文件并向采购人提交投标文件的单位。
2.3“产品”系指供方按招标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设备、保险、税金、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2.4“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供应商须承担的设备运输、装卸、安装、产品保护、调试、试运行、有关行业专管部门验收、售后服务、维保等工作。
2.5“项目”系指供应商按招标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2.6“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电报、电子文档等。
3.招标方式
3.1本次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4.投标委托
4.1供应商代表须携带居民身份证。
如供应商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有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5.投标费用
5.1无论投标过程和结果如何,供应商均自行承担与本次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6.转包与分包
6.1本项目不允许转包。
6.2本项目不可以分包。
7.特别说明:
7.1除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项目外,直接或者间接受采购人控制的当事人,或者与采购人受共同上级控制的当事人,为本次采购进行设计或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当事人,或者直接或间接地与为本次采购进行设计或编制规范、其他文件的个人、企业、采购代理机构或其附属机构有关联关系的当事人,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
7.2供应商投标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必须为本法人所拥有。
供应商投标所使用的采购项目实施人员可以为其控股公司的工作人员。
7.3供应商在投标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的,其投标无效,并报监管部门查处;成交后发现的,成交人须依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之规定双倍赔偿采购人。
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供应商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7.4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8.质疑和投诉
供应商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供应商须以书面形式(企业法人实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本公司近一年社保证明)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其他利害关系人须实名陈述利害关系后,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否则不予受理。
如对本次招标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异议,可以在公示期间向招标代理人提出
书面质疑,质疑人应提供真实姓名和电话,否则为无效质疑。
投诉质疑必须以书面形式
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后(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人需提供本公司近一年社保证明),同时送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第二节招标文件
9.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招标公告;
(2)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3)项目技术规格书;
(4)评标办法及标准;
(5)合同主要条款;
(6)投标文件格式。
10.供应商的风险
供应商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者供应商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11.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11.1供应商在下载或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采购人将统一在宜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答复,由供应商自行下载。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的任何工作人员对供应商所作的任何口头解释、介绍、答复,只能供供应商参考,对采购人无任何约束力。
11.2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将于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在宜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修改招标文件,由供应商自行下载。
11.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如发现网上下载的与书面备案内容不一致时,均以书面备案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备案文件为准。
11.4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将在宜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
这些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供应商起约束作用。
供应商开标前应随时关注网站上的最新信息。
11.5招标文件(包括澄清、修改、补充文件、书面答复等)未经监管部门备案盖章的一律无效。
第三节投标文件的编制
12.投标文件的组成
12.1投标文件包括:
(1)投标函
(2)开标一览表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4)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
(5)诚信投标承诺书
(6)供应商情况一览表
(7)供应商类似业绩一览表
(8)项目实施人员一览表
(9)项目设备配置清单
(10)技术部分
(11)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说明和资料。
12.2其他说明:
证书及业绩材料(提供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复印件要求加盖单位公章,提供原件备查。
投标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按无效标处理,除此以外,如不按要求提供,相应类项不予评分。
)
13.报价及服务时间要求:
13.1报价方式:
本项目采用综合总价的方式报价。
13.2报价内容:
投标报价应是招标文件所确定的采购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表现。
其应包括涉及本项目实施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及相关的项目评审、成果质检、数据第三方检测、数据入库、交通、检查、不可预见费、售后服务、维护、应用、保险、利润、关税、规费、税金、招标代理服务费、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所有费用。
各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工程量清单,以及本项目实际情况和自身的综合实力,竞报投标报价。
总报价以人民币元计算,保留两位小数点。
13.3投标报价特别说明:
供应商报价如超出采购人设定的有效投标报价上限的,按无效标处理。
13.4服务时间要求:
13.5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同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国家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980号)的计取。
14.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14.1自投标截止日起60日历天内,投标文件应保持有效。
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将被拒绝。
14.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与供应商协商延缓投标文件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均以书面形式进行。
在这种情况下,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14.3供应商可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导致保证金被没收。
同意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14.4成交人的投标文件自开标之日起至合同履行完毕止均应保持有效。
14.5在投标有效期内,成交人具有与其他采购人直接签订同类政府采购合同的资格。
15.投标保证金
15.1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天下午16:
0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缴至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1项指定账户,并凭银行回执单,以证明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已交纳。
15.2未成交的供应商,其投标保证金在采购人发出成交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15.3成交人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30个日历天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成交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15.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
(2)成交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合同协议;
(3)供应商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
(4)供应商在投标期间内有串标、哄抬标价等违规违法行为;
(5)其他严重扰乱招投标程序的。
16.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6.1供应商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2项规定的份数递交投标文件。
16.2招标文件附件中要求签署或盖章的,供应商均按要求签署或盖章。
16.3投标文件不得涂改和增删,如有错漏必须修改,修改处须加盖单位公章或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
16.4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7.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与标志
17.1供应商应将投标文件按规定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7款规定密封,并注明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及标函名称。
17.2密封袋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或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
17.3投标文件的密封及装订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7项。
18.投标文件的递交
18.1供应商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4项规定的截止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同时需满足以下要求,否则该投标文件予以拒收:
1)供应商应按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招标文件;
2)供应商出具投标保证金转账凭证,以证明其已提交投标保证金;
3)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出具本项目授权委托书原件,参考样张附后)必须参加开标会议,经采购人确认身份后(采购人对其身份不明的,须出具身份证或驾驶证原件)再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
19.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供应商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方。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撤回、修改投标文件。
修改后重新递交的投标文件应当按本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盖章和密封。
第四节开标
20.开标
20.1采购人将于投标截止期的同一时间按前附表所规定的地点公开举行开标会议;
20.2开标会议由代理机构组织并主持。
20.3开标顺序:
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8项。
21.投标文件公布
21.1由供应商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则退还供应商,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承诺的主要内容。
21.2代理机构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以存档备查。
第五节评标
22.评标会议
22.1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22.2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
23.评标过程的保密
23.1开标后,直至授予成交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23.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供应商向采购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3.3成交人确定后,采购人不对未成交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成交原因作出任何解释。
未成交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4.评标程序
资格审查→符合性评审→决标。
25.投标文件的澄清
25.1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供应商对其投标文件中细微偏差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供应商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但根据本节错误的修正的规定,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算术错误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25.2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能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要求供应商就投标文件中的内容进行答辩,供应商应按要求进行答辩。
如属于实质性偏离或符合无效响应条件的,应当询问供应商,并允许供应商进行陈述申辩,但不允许其对偏离条款进行补充、修正或撤回。
25.3凡评标委认员会认为供应商所报的服务产品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可要求供应商限期提供该服务产品价格的来源依据,供应商不能提供价格来源依据,或者评标委员会认为其价格来源依据不合理的,则以无效标处理。
26.投标文件的评审
26.1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无效标处理:
(1)供应商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
(2)投标报价超过上限的或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
(3)供应商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4)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5)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签署条款要求签章的;
(6)投标文件的份数不符合招标文件前附表要求的;
(7)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8)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
(9)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未逐页签字及加盖公章的;
(10)法律法规有规定的。
26.2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详细评审后认定该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要求存在重大偏离的,则该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
(1)资格性评审中规定作无效标的;
(2)经报价标差错修正后,属招标文件报价要求中规定无效标的;
(3)招标文件中其他内容明确规定作无效标的。
26.3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供应商质询,如供应商拒绝说明或不能合理说明理由的,则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供应商,有串通投标的嫌疑,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
(1)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错漏之处一致或异常雷同现象;
(2)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同一人编制;
(3)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同一附属设备打印;
(4)投标报价涉嫌故意拉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则本次招标失败,重新组织招标。
27.评标原则及评标办法
27.1评标原则。
评标委员会必须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和启发性;不得向外界透露任何与评标有关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影响评标的正常进行;评标委员会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供应商接触。
27.2评标办法。
本项目具体评标内容及评分标准等详见《第四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第六节授予合同
28.成交通知书
28.1采购人根据评标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要求,第一成交候选人在宜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受公示。
28.2采购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
28.3采购人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将成交结果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宜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网站上发布,不再另行书面通知未成交的供应商。
28.4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人放弃成交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9.合同签订
29.1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个日历天内,采购人应当与成交人按照招标文件和成交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三章项目技术规格书
一、项目名称
宜阳县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数据整合项目
二、项目背景
2013年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专题研究,明确提出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现登记机构、登记依据、登记簿册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2014年11月24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作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四统一”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是不动产统一信息管理的基础平台,是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的重要载体,是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在有关部门间依法依规互通共享,消除信息孤岛的重要手段。
2015年1月国土资源部印发《“国土资源云”建设总体框架》,明确将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建设作为“国土资源云”的建设重点优先部署,并计划2015年7月上线试运行信息平台,2016年完善平台并扩大试运行范围,2017年全面运行。
不动产统一登记数据是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运行的基础,良好的数据基础是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
由于以前住房、土地、林地等分散各个部门登记内容、标准上各不相同,加上各部门信息化水平不同,导致各类不动产统一登记数据在不动产统一登记过程中遇到各种问题,为了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数据能够满足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需要,迫切需要开展数据整合工作,建立完整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数据库。
三、建设目标
通过将现有的分散存放、格式不一、介质不同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进行梳理、规范,参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整合各类不动产登记信息,保证数据的有效衔接和真实准确,建立统一数据标准、统一坐标系和格式、统一管理平台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数据库,为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和信息共享查询服务提供支撑。
四、工作任务
不动产统一登记数据库建设工作是一项头绪多、作业量大的工作,无法在短期内完成。
根据上级要求要确保启动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发证工作,针对实际情况,将不动产统一登记数据库建设工作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工作是完成对房产和土地登记系统中的登记发证数据进行整合建库的工作,满足不动产统一登记后日常登记发证的需要。
第二部分工作是在2017年10月底前对登记系统外的数据进行补录,按照不动产数据库建设规范的要求,对全部房产数据、土地数据对照纸质档案逐一进行校对和补充完善,建立完整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数据库。
第一部分数据库建设工作主要包括:
对房产登记系统、土地登记系统和林木登记系统中的数据进行转换和匹配,实现房产数据的落宗,满足日常不动产登记簿(证)发证工作的需要。
第二部分数据库建设工作主要包括:
对系统外的房产登记数据、土地登记数据、林木登记数据进行整理。
房产登记数据整理主要是依据房产登记纸质档案资料,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补充完善所有房产登记数据,包括缺失的房产登记数据补录、信息不完整的房产登记数据完善、信息错误的房产登记数据修改;土地登记数据整理主要是依据土地登记纸质档案资料,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补充完善所有土地登记数据,包括缺失的土地登记数据补录、信息不完整的土地登记数据完善、信息错误的土地登记数据修改。
最终,根据权利人、坐落等信息将所有房产、土地、林业的登记数据和图形数据进行关联、匹配,建立标准的完整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数据库。
具体工作内容见下表:
序号
工作内容
工作量
备注
1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
1/个
按照不动产数据库标准对历史房产登记数据进行转换及更新。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
1/个
房屋登记信息
数据库
1/个
林业登记信息数据库
1/个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
1/个
城镇地籍调查(更新)数据库
1/个
2
存量登记档案整理
1/县
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纸质和电子档案整理。
3
纸质档案数字化
1/县
土地、房屋、林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纸质登记档案数字化,建立数字档案库,实现与存量数据和相关登记信息的关联。
4
新存量数据库
建设
1/县
土地、房屋、林木等登记未建立数据库的,基于整理后的登记档案和纸质数字化成果,录入数据,建设新存量数据库。
5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与发证系统数据融合工作
1
进行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与发证系统数据进行剔除重复、校验、关联、融合等工作。
6
不动产登记数据汇交
1
将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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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宜阳 不动产 登记 信息管理 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