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代理加盟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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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代理加盟合同
区域代理加盟合同
甲方(特许人):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乙方(被特许人):
地址:
电话:
代理人: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就加盟甲方业务模式体系事宜,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章 总则
1.1定义
除非合同条款另有特别说明,本合同中使用的字词与表述的含义如下:
“甲方业务模式”,是指利用甲方长久以来的实战操作经验总结归纳出的咨询、营销、企业管理等的操作流程和独创的风控体系。
“甲方业务模式体系”,是指甲方拥有的商标、相关形象及经营管理制度和规范等在经营范围内形成的完整的、可复制的商业权利和商业秘密的经营体系,其特征包括但不限于:
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专利和专有技术、产品经营模式等。
“被特许人”,是指乙方在认同并同意遵守特许经营体系的基础上,获得甲方授权而设立的从事甲方经营模式的经营实体,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公司等。
该被特许人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进行活动,独立核算、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企业标识”,是指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商标、商号、招牌(店铺标志)、特有的外部与内部设计(装修、装饰、颜色配置、布局、家具等)、制服、广告等。
“商标”,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登记注册的商标。
1.2甲方业务模式体系的使用权特许授权于乙方,乙方可在授权范围内,享有甲方业务模式体系的使用权,并享有由此带来的收益。
1.3甲方始终如一的支持乙方积极地开拓市场,双方共同努力发展甲方业务模式体系,共同拓展乙方所在地市场,实现预期的双赢。
1.4甲乙双方基于本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合作关系,除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及其授权代表不是甲方的合资人、合伙人、代理人或受雇人。
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缔结合同、约定义务、作出承诺和保证等民事行为,使甲方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乙方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对外开展经营活动,执行本合同。
乙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自行承担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损失损害、债务及税费。
1.5在加盟合作期间内,甲方对乙方的业务操作、宣传推广、经营管理、店面装修布局等事项给予认可。
为维护双方良好合作关系,本着“共融共享、共利共赢、共建共荣”的原则,共同拓展乙方所在地市场,双方特签订本区域代理加盟合同。
第二章特许经营授权
2.1授权区域及等级
经审核,甲方同意授予乙方业务模式体系的使用权,设立甲方在 省 .市(简称“该区域”)的区域代理加盟商(以下简称“加盟商或者加盟店”)。
乙方加盟甲方的业务模式体系,成为甲方的加盟商,并自愿遵守该模式的招商政策。
2.2授权范围以及权限
2.2.1甲方授权乙方使用甲方业务模式体系,即乙方可在该区域内,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使用甲方的商标、商号、商业秘密、经营诀窍等,同时必须以甲方为基础,按统一形象进行经营。
2.2.2甲方授权乙方在该区域内以甲方的名义进行招商。
乙方为市级区域代理加盟商。
第三章特许经营期限及费用
3.1经审核,甲方授权乙方特许经营期限为:
自年月日至
年月 日。
3.2乙方应就本合同约定使用权向甲方支付以下特许经营费用:
3.2.1加盟费:
人民币万元整,¥。
该费用须在本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收取后不予返还。
3.2.2特许权使用费:
人民币元/年,五年共计人民币元整,¥。
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五年的费用一次性付清。
该特许权使用费是甲方将特许经营包含的商标、商号、经营诀窍、专有技术等授权乙方使用而收取的费用,收取后不予返还。
3.2.3权益保证金:
人民币万元整,¥。
在本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部交付。
该权益保证金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后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该费用作为合同履行的权益保证金,在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不再续约且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无违约行为的情况下,甲方无息退还给乙方,退还时间为乙方拆除并停止使用甲方注册商标、品牌形象及其他与甲方业务模式体系有关的任何标识,变更或者注销使用甲方注册商标作为商号、撤换甲方模式体系特有的外部设计、装修、装饰、颜色配置、布局、家具、设备等之后的七日内。
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约定义务,发生业务违约、违规、违法等情形,甲方可直接从权益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及违约金,不足部份仍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偿还。
扣款后乙方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七日内补足款项。
若乙方因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同有关规定而被甲方终止授权或乙方中途擅自解除合同,乙方交纳的权益保证金不予退还。
3.2.4管理费:
人民币元/年,¥,按年一次性交清。
该费用主要用于品牌维护、广告宣传、技术培训、产品升级费用等。
第一年度管理费,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交清;自第二年度开始,管理费应于每年度期满前十日内将下一年度的管理费提前交清,即每年的月日前,共五期。
3.2.5其他费用:
乙方应向甲方交纳为乙方提供经营支持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如后续物料、促销活动、培训等。
第四章重审与续约
4.1本合同的重审期为一个月,自 年月日至 年月 日。
乙方应在上述重审期限内向甲方提交书面重审与续约申请,经甲方审核通过后另行签署续约合同;未通过重审或未在重审期内提交书面重审与续约申请,本合同到期后乙方无权继续使用甲方所授权的甲方商标、商号、经营诀窍、专有技术等所有企业标识和形象。
否则,甲方有权扣除权益保证金,并双倍收取上述约定的特许经营费用。
4.2在本合同期限届满时,乙方如续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乙方较好地履行了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没有发生过重大违约行为;
乙方已经向甲方支付了到期应付的全部款项;
乙方签署放弃可针对甲方提起诉讼和仲裁的文件;
乙方的经营状况良好,运营盈利且保持盈利增长;
乙方认同续约时甲方的加盟条件。
第五章培训及开业
5.1培训内容涵盖甲方企业文化、甲方业务模式体系等。
5.2甲方确定培训计划后,应最迟于培训前七日通知乙方,乙方应最迟于培训前五日确定参加培训的员工,并以书面的方式通知甲方,或采用甲方要求的其他方式通知。
5.3乙方应本着高度重视的态度推荐员工按培训计划参加培训。
乙方因自己的过错不参加培训,且不通知甲方,视为乙方放弃培训权利,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5.4培训计划或培训课程变更后的培训安排,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5.5乙方应保证加盟店营业面积不少于平方米,员工人数不少于人,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万元,并达到市级区域代理级别及以上验收标准。
第六章 权利义务
6.1甲方的权利
6.1.1甲方对甲方品牌、相关形象及其一切经营管理制度和规范等商业权利和商业秘密拥有专有权。
6.1.2甲方对加盟商的店面设计,办公室布局,经营管理有监督权。
6.1.3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加盟费、特许权使用费、权益保证金、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6.1.4当甲方的品牌形象、运营模式、管理制度等专有权在乙方所在地受到侵害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法律或其他形式的救济和协助。
6.1.5乙方宣传和服务工作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有权利监督。
6.1.6甲方有权审核乙方招收到的加盟商是否符合甲方的要求,并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加盟。
6.1.7在乙方区域内,如有意向加盟商,乙方应及时报告给甲方,并配合甲方核实意向加盟商的实力与资格,不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对“同意加盟或者不同意加盟作出决定”。
审核后,由甲方决定是否同意意向加盟商加盟。
在招商加盟中,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积极配合并提供协助服务。
6.2甲方的义务
6.2.1甲方授予乙方业务模式体系的使用权,并提供统一的品牌形象系统导入计划支持,为乙方提供从店面形象、办公场所布局、营销设计到营销队伍组织搭建全套服务。
6.2.2甲方通过相关媒体对甲方业务模式体系进行品牌推广与广告宣传。
6.2.3甲方向乙方提供有关经营、管理、业务操作、招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6.2.4甲方或区域加盟机构应向乙方提供最新的相关业务信息,不断推出新的业务模式和服务理念,为乙方提供产品升级和服务优化,以协助乙方有效地推广业务。
6.2.5为提高乙方加盟店在当地市场的竞争能力,甲方最大限度地向乙方提供一切可能的其他扶持和服务,确保乙方与甲方共同发展。
6.3乙方的权利
6.3.1乙方有权获得甲方品牌形象、业务模式在该区域的使用权。
6.3.2乙方有权获得甲方的企业标识、店面装修设计、物料等方面的支持。
6.3.3乙方有权获得甲方业务培训及进修培训。
6.3.4乙方有权获得甲方在营销及广告宣传方面的支持。
6.3.5乙方在严格执行甲方特许经营管理制度和规范的基础上,对加盟店拥有独立经营管理权。
6.3.6乙方可随时向甲方咨询有关招商加盟方面的问题,并与甲方进行信息共享。
6.3.7本合同到期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约权。
6.4乙方的义务
6.4.1签约后,乙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开业日期之前成立加盟店(加盟店的性质可以为公司或者其他形式的企业)并办理完成立加盟店有关的法律手续。
加盟店应该悬挂甲方规定招牌。
乙方进行工商注册时,公司名称中不得含有甲方名称及其他甲方所有的商标或商号。
6.4.2在本合同签订之后,乙方根据市场状况,可自行决定开设2家区域代理直营店(直营店定义:
乙方的分公司、办事处或者股东结构和乙方相同的独立公司)。
甲方对区域代理直营店免除加盟费,甲方只收取特许权使用费和管理费,特许权使用费为每年万元、管理费每年万元,乙方在向甲方交纳管理费的同时将直营分公司的特许权使用费和管理费一同交纳。
6.4.3乙方应遵守甲方有关加盟店的经营管理制度和规范,严格按甲方的规定使用商标、商号、宣传单及器材等。
6.4.4乙方应确保加盟店经营场所、人员及其资金等经营条件的稳定和持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摘除甲方招牌或者擅自停止营业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6.4.5在经营中,乙方必须达到甲方规定的验收标准,严格按照甲方的VI系统进行统一宣传、联合采购、规范经营。
应其要求,甲方可以在相关媒体上对乙方进行推广和宣传,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6.4.6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甲方的运营规则以及行业自律公约等规定,合法地开展经营。
6.4.7加盟店所有员工工作时须穿着统一工装,并保持仪容清洁整齐、态度认真热情、服务专业高效等良好的职业形象。
6.4.8在合同期内,应准许甲方的授权代表对加盟店及其办事机构的经营文件、业务合同、报广宣传、经营状况等进行监督,但不得影响到乙方的正常经营管理。
6.4.9乙方及其所招加盟商应参考甲方的VI系统进行店面装修和宣传。
除店招、前台、宣传墙应根据甲方提供的logo形象、商标形象、材质、色彩、字体进行装修之外,乙方可以根据加盟店店面的结构决定装修设计方案。
若乙方及加盟店装修未达到验收标准,乙方就加盟店应及时按甲方提出的重新装修方案或装修修改方案进行装修,并承担一切费用。
6.4.10乙方应高度负责地维护并提升甲方的品牌、声誉、形象等,保护其不受侵犯。
在发生侵权行为时,协助甲方完成法律和其他形式的救济。
6.4.11未经许可,不得将甲方的品牌形象、经营模式及其管理制度和规范用于加盟店以外的其他任何场所、行业或提供给第三方,但乙方为宣传推广甲方品牌的除外。
6.4.12除第一次免费培训之外,其他的上门培训产生的费用(交通费、住宿费等)由乙方承担。
对本辖区内乙方招收的特许授权店的上门培训,产生的上述费用,乙方有义务督促特许授权店支付给甲方,否则应先行垫付给甲方,后向特许授权店追偿。
乙方应及时按本合同要求向甲方支付应交纳的所有相关款项,包括加盟费、特许权使用费、权益保证金、管理费以及再培训费等。
6.4.13招商任务和政策:
任务: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乙方保证每年至少招收家特许授权店(老店续约的不算)。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完成任务,视为违约,除双方对此另行协商之外。
政策:
乙方应当根据甲方制定的区域的招商政策进行招商加盟。
具体的招商政策由甲方书面通知给乙方,书面通知的方式为电子邮件或者邮寄。
合同期间甲方调整招商加盟政策致乙方无法完成招商任务,甲方又不接受乙方调整招商政策建议的,视为乙方未违约。
遇有国家行业政策调整等情形,乙方未完成招商任务的,视为乙方未违约。
6.4.14利润分配:
在该区域所招新加盟商,甲乙双方按照5:
5的比例方式对所收取的加盟费和管理费进行分配,发票相关费用及各项税费甲乙双方按照分配比例各自承担。
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招商任务,甲方可以要求在乙方没有完成招商任务当年的下一年度,甲乙双方分成比例变更为:
甲方:
乙方为6:
4,如果连续两年没有完成任务,乙方得到的分成比例依次减少10%。
6.4.15在该区域所招新加盟商,特许权使用费和权益保证金费由甲方收取。
6.4.16乙方在该区域新招加盟商,须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与新招加盟商签署加盟合同,由甲方提供统一服务、支持和管理,乙方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与新招加盟商签署加盟合同。
6.4.17乙方应积极维护甲方商标声誉及形象,并在该区域内进行媒体宣传,宣传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宣传方式、资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有损“甲方”品牌形象。
因宣传引起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6.4.18乙方负责对新招加盟商的除培训、物料发放之外的维护工作,包括对新招加盟商的认证、公司注册、验收、开业支持等,并定期组织该区域加盟商进行联谊活动。
该区域内的加盟商向乙方寻求帮助时,乙方应积极予以解答或者提供帮助,若无法解决,及时向甲方反映。
6.4.19乙方有权建议甲方对该区域内的加盟商提供服务和支持的时间和方式等,有权自行维护该区域内加盟商并组织该区域内加盟商进行各种联谊活动。
6.4.20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不得将甲方商业秘密复制、传阅给第三方。
合同签订之前、履行期间、期满或合同终止后,乙方及其雇员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甲方商业秘密。
6.4.21在合同履行期内,乙方以及乙方股东不得同时从事或者加盟甲方品牌之外的同行服务业务。
6.4.22乙方有权接受客户的意见和申诉,应在不违背甲方利益的前提下及时处理。
第七章利益转让
7.1本合同约定的甲方业务模式体系所有权的转让:
授权期内,甲方将公司转让给第三人应以保证乙方的利益为前提。
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同时转让给该第三人,在变更本合同主体后,该合同继续有效。
7.2乙方转让:
乙方经甲方书面同意转让本合同约定使用权,甲方有优先权;转让后,乙方应向甲方交纳元转让费(乙方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以及控股股东变更视为转让,适应本条款),在变更本合同主体后该合同继续有效。
授权期内,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让或无故中途退出本加盟合同,甲方已收取的特许经营费用不予退还。
第八章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保护
8.1甲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其所受到的损失。
8.2乙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本合同第7.2条),或在本合同签订时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致使甲方遭受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不予退还乙方已支付的权益保证金,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造成的一切损失。
8.3乙方保证: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任何时候都不得对外披露或者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在业务来往中,乙方获得的甲方的一切信息都是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8.3.1加盟过程中所获得的甲方业务模式体系、加盟合同、已有加盟商的情况等所有信息;
8.3.2合同履行以及业务往来中所获得的甲方的所有信息。
第九章合同终止或解除
9.1遇有下列情形,则本合同自动终止:
9.1.1合作期满,甲、乙双方决定不延长合作期;
9.1.2双方中任何一方的主体消亡;
9.1.3由于国家政策和法律的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使合作无法继续;
9.1.4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另一方有权依照合同法终止本合同并要求赔偿;
9.1.5经双方协商提前终止本合同。
9.2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甲方应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到达甲方时生效:
9.2.1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甲方业务模式体系的书面材料;
9.2.2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加盟店开业前及经营过程中的培训、技术指导义务;
9.2.3甲方违反合同或相关法律规定的。
9.3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到达甲方时生效:
9.3.1未按本合同约定在签订本合同前和经营过程中按法律、法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的;
9.3.2丧失注册商标或其他商业标识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9.4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通知其更正,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三十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并无条件收回乙方被特许经营资格以及区域代理资格,甲方收取的特许经营费用不予退还,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到达乙方时生效:
9.4.1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未符合开业条件或未开业;
9.4.2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9.4.3经有权机关确认,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
9.4.4未按本合同和加盟商经营管理制度和规范运作,侵犯甲方的合法权益,破坏特许经营体系的正常运作,损害甲方的声誉;
9.4.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变更或扩大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
9.4.6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甲方组织的初始的或后续的培训;
9.4.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授权加盟店,以及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9.4.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招商加盟,或者招商加盟后不向甲方报备,或将甲方的品牌形象、经营模式及其管理制度和规范用于加盟店以外的其他任何场所、行业或提供给第三方(包括未经甲方许可设立的分支机构),但用于宣传甲方品牌的情形除外。
9.4.9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提供其他服务;
9.4.10侵犯(包括但不限于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
9.4.11乙方或者乙方股东开办、经营或参股与甲方同类别、同行业公司的行为;
9.4.12具有其他违反约定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章 法律责任
10.1甲方未给加盟店提供培训资料及业务支持致使加盟店无法正常营业及开展业务,应将加盟费、特许权使用费及权益保证金全部退还给乙方,并赔偿乙方相关经济损失。
10.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逾期十天未支付相关应付费用,另一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违约方除应继续支付该费用之外,还应向守约方支付应付费用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且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10.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将对方商业秘密披露或泄露给第三人,另一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人民币元违约金,并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10.4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其加盟店未能按约定的营业面积、从业人员、自有资金等及时开业,甲方有权将乙方交纳的权益保证金全部扣除,并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10.5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损害甲方的利益和名誉,须赔偿甲方品牌、信誉、管理体系等无形资产损失人民币元,已经交付的特许经营费用不予退还。
10.6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私自招商加盟或开设分支机构经营甲方同类业务,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扣除乙方交纳的全部特许经营费用,另外,乙方应支付甲方违约金人民币元,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10.7乙方或者乙方股东开办或参股甲方同类别、同行业公司,甲方有权将乙方交纳的特许经营费用全部扣除,乙方应支付甲方人民币元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10.8乙方近亲属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或本合同终止后,注册/采纳/使用任何甲方(及关联公司)商标、商号、著作权或与甲方商标相近或容易导致混淆的字词标志作为其商标、商号、商业名称或公司名称的,视为乙方向他人泄露了甲方的商业秘密,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或则侵权责任。
10.9乙方违反“反商业贿赂”条款的约定,向甲方员工提供个人利益的,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
10.10乙方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包含且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住宿费等费用。
10.11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人民币违约金,并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一章合同终止后双方的利益、义务
11.1本合同终止后,如甲、乙双方未续约,乙方应在七日内拆除并停止使用甲方注册商标、品牌形象及其他与甲方业务模式体系有关的任何标识。
11.2本合同终止后,如甲、乙双方未续约,乙方经甲方获准使用甲方注册商标作为加盟店商号的,应在本合同终止后七日内向原登记部门申请名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11.3本合同终止后,如甲、乙双方未续约,除甲方接收该加盟店外,乙方应在七日内按甲方要求撤换营业地的甲方业务模式体系特有的外部设计、装修、装饰、颜色配置、布局、家具、设备等品牌形象,并清除注册商标。
11.4本合同终止后,本合同中有关合同终止后双方权利义务的部分对双方仍然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章 其它条款
12.1甲、乙双方合作过程中,如有本合同未尽事项或需要调整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以书面形式对本合同进行补充或调整。
12.2本合同履行期间,遇到双方未约定的事项或者争议的事项,应当本着有利甲方品牌发展的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除非乙方提出更好的解决方案或者提供扎实的证据和理由反驳甲方的方法,否则应采用甲方提供的解决。
12.3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要求对方履行义务或不承担违约责任的一方,应将理由和要求书面告知对方,被要求履行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应在收到通知后三日内作出书面回复。
争议的发生,须经双方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12.4本合同为级区域代理加盟合同。
12.5本合同为区域特许经营合同,甲方已经向乙方阐述了合同的内容,并就主要条款做了详细解释。
12.6乙方的送达地点为乙方开业后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
书面通知的方式可以为:
邮件(mail)通知、邮箱(e-mail)通知或者甲方官网公告通知。
采用邮件通知的,双方接收到邮件即视为收到通知;采用邮箱通知的,双方给予回复即视为收到通知,逾期3日不回复的,视为收到通知;甲方公告通知的,甲方在官网上“企业公告”栏处发出通知公告即视为乙方收到了通知。
甲方公告之日即为乙方接收之日。
签订本合同时双方确定的联系方式(电话、地址、邮箱、网址等)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未书面通知的,视为未变更。
12.7除横线空格处需要手写填充之外,本合同其他任何条款、任何位置不得有增减和变更。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附件等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签字/盖章:
代表签字/盖章: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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