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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合同管理办法
南部县教育局
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局机关及各直属单位签订合同的管理,有效维护我局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财政资金的局机关及各直属单位签订合同管理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和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达成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按招投标相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局机关、各直属单位在行政管理和民事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和合同相对人签订的契约性法律文件。
第四条、签订合同的主体包括局机关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直属单位。
禁止以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局内设机构的名义签订合同。
第二章合同签订
第五条、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六条、合同承办股室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出初步意见;
(二)审查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
(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四)负责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相关领导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根据相关领导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六)负责合同的履行;
(七)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八)负责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按规定整理、移交。
第七条、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人员必须是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第八条、签订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文本一般应包括合同标的、权利义务、履约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主要条款。
解决争议的方法选择仲裁的,应当明确具体的仲裁机构。
第九条、订立合同,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立项。
签订合同前应当经局领导集体讨论通过方可立项;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合同的,还应当报局党组审批同意。
(二)谈判、协商。
承办股室组织有关人员与合同相对人进行谈判、协商。
(三)合同文本拟定。
承办股室根据谈判、协商结果拟定合同文本。
(四)审查。
合同签订前,承办股室应当将合同文本及有关合同相对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知识产权状况调查材料,合同谈判、协商材料和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机构意见,合同订立依据,批准文件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等材料报送审查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报批。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合同,由承办股室按照有关程序报请批准。
(六)签字和盖章。
合同由分管领导或局长签字。
授权其他人员签字的,需持局长的书面授权书。
签字后由办公室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三章审查批准
第一十条、签订合同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合同风险评估制度和报告审批制度。
第一十一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合同包括:
(一)标的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合同
(二)重点建设项目或重大投资项目合同;
(三)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影响较大的合同。
第一十二条、重大合同签订前,承办股室应当组织对合同签订的风险评估,重点从政治、经济、环境、法律、社会稳定等方面对合同签订和履行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和评估。
第一十三条、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一十四条、合同原则上由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拟订初稿后必须经分管领导审核、经分管财务领导审核,后按合同审批权限报局长或党委会审批。
第一十五条、重要合同必须经法律顾问审查。
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
包括:
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
包括:
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
包括:
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一十六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合同,由承办股室按照有关程序报请批准。
第一十七条、承办股室应当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和相关资料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四章合同履行
第一十八条、合同签订后,承办股室应当全面负责合同的履行,并及时对履行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一十九条、合同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股室应当提出相应对策或者建议,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合同解除权、违约责任追究权等法定权利:
(一)出现不可抗力;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修改或者废止;
(三)签订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四)合同相对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以及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五)合同相对人预期违约;
(六)其他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
第二十条、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的,承办股室应当及时向政府提交预警报告,并抄送单位有关领导审阅。
第五章合同变更与解除
第二十一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二十二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参照本办法第九条合同订立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我局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二十四条、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
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二十五条、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六条、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第六章纠纷处理
第二十七条、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承办股室应及时与合同相对人进行沟通,查明情况,客观评估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
可能对我局权益造成重大损害或使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承办股室应及时向局领导或领导班子做书面报告,同时做好风险防范应对工作。
第二十八条、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
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我局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4、经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合同约定的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十九条、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合同纠纷,承办股室应当全面收集证据,按照诉讼时效的要求以及仲裁、诉讼规则做好应对工作,防止因应诉不当导致败诉。
第三十条、条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承办股室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放弃属于我局一方享有的合法权益;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我局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二条、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对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股室及相关单位收执,各股室及相关单位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第三十三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三十四条、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部门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
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
第七章合同管理
第三十六条、我局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为局办公室;所有合同均由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经办人签名后,按审批权限分别由分管领导、局长或其他书面授权人签署。
第三十七条、合同履行完毕后,承办股室应及时将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整理归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
办公室应当根据合同的重要程度,设定合同文件资料的保管期限;一般合同的文件资料应当保管10年以上,重大合同的文件资料应当永久保存。
法律、法规、规章对合同文件资料的保管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应当归档保存的合同文件资料主要包括:
(一)正式签订的合同文本原件;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有关补充协议、变更协议;
(三)各种批文
(四)合同前期谈判过程中的背景资料、往来函电、会谈纪要及与合同签订有关的传真、录音、录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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