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常见问题解析(游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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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常见问题解析(游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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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常见问题解析游龙2015年12月22日主要内容针对日常工作中、代理机构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汇总,具体归纳一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常见问题进行解析。
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开展业务前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二、政府采购各个环节要注意的一些问题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开展业务前要注意的几个问题问题一:
代理机构注册登记1.怎样注册为一个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省内,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进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栏目注册登记,待财政厅审批后即可。
2.怎样办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数字证书?
登录“四川政府采购网”,进入“办事指南”栏目,进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数字证书办理指南”,按程序操作即可,具体询问李卫波老师,联系电话028-86727173。
3.怎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登记?
登录“四川政府采购网”,进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登记系统”登记,具体询问李卫波老师,联系电话028-86727173。
问题二:
代理机构资质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乙资质是谁认定的?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明确规定,甲级资质由财政部认定,乙级资格由申请人所在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但61号现在已经废除。
2.现在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有些代理机构咨询:
采购人要求代理机构要有甲乙资质,怎么办?
2014年9月26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4122号),明确取消甲乙资质,即甲乙资质只代表过去,从今以后财政部没有新规定,那么代理机构代理业务就没有资质限制。
问题三:
外省代理机构如何开展业务外省已经注册的代理机构或者分公司要在四川开展业务,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在四川政府采购网登记。
2.办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数字证书。
问题四:
代理机构能代理哪些业务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哪些项目是属于集中采购机构代理,哪些项目是社会代理机构代理。
2.政府采购目录也对代理范围进行了规定。
3.哪里可以查到政府采购目录?
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可以查到。
二、政府采购各个环节要注意的一些问题第一个环节政府采购委托协议案列:
委托协议=霸王条款?
采购人反应:
某些代理机构和采购人签订委托协议时,明确采购人提供的需求全部由采购人全权负责,代理机构只负责根据采购人的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这个是霸王条款?
为什么?
因为如果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对供应商造成歧视待遇或者差别待遇,那么这个后果全权责任就应该由采购人负责,代理机构可以免责,这种说法可以说是非常错误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和第六十一条规定,代理机构应当提高确定采购需求的专业化服务水平和发现采购人的需求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告知采购人修改,所以编制采购文件不是一方的事情,而是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共同的事情。
第二个环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问题一:
招标范本拿来主义在符合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前提下,采购组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可以结合招标文件范本制定适合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范本未涉及但采购活动需要规范的事项要在招标文件中体现。
但是,现实情况却不是想象中那么好。
案例:
某些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不动脑筋,直接照搬招标范本,导致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不完整。
因此,要提高编制招标文件的专业化水平。
问题二:
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1.供应商地域限制。
案例:
采购项目要求投标供应商注册地不在本地的,需在本地设有分公司及办事处。
2.供应商行业限制。
案例:
采购项目要求投标供应商为曾经为该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管理等服务的供应商。
3.企业规模限制。
案例:
如采购项目预算只有300万,却要求投标供应商注册资金大于400万。
4.其他歧视性或排他性条款。
案例:
采购项目指定品牌、指定专利、指定特定供应商、提供几个月的社保证明、提供几年无亏损证明等等。
因此,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结合具体的政府采购项目确定,不得设置与项目无直接联系的资格条件、不得以制造厂商的条件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不得以满足具体几家供应商参与作为衡量资格条件设置合法的标准、不得将设置的供应商资格条件作为或者变相作为评分因素。
问题三:
采购指标设置1.进口产品采购条款设置不合理。
案列:
采购项目没有经过财政部门批准采购进口产品的申请,但在采购文件中却出现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情形。
2.指标设置前后表达不一致。
案例:
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前面要求“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却在后面表达“联合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前后矛盾。
3.设置专利、专有技术和指向性指标。
案列:
代理机构要求投标供应商的产品必须满足特定地区的要求才符合要求。
4.指定品牌。
这个是非常严重的问题,很多采购需求或多或少都涉及到指定品牌问题。
案例:
如海尔品牌机、联想电脑、苹果电脑等等。
5.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服务没有进行集中采购。
案例:
应该编入政府采购的电脑、投影机采购,采购项目未编入政府采购。
因此,除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明确规定以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在采购文件中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等,不得以供应商产品独一无二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作为实质性响应内容,不得通过技术参数、性能指标设置逐项排斥供应商公平参与竞争,不得照搬照抄个人供应商产品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必须要有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作为依据。
问题四:
评标方式及要素1.未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案例:
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的许多条例前都加了“*”,但没有标明是实质性条款,供应商也没有询问,结果供应商未满足全部“*”条款,导致投标失败,被作无效投标处理。
供应商询问,代理机构答复是未提供满足“*”条款的条件,这个是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但是招标文件没有明确“*”是实质性条款。
供应商不满就此投诉,后果是代理机构不仅被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财政部门还根据投诉人的诉求对代理机构进行处罚。
2.评分标准和方法不合规。
案例:
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评定标准不明确,很多指标给分出现了优、良好、一般、差的描述,凭借映像给分,很多不能进行量化。
3.未按规定执行综合评分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价格分值比重:
货物为30%-60%,服务为10%-30%。
案例:
采购项目服务分值竟然打到30%。
注意:
采用综合评分法,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列为评分因素。
4.没有明显倾向性、歧视性指标。
案例:
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评分表售后服务一栏,竟然明显规定投标供应商在本地区的加分。
5.未执行采购政策。
案例:
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未载明对产品的节能要求、合规产品的条件和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的评标标准以及未执行对小微企业给予6%-10%的价格扣除。
注:
什么是小微企业?
参看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
因此,评分方法及要素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规定,要以正确的招标文件为准,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设置模棱两可的评分条件。
招标文件技术参数、性能指标、商务、服务等要求中未明确的事项,不得作为评分因数和评分标准。
招标文件评分因素中分值所占比例应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应当将价格、技术、服务作为主要评分因素,合理设定分值。
问题五:
进口产品采购进口产品采购,必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进口产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此排斥国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也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国货成为中标、成交产品。
采购组织单位在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应当要求供应商在开标一览表、报价函、产品清单中表明投标(报价)产品是否属于进口产品,并在采购文件中进行相关格式文本的设置。
问题六:
采购合同采购组织单位在编制采购文件中政府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时,应当明确履约时间、履约方式、质量要求、验收标准、付款时间、付款方式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并在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中体现。
问题七:
采购文件无废标条款采购文件无废标条款,我省曾经制定出台招标文件范本,这个情况现在应该得到很好解决,但是也应该引起重视。
18号令第18条第8款有明确规定,在编制招标文件的过程中,应当在文件显著位置明示废标条款,这不仅是代理机构专业的体现,也是招标文件严肃性的要求。
问题八:
招标文件售价过高案例:
很多供应商都反映曾买过1000元以上的招标文件。
目前我省这种现象逐渐减少。
财政部18号令第23条规定:
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招标文件印制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招标文件售价依据。
第三个环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问题一:
未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信息公告财政部19号令明确规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
但是,近年来有些采购项目却未在指定媒体上发布,财政部门有权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题二: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内容不完整财政部第19号令第16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告的事项。
但,事实上,部分代理机构对信息公告不重视,不发布公告或不按规定完整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时有发生。
如某代理机构代理项目的中标公告,无项目用途、数量、合同履行日期等。
问题三:
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财政部19号令16条明确规定,公告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有虚假或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告的事项。
如招标公告招标发售只要求投标供应商带单位介绍信、个人身份证明就可以投标,但是到现场发现还需要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等,因无法投标而打监督电话。
注:
现在投标只需要带单位介绍信和个人证明即可。
问题四: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错字百出1.把元写成万元,把美元写成元。
2.把千万金额写成百万金额。
3.招标采购失败结果应该是废标,写成流标。
4.非招标采购失败结果应该是项目终止,写成废标。
5.政府采购工程应该是采用非招标采购,但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非常多,重申多次都等于无用功。
问题五: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时间财库2015年135号重新进行了明确规定,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是5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中标、成交公告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更正公告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不足则顺延时间。
问题六: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其他问题1.未按规定发布更正公告。
2.未按规定发布中标(成交)公告。
3.延长开标时间的变更公告发布时间不符合规定期限。
4.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时间不符合规定期限信息公告审核基本要求采购预公告,应对采购计划表、委托代理协议、进口产品审核资料、采购方式变更审批资料等进行审核。
采购公告,应对采购文件资格条件、技术参数、性能指标要求、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等有无明显的倾向性、歧视性进行审核。
采购结果预公告,应对评审报告中评审委员会成员是否签字、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数量是否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是否报价进行审核。
采购结果公告,应对采购结果是否经过采购人确定进行审核。
第四个环节投标投标环节,代理机构请注意自己的性质,自己是中介机构,投标文件密封、标准是否出现问题,不要私自拿注意,不要拒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一切都由评审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决定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第五个环节开标、评标问题一:
未回避评审专家财政部18号令第45条明确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
案例:
采购项目其中一家投标供应商的技术负责人就是本项目评审委员会的成员,没有进行回避,导致重新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问题二:
未从财政部门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财政部18号令明确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从上一级或者同级财政部门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但是,在代理机构检查过程中,代理机构未从专家库抽取专家而重新招标的例子屡见不鲜。
问题三:
评标记录、录像1.评标记录存在涂改现象。
2.开标唱标记录不完整。
3.评标录像只有人影、没有声音。
问题四:
采购人代表无授权采购人代表未出具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参与评标。
在这次检查过程中,发现了很多次,代理机构要引起高度重视。
问题五:
其他问题1.代理机构未进行评分复核。
评审过程中,代理机构要对评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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