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油企业如何获得航煤生产资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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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油企业如何获得航煤生产资质
炼油企业如何获得航煤生产资质
为了加强航煤产品质量管理,指导各炼油企业航煤设计、施工、生产、储运、检验、认证工作,规范航煤生产流程,加强航煤生产管理,依据中国国产航空(舰艇)油料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航鉴委”)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指导手册。
一、管理机构
1.机构设置
1.1成立航煤领导小组。
生产民用航煤的企业需成立航空油料领导小组,生产军用航煤的企业需成立军用油领导小组。
组长:
企业厂长(或负责航煤管理的副厂长),负责领导小组的全面工作。
副组长:
驻厂军事代表室总军事代表、民航、航空部驻厂主任、企业的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担任,协助组长进行工作。
组员:
企业的技术、生产、质量、设备、储运、采购、科研、销售等相关部门的领导及驻厂代表(如民航代表、军航代表)等。
1.2航煤领导小组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协调、研究航煤问题,并记录会议内容或形成会议纪要。
1.3航煤领导小组下设秘书组,负责航煤日常具体管理。
1.4秘书组的组成
组长:
主管军工产品科(处)室领导担任,负责秘书组的领导工作。
副组长:
由驻厂军事代表担任,和组长共同做好秘书组工作;
组员:
由企业质量科(处)、生产科(处)、技术科(处)、运销科(处)、研究所、生产军用油的有关车间、装置及驻厂军事代表及民航代表处人员组成(企业也可根据需要确定其他参加单位)。
2.航煤领导小组及秘书组职责
2.1领导小组的职责
航煤领导小组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的各项指示和决定;抓好航空燃料的生产、技术、质量、储运、化验、科研等方面的工作;研究处理生产、技术、质量、销售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航煤领导小组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研究处理领导小组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2.2秘书组的职责
秘书组需贯彻执行领导小组的决议及军用油各项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协调处理日常生产、科研、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有关问题;检查油品计划的执行;组织用户调查;每季度召开一次秘书组会,总结检查工作,解决处理有关问题;对工艺卡片及厂订标准等的制定和修改工作进行审定;负责军用油的各种技术资料的积累工作,并组织整理归档;负责起草季、年度军用油管理工作总结。
二、生产工艺管理
1.直馏航煤、加氢裂化、加氢精制等成熟的航煤生产技术可生产航煤。
其他工艺须取得航鉴委鉴定。
2.直馏航煤原油来源需稳定,不得混入二次加工产品或污油。
3.加氢裂化工艺不限原油。
加氢裂化原料中二次加工原料比例按照不大于10%控制,特殊情况下按照不大于15%控制。
4.不允许多组分调合而得航煤成品。
如采用多组分调合航煤技术,须经航鉴委认可。
5.使用成熟可靠的催化剂、助剂、添加剂。
6.航煤闪点按照不高于50℃作为企业的内控指标。
因工艺特点难以达到上述闪点要求时,可以与用户另行签订协议出厂。
7.航煤生产企业工艺改变较大(新工艺、新技术)时,需经航空油料鉴定委员会秘书组联合化验或综合评定法部分使用性能评定,通过后经秘书组批准才可组织生产。
具体要求见认证管理。
三、航煤储运管理
1.储罐管理
1.1储罐的设计与建设应保障航煤有足够的沉降时间,军航尽量单储单输,不混串,有利于保证油品质量,便于进行油品的质量监控。
1.2储罐的设计与建设应避免水分和灰尘进入,有便于操作的可以排除沉积的水分和杂质的地点、装置(聚污槽)。
储罐罐底圆锥形,利于沉降脱水;若为常规平底储罐,罐底排水应为集水坑式,确保排水效果。
航煤储罐根据生产需求必须定期切水并记录切水记录。
每天应对沉降槽或低点进行排放和检查,经常下雨时或在暴雨后应增加检查频次,提取燃料目视检查是否有水分及杂质,防治发生微生物污染。
每周对油罐和过滤器底部排放取样,检查水分和杂质情况并记录。
1.3储罐内壁应喷涂经技术鉴定合格符合航空燃料要求的涂料。
1.4储罐清洗
1.4.1航煤的储存油罐。
在油罐首次启用的12个月内应进罐进行检查和清洗,之后每2-3年清洗一次。
如果油罐内壁全部有涂层(至少全部罐底和罐壁)、油罐的检查和清洗历史记录表明只有少量的污染物、不进罐即可对油罐的内表面进行充分目视检查(即在观察油罐罐底和聚污槽时,不被内部隔板、浮盘或盖层等遮挡)且下游燃料质量(外观和清洁度)良好,油罐的检查清洗周期可延长,但需办理相应延期手续、并仅可延期1年使用。
1.4.2油罐的清洗一般采用水洗,也可采用油洗,一般使用蘸有拟装油料的棉布进行擦拭。
不应使用可能污染罐内油品的未经批准的化学品或清洗剂。
1.4.3油罐清洗时,发现内部涂层有脱落,应及时补刷。
1.4.4油罐的清洗方法及质量要求可参照MH/T6037《民用航空油料储存运输容器清洗》要求。
1.4.5油罐清洗后第一次装油,应及时排放沉淀并取样进行油品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输油管线
2.1航煤管线应设置专门管线,做到专线专用,专泵、专罐。
合格航煤成品不得与其他物料窜线。
合格航煤储罐、管线,与不合格航煤、其他物料之间应盲板隔断。
2.2凡在管道始终端口、交接处、泵的入口、阀门过滤分离器和油品装卸处及油罐、加油车等处有设备、输油设备、加油设备、油品装卸设备均应有清晰的标识。
并按规定涂有醒目的编号、物料名称、流向箭头及其他相关标记。
2.3标识符号应能在日常的日光条件及应急、下雨或夜光条件下迅速识别,并在设备所在地表面呈黑色、绿色或覆盖积雪等情况下均应清晰可见。
2.4设备表面涂层基础颜色、储罐、管线等设备具体规定可参照MH/T6002《民用航空油料设备完好技术规范》要求。
3.航煤过滤器管理
3.1航煤系统的过滤按3级过滤管理:
航煤出装置为Ⅰ级过滤,进罐区为Ⅱ过滤,出罐区为Ⅲ级过滤。
过滤器具有过滤杂质、聚结脱水功能。
3.2航煤储运接收系统宜设预过滤器、过滤分离器,发油系统应设过滤分离器。
3.3航煤过滤器应满足GB/T21357、GB/T21358或GJB610要求的过滤分离器。
过滤分离器的厂家和型号应使用航鉴委认可的产品。
3.4在过滤分离器的进、出口管线上,应设置快速自封式取样接头。
3.6过滤器的维护与检查
3.6.1应在每个过滤器的壳体沉淀槽最低点安装带阀门的排污管,便于定期检查。
3.6.2过滤器进、出口应安装压力表或压差计,用来显示燃料通过过滤器时的压力损失。
定期对压降进行检查,根据生产商的推荐说明使用。
3.6.3过滤器应安装空气释放阀和压力释放阀,并根据生产商的说明进行维护保养。
3.6.4过滤器应有注明内部检查和滤芯更换日期的揭示牌或做好更换记录。
3.6.5过滤器的定期检查
①每天检查:
每天应在规定时间对过滤器的沉淀槽进行排放,记录所发现的水分、杂质的详细情况,或取样观察外观情况。
②定期对过滤器压降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变化应及时报告调查。
③每12个月应打开过滤器,检查过滤器壳体内部的清洁性、滤芯外观、滤芯安装情况、内衬状况和盖子的密封情况。
盖子的密封垫最多使用3次。
如果发现滤芯有微生物生长迹象、明显的表面活性剂污染、断裂或严重损坏时,应进行调查和更换。
④如果在过滤器出口发现不正常的固体物质或水分,应立即对过滤器进行检查,如检查滤芯密封件的渗漏等。
⑤打开过滤器重新安装后,应缓慢充满过滤器,排出内部空气和防止损坏安装的滤芯。
3.6.6过滤器滤芯的更换
过滤器建议一年检查一次,滤芯一年更换一次。
没到更换期限,但过滤器压差≥0.1Mpa时;压差突然下降;过滤器的下游发现了不正常的杂质等情况下,应更换或清洗滤芯,并查明原因。
3.7检查记录
3.7.1日常检查记录:
包括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每天排放情况、每日的压差情况;
3.7.2过滤器维护记录:
应包括安装过滤器的滤芯数量和型号;更换前后的压差;上次更换起的燃料过量;更换原因及相关详情。
4.航煤交付管理
4.1企业根据实际条件可不设航煤中间分析罐。
航煤满罐交付前必须满足沉降时间、循环时间后,交付化验分析。
化验分析满足GB6537《3号喷气燃料》及其他出口航煤技术要求并开具合格证,经军代表、民航代表等确认后可交付。
4.2不合格航煤宜打入航煤相近组分油罐(如柴油中间罐)。
航煤储罐不应与污油、含水油、渣油等劣质物料相连。
4.3储罐、装车等环节做好防尘措施。
装车站台要有防雨顶棚。
4.4航煤存储、运输设施,严格按照SH0164执行。
首次装运航煤的槽车必须经过特洗并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槽车特洗检查合格后若长时间停放仍未装油(超过24小时),需重新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装运;自备航煤对路车在装车前必须确认铅封完好,目测残油清沏透明、无杂物,不需特洗,即可装车,建议定期清洗一次(半年);非自备航煤车及铅封损坏的航煤车、非装运航煤的轻油车装油前应特洗;民航专用航煤汽车槽车,按SH0164普洗标准要求验收;首次装运航煤的船只或前一航次非装运航煤的船只,不予装油;若运输船只前一航次装的是航煤,由军/民航代表与港储部兼职验舱员一起共同验舱。
4.5车内有麻点、无梯子、底油为重质油、原装剧毒物等不易清洗的运输工具,因无法确定质量风险,一律不允许装运航煤。
4.6装载航煤的罐车、槽车、船仓不应使用化学洗涤剂清洗。
5.新投用航煤罐、管线等设备浸润冲洗质量管理
5.1新投用航煤罐、管线、泵等设备投用前必须经航煤冲洗浸泡。
浸润至少96h后,再次检测罐中航煤,检测合格,才能用于储运航煤。
由铝合金或不锈钢材质制成的设施设
备进油后的浸润时间应不少于1h。
对浸润实验进行记录。
5.2用于浸润的航煤应满足产品规格要求,电导率宜在200PS/m以上。
5.3新投用航煤罐、管线等设备浸润冲洗可参照MHT6076《民用航空燃料设施设备浸润冲洗质量控制》技术要求
四、航煤添加剂管理
1.抗氧剂、抗磨剂、抗静电剂、防冰剂等添加剂要采用航鉴委认证的厂家、或航鉴委认可的国际厂家。
2.加氢裂化、加氢精制工艺生产的航煤必须添加抗氧剂。
在装置馏出口处连续加入。
抗氧剂宜设一开一备加剂罐、自动连续加入。
抗氧剂应与航煤油充分混合后,再入罐,以免油品与罐中空气接触生成过氧化物。
3.航煤抗氧剂加剂口应设置过滤网,防止树叶、牛皮纸等杂质进入储罐,堵塞计量泵过滤网,引起加剂不畅。
4.不同类型的添加剂,需要分别设置加剂罐加入,以免添加剂混合发生不良化学反应。
5.加剂设施设置在室内或设置顶棚,用以防尘、防雨。
6.添加剂应按储存要求进行存放,出库时应按到货时间先后依次发放。
7、储罐及相连管线应使用不锈钢材质,并按规定涂有醒目的编号、物料名称、流向箭头及其他相关标记。
五、航煤质量检验与分析管理
1.航煤满足沉降和脱水、循环时间后委托分析检验,分析人员按照GB/T4756要求进行采样,并交付实验室按照GB6537《3号喷气燃料》及出口航煤技术要求等标准进行全项分析检验。
全项分析检验合格后开具化验化验分析报告单。
2、化检室环境干净、整洁。
严格执行质量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3、航煤检验仪器配置齐全、不陈旧,分析仪器设备及试验方法必须有效,仪器设备满足检定、校验周期要求;计量器具、标准溶液按照标定及鉴定要求。
4、检验员持证上岗,做到专人、专岗、专仪器。
5、航煤产品每批次必须做全项检验分析,不能有保留项目。
航煤发放前。
企业要按照要求留样,留样数量为2.5L,留样时间为6个月,保留样品按照留样管理规定专门存储,到期样品由专业管理部门处置。
6、检验单上的备注栏内要注明添加剂类型和浓度。
7、编制航煤检测仪器清单、检验人员定岗表。
8、航煤留样采用生产单位、用户双方签字封口。
六、管理制度
1.制订航煤管理制度。
2.签发航煤生产操作规程、航煤储运系统操作规程,工艺卡片中有航煤指标。
3.编制加抗氧剂、抗静电剂、抗磨剂的操作规程,过滤器滤芯更换操作规程,航煤储罐脱水规程,航煤槽车洗车规程。
4.航煤各规程执行记录表齐全,如槽车清洗记录表、航煤储罐脱水记录表、航煤过滤器滤芯更换记录表、航煤添加剂加入记录表等。
5.记录表上要有操作人签字、操作时间、加入量等信息。
七、航煤管理
1、成品航煤加剂、储存、运输系统执行“三防”规定:
防水、防杂质尘土、防污染。
2、半成品执行“五不许移动”规定:
质量不合格不许移动;分析项目不全不许移动;罐内停止进油后,未经分析不许移动;容器管线不符合质量要求不许移动;特殊情况下未经领导批准不许移动。
3、成品执行“六不准出厂”规定:
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没有合格证不许出厂;未分析或分析项目不全不许出厂;包装容器不符合规定不许出厂;未经用户、企业双方领导签字不许出厂;未按规定留样不许出厂;质量不符合内控指标不许出厂。
4、装油前执行“三对、二复查”规定:
对品种牌号、对罐号管线号、对车号鹤位号,复查装油流程、复查车内有无异常。
5、航煤加剂罐、过滤器、储罐、管线等设备要有目视化标识。
如,在过滤器上印刷“航煤过滤器”;储罐上印刷“航煤”;加剂罐上印制“航煤抗氧剂”;管线箭头表示走向,并印刷“航煤”等标识。
6.储罐、车罐验收标准为无油泥、无水杂、无纤维、无明显浮锈、敲击罐顶无锈片落下。
八、认证管理
1.航煤生产,必须取得航鉴委认证,才能出厂。
认证分民用航煤认证、军用航煤认证两类。
2.装置试生产前,向炼油管理部质量处提出认证计划。
3.炼油管理部质量处负责组织其他炼油单位航煤技术专家等2至4人组成专家组进行现场服务。
指导航煤生产、航煤认证工作。
4.生产出合格航煤后,送样或寄样到航鉴委指定检验室。
民用航煤送石科院,军用航煤送石科院和航空油料研究所。
5.送检样品与自检样品应为同一罐次样品。
6.现场服务提出的问题,生产企业整改完毕;样品在航鉴委指定检验室检验合格。
生产企业将航煤生产相关材料形成整体报告,经主管领导审核后,以邮件或书面形式上报炼油管理部质量处。
7.炼油管理部质量处审核通过后,向国产航空(舰艇)油料鉴定委员会联系,确定联合评审时间。
8.航鉴委组织各方面专家,开展现场联合评审。
9.联合评审通过,航鉴委签发通过认证文件。
通过认证,航煤方可出厂。
九、认证后要求
1.取得认证后,各企业不得放松航煤生产的要求。
要认真执行航煤生产有关规定和本指导手册。
严格航煤原料、生产、工艺、加剂、过滤、质检、储运、装车(或装船)全过程管理。
确保航煤产品符合要求。
2.取得认证的单位,要指定专人为航煤生产联络人,负责与炼油管理部质量处、航鉴委秘书组联系,以便指导后续的航煤生产。
十、附则
1.本指导手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指导手册与航鉴委要求不一致时,执行航鉴委规定。
3.本指导手册由炼油管理部负责解释。
4.生产航煤原油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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